☑ 裁判要點
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在徵收補償程序中發生,而相關徵地行為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補償方案也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告聽取意見,並未有單位或個人提出異議。相關部門也已對當事人應得的補償安置進行了計算並通知領取,當事人被強制拆除的房屋已經通過徵收補償程序得到補償,其請求再予以賠償不符合法律規定。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215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康壽,男,住廣東省。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亞偉,男,住廣東。
二再審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董安全,北京貴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南調路**。
法定代表人陳景泰,區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住。住所地: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海田路。
法定代表人孔令培,局長。
原審第三人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南調街麻西社區居民委員會三柏西第一居民小組。
訴訟代表人李池弟,組長。
再審申請人陳康壽、陳亞偉因訴被申請人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坡頭區政府)、廣東省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原廣東省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湛江市城管執法局)及原審第三人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南調街麻西社區居民委員會三柏西第一居民小組行政強制及賠償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行終156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陳康壽、陳亞偉以認定其房屋為非法建築進行強制拆除屬違法,應予賠償,以及未足額賠償為由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一、二審判決已確認坡頭區政府、湛江市城管執法局強制拆除陳康壽、陳亞偉主張的案涉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陳康壽、陳亞偉確認違法的訴訟請求已經得到支持。因此本案申請再審審查的重點在於陳康壽、陳亞偉是否存在需要依法賠償的損失。由於本案的強制拆除實則系在徵收補償程序中發生,而案涉相關徵地行為已在另案審理中被確認合法,徵收行為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補償方案也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告聽取意見,並未有單位或個人提出異議。相關部門也已對陳康壽、陳亞偉應得的補償安置進行了計算並通知領取,陳康壽、陳亞偉被強制拆除的房屋已經通過徵收補償程序得到補償,其請求再予以賠償不符合法律規定。坡頭區政府、湛江市城管執法局因陳康壽、陳亞偉未及時搬遷而以拆除違章建築的程序實施強制拆除時,已經通過錄像、公證等形式對屋內物品予以記錄,在安置保管期間也通知陳康壽、陳亞偉領取,而陳康壽、陳亞偉在申請再審審查期間亦未能提供相關屋內物品損失的證據,因此其主張未足額賠償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陳康壽、陳亞偉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陳康壽、陳亞偉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耿寶建
審判員 田心則
審判員 孫 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 榮
書記員 陳茂森
來源:魯法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