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放棄搶劫的行為是搶劫未遂還是中止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17-05-12 15:05:28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左祿山

  【案情】

  2016年5月18日21時30分許,在街上閒逛的姚某竄至一小賣部,發現該小賣部只有一老婦在看店,便心生歹意,拿起小賣部裡的一把水果刀對著老婦說:「快把抽屜裡的錢拿出來,不然我就不客氣了」。老婦卻並沒有被嚇到,而是很鎮定地說:「年輕人不要不務正業,淨想著圖別人的財,找份工作掙錢才是正道」。姚某見老婦沒有被嚇到,便打消了圖財的念頭,丟下水果刀後離開了小賣部。

  【分歧】

  對於本案中姚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姚某以威脅方法脅迫他人交出財物未果的行為構成搶劫未遂。

  第二種意見認為,姚某以威脅方法脅迫他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但其停止犯罪活動系自動放棄,應認定為搶劫中止。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從犯罪未遂的角度看兩者最根本的區別在於犯罪未完成是否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違背行為人本身意願的、在不情願的情況下,客觀上使得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行為人認為不可能實現犯罪既遂從而迫使停止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從犯罪中止的角度看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犯罪分子放棄犯罪是否具有「自動性」。犯罪中止是自動放棄,而犯罪未遂是被迫放棄。中止犯的成立必須具有自動性,即行為人必須是自動停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徵,也是區分犯罪未遂的首要特徵。所謂自動停止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出於自己的意志,放棄了自認為當時本可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也就是說,停止犯罪不是出於意志以外的原因。

  那麼,如何認定「自動性」?關於認定自動性的標準,其判斷基準為弗蘭克公式,即「能達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但要注意的是,「能達目的而不欲」的認定應當以行為人當時特定的環境和條件為依據,不能是沒有任何根據的臆想。一方面,只要行為人自認為當時有條件可以繼續實施犯罪,即使犯罪在客觀上並不能實施或完成,也並不影響行為人停止犯罪自動性的成立;另一方面,雖然犯罪在客觀上能夠繼續實施與完成,但行為人卻誤認為犯罪已不可能進行,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其有自動性。也就是說,在實行階段中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認定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主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否認為自己可能繼續實施犯罪。另外,自動性並不要求行為人一定是真心悔過,害怕以後受到制裁、基於憐憫而放棄犯罪的也不影響犯罪中止的認定。

  就本案而言,姚某以威脅方法脅迫看店的老婦交出財物的行為顯然構成搶劫罪。但區分搶劫未遂和搶劫中止則要結合當時的環境、條件、具體分析行為人的主觀特徵,姚某見老婦沒有被嚇到從而放棄繼續實施犯罪行為,此時姚某究竟是「能達目的而不欲」還是「欲達目的而不能」呢?筆者認為,不應將自動性限制在沒有任何客觀影響的場合,被害人未被嚇到當然是行為人未曾預料到的客觀不利因素,但是這種不利因素根本不足以阻止行為人去繼續實施和完成搶劫行為,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對此也有著明確的認識。從當時的情況來看,面對老婦,姚某作為青年人在力量對比上有絕對優勢,在脅迫老婦交出財物被拒後,姚某完全有能力繼續實施犯罪,迫使老婦交出財物從而達到搶劫既遂的目的。但是姚某在能繼續犯罪的情況下自動放棄了搶劫意圖,並停止了搶劫行為,應當認定其放棄行為具有自動性,成立搶劫中止。

  (作者單位:江西省金谿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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