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3年後獲知案件將再審的劉少斌。供圖
為外侄打贏官司,自己卻入了獄。2010年,雲南律師劉少斌被以妨害作證罪判刑1年半。3年前出獄後,他開始申訴。昨天,鹽津縣法院作出判決:因證據內容發生變化,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其無罪。
在今年1月14日的再審中,證據一邊倒,曾指證劉少斌的證人都改變了證詞,一證人稱,自己當年是遭到刑訊逼供才陷害劉少斌。而劉少斌坐牢期間,女兒失蹤,父親去世。他曾經為外侄打贏的官司,也在隨後啟動的再審中輸了。
據悉,此案是雲南首例民事案件代理人被指「妨害作證罪」而入獄的案件。對於證人所說的「刑訊逼供」等問題,記者曾向彝良警方核實,警方相關人員拒絕了採訪。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對劉少斌刑案所涉事項和環節進行調查。
民事官司
5歲男童被電傷 二審獲賠27萬
劉少斌是昭通彝良縣人,入獄前是昆明一名執業不久的律師,執業前曾做過10年的法律工作者。
2007年11月11日,劉少斌5歲的外侄小濤(化名)在彝良縣蕎山鄉被電擊傷,經法醫鑑定,雙手達5級傷殘。此時,劉少斌剛剛通過司法考試,小濤的侵權賠償案,成為他執業後接手的第一樁案子。
涉事變壓器屬彝良縣咪咡河發電公司管理,小濤一方將咪咡河發電公司告上法庭,入股該加工廠的吳朝斌等14戶農戶同時成為被告。
2009年11月3日,經彝良縣法院審理,吳朝斌等被告被判賠13萬餘元,咪咡河發電公司被判賠14萬餘元,共計27萬餘元。
被告方不服上訴,昭通中院2010年5月19日維持了一審判決。
戲劇轉折
律師和證人均被抓 被指作假證
官司打了兩年,卻在終審勝訴後發生急劇變化。
2010年7月12日,彝良縣政法委突然協調公、檢等部門成立調查組,對該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偽證」進行調查。一個月後,出庭作證的4名證人和原告代理律師劉少斌被抓。
2010年11月15日,劉少斌涉嫌妨害作證罪一案由公安移送彝良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少斌為達到咪咡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及該加工廠吳朝斌等14戶農戶賠償小濤經濟損失的目的,授意趙某、方某等人在彝良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做虛假證實,導致法院做出不利於被告的判決。
彝良法院受理後,退回補充偵查,隨後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具有戲劇性的是:曾在民事案件中幫劉少斌做出過有利證言的證人,此時卻成了指控劉少斌涉嫌妨害作證刑事犯罪的主要證人。卷宗顯示,楊必高等4人在審訊中供述,他們是在劉少斌的授意下,才做出對小濤一方有利的證言。卷宗顯示,對上述四名證人進行審訊時,兩名辦案人員曾變換身份,先後自稱「彝良縣公安局人員」和「彝良縣檢察院人員」。
4名證人,隨後也被以幫助偽造證據罪起訴,取保候審一年後,2011年,彝良縣法院判4人偽造證據罪成立,但免予刑事處罰。
2011年7月底,彝良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判劉少斌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劉少斌上訴被駁回。小濤的官司也在隨後啟動的再審中輸了。
再審風雲
證人說「被刑訊逼供作假證」
1年半後,劉少斌出獄,開始了申訴。
劉少斌不惜四處借債,曾遠至北京,請法律專家寫該案的意見書。他的上訪信息最終引起雲南省人大法工委的注意。2013年11月,昭通中院決定發回彝良縣法院重審。2014年,昭通中院出具指定管轄決定書,改由鹽津縣法院審理。
今年1月14日,鹽津縣法院開庭再審此案。由於出庭的鹽津縣檢察院檢察官自稱是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而非以公訴人的身份出庭,庭審一度陷入「冷場」。
庭審中,質證環節呈現出戲劇性的「一邊倒」。
劉少斌被定罪的主要證據,來自「幫助偽造證據」的4名證人在審訊中的口供。證人劉某出庭後作證,推翻兩年前向警方指證劉少斌涉嫌犯罪的供述,「我沒有在筆錄上籤過字,也沒有人向我宣讀過訊問筆錄,我只是按照警方的要求,在訊問筆錄上按了手印。」
一名證人表示,冤枉劉少斌是因當時縣警方一領導威逼拷打。另一名證人則稱,進了派出所後,被固定在老虎凳上。對方告訴他,知道他貸款買了貨車,耽誤一天就損失600多塊錢,如果指證劉少斌指使作假證,可以很快放了他。
最終判決
證據不足,宣告無罪
檢察員對劉少斌及辯護人提出的申訴觀點、當庭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並認為案件關鍵證據發生重大變化,建議法院依法判決。
鹽津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劉少斌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事實所採信趙某、方某、劉某3人的證據內容發生變化,通過庭審,現有證據不能夠充分證實在小濤案中,原審被告劉少斌實施了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事實,認定劉少斌犯妨害作證罪缺乏足夠的證據證實,指控被告劉少斌犯妨害作證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對其宣告無罪。
遂作出判決:改判劉少斌無罪。
延展
聯合調查組取得的證言均按非法證據排除
本已勝訴的民事案子,為何會出現如此大的轉折?
一張接訪記錄顯示,當時彝良縣政法委的一名領導接訪小濤案14名被告後批示:「按相關程序成立調查組,由(時任彝良縣公安局)某副局長牽頭,如調查結論與判決相符按判決處理。如調查結論是辦案人員的行為調查不實,要嚴肅追究辦案人員責任,嚴肅處理,同時請(時任彝良縣檢察院)某副檢察長協助配合。」
這份由政法委書記批示的接訪記錄,在今年1月再審開庭時被提呈法官。
劉少斌辯護人云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春光認為,該證據證明了副檢察長配合公安機關辦案,檢察院與公安局成立聯合調查組的事實,還證實了縣政法委幹預民事糾紛案的事實。
「不僅偵查人員以聯合調查組的名義進行了案件偵辦活動,檢察機關人員直接參加了抓捕工作,非法對民事案件證人採取強制措施。部分檢察機關人員在聯合調查組開展工作期間,甚至還直接負責了詢問工作,並在詢問筆錄上簽字。這些程序都是不當的。」
李春光透露,在再審開庭前法院組織各方進行的庭前會議上,對本案證據進行交換,幾方在這個環節達成共識:凡是在案以聯合調查組名義取得的證人證言,均按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對於證人所說的「刑訊逼供」等問題,記者曾向彝良警方核實,警方相關人員拒絕了採訪。據悉,目前有關部門正對劉少斌刑案所涉事項和環節進行調查。
說法
律師 小濤案將申訴、再審多個證據形成證據鏈
昨日,劉少斌及李春光拿到了判決書。李春光說,此案判決會帶來兩個直接後果,一個就是劉少斌可以申請冤獄1年半的國家賠償;另一個就是對當年小濤民事索賠的案件再進行申訴、再審、改判。目前,昭通中院已受理小濤的申訴。
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的專家們認為,認定劉少斌構成妨害作證罪的「供述」,缺乏合法性,刑法未將民事訴訟中證人的虛假陳述作為犯罪,對4名證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進行的取證不合法。而且,小濤民事案中,多個證據形成證據鏈,4名證人的供述無論是否真實,都不會改變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妨害作證罪的客觀要件是「以暴力、威脅、購買等方法組織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沒有證據表明劉少斌進行過暴力、威脅、購買等方法。
劉少斌 暫未考慮國家賠償先恢復自身名譽
劉少斌在拿到判決書後感慨良多,他表示自己對判決結果能夠接受,但是他在人生中的「黃金年齡」階段深陷案件中,且家庭發生巨大變故,身心疲憊,需要調整一段時間。早年離婚的他入獄後,由他撫養長大的女兒從中學輟學,下落不明。他出獄後一年半,才在廣州輾轉找到餐廳打工的女兒。他的父母也於他出獄前後分別病逝。
「以後不知道會不會再做律師了。」劉少斌說。對於是否會申請國家賠償,他表示,現在最先想到的是恢復自身名譽,對於國家賠償等暫時還未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