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提到各種「工資」概念,那麼,您是否知道他的真正含義呢?本文為您一次性講清楚。
一、基本工資、標準工資、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基本工資,根據原勞動部的定義,是指「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也稱標準工資」。
所以,基本工資和標準工資,根據勞動部的標準,是同一個概念。
實務中,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其實還對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或者說,這3個概念,其實指的是同一個意思(即,基本工資=標準工資=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應得工資、應發工資、稅前工資
應得工資,其實就是我們經常說的「應發工資」、「稅前工資」——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其標準叫法是「應得工資。
應得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確定的工資標準,沒有扣除社保、所得稅、公積金等費用。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只要是涉及到工資的計算,包括「年休假工資」、「經濟補償金」、「沒有籤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等,只要是以「工資基數」作為計算標準的,一般都是以「應得工資」作為計算標準。
此外,在計算勞動者工資待遇(工資標準)時,一般也是以「應得工資」為計算標準。
法條原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三、實發工資
實發工資,是與「應得工資」相對的概念,其所指的是勞動者實際到手的收入——即應得工資在扣除社保、個稅、公積金等各項費用後的數額。
在計算所有的「勞動者待遇」時,都不應以「實發工資」為計算標準,而要以「應得工資」為標準,這是一個基本原則。
實發工資,其法律意義在於:當雙方的「應得工資」無法確定時,裁判機關可以根據該「實發工資」,推算出其對應的「應發工資」——即,實發工資可以作為一個推算應得工資的參考標準。
四、本人工資、參保工資
本人工資,主要用於計算工傷待遇,是《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概念。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因此,本人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給職工繳費的「參保工資」(社保繳費工資)。
而在實務中,參保工資往往低於員工的「應得工資」。
如,員工的應得工資是10000元/月,而用人單位為了節約開支,只按3000元為其購買社保。如果該參保員工不幸發生了工傷,社保局是按照3000元的標準來計算工傷待遇的。此時,工傷員工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企業賠償工傷待遇的損失(即,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按照7000元差額計算出的「工傷待遇差額」)。
法條原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職工平均工資、社平工資
職工平均工資,也就是HR常說的「社平工資」(「社會職工平均工資」的簡稱)。
社平工資,其主要的法律意義,在於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如果員工的工資高於「社平工資」的3倍,則需要以社平工資的3倍封頂。
舉例:深圳市2020年社平工資是10646元/月,某深圳企業員工的月工資是40000元/月,在給該員工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就應該以10646*3=31938元為計算基數了,而不是40000元/月。
此外,在計算工傷死亡待遇時,喪葬補助金的計算,也需要用到社平工資。以廣東省為例,廣東省工傷死亡待遇中的喪葬補助金標準,是社平工資的6個月。
法條原文: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當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調整。
作者簡介:
黃維升律師,深圳執業律師,專業方向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民商事糾紛、企業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