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而制定頒布《勞動法》。從狹義上講,我國《勞動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從廣義上講,《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法規,以及調整與勞動關係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勞動法》作為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在西方有第二「憲法」之稱。
我國《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在我國不適用《勞動法》的情形有:(1)國家機關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納入公務員編制或者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的工作人員,適用公務員法,不適用勞動法。(2)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的關係,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不適用勞動法。(3)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村勞動者。(4)現役軍人、軍隊的文職人員。(5)家庭僱傭勞動關係。例如:一個家庭找保姆打理家務,如果保姆從家政公司聘請,那麼保姆和家政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如果保姆是經熟人介紹來的遠房親戚,則屬於勞務合同關係,不適用勞動法,居民家庭不是用人單位,和保姆無法形成勞動關係。
我國《勞動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籤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等。以上內容,在有些國家是以各種單行法規的形式出現的,在有些國家是以勞動法典的形式頒布的。勞動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勞動法》既然作為保護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們就應該對其所規定的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用人單位的義務做到心中有數,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我們的基本權益,培養我們的維權意識。
一、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二、用人單位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改造勞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