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有沒有盲區?有哪些群體不受勞動法保護?

2020-10-16 北京劉安藝律師


明明也是在為他人工作,提供自己的價值,卻因為沒有和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受了傷害也不被勞動法保護。

杭州一位月嫂因為僱主一家人要假期外出旅遊,沒有辦法回自己的家,因為之前了解到一些加班費的問題,於是向僱主提出了工資要雙倍。

那月嫂能獲得加班費嗎?

下面由劉安藝律師為我們解答其中的法律知識。


以下四類人群雖然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但因為他們之間的合作都是給予口頭約定或是書面約定的,一旦發生相應的糾紛,就可以根據合約內容來具體維權。

第一類,在校兼職的學生群體。由於在校生的身份特殊,在校生一般不被認定為法定的勞動主體,所以在校生的兼職、社會實習等一般都無法被認定為勞動關係,也就不受勞動法的保護。

第二類,退休返聘人員。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退休返聘人員有企業形成的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的調整。

第三類,承攬、承包人員。法律上認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用自己的勞動、自己的技術、自己的設備完成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不屬於勞動關係,而屬於承攬關係。

第四類,個體家政成員。法律上有明確規定,能和勞動者建立起勞動關係的主體是不包含個人的,只有公司、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而普通人之間的僱傭關係是不受勞動法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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