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經常有人抱怨,你我明明都是為了工作,卻沒有形成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受到傷害還不受法律保護。事實上,並不是你做的每一件事,你做的每一項勞務都受法律保護。
在勞動關係呈現出複雜性和多樣性的今天,由於這種形式導致的勞動衝突越來越多,但不可否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中國勞動關係現狀的管理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那麼,誰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呢?讓我們來看看。
1.退休人員重新應聘。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退休人員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籤訂或履行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必須具備法律資格,即勞動者應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勞動者。
一些老人們提前退休,覺得自己還想工作,去面試再申請一份工作是不可能的,可以有一個公司重新僱用這些人,但這樣的人的利益是不受勞動法的保護,籤署的合同也是勞動合同。因為退休時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
2.兼職學生:兼職學生或兼職辦公室職員。一方面,大部分學生是未成年人(甚至16歲以下),不具備與公司籤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被視為就業。另一方面,無論是學生兼職還是上班族兼職,都不是全職勞動,所以這不是籤訂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權利自然也就不能有。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應被視為兼職勞動。如果不具備兼職勞動的特徵,則應認定為勞務關係。
王某正在攻讀全日制碩士學位研究生,學習期間,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訓機構擔任兼職語文教師。雙方發生爭議後,王某未與教育培訓機構籤訂書面勞動合同提起勞動仲裁、訴訟,要求教育培訓機構支付2倍的工資報酬。因此,王某聲稱的「勞動關係」沒有被仲裁機構和法院接受,他所要求的兩倍工資也沒有得到支持。
3.協約承包承包商人員是否在被承包方單位工作,是否受單位控制;合同實質上是一種合作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合同中的各種糾紛不應視為勞動糾紛。
李某經介紹與一家國有企業的物流部門籤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清潔和垃圾清運協議。三年後,該企業沒有與李某續籤協議。李提出勞動仲裁和訴訟,聲稱雙方勞動關係的存在,要求企業支付終止勞動合同不續籤合同到期時的經濟賠償,但因為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所以沒有得到支持。
4.家政服務員,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個人建立勞動關係。因此,在法律層面上,「自然人」不能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