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門:大學生打工應受勞動法保護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3月30日 03:48 來源:
金羊網-新快報訊 (記者 周繼堅)大學生兼職究竟是何種形式的用工?是否受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制約?記者調查發現,有關企業、法律專家和政府部門在法律解釋上的看法都不盡一致。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監總隊黃林琰總隊長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目前國家法律對大學生兼職沒有明確界定,需要有關部門加強立法方面的注意;而社會對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也需要明確。
兼職打工已經成為不少學生補充個人收入的主要方式,尤其是對於一些貧困地區的學生,假期打工掙的錢可以負擔一部分的學習生活費用。
對於大量存在、由在校學生充當並且以小時計薪的員工,肯德基方面回應本報報導說,「在校學生的法律身份特殊,因此其兼職工作不能劃入非全日制職工範疇,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制約。」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工資處處長陳斯毅
學生兼職工資不應低於最低標準
今年1月,陳斯毅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只要是在規定之內,確實是按小時計酬且在同一單位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都要按照最低標準執行工資發放。對於學生這一特殊群體,陳處長說,如果是實習、見習,則不算非全日制用工;但如果是單純的兼職,學生也屬於普通勞動者了,要按照規定發放工資。
中國勞動法理事、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魯英
大學生打工應受《勞動法》保護
魯英表示,除去實習和見習的情況,在校大學生只要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服務的,就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應當受《勞動法》保護,理所當然也適用廣東省非全日制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對於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籤訂勞動合同。」魯英認為這一規定沒有對已經成年的大學生個人的人格給予重視,不利於大學生的成長,更不利於保護兼職打工的大學生的勞動權益。且違反了《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應該修改。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梁文永
麥當勞肯德基與受聘人員都受《勞動法》保護
就麥當勞、肯德基方面提出「下崗、內退、已經退休人員或在校學生不具備法律關係主體資格」的說法,梁文永表示,判斷麥當勞、肯德基與員工是屬於何種法律關係,不能以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規定說法為依據,而必須考察其具體的、真實的法律關係的內容。麥當勞、肯德基與其聘用的下崗人員、內退人員或在校大學生等員工之間已經建立了勞動法律關係,就應無條件遵守《勞動法》,也不能迴避政府制定的相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上海勞動部門
學生兼職不受《勞動法》保護
就本報報導廣州三家"洋快餐"涉嫌違反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等問題,上海有關媒體報導稱,上海勞動部門就此問題表示,在讀學生兼職的就業形式,不在《勞動法》調解保護範圍內,因此只能以餐廳和學生的相互約定為準;而非在讀學生的小時工資待遇則必須遵守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
業內人士解釋說,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如果是在讀學生勤工儉學的工作形式,只能依照企業約定的薪酬工時,而且,企業不需要為打工的在讀學生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
責編:彭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