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法律諮詢:勞動合同糾紛_兼職受勞動法保護嗎

2020-11-09 瀋陽卓政律所cc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主體適格條件,不是所有的人都受這兩個法律保護。


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


  首先,要看與僱主或僱主組織是否屬於勞動關係,通常3個標準:從屬性,即僱員服從僱主或僱主組織管理,僱員已經成為僱主組織的成員;人身性,僱員是親自履行僱主安排的任務和工作,不得轉移第三人履行;有償性,提供勞動獲得相應報酬或對價。

  只有你工作符合以上標準,與公司是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下,是同樣受到勞動法保護的。

  至於兼職是「非全日制用工「,一樣受勞動合同法保護,只是適用的條款有些區別。

  以上是瀋陽卓政律師事務所為您帶來的相關的法律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相關焦點

  • 2020年這4類人不受勞動法保護,看看有你嗎?
    生活中,經常有人抱怨,你我明明都是為了工作,卻沒有形成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受到傷害還不受法律保護。事實上,並不是你做的每一件事,你做的每一項勞務都受法律保護。在勞動關係呈現出複雜性和多樣性的今天,由於這種形式導致的勞動衝突越來越多,但不可否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中國勞動關係現狀的管理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那麼,誰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呢?讓我們來看看。
  • 2020年這4類人不受勞動法保護,看看有你嗎?
    生活中,經常有人抱怨,你我明明都是為了工作,卻沒有形成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受到傷害還不受法律保護。事實上,並不是你做的每一件事,你做的每一項勞務都受法律保護。
  • 勞動法有沒有盲區?有哪些群體不受勞動法保護?
    ,受了傷害也不被勞動法保護。第一類,在校兼職的學生群體。由於在校生的身份特殊,在校生一般不被認定為法定的勞動主體,所以在校生的兼職、社會實習等一般都無法被認定為勞動關係,也就不受勞動法的保護。第二類,退休返聘人員。
  • 這4類人不受勞動法保護,看看你屬於不屬於其中?
    生活中,經常有人抱怨,你我明明都是為了工作,卻沒有形成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受到傷害還不受法律保護。事實上,並不是你做的每一件事,你做的每一項勞務都受法律保護。在勞動關係呈現出複雜性和多樣性的今天,由於這種形式導致的勞動衝突越來越多,但不可否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中國勞動關係現狀的管理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那麼,誰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呢?讓我們來看看。
  • 儘量不要做這三種工作,出現勞動糾紛後,會不被勞動法保護
    隨著我國社會的快速發展,各行業各業都有對人才的需求,雖然相關勞動法已經相對成熟,可仍然有很多年輕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很多私人企業的試用期都在3-6個月期間,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僅無法享受社保待遇,而且單位們也不會跟新員工籤訂勞動合同;我國的勞動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籤訂範圍
  • 勞動部門:大學生打工應受勞動法保護
    是否受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制約?記者調查發現,有關企業、法律專家和政府部門在法律解釋上的看法都不盡一致。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監總隊黃林琰總隊長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目前國家法律對大學生兼職沒有明確界定,需要有關部門加強立法方面的注意;而社會對於「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也需要明確。
  • HR注意,這四類人不受勞動法保護
    1 在校生「兼職」 小李為全日制在讀碩士研究生,讀書期間,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訓機構任兼職語文老師。後雙方發生糾紛,小李以教育培訓機構未與其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訴訟,要求教育培訓機構支付未籤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
  • 這四類人不受勞動法保護 你可能就是其中一員!
    明明也是工作卻沒有和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受了傷害也不被勞動法保護!後雙方發生糾紛,小李以教育培訓機構未與其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訴訟,要求教育培訓機構支付未籤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結果是,小李主張的「勞動關係」未被仲裁機構及法院採信,索要二倍工資也未獲得支持。
  • 這幾類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保姆行業屬非典型勞動關係
    有關專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勞動關係,而勞動關係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它從事有償勞動,相互間構成權利與義務關係,「現實生活中,由於受保護範圍的限制,仍有一部分勞動者游離於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之外,無法享受到應有的法律保障。明明也是工作,卻沒有形成勞動關係,受了傷害也不受勞動法保護。一旦發生糾紛,也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
  • 大學生在校期間打工受《勞動法》的保護嗎?
    現階段大學生在校期間打工是個普遍現象,然而與大學生群體相關的勞動糾紛也應該得到重視,《勞動法》中並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所以具體應如何保護大學生勤工助學屬於法律盲區。按法律規定,只有具備法定條件的自然人才具有勞動者的資格,只有具備勞動者的資格,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 這幾類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你是其中一員嗎?
    有關專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勞動關係,而勞動關係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它從事有償勞動,相互間構成權利與義務關係,「現實生活中,由於受保護範圍的限制,仍有一部分勞動者游離於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之外,無法享受到應有的法律保障。明明也是工作,卻沒有形成勞動關係,受了傷害也不受勞動法保護。一旦發生糾紛,也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
  • 「每日10問勞動法」常見勞動糾紛法律問題解答與建議-2020/05/31
    「每日10問勞動法」常見勞動糾紛法律問題解答與建議-2020/05/30「每日10問勞動法」常見勞動糾紛法律問題解答與建議-2020/05/29「每日10問勞動法」常見勞動糾紛法律問題解答與建議-2020/05/28
  • 自僱型勞動者受勞動法保護嗎
    自僱型勞動者受勞動法保護嗎  專家認為,針對「網際網路+」時代勞動方式、勞動關係出現的新變化,勞動法應及時修改   本來,他們在勞動者這個群體中為數不多,但是隨著網絡平臺經濟的出現,這種個體勞動形式大量湧現,自僱型勞動者群體明顯擴大,一些城市白領人員業餘從事專車司機服務就是明證。  自僱型勞動者是我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嗎  黎建飛說:「『網際網路十』時代的勞動關係跟傳統的勞動關係不同。傳統的勞動關係強調一對一的關係。我知道僱主是誰,僱主知道我是誰。
  • 2019《勞動法》:連續籤訂2次勞動合同後,單位可以不再續籤嗎?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法律規定的勞動雙方必須籤訂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保護勞動雙方的利益,勞動者必須依法盡到勞動義務,服從單位合法的管理和調配;而單位也應當盡到應盡的義務,支付報酬、提供勞動保護、合法假日等。可見,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中是至關重要的,不管是對於勞動者來說還是對用人單位來說,勞動合同是勞動過程中一切勞動糾紛的處理依據。
  • 籤訂兼職勞務協議雙方勞動關係的認定
    支持存在勞動關係的認為,兼職行為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認定,只要勞動者與兼職單位建立的用工關係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實際履行行為具備勞動關係構成要件,符合勞動關係基本特徵,仍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實質上承認了兼職勞動關係的客觀存在,對兼職勞動關係是一種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態度,只要勞動者與兼職單位建立的用工關係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原用人單位和兼職單位對勞動者的兼職行為無異議,實際履行行為具備勞動關係構成要件,符合勞動關係基本特徵,在一定條件下兼職關係也屬於勞動關係,受勞動法的保護。
  • 勞動法規定,大學生利用課餘時間打工,不屬於勞動關係!
    然而不少大學生在兼職的過程中,都會面臨許多疑問,比如:「公司不跟我籤勞動合同合法嗎?」、「說好每個月10號發工資,結果現在被拖欠了1個多月工資,該怎麼辦?」、「被公司辭退了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嗎?」鑑於後臺收到很多小夥伴詢問法貓關於大學生勤工儉學的問題,那麼今天我們一起來探討一下,大學生兼職到底受不受勞動法保護?
  • 瀋陽勞動糾紛律師:律師在線諮詢_勞動爭議_勞務工傷如何解決
    勞動關係仍然存在於我們的生活中。根據《勞動合同法》,勞資關係僱員遭受工傷時,它不是勞資關係,因此不能通過勞動合同法進行調整。那麼如何解決勞動傷害呢?以下小編將向您介紹。實際上,由家庭照顧者,兼職工人,家庭教師等人身傷害引起的糾紛屬於僱員補償糾紛。 未經工商部門依法批准註冊的個人從事生產經營,不具有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他們僱用的僱員與他們形成僱傭合同關係,即勞資關係。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受傷,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責任。例如,當某人在農村地區蓋房時,獲得該項目的人(自然沒有任何資格)並要求其他人一起工作。
  • 大學生利用課餘時間打工,這屬於勞動關係嗎?勞動法這麼規定
    李同學是一名在校大學生,課餘時間到某公司從事兼職工作,工作超時沒有加班工資,在上崗前一周的培訓也沒有工資。不像其它的正式員工一樣,什麼都有。李同學就覺得很不公平,找到老闆理論這事,老闆說「你是在校大學生兼職,跟他們正式員工能一樣嗎?」這合理嗎?
  • 瀋陽勞動糾紛律師:勞動爭議_不籤勞動合同怎麼維權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的維權方式是: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勞動糾紛只能先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起訴。直接起訴法院不受理。沒有勞動合同,在單位工作不超過一年的,可以要求從入職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補償。超過一年的視為無固定期合同。」
  • 大學生勤工儉學的幾個法律問題 勞動法庫
    原勞動部1995年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下文簡稱《意見》 )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籤訂勞動合同。」這一規定導致了勤工儉學現象雖然隨處可見,但其法律性質處於一種不明確的狀態。那麼,勤工儉學行為的性質如何界定?大學生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