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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證和陽證初起正局
原文第7條:病有發熱惡寒者,發於陽也;無熱惡寒者,發於陰也。發於陽,七日愈;發於陰,六日愈;以陽數七、陰數六故也。
提示:辨別陽證和陰證的大綱。
討論:
一、證候分析:
發熱惡寒——發於陽
無熱惡寒——發於陰
以上為:辨別陽證和陰證的基本原則
發熱與無熱,是本條辯證的主要關鍵。但注家對發於陰、發於陽的認識不一致,茲分別在下邊討論:
二、對發於陰、發於陽的討論,大概別之有兩大類:
(一)病發於陽,指三陽;發於陰,指三陰——程應旄等。
程氏說:「發熱惡寒者,陽神被鬱之病,寒在表而裡無寒,是從三陽經為來路也;無熱惡寒者,陰邪獨治之病,寒入裡而表無熱,是從三陰髒為來路也。」
(二)病發於陽,指太陽之發熱者;發於陰,指太陽之無熱者——方有執等。
方氏說:「凡在太陽,皆惡寒也。發熱惡寒者,中風即發熱,以太陽中風言也。……風為陽,衛中之,衛亦陽,其病是起於陽也;無熱惡寒者,傷寒或未發熱,故曰無熱,以太陽傷寒言也,發於陰者,言寒為陰,營傷之,營亦為陰,其病是起於陰也。」
以上兩說,究竟誰是誰非呢?我們的意見,兩說並不矛盾,因為以陰陽辯證,既適用於六經,也適用於太陽。以六經說,發熱惡寒的是發於三陽,尤以太陽為切合,因為三陽皆發熱,而太陽的熱型是「發熱惡寒」,陽明的熱型是「發熱不惡寒」,少陽的熱型是「往來寒熱」。無熱惡寒者,是發於三陰,尤以少陰為切合,因為太陰病有手足溫,厥陰病有寒熱往復,而少陰病則無熱惡寒。雖然麻黃附子細辛湯證、麻黃附子甘草湯證有發熱者,但屬於太陽少陰兩感之證,並非單純的少陰病。若以太陽而論,則太陽中風起病即發熱惡寒,是為病發於陽;太陽傷寒,初起有未發熱者,即為病發於陰。
「六日愈」、「七日愈」,是疾病預後的推測,乃根據伏羲氏的河圖「水火成數」、「陰陽奇偶」等推演而來,這種推斷,只言一般,亦不是肯定的。例如:
天一生水,地六成之。 地二生火,天七成之。
陰——水——成數為六(偶數)陽——火——成數為七(奇數)
水的成數為六,水屬於陰,所以說陰數六;火的成數是七,火屬陽,所以說陽為七。
陽證和陰證,雖然有一定脈證作區別,但病邪深入,每有陽極似陰、陰極似陽等假象,所以辨別寒熱之真假,有討論之必要。
下篇:《寒熱真假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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