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這裡是分享企業職場套路,幫助勞動者反套路的「小灰聊職場」,今天我來跟大家聊一聊公司隨意罰款的話題。
在大多數公司的規章制度中都有一些罰款的條款,比如遲到一次,罰款二十,在辦公室吸菸一次,罰款五十,不發工作日報罰款一百,不參加公司的集體活動,罰款兩百等等。有的公司還專門制定了自己的獎懲的規定,羅列了很多種員工違紀行為的罰款的細則,這種現象在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尤為突出。
大家在職場生涯中,你們有被公司罰過款嗎?那麼公司有權利根據規章制度來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嗎?這一做法合法嗎?
小灰老師非常明確的告訴你們,公司的這種做法都是違法的,即便是公司的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協商討論,也經過了公示,你在入職的時候也籤字確認過,同樣是違法的,因為這個制度本身就是違法的。
罰款其本質是公司從勞動者的個人財產中拿走一部分作為經濟處罰,根據我國的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只有特定的國家機關,比如說市場監督部門、稅務部門交交警、城管等等,才有資格來實施經濟處罰,而普通的企業是沒有資格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的。
對員工實施經濟處罰起源於計劃經濟年代,國務院一九八二年四月十號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列舉了可以對職工實施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情形,但這都是在特定時期的規定,在那個時期基本上都是國營企業帶有很強的行政色彩。
但是,這個條例已經在勞動合同法,這是施行之後被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五號的國務院令第五百一十六條所廢止,也就是說,從二零零八年的一月十五號開始,任何企業都無權對員工以違紀為民實施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