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冤假錯案,既要追償,也要追責

2020-12-16 騰訊網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趙志疆

最近幾天,張玉環被無罪釋放的消息備受關注。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張玉環被羈押了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開報導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因為張玉環這個沉重的「記錄」,人們很容易忘記一件事——今年4月1日,「河南民權投毒案」當事人吳春紅被宣判無罪釋放的時候,已經被羈押了超過15年,5600多天。

8月5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吳春紅262萬餘元,並向吳春紅賠禮道歉。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94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

張玉環無罪釋放掀起的漣漪仍在擴散,網友一方面關注緝拿真兇、責任追究,另一方面也關注,張玉環到底會獲得多少國家賠償。吳春紅獲得的國家賠償標準,不失為一種直觀的參照。

當然,吳春紅最終獲得多少國家賠償,目前仍是未知數。因為她的家人覺得精神賠償數額太低,正在商量申請複議。但可以肯定的是,對於吳春紅來說,262萬餘元只是一個「保底」的賠償金額。相比之下,張玉環獲得的國家賠償金額無疑會更高。

從冤假錯案被害人的角度來看,國家賠償自然是「多多益善」,這不僅是對他們過去所受苦難的補償,同時也承載著他們開啟未來新生活的希望。

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那些由於個人違法行為導致的國家賠償,沒有任何理由要求全體納稅人清帳埋單,完全可以結合過錯大小,向相關當事人追償。

作出國家賠償,並不意味著冤假錯案的結束,而是全面啟動問責機制的開始——該追償就追償,該追責就追責,一個都不能跑,一個都不能少。

來源:大河客戶端 編輯:杜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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