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冤假錯案」的追責,不應該止步於國家賠償

2020-09-06 政商觀察者


文章背景:

黨的十八大至今,各地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5·24樂平姦殺碎屍案、張玉環案等數十起重大冤假錯案。

這些被糾正的冤假錯案的結果基本一樣,就是法院賠禮道歉同時被告知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唯一不同的就是當事人的姓名。

延伸解讀:

一個人被判處死刑,或者是被關押了多年,的確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因為這項權利即使法院不告知,也能獲得法律的支持。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以張玉環案為例,江西省高院僅僅是向張玉環賠禮道歉,並告知張玉環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卻沒有人告知其具有依法控告,追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刑訊逼供,瀆職等多項權利,這是絕對不正常的。

據張玉環本人回憶:「當年被刑訊逼供6天6夜,辦案人員用吊打、蹲樁、電擊、放狼狗等手段逼迫其承認殺人。極端恐懼下,張玉環「承認」殺害兩小孩。如今,面對媒體,張玉環一一報出了刑訊者的名字,他們分別是付某文、吳某才、周某、袁某華、周某華、支某華、付某選、胡某芳。」

那麼張玉環所說的這些事實是否存在呢?是不是應該查一查?是不是也也應該有人被追責?檢察院是怎麼對案件進行監督的?......。

根據這幾年發生的刑事賠償案件的結果來看,無非就是由國家財政拿出「巨額」賠償金髮給受害人而已,說白了就是納稅人背鍋。而那些製造冤假錯案的人,依然逍遙自在,僅有少數人被問責,無非也就是浮皮潦草而已。

稍微有些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申請國家賠償的依據是《國家賠償法》,那麼依法向那些「冤假錯案的製造者們 」進行追償,並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在《國家賠償法》中也是有規定的,為什麼就不執行呢?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 (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就擺在這裡,我們不能視而不見。如果說,冤假錯案最終只能止步於國家賠償,那麼《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就是一個形式而已,要它何用?

筆者觀點:

記得去年,在一次會議上,我就提出過對冤假錯案的製造者們進行追責的問題,但是有些專家就說有些案件已經過了「追訴時效」,無法繼續追責。

難道真的是追訴時效的問題嗎?還真不是。2014年全國人大法工委出臺的《對刑事追訴期限制度有關規定如何理解適用的答覆意見》明確指出,對1997年之前發生的行為,被害人及其家屬在1997年後刑法規定的時效內提出控告,應當適用刑法第88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既然不是追訴時效的問題,又是什麼原因呢?

其實很簡單,就是缺乏追責的勇氣。也正是缺乏這種勇氣,讓一些人覺得製造冤假錯案的成本太低,有恃無恐,從而導致無法杜絕冤假錯案。

小結:

如果想徹底杜絕冤假錯案,就必須向「冤假錯案的製造者們」開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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