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大多數案件,刑偵人員同冤假錯案的受害人之間其實並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敵我關係,我相信,刑偵人員並沒有絕對的「冤枉」冤假錯案受害人的原始衝動。
很多時候,他們本身也是建立在一定的證據調查和前期偵察之後才鎖定相應的「犯罪嫌疑人」並進行進一步調查取證的,甚至於在很多案件中他們可能仍然對該人屬於當案的犯罪分子形成了「自證」。只不過這種「自證」無法達到刑事司法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已,這也可以從絕大多數的冤假錯案最終都是基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被宣告無罪中看出。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足以證明是你犯罪)」的無罪,並不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地表明不是你犯罪)」的無罪。而這是刑偵人員與審判人員很大的價值衝突之處。倘若對念斌案有所了解的朋友一定知道,福州中院即便被高院發回重審,仍然做出了死刑判決,即便最終被高院撤銷了判決,當地公安居然重新立案,繼續偵查,以至於念斌無法辦理護照出境。警方的這種「執著」難道真的意味著警方錯了嗎?
於念斌(資料圖)
刑事司法對證據的類型、收集、轉化、提交等等都有著嚴格的要求,並且對於是否能夠形成證據鏈,排除合理懷疑也有很高要求,這當然是必要且正確的,畢竟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因此為了追求更高的證明力,那種可以全面反映案件事實全過程的直接證據就成為了刑偵人員最優的選擇。
尤其在物證技術水平還不夠的20世紀,沒有足夠的監控攝像頭可以清楚地記錄案件的過程,或者至少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某個特定時期到過案發現場,那犯罪嫌疑人親口供述的自己是如何犯罪的全過程就成為了最好的直接證據。這種對案件事實直接證明上的優越性讓刑偵人員陷進去不可自拔,犯罪嫌疑人供述這種直接證據就像一根線,能夠將他們搜集到的其他間接證據串在一起形成一個閉環的鏈條。
除了這種技術層面的原因之外,還有一個政策上的原因也使得他們走上了錯誤的道路,那就是「命案必破」的要求。重案要案的偵破不僅涉及職業榮譽感和正義感,更涉及到系統內壓力和社會壓力。現如今我們對於製造冤假錯案的他們盡情攻擊,彼時無法破案的他們同樣也遭受著不亞於當下的壓力,被害人家屬的責備、媒體的報導、領導的要求,都可能是他們偏離錯誤軌道的一陣橫風。
當然,我們仍然應當對所有冤假錯案的製造者進行嚴格的調查和追責。如果是故意為之,惡意製造冤假錯案的必須進行相應的刑事追責;但如果確實是因為技術原因或者偵察的不備,那進行相應的黨內以及行政處罰也是一個可以接受的選項,但希望能夠對處罰的理由和結果都披露得更為具體詳細一點,也希望將那種不具備刑偵能力、不具備抗壓心理素質的人員排除出相應隊伍。
期待,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刑事司法理念的發展,能夠真正杜絕掉冤假錯案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