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止步於國賠」、很難一查到底,冤假錯案追責為何這麼難?

2020-09-05 瞭望智庫

圖/IC

8月4日,江西省高院對原審被告人張玉環故意殺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張玉環無罪。在被關押了9778天後,張玉環回到南昌市進賢縣的家人身邊,他也成了目前國內已知被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

是誰造成了這起冤案?誰應該對張玉環失去的27年負責?張玉環的辯護律師王飛告訴記者,將根據張玉環的委託,對當年刑訊逼供的辦案人員和其他司法人員展開追責。張玉環近日接受媒體採訪時也反覆說著一句話:追究刑訊逼供者的責任。

黨的十八大至今,各地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5·24樂平姦殺碎屍案、張玉環案等數十起重大冤假錯案。這些案件被糾錯後,後續的追責問題卻普遍舉步維艱。

記者通過梳理和回訪發現,這些案件多「止步於國賠」,在追責過程中,鮮有一查到底的案例:有的涉事辦案民警在被追責過程中自殺,導致後續追責不了了之;有的被追責人數雖然眾多,但被當事人和家屬質疑為力度不夠,有高舉輕放之嫌;還有的當事人在各種因素下,主動放棄追責。

受訪的法律界人士稱,對這些當事人而言,追責之路甚至比平反之路更為曲折漫長。目前,追責在法律依據方面沒有障礙,之所以在實踐中困難重重,除了存在取證難、責任主體分散等因素,關鍵是司法機關的追責決心和態度。

文丨周群峰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中國新聞周刊」(ID: chinanewsweekly ),原文首發於2020年8月31日,首刊於《中國新聞周刊》2020年8月21日總第962期,原標題為《冤假錯案的追責困境:多「止步於國賠」,鮮有一查到底案例》。

1 難以啟動的追責程序

1993年10月24日,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有兩名兒童失蹤。次日,他們的遺體在一水庫中被發現。幾天後,時年26歲的本村村民張玉環被警方鎖定為「殺人嫌犯」。歷經三次被判死緩的張玉環,近日被判無罪後,接受多家媒體採訪,陳述自己曾遭刑訊逼供。

張玉環回憶起當年被刑訊逼供6天6夜的情形,辦案人員用吊打、蹲樁、電擊、放狼狗等手段逼迫其承認殺人。極端恐懼下,張玉環「承認」殺害兩小孩。如今,面對媒體,張玉環一一報出了刑訊者的名字,他們分別是付某文、吳某才、周某、袁某華、周某華、支某華、付某選、胡某芳。

進賢縣公安局政治處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相關追責事宜目前由進賢縣委政法委統一協調部署。而進賢縣委政法委副書記汪義華表示,「這個(追責)不是我管的範疇,政法委這邊主要是負責張玉環後續的安置工作。」

張玉環的代理律師王飛告訴記者,一些冤假錯案平反後,當事人提出明確追責訴求後,相關的司法機關往往遲遲沒有明確的答覆和處理決定。「這類案件發生後,有的司法機關會做出追責的表態,但往往不了了之,很多地方甚至根本沒有表態,這是現在冤假錯案追責時面臨的一個普遍現象。這說明,相關司法機關對這個問題重視程度不夠,或者有意迴避。」

王飛的擔心並非沒有道理。在過往的多起案件中,當事人獲得無罪之身後,追責之路難見實質性動作。聶樹斌案、曹紅彬案等案件都是這類例證。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聶樹斌無罪。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院就該案作出268萬餘元的國家賠償決定。聶母張煥枝表示接受這一結果,不再申訴。聶樹斌案代理律師李樹亭接受記者回訪時表示,2017年8月,他陪張煥枝到北京,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寄送了由馬雲龍(率先報導聶案的媒體人)起草的追責申請書。「但迄今為止,整整3年時間了,一直沒有回音。」

李樹亭稱,至今為止,他所知道的追責情況,只有李久明案的相關辦案人員,被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判處了有期徒刑。李久明生於1965年,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殺人案,遭遇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將他屈打成招,被唐山中院判處死緩。直到2004年真兇蔡明新認罪,2004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無罪釋放。2005年1月,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刑警大隊原大隊長盧衛東、原教導員黃國鵬等7名參與該案刑訊逼供的辦案人員受到法律追究。

曹紅彬案追責也至今沒有下文。曹紅彬是河南省許昌市鄢陵縣彭店鄉人,曾在當地經營一家批發部。2002年5月的一天,他的妻子在睡覺時遇襲,曹紅彬後被指控因婚外情慾離婚而襲擊了他的妻子。他被以故意殺人罪批捕,同年12月,被許昌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2004年8月4日,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後改判15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間,他堅持申訴,從不認罪。

2019年5月13日,曹紅彬拿到了無罪判決書。當天,他就告訴記者,將堅決追究辦案人員責任。同年12月12日,他獲得233萬餘元的國家賠償以及40萬元的國家司法救助金。

8月17日,曹紅彬接受記者回訪時表示,他至今沒有放棄追責。曹紅彬稱,去年5月24日,他去鄢陵縣公安局要求重新偵查當年的案件,並追責曾對其刑訊逼供的辦案人員,但是警方對他避而不見。「後來央視社會與法頻道去鄢陵縣公安局採訪也吃了閉門羹,該頻道將節目報導後不久,鄢陵縣公安局兩個民警主動找我,口頭跟我說要成立專案組,但是至今沒有任何信息。」

曹紅彬認為,近日,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朱建英主動投案或與其不斷要求追責有關。但是,朱建英主動投案的原因,是否與曹案相關,未有官方信息源證實。5月21日,許昌市紀委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發布消息,朱建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主動投案。2006年7月18日,許昌中院駁回曹紅彬上訴,維持15年的原判。這份刑事裁定書顯示,時任許昌中院副縣級審判員的朱建英擔任審判長。

有受訪者稱,追責是否順利,也受到冤假錯案當事人的立場是否堅定的影響。記者了解的情況是,在這類案件中,有的司法機關遲遲未啟動追責程序,致使不少當事人主動放棄追責。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樂平市中店村發生一起搶劫、強姦、碎屍案。兩年後,中店村的程立和、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汪深兵五位村民被警方鎖定為嫌犯。此後,汪深兵逃跑,另外四人落網。四人一審被判死刑,終審被判死緩。此後,四人堅持申訴。被羈押14年後,2016年12月,江西省高院判決四人無罪,他們當時均表示堅決追責。

樂平案是2013年以來,中國平反的第34起重大刑事冤假錯案。2017年8月,四人獲得國家賠償227萬餘元。但地方司法機構遲遲未表態是否啟動追責程序,也未對四人的追責態度進行公開回應。

8月16日,程髮根等幾位當事人接受記者回訪時表示,他們早已放棄了追責。「從心理上我們並不想放棄,但後來感覺案件已被平反,我們也得到了國家賠償,在一些親戚朋友的勸說下,感覺應該儘快回歸正常工作生活中去,所以就主動放棄了追責。」程髮根說。此外,幾位當事人否認是受到當地政府和司法機關的壓力,被迫放棄追責的說法。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餘超告訴記者,他曾辦理一個案件,當事人在看守所裡信誓旦旦地說,如果能平安出去,一定會控告到底。「後來該案公訴機關撤訴,這位當事人出來後,別說要求追責,連國家賠償都不提了。」

但當事人追責態度的變化,不能成為司法機關停止追責的理由。餘超稱,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有的辦案機關「重口供、輕證據」,而且不少冤案當事人的有罪供述是因為遭遇刑訊逼供。「案件平反後,不管當事人的追責態度是否發生變化,相關司法機關都應主動查清辦案人員是否存在刑訊逼供行為,在此基礎上,該追責的應當克服一切阻力,堅決追責。」

8月5日,回到江西南昌進賢縣的張玉環接受電話採訪。右為張前妻宋小女。攝影/紅星新聞 王勤

2 不被認可的「追責結果」

已經啟動追責程序的相關案件,也頗受爭議。

有的冤案在追責過程中,被害人及其律師稱自己未被允許參與,因而認為追責過程不夠公開透明。

廖海軍案是其中比較典型的一例。1999年1月17日,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新集村兩名女童遇害,兩天後遺體被發現。事發後,遷西縣警方稱,時年17歲的新集村村民廖海軍有重大嫌疑。不久,廖海軍被捕。2003年7月9日,唐山中院一審判處廖海軍無期徒刑,其父母因被認定犯有包庇罪獲刑五年。2018年8月9日,唐山市中院宣判廖海軍及其父母無罪。2019年4月22日,廖海軍收到唐山中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他與父母獲得國家賠償340萬餘元。

廖海軍告訴記者,為了追責,2018年9月10日,他就向唐山市紀委監委遞交了一份《刑事冤錯案件司法工作人員追責控告書》,其中被控告人包括:遷西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原大隊長張寶祥,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原代理檢察員、現任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銘鎖,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原法官李鐵軍、李維、李歆等,共涉及當年的公檢法辦案人員11人。他要求對原辦案人員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造成冤錯案件的刑事責任,並對該案中有關人員(包括領導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一併追究相應責任。

廖海軍之父廖友曾稱,自己被辦案民警用皮鞋踩臉,牙被打掉了幾顆。「領頭的警察叫張寶祥,也是我同學。他們半夜把我打昏了,然後用涼水把我潑醒。張寶祥問我『你認識我嗎?我是張寶祥,咱們是同學』。我說不是我殺的人,我也沒運屍體。張寶祥就又開始打我,用一種膠皮管子,裡面灌滿了沙子,沒打幾下我又昏過去了。」

2019年7月5日,唐山市紀委監委網站通報,張寶祥涉嚴重違紀違法被查。當地檢察院曾通知廖海軍,張寶祥因涉嫌刑訊逼供罪被查。「所以現在,我們只能明確張寶祥被查與廖海軍案有關。」廖海軍母親黃玉秀的代理律師王飛告訴記者,這份控告名單中還有兩名民警被查,但原因不得而知。

據王飛了解,目前,張寶祥已被唐山市路南區法院作出緩刑判決。「我們認為,張寶祥涉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按照法律規定,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怎麼可能適用緩刑呢?」

王飛稱,在追責之初,當地司法機關還讓廖海軍和律師參與,但是到了審判環節,我、金宏偉律師(廖海軍父親廖友的代理律師)和廖海軍都不被允許去參與張寶祥案的庭審。甚至,張寶祥案的判決書至今也不給我們。這種『自罰三杯式的問責』,表明了現在司法機關的一個大致心態——往往會高拿輕放。」金宏偉告訴記者,張寶祥的案件,直接影響到廖海軍父母的賠償問題,廖海軍對父母被刑訊的賠償要求也至今停滯。

還有多起案件的「追責結果」即便已塵埃落定,也不被蒙冤者或其家人認可。

2016年2月1日,新華社發布「呼格吉勒圖案」追責結果:27人被問責。其中,除了時任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依法另案處理之外,其他26人均為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等處分。呼格父母均表示,對此問責結果不能接受。

當時,央視報導稱,問責結果公布後,呼格的父母正在家研究《內蒙古自治區冤假錯案責任追究辦法》。這是一份試行稿,於2014年7月1日公布,其中第十五條規定,責任人員要依據他們所承擔的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呼格父母還對這份試行稿的重要部分一一做了標記。比如,錯案追責的原則「誰辦案誰負責」「誰審理誰負責」,這些人員都應具體承擔什麼樣的責任等等。

呼格的母親尚愛雲在接受央視採訪時說:「(這個案子)不是馮志明一個人造成的,是一系列人造成的。誰有過,誰輕誰重必須分開。」呼格吉勒圖的父親李三仁則質疑稱:「這個處分依據的什麼?當年立功的,現在取消了沒有?他們沒有說清楚。降職、免職是最輕的了,不可能說只給個警告處分。」

法律界人士普遍表示,呼格案追責工作體現了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有錯必糾方面取得的進步,具有積極的意義。但同時,調查過程和具體追責依據並沒有進行公開說明,調查結果與公眾期待存在落差。

3 追訴時效之爭

1996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已明確規定「疑罪從無」。

有輿論認為,對相關人員的問責和處分依據等仍不夠明確,應進一步完善錯案責任追究機制。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研究所所長羅翔告訴記者,現有法律體系已經非常完備,追責時用好現行法律就可以了。

業界一些觀點認為,這些冤假錯案多發生多年前,當時還存在「疑罪從有」的原則,且很多當事人都做過有罪供述,都給冤假錯案的後續追責帶來了不利影響。

王飛稱,「疑罪從有」這個概念自始至終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能說明某一段時間中,人們在司法實踐中有這種司法觀念。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頒布實施了《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明確規定了錯案責任的追究範圍、違法責任。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首個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明確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明確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2015年2月,最高檢出臺《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其中明確提出將健全冤假錯案防範、糾正、責任追究機制。

一旦啟動追責,還面臨一個追訴時效期的問題。根據《刑法》第247條規定:刑訊逼供的基準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果出現致人傷殘死亡的特殊情況,則應以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在沒有特殊情況的前提下,刑訊逼供的追訴時效是五年。《刑法》第八十八條中規定了追訴期限的延長,其中包含兩種情況:第一,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第二,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追溯時效是1997年《刑法》的規定,而張玉環等案發生這個時間點之前,該條款是否適用於此類案件,也存在一定爭議。

羅翔認為,在1997年《刑法》修訂後,最高法院曾通過《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認為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對1997年之前的行為沒有溯及力。但2014年全國人大法工委出臺的《對刑事追訴期限制度有關規定如何理解適用的答覆意見》又明確指出,對1997年之前發生的行為,被害人及其家屬在1997年後刑法規定的時效內提出控告,應當適用刑法第88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羅翔表示,「新的解釋本來就應該優於舊的解釋,且後者是立法機關出臺的意見,因此後者更為恰當。」

在他看來,絕大多數申訴案件中存在的刑訊逼供,都可能適用第二種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因為在1997年修訂《刑法》之前,民眾告狀無門的現象非常突出,所以修訂後的《刑法》規定追訴時效延長的制度,本來就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時效利益,對損害自己利益的犯罪進行追訴。

張玉環的代理律師王飛告訴記者,1994年開庭時,張玉環就明確說自己遭遇刑訊逼供。2001年,重審開庭,他仍然說自己遭遇刑訊逼供。他跟任何一個來提審他的人員都說自己被刑訊逼供,這其實就是相當於一種控告或舉報,就應該立案,但檢察機關都沒有立案,司法機關不處理,其責任不應該由當事人承擔。因此,他認為這適用於《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情況。「這個案子的追訴時效不是問題,追責不存在技術性問題,全在司法機關的立場和態度。」

還有受訪者表示,即便此類案件的當事人可以突破追訴時效限制,但是在控告方面的查證和界定上存在難度。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毛立新,曾在安徽省公安廳刑警總隊、經偵總隊任職多年。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毛立新表示,要考慮的一個現實情況是,當時很多人是曾經認罪的,即便有些不認罪或者先供後翻,當初也只是在辯護或申訴時,口頭提出過自己曾遭受過刑訊逼供,導致現在難以查證當時當事人是否就刑訊逼供提出過控告,在界定上存在難度。

4 集體決策機制給追責帶來難度

「佘祥林殺妻案」中,一辦案民警在被調查期間自殺 ,被認為對此後類似案件的問責帶來影響。

2005年5月26日,中新社報導稱,湖北省「佘祥林殺妻案」中的辦案民警潘餘均,在接受湖北省聯合調查組調查期間自縊身亡。42歲的潘餘均,時任湖北省京山縣巡警大隊教導員。據知情人透露,1994年,潘在京山縣刑警隊,負責「佘祥林殺妻案」的外圍調查工作,案件處理後調遷綠林鎮派出所任所長。

上述報導援引京山縣公安局知情人介紹,2005年5月22日,潘餘均曾接到通知前往省紀委接受調查,次日下午到達武漢,2005年5月24日中午出走。據當地人傳聞,潘餘均在自殺前,曾給妻子打電話,叮囑妻子「照顧好父母,帶好孩子,自己保重」。據悉,涉及當年「佘祥林殺妻案」的27名辦案人員,分三批接受調查,潘餘均為第三批。潘的一名生前同事張金義曾透露,在自縊前,潘餘均用血在一塊墓碑上寫下了「我冤枉」三個字。

湖北省政法系統一位原官員告訴記者,當時,湖北省是真想對該案問責到底的,但民警自殺後,後續追責問題也被迫中斷。而且,該事件對此後全國多地發生的類似案件的問責產生了影響。「很多地方擔心在問責過程中,產生類似意外情況,追責時往往下不了決心。」

毛立新告訴記者,多數冤假錯案平反後,後續追責難的原因有主客觀多方面原因。「從主觀上講,有些司法機關對追責不重視,認為這是歷史上特殊時期出現的案件,對追責缺少積極性;從客觀上講,有些司法機關也表態追責,但因受制於取證難、甚至人為幹擾等因素,導致追責最終不了了之」。

毛立新以刑訊逼供的取證為例分析,儘管當事人多稱曾遭遇刑訊逼供,但從最終的判決書來看,幾乎都出現的是,「不排除存在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可能」。之所以未給予明確認定,是因為刑訊逼供的事實,只是原審被告人的單方面主張,有的即便提供了一些知情證人,但缺少錄音錄像資料、醫學鑑定等客觀物證,辦案人員也不會主動承認,因此,難以查證屬實,更難以落實到具體個人。

此外,從「人」的角度講,公安司法機關基本上實行集體負責制,尤其是這種重大案件更是如此。比如,辦理這類案件時,警方有專案組,檢察院、法院往往分別經過檢委會、審委會討論決定。因此,難以只追究主辦民警、主訴檢察官或主辦法官責任。這種集體的決策機制,也給最終的追責帶來了難度。

有人提出,為了降低追責難度,應該劃一條時間線,以此線為準,之前的案件可以不追責,之後的必須追責。王飛稱,只要是冤假錯案都應該被平反糾正和追責,這是司法底線的問題。司法人員既然製造了冤假錯案就得為自己行為負責。應該按照當時法律來評判其當時行為是不是違法犯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劃線就導致了不平等。」

毛立新強調,隨著偵查技術的進步、辦案要求的規範、辦案人員綜合素質提升,現在發生此類冤錯案件的概率已經很低。面對這類存量案件,儘快平反才是第一位的。他告訴記者,現在一個冤假錯案被平反,背後一大堆人提心弔膽。「面對這種局面,我曾有個建議:如果相關司法機人員態度積極,並對推動案件平反起到了積極作用,可以被豁免和減輕責任。反之,就應當被嚴厲追責。這麼規定,是為了提高司法人員積極性,儘快把那些積壓了多年的冤假錯案平反掉。」

「呼格吉勒圖18歲時,蒙冤而死。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權柄者,應重證據,不臆斷。重人權,不擅權,不為一時政治之權益而棄法治與公正。」呼格的墓志銘是由著名法學家江平親自撰寫。這份墓志銘,也在警示冤假錯案平反與問責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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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玉環向三部委控告追責16人!多起錯案「止步於國賠」,這次,張玉環能追責成功嗎?
    尚滿慶表示,張玉環平冤之後,國家賠償申請已在進行中,追責程序也應適時啟動。「強烈追責會對其它冤假案件的產生增加障礙,也有利於理清源頭,放棄追責只能讓制錯者心存僥倖」。他們請求上級機關對原辦案人員立案偵查,追究其造成冤假錯案的刑事責任,並對該案中有關人員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一併追究。
  • 對於「冤假錯案」的追責,不應該止步於國家賠償
    是不是應該查一查?是不是也也應該有人被追責?檢察院是怎麼對案件進行監督的?......。根據這幾年發生的刑事賠償案件的結果來看,無非就是由國家財政拿出「巨額」賠償金髮給受害人而已,說白了就是納稅人背鍋。而那些製造冤假錯案的人,依然逍遙自在,僅有少數人被問責,無非也就是浮皮潦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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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什麼這麼賠?到底應該怎麼賠?——三方關於念斌案、呼格案...
    新華網北京3月13日電(記者趙葉蘋、姜琳、高亢)12日兩高報告一大亮點,無疑是念斌案、呼格案、徐輝案等一批冤假錯案的糾正。    人們在關注受害人沉冤得雪的同時,也期待國家賠償切實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讓蒙冤者及其家屬「得償所冤」。不過,在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屬、法院、代表委員眼中,對於一些具體的國家賠償案,在看法上也有著不同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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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法律規定的律師閱卷權,為何一定要等上十年?冤假錯案的閱卷面臨哪些難題?  京都律師事務所資深刑辯律師吳立偉表示,卷宗是案件申訴的重要依據,比如聶樹斌案件,還原當時事實或者翻案,律師必須提出相關的理由,將原先認定的理由推翻,而卷宗目前是最主要的證明材料,無論是證據還是程序。「案件真兇已經出現,從認定的證據看,卷宗肯定有會問題。」
  • 面對冤假錯案,既要追償,也要追責
    因為張玉環這個沉重的「記錄」,人們很容易忘記一件事——今年4月1日,「河南民權投毒案」當事人吳春紅被宣判無罪釋放的時候,已經被羈押了超過15年,5600多天。8月5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吳春紅262萬餘元,並向吳春紅賠禮道歉。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94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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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湃新聞記者 李坤 圖       2014年保持了十八大以來加速糾正冤假錯案的勢頭,這一趨勢在年末經由呼格吉勒圖沉冤昭雪推向高潮。       澎湃新聞根據公開報導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2014年有12起冤假錯案得到糾正。       司法機關和冤假錯案的當事人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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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玉環案作為這一系列冤假錯案平反的一環,既讓人憤怒也讓人稍感欣慰,欣慰在於終於迎來了「無罪「判決,也從另一面表明司法公正在不斷好轉,但更令人憤怒的在於這逝去的26、7年和妻離子散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而可能的方向主要在兩處,一是國家賠償,二是對當時辦案人員的刑事追責。
  • 「呼格案追責結果」引追問 專家解析追責該怎麼追?
    除一名人員因涉嫌職務犯罪另案處理外,其他26人均獲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等處分,這一處理結果引發網民熱議,「追責過輕」「走過場」等質疑聲不斷。有關法律專家認為,呼格案有關責任人被追責體現了我國法治建設的進步,不過,在追責過程中,應加強處理透明度,回應社會關切,讓不斷完善的追責制度發揮懲前毖後、彰顯公正、促進法治建設的正向作用。
  • 人民日報評記者採訪被打:無論牽涉到誰都要一查到底,嚴肅追責
    編者按:多家媒體記者在河南原陽採訪四名兒童被埋死亡案期間被打,人民日報客戶端針對此事發表評論稱,具體到這起毆打記者事件,無論牽涉到誰,都要一查到底,嚴肅追責。評論認為,在一些地方,有的幹部習慣性地排斥媒體監督,缺乏聞過則喜的態度。
  • 證人是司機但不會開車,冤案平反更要追責到底
    ……一篇案情報導看下來,「槽點」之多,令人駭然。面對如此多的「槽點」,公眾或許難以想像,這個案件當年是何如辦下去的——當年的辦案人員究竟是能力有問題,還是態度有問題?而案件的辦理過程越是粗糙,漏洞、疑點甚至槽點越多,就說明問題越大,當事人蒙冤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司法活動必須一絲不苟、沒有誤差,才能保障真正的公平正義。▲圖文無關。
  • 在古代,如果存在冤假錯案,百姓該如何伸冤?國家又會如何追責?
    那在古代封建社會,是否也有這樣的法律保障系統,在產生冤假錯案時,普通的百姓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法律權益呢?古代審案訴訟,審訊手段在名義上「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的封建王朝統治下,平反冤假錯案的機制當然是有的
  • 今年銀行開戶為什麼這麼難?為何多家銀行被罰款?
    今年銀行開戶為什麼這麼難?為何多家銀行被罰款?據可視數據表示,11月7日至11月13日,短短五天誒,銀保監會共計發出行政處罰公示表102張,罰款金額達4964萬元。多恐怖的數據啊,銀行可是市場資金流動的主要支撐,為何今年顯得這麼亂呢?
  • 陳中華:嚴懲刑訊逼供的警察、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這就是為什麼一旦被關押,幾乎很難脫身的原因。從古到今,都是如此,不信你看看《洗冤錄》、《中國冤案實錄》的記載。刑訊逼供這一嚴重司法腐敗現象也得以基本扭轉。 我認為,嚴懲刑訊逼供的警察和玩忽職守的檢察官及法官,才能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 。糾正冤假錯案的同時,必須要從嚴追責問責。冤假錯案一旦形成,對一些人的人生會產生不可挽回的影響。 張玉環被羈押二十多年之後無罪釋放的消息讓很多人唏噓不已。
  • 快快評丨張志超案,實現正義不能止於「國賠」
    就在19日,張志超本人還通過視頻表示,賠償無法彌補15年來自己遭受的痛苦,沒有人願意用15年換取這些賠償,希望辦案機關賠禮道歉,也希望對當年的辦案人追責。 張志超這席話,也代表了冤假錯案受害人的普遍心聲。 梳理近年來得到糾正的冤假錯案,對辦案人員的追責問責是有的,但談不上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