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張志超案又有新進展。
10月19日,記者從張志超案代理律師處獲悉,被羈押15年後重獲自由的張志超,將於10月20日領取約332萬國家賠償。據悉,332萬國家賠償,包括188.9萬元人身自由賠償金和141.6萬精神損害賠償金。
與其他冤假錯案當事者一樣,張志超案經歷了從錯判、喊冤和再審糾錯等過程。
2006年,臨沂中院認定張志超為一起強姦殺人案的罪犯,一審判決其無期徒刑。2011年張志超突然喊冤,母親馬玉萍開始四處申訴。2017年11月,最高法決定再審。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宣告張志超無罪。
張志超獲得332萬國家賠償,是國家對他被錯誤羈押多年的補償,是體現司法正義的應有之舉。
只是,僅有賠償還不夠。就在19日,張志超本人還通過視頻表示,賠償無法彌補15年來自己遭受的痛苦,沒有人願意用15年換取這些賠償,希望辦案機關賠禮道歉,也希望對當年的辦案人追責。
張志超這席話,也代表了冤假錯案受害人的普遍心聲。
梳理近年來得到糾正的冤假錯案,對辦案人員的追責問責是有的,但談不上普遍性。理性來看,冤假錯案的形成有多種原因,既有特殊歷史背景,又有人為因素。但不管哪一種,案件辦理過程中,往往伴隨著相關人員急功近利的指導思想和刑訊逼供的不法手段。張志超案,當事人就曾表示受到刑訊逼供。
冤假錯案不僅讓當事人含冤遭罪,也嚴重傷害社會公平和司法正義。對此類案件,不能止於糾正,還要著力防範。一方面,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應堅持「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基本司法原則,恪守辦案程序,另一方面,對冤假錯案責任人,應嚴厲追責,不可輕縱。
特別是,對人為原因形成的冤假錯案,不能國家買了單,個人卻毫髮無損。《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向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實際上,近些年來多起冤假錯案,追償條款一直沒有實施過。原因正是責任不明,問責不到位。
國家賠償只是實現司法正義的一面,依法追究辦案人員責任是另一面。因此,對受害人依法賠償與嚴厲問責辦案人員,當成為糾正冤假錯案的「標配」,惟有兩者並舉,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回到張志超案,相關部門應對「追責當年辦案人員」的要求作出明確回應,依法啟動調查和問責程序。惟此,案件才能畫上句號。
現代快報評論員 曹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