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師談張志超案

2020-12-14 大河看法

冤案是如何鑄成的?

張志超案最終宣判無罪,眾望所歸,彰顯法冶進步,但我們又不希望出現下一個張志超案。回首張志超案的整個訴訟過程,拋下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後山東省檢察院和山東省法院聯動複查張志超案不說,單說張志超案在2005年初案發時公、檢、法、辯各方的表現,可以非常容易地看出這一冤案是如何釀成的。

在公安偵查階段,逼供、指供明顯,張志超及王廣超的口供前後矛盾,張志超對於是否完成了強姦的行為前後供述不一,現場未找到任何張超的DNA痕跡,張志超的口供完全圍繞著屍檢報告及現場勘查在走,前期多次口供作出後,訊問人員才意識到被害人還是處女,於是張志超的口供又變成了帶有猥褻行為的殺人、侮辱屍體。

在檢察院批捕起訴階段,批捕環節是刑事訴訟法設置的第一道防止冤案形成的防護欄,但是臨沭縣檢察院在本案中形同虛設,而且是冤案的重要製造者。在批捕前,張志超向檢察官翻供並說明自己「不在案發現場,不認識被害人」的情況,檢察官不僅不如實記錄,還將張志超翻供的情況通知了公安機關的訊問人員,待訊問人員將張志超再收拾了一頓後,在外等待的批捕檢察官再次進入刑警隊,張志超又做了讓批捕檢察官滿意的有罪供述。公訴環節,檢察官出示證據中,對本案無法迴避的包裹屍體的編織袋及張志超不在案發現場的證人證言選擇不出示,更是讓人不齒。

在審判階段,縱觀本案的副卷,合議庭走過場,承辦法官不認真,不負責,製作審理報告僅僅摘抄卷宗中各證人的供述,卻對疑點、矛盾點視而不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理未成年人的規定,在本案中完全沒有落實,最終草率地得出結論,對張志超判處無期徒刑。

在辯護律師辯護階段,張志超的辯護人無辯護詞,王廣超的辯護人雖有辯護詞,但不顧會見時王廣超對辯護人反覆強調自己的口供是編造的,其未聽說過張志超殺人的事實,一直勸說王廣超只要認罪,開完庭後就可回家。兩位辯護人未認真履行辯護職責,未認真研讀卷宗,未核實相關證人證言,庭審時發表的辯護意見皆為有罪辯護,只從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認罪態度好這兩個觀點發表辯護意見,突破了刑事訴訟法防止冤案形成的最後一道關口。

最後,張志超案卷宗中出現的蓋有臨沭二中公章的臨沭二中全體師生出具的《呼籲校園安全,嚴厲處決殺人兇手》呼籲書,要求堅決處決殺人兇手張志超,不殺兇手張志超不足以平民憤等,都是顯然錯誤的。從中可以看出,不僅應在檢察機關、法院設立未成人專門機構,更要讓張志超案走進中小學,未成年人如果遇到張志超案所發生的同樣情況,成年人尚且容易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屈服,更不要說未成年人內心的恐懼,所以,對張志案的普法宣傳,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文/張志超辯護人、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

李遜律師

司法必須回歸常識,裁判應當體現良心

因一起校園姦殺案,張志超在2006年被判處無期徒刑,蒙冤坐牢至今長達14年。現在沉冤昭雪了,如今再來回望,不得不說的是,張志超案完全是一個人為拼湊出來的冤假錯案。

經過閱卷和實地調查,我們發現,案發當天張志超存在充分的不在場證據,也不具備作案的時間。

首先,現場沒有任何關於張志超的生物痕跡。原審判決認定張志超和被害人發生撕扯後實施了強姦和姦屍的行為,但是,根據現場勘查和屍檢報告,現場並未發現任何有關張志超的生物痕跡,死者的口腔和陰道處均未發現精液成分或張志超脫落的細胞生物成分,這對一個強姦案件來說是不可思議的。

其次,原審案卷中張志超的四個同班同學證實張志超在案發當時正在參與升國旗和跑早操,並不在現場,另外多名同學還證實,如果不出操是要請假條作登記的,但在案發當天並未發現張志超有請假或缺席的情況。

最後,原審鎖定張志超是作案人員的關鍵證據實際上就是一份可疑的證人證言,即便這份證言內容真實,根據我們現場實地調查的情況,張志超完成強姦殺人並藏屍、下樓買鎖並鎖好門這整個過程,最多不會超過三分鐘。但是,光下樓來回買鎖就需要3分鐘左右,即便是一個極具理性的熟練殺手,也不可能在短短的3分鐘裡完成這一系列的事情,更何況張志超當時只是一個15歲的學生。

然而,這些明顯證明張志超無罪的證據在原審當中完全被忽略,甚至在判決書中根本就沒有出現。與之形成對比的是,原審認定張志超有罪的證據極其薄弱。拋開一些猜測性的證言以及傳聞證據,認定張志超有罪的直接證據實際上只有張志超的有罪供述。但是,張志超的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屍檢的客觀情況存在大量的矛盾之處。

我在庭審當中歸納了10大矛盾,包括被害人身體無張志超的生物痕跡、被害人脖頸上的手指掐痕位置、被害人額頭上的碎玻璃片、被害人身體和衣物的泥沙分布情況、現場未發現打鬥掙扎的痕跡、廢棄廁所的門鎖特徵、廢棄廁所內的血跡分布情況、小賣部營業的時間、藏屍的編織袋來源、解釋犯罪行為模式的書籍,這些細節和張志超的供述存在明顯的矛盾。除了這些矛盾之外,張志超供述中的重要細節也缺乏間接證據與之印證。在這種情況下,張志超的供述完全不能採信。排除張志超的供述之後,在卷證據根本無法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遑論確實、充分。

張志超在會見時告訴我們,之所以作出這些虛假的有罪供述,則是因為遭受了難以想像的刑訊逼供,包括扇耳光、用電棍電脖子和全身,用貼扳手砸膝蓋和腳指頭。再審開庭時,我們也提出了大量的證據和線索,證實刑訊逼供確實存在,除了同監室的人直接證實張志超身上有傷以外,我們還發現一些很明顯的線索:比如,本案破案神速,從發現被害人屍體開始,半天鎖定張志超,在缺乏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張志超在一天之內就認罪。再比如,張志超的供述內容存在與勘查筆錄和屍檢情況進行人為拼湊的痕跡,而參與審訊張志超的偵查人員張宗選,恰好也是本案屍檢的法醫,而這原本是偵查人員的法定迴避事由。

實際上,即使我們完全拋開以上的證據分析,單憑常識和良心,也不大可能相信原審判決事實會發生,因為本案編造的作案過程極其怪異、不合常理。原一審判決認定,張志超強姦殺人後,又將被害人藏屍於廢棄的廁所裡,在第二天又去奸屍並劃傷屍體。但是,案發當時屬於冬天,第二天屍體應存在明顯的屍僵,被認定奸屍現場的廁所極度的骯髒不堪。在這種情況下,到底有多大可能會發生二度奸屍的行為?成年人尚且難以做出如此怪異、噁心的舉止,更何況張志超當時只是一個年僅15歲的孩子!

因此,值本案平反之際,我們也再次強調,司法必須回歸常識,裁判應當體現良心。很多案件的辦理,其實不需要有多麼高超的技巧和技術,只需簡單的運用常識、捫心自問一下,就可以得到答案。

——文/張志超辯護人、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

王殿學律師

你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很多人的人生

張志超案中,被告人王廣超的供述系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而其他證據之間存在無法解釋的疑問,且無法構建出完整的證據鏈鏈條,據此認定的事實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即原審證據不能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被告人王廣超無罪。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事後王廣超對此回憶稱:2005年1月10日那天,自己去參加升旗儀式和跑操了,但不記得是否見過張志超,自己當初向公安機關的陳述全是虛假的,是被逼迫和誘供的結果。可見,本案是一起偵查機關自導自演的冤案,所謂的「包庇」不過是偵查機關為了迎合其捏造「張志超強姦、殺人」的犯罪事實,而「追求」的合理解釋。就為了「一己私利」啊,普天之下還有比這更冤的冤案麼?

王廣超是個犧牲品,當年在沒有直接證據、主要靠口供的情況下,張志超犯罪有人發現又有人包庇似乎形成一個難以攻破的事實,再加上有人指認,張志超與王廣超又是初三時的老同學,致使該強姦殺人犯罪與包庇犯罪混然一體,讓人不得不信。王廣超學習較好,高一分文理科時,幾個班理科成績名列前茅。如今長年在外打工,養活三個孩子,一直因犯過罪而抬不起頭來,最好的年華在沉默中渡過。在本案中王廣超的所謂有罪供述都是刑訊逼供,電擊,鑼絲刀及拳腳毆打所而形成的。一個少年那能經受這種折騰,他也曾試著翻供,又是被收監,而且9次審訊均無法定代理人及相關人員在場,筆錄上的籤字也是後補籤的。王廣超雖然說被判三緩三,但是也在看守所裡裡渡過13個月,這個判決葬送了他一生的美好前途,毀滅了他的大學夢。記得我第一次在寧波了解情況時,他幾次滿晗淚水,哽咽哭訴,也是在那一次我決定對他法律援助,盡律師職責。

冤案的發生,使得不滿16歲的張志超含冤入獄,在鐵窗內一呆就是15年。而王廣超雖然只被關了一年,但他的人生也被完全改變。本來品學兼優的他,完全可能考上大學,為自己爭取一個好的前程。後來卻背著包庇犯的惡名,終止學業,去外地打工,過上另一種生活。所以說,不管公檢法人員還是律師,你辦的每一個案子,都不僅僅是案子,而是一個人甚至很多人的人生。

——文/王廣超辯護人、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

劉志民律師

錯案意味著什麼?

本案原審判決沒有一個直接證據能直接證明張志超、王廣超涉嫌犯罪。所有的間接證據也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達不到《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五十五條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規定的證據必須達到確實、充分的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群眾感情、損害群眾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要求各級法院緊緊圍繞這個目標,發揚優良傳統,勇於改革創新,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

錯案一經發現,惟有依法及時糾正、匡扶正義,方能讓民眾對國家法治樹立起信心。

對本案再談以下四點意見:

一是本案對張志超、王廣超的傷害,毀掉了張志超、王廣超的一生,是任何賠償、補償都無法彌補的。

二是本案對司法形象與司法權威的傷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終是要靠案件質量說話的,出了一個冤假錯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會付諸東流,多少成績和貢獻也都將化為烏有。

三是本案對社會公眾對法律和法治信仰的傷害。雖然古今中外都難以完全避免冤假錯案,但中國公眾的普遍認知是司法應當絕對正確、公正無偏。因此,冤假錯案一旦發生,就會極大地動搖公眾的法治信念。

四是本案對辦案法官的傷害。法官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是極為罕見的,歷史事實表明,一些冤假錯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棄原則或者是工作馬虎失職的結果。我們認為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義的守護者,如果一個法官辦了違心案、糊塗案,公平正義的守護者變成了加害者,其職業恥辱感是一輩子都洗刷不掉的。

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指出: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刑事法官有責任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審理每一個刑事案件,及時準確查明事實,正確應用法律,依法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確保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事實、法律和時間的檢驗。

刑事審判作為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必須堅決守住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用依法獨立公正的審判把好最後一道關,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文/王廣超辯護人、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

王朝勇律師

來源:律媒橋、法律讀刊

投稿郵箱:dahehanjingwe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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