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5 16: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為充分發揮類案文書對審判參考意義和當事人主體作用,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及裁判尺度,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要求,桐鄉法院制定印發了《類案文書當事人提交制度(試行)》(下稱《制度》),就當事人提交類案文書作出專門規定。
典型案例
近日,桐鄉法院高橋法庭辦理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首次運用了該《制度》。因該案件爭議較大,主審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類案文書通知書》及《類案文書內容及要求》,雙方當事人依照要求提交了相應的類案文書,並通過移動微法院就對方提交的類案文書發表了書面的意見,取得了良好效果,現該案已審結。
根據《制度》,類案是指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經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類案文書提交的範圍包括最高院、省高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和參考性案例,以及上級法院、本院裁判生效案件。
《制度》指出,法院和當事人均可發起類案文書提交,其中法院在辦理擬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院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進行類案文書提交案件時,可以通知當事人提交。同時,在庭審辯論階段,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就對方提交的類案檢索觀點發表意見。法院在採用當事人提交類案作為裁判參考前,須核實文書真實性,同時對是否參照、如何參照等結果運用情況向當事人釋明,並在案卷中分析說明。
法官
該《制度》試行後,推動了類案檢索從法官單一檢索向法官和當事人共同檢索轉變,尤其是在類案的運用上,引導當事人主動參與,給予了當事人程序參與的機會和權利,有助於法官提升類案運用的規範性和統一裁判尺度,可以更好地確保案件的質量和當事人的認同度。
律師
《制度》的試行充分發揮了當事人的主體地位,給了代理人充分表達自己法律觀點的機會,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發生,有利於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據了解,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重要性日益凸顯,「類案不同判」現象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由於裁判尺度不統一,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時有出現案情類似,判決結果卻相差甚遠的情況,容易引發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質疑,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公信力。而類案文書當事人提交制度的施行,正有助於當事人對裁判結果形成更加合理的預期,也能為法官提供相應參考,啟發、拓展裁判思路,從而科學地作出決策。
下一步,桐鄉法院將對類案文書當事人提交試用情況進行跟蹤督導,讓類案檢索真正促進裁判統一、同案同判,充分發揮案例指導作用,提高裁判的規範性、統一性和權威性。
原標題:《【改革動態】桐鄉法院發布首個類案文書當事人提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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