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案件中,經常遇到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各地區甚至同一個法院不同法官都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決,這種情況往往讓當事人疑竇叢生,拍案而起。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指導意見),或將為徵收拆遷案件增添助力,為徵收拆遷案件的裁判工作指明新的方向。
指導意見稱,本案所稱類案,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①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
②人民法院已經裁判生效的案件
這明確提出了應就將要裁判的案件與類案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比對。
①對擬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的
②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
③院長、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進行檢索的
④其他需要進行類案檢索的
等四類案件要求強制執行類案檢索。
類案檢索的順位為: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案件;
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本院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對各級法院裁判案件具有明確的約束性,人民法院應參照作出裁判,其他案件對各級人民法院亦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參考。
在徵收拆遷案件審理過程中,也會出現我們提交了類案檢索報告,但法官在在判決案件中不理不睬的情形,在判決中也就類案中的裁判規則沒有任何的回應,這種做法,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衝擊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這次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允許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訴訟代理人等提交類案檢索報告,為法官提供裁判參考。
同時明確了人民法院的回應方式,即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並說明理由,以增強裁判的可接受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提交其他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
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案例在類案檢索及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適用中,是處於最高位階的,如果作為被徵收方的律師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提交審判法官,法官應在判決文書說理部分予以回應是否適用該指導案例。
指導意見中的類案強制檢索及在裁判文書中予以回應的制度,可以在徵收拆遷案件中減少同案不同判、法官任性引用法條任性判決提供了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