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縣警方提醒:反覆纏訪鬧訪擾秩序,非法上訪被拘留!

2020-11-04 平安磁縣

依法上訪是公民的正當權利

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無可厚非

但是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

非法越級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

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

為規範信訪秩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磁縣公安局始終將信訪穩定作為重點工作常抓不懈,統一思想,強化擔當,積極作為,對非法上訪、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採取「零容忍」政策,堅決予以打擊處理,依法嚴懲違法人員。

2020年8月以來,磁縣觀臺鎮村民嶽某某以反映其宅基地糾紛為由上訪,在收到相關部門合理答覆後,多次越級到信訪部門反覆上訪、纏訪,嶽某某的行為已嚴重擾亂了正常信訪秩序和機關工作秩序,目前,違法人嶽某某已被磁縣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信訪是公民的合法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然而,許多信訪者有著「信上不信下」「信訪不信法」的心理,非法越級上訪,採取極端行為,擾亂社會秩序,有的還以此向相關部門索取不當利益,這種越級的、過激的上訪方式,嚴重損害了正常上訪秩序,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後果。每個信訪者都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信訪條例》規定,做到依法、逐級、有序上訪。

有人說,信訪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怎麼就犯法了?確實,信訪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我們應該正確、合法行使權利。「維權不能違法」、「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抱有「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心理的人,應該醒醒了,不然的話,就會走上違法犯罪之路。

那麼在維權過程中,哪些行為是違法的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了下述32種上訪行為屬於違法犯罪:

01

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02

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覆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03

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04

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違法停放屍體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05

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06

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07

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08

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09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枝、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應當及時制止,收繳槍枝、彈藥、管制器具、危險物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器具、非法攜帶危險物質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0

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11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患有愛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2

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以侮辱、誹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侮辱、誹謗情節嚴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嚴格執行《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的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外,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時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13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以威脅人身安全、發送信息幹擾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4

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以侵犯隱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15

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誣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16

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以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7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故意損毀財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18

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19

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以詐騙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

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聚集多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

21

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域或者場內實施前述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所內、在大型活動場所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動場所內投擲雜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2

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3

在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等行為或者非法聚集的,應當立即制止,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迅速帶離現場,並收繳相關材料和橫幅、狀紙、狀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4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或者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情形的,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聽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從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責任】。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5

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應當積極組織解救;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26

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拒不按照規定購票,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無理取鬧,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以擾亂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7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28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衝闖警戒帶、警戒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29

任意損毀、佔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30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31

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遊行、示威活動,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自傷、自殘、自殺等,符合《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其他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收集、固定證據後,要依法及時刪除網上有害信息。

32

對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指導意見所列以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這樣的案例,幾乎天天上演


1

2018年7月,陝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信訪案,被告人宋某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10個月。曾經不可一世的纏訪、鬧訪人宋某成,即將面對四年多的牢獄生活。

2

2018年3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上訪人李某某被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3

2018年3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五名非法上訪人李某、嶽某、謝某、張某和周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年

4

2018年2月26日,山東臨沂市蘭山區警方,將非法纏訪、鬧訪,涉嫌尋釁滋事的曹某、吳某、柏某3人刑事拘留

5

2018年2月9日,河南農民李志洲因長期到周口、北京等地多次上訪,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6

2019年9月,福州市平潭某商業街內一男子觸電意外死亡引起賠償糾紛,死者親屬郭某、肖某、林某等5人聚集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信訪局外,採取手舉遺像、圍坐哭鬧等方式,要求屬地政府解決其高額賠償訴求,經反覆勸導拒不悔改,擾亂了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的正常辦公秩序,被平潭警方依法分別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7

2019年11月,孟某某等十餘人因討要工程款在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政府信訪局門口以拉條幅、喊口號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其中三人行政拘留、一人警告的處罰

1


磁縣警方鄭重提醒:不要再非法上訪了,尤其不要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一不小心就會被判刑住進監獄。


最重要的是,非法上訪還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不僅把自己的一輩子毀了,也把孩子的一輩子毀了!

合法權益,依法維護。

非法維權,違法必究。

為了社會穩定

為了家庭和諧

請正確行使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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