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地區的行政建置沿革復原,前賢研究十分充分,基本也取得了一致的結論。尤其是清代臺灣府縣的建置問題,因史籍記載清楚、詳細,諸家意見完全一致。唯關於廳的建置的考訂,尚有諸多可討論之處。這是因為:(一)廳在明末萌芽,但主要在清代得到推廣,並形成地方政區形式的一種,本身又處於發展變化之中,關於廳的判定,學術界存在的不同意見還是比較多的,包括全國範圍內廳的數目和建置時間,都存在很大的爭議,只要比較一下專門記載清代政區建置沿革的趙泉澄《清代地理沿革表》、牛平漢《清代政區沿革綜表》及《清史稿·地理志》之間關於廳的記載的巨大差異就能知曉;(二)廳是一種全國範圍內推行的地方行政制度,因此,如果不參照全國其他地區廳的特徵,僅僅依靠臺灣地方文獻對廳的存在與否進行斷定,難免會導致偏頗之處;(三)方志材料固然是研究政區沿革必須參考的資料之一,但志書修纂者往往受限於局部思維方式,而較難從整體的視野去把握問題的本質,且志書修纂者掌握的材料並非都是最直接的,因此,對臺灣廳的解讀必須儘量發掘中央檔案館所保存的第一手的檔案材料,而以方志材料為輔助。
南雅廳在以往的研究敘述中,通常被視為光緒二十年(1894)所建,而於光緒二十一年(1895)隨即被日本人侵佔,是清代臺灣最後一個廳的建置。這種看法在有關臺灣史的論著中極為常見,幾乎成為常識。譚其驤先生主編的《中國歷史地圖集》第八冊1894年臺灣圖中,「南雅廳」被作為縣級政區標註其上,臺灣「中研院」開發的「臺灣歷史文化地圖系統」之「光緒二十年(1894)縣(廳)界」更是標繪出了南雅廳的治所和廳界。
當然,將南雅廳視作政區並非始自現代,早在臺灣割讓次年,署名思痛子所撰《臺海思慟錄》就稱全臺領府三、州一、廳四、縣十一,其中「廳四」中就包括南雅廳。民國初年劉錦藻編纂《清朝續文獻通考》中亦載:「南雅廳,在府南百餘裡,原為大嵙崁等番社地;光緒十二年,奏設撫墾大臣,理撫番事。二十年,新設廳,治南仔。」連橫在《臺灣通史》中明確寫到:「(光緒)二十年,以臺北為省會,設南雅廳。」卷五《疆域志》中專門為「南雅廳」列目,記載南雅廳轄海山堡,較為細緻地講述了南雅廳的設置與開發過程。日本人伊能嘉矩《臺灣文化志》上卷亦認為南雅廳是存在的。連橫等對南雅廳的認定對此後學術界的認識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以權威、可靠、全面著稱,由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記述臺灣一省建置沿革的《重修臺灣省通志》也稱:「至光緒二十年,臺灣巡撫邵友濂又奏準於淡水縣海山堡一帶增置一廳,名曰南雅廳,添置臺北府分防南雅理番捕盜同知一員,隸屬臺北府。廳治設於南仔,管轄一堡,曰海山堡」,其依據正是劉錦藻、連橫、伊能嘉矩的著作。
筆者在參與國家新修清史《地理志》項目臺灣部分的撰寫過程中,對臺北府下是否為南雅廳單獨列目一直困惑不已。在細緻閱讀了相關材料以後,筆者對廳這一制度在明清之際全國範圍內的制度史演進做了一番較系統的考察,由此再重新思考臺灣一地的廳制問題,發現學界前述對南雅廳的認定多局限於臺灣地方文獻的記載,而並未考慮到清朝整體廳的制度本身,換言之,對究竟何種建制為廳這一前提並未有所討論。另外,以往研究也基本未利用到清朝中央檔案中關於南雅廳設置的原始奏疏。正是由於上述兩個緣故,筆者認為南雅廳的認定出現了一定的偏差,實際上南雅廳並不存在。筆者在提交的《清史·地理志·臺灣》未刊稿部分中並未將「南雅廳」視作與州縣相同的政區而列一專門條目,而是在臺北府下將「南雅同知」作為一個分防於臺北府城之外的職官來處理,與不少對臺灣政區的研究結論並不一致。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專文介紹這樣處理的原因,並求教於學界先進。
首先看什麼是廳。關於廳的判別,要回到《大清會典》這一清代最重要的記載典章制度的典籍上。第一部記載「廳」制的是嘉慶《大清會典》:
凡撫民同知、通判,理事同知、通判,有專管地方者為廳。其無專管地方之同知、通判,是為府佐貳,不列於廳焉。
光緒《大清會典》語句與此基本相同。清代的同知、通判均有分防到府城之外的制度安排,但這種分防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有全面行政職能的,從而構成一種新的政區形式,就是廳;還有一種是同知、通判雖然分駐到府城之外,但往往具有特定的、具體的行政安排,如專管水利或專管盜賊等某一方面的功能,在文獻中往往又被稱作水利同知、通判,捕盜同知、通判等,不具有全面之責,也不具備政區功能,這也就是《大清會典》中對「廳」和「府佐貳」兩種性質的分防同知、通判所作出的明確區分。所以,並非所有的同知和通判分防到府城之外,就可被視作廳的建置。要判斷同知、通判分防區域是否是「廳」,最重要依據正如《大清會典》如言,廳要有「專管地方」。
「專管地方」意味著在這一轄區內排斥了同一級其他權力的介入,也即是同知、通判在轄區內從事一切行政事務不受其他知州、知縣及同知、通判的束縛,換言之,該同知、通判在轄區內具有全面的行政職能。一般而言,行政職能所指甚廣,又因錢糧和刑名,尤其是命盜案件的審驗權乃清代正印官職責的上限,故一般可用錢糧和命盜的權限來衡量是否有專管之地,清人也曾明確意識到這一點。嘉慶八年(1803)時,經奏請在安徽宿州南平集地方設立撫民同知,「將澮河以南五十三集統歸管轄,一切刑名、錢穀事件照依直隸廳之例俱歸該同知專管」,此時所設正是「廳」的建置,因其專管「一切刑名、錢穀事件」。但僅僅五年後,護理安徽巡撫鄂雲布就奏請更改同知章程,「將撫民同知改為捕盜同知,所有刑名、錢穀事件仍歸宿州經管,……將宿州、靈壁、懷遠、亳州、蒙城五州縣並歸該同知就近督緝」,刑名、錢穀改歸宿州經管,該同知僅僅管理捕盜事宜而已。可以看出,依照清代典章制度,「廳」與「府佐貳」之間的最大區別就在錢糧和命盜上。
因此,欲認定南雅廳的存在,從清朝制度而言,必須看南雅廳是否具有「專管之地」,分析其長官是具有一地的全面之責還是僅僅分管某一方面的具體事務。如果具有全面之責,則屬於政區性質的廳的建置,如非,則僅僅是府佐貳而已,不可列於廳的行列。
南雅之地,在今為桃園縣大溪鎮地方,在清朝原本屬於淡水廳管轄,臺灣建省後又屬淡水縣,屬於平埔族宵裡社的活動區域。其後漢人沿大嵙嵌溪不斷向上遊開墾荒地,遂逐漸進入南雅一帶,道光、同治時期,開墾速度明顯加快。尤其是臺灣開埠以後,大嵙嵌一帶樟腦種植十分興盛和繁榮。連橫《臺灣通史》言簡意賅地記述了這一土地開發過程:
南雅為撫墾之地,而大嵙崁實當其衝。先是道光八年,陳集成始拓其土,鋤耰並進,弓矢斯張,而番害未戢也。光緒十二年,巡撫劉銘傳奏設撫墾大臣,置撫墾局,闢良田,開溝洫,伐木熬腦,以施番政。其不服者,則移師討之,而大嵙崁之景象一新。然地處內山,距治較遠,而居者日多。
光緒十二年(1886),劉銘傳主持臺灣事宜,推行開山撫番,並於大嵙嵌設置撫墾總局,由太常寺少卿林維源幫辦,成效顯著,十三年(1887)劉銘傳向朝廷奏報:
再太常寺少卿臣林維源奉旨幫辦臺北撫墾事務,自光緒十二年四月回籍開辦以來,墾闢新舊荒埔至七萬餘畝,業經淡水縣丈量三萬餘畝,一律升科,其餘俟三年後陸續升科,所有臺北沿山番地種茶開田,已無曠土。
到了光緒二十年,大嵙嵌地方開發已較為成熟,「人民之墾番地者,前茅後勁,再接再厲,合力一心,以自成其都聚」,新任福建臺灣巡撫邵友濂於是奏請在該地設立官治機構。這一事件成為「南雅廳」這一問題之所以產生的源頭。以往研究均未注意搜尋保存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邵友濂的原始奏疏,今茲將邵氏全文引錄如下:
頭品頂戴福建臺灣巡撫臣邵友濂跪
奏為請設分防同知以資控制,恭折祈聖鑑事。竊查臺北府屬大嵙崁地方在南雅山下,宅地奧衍,環繞叢岡。北距淡水縣治七十裡,南距新竹縣治一百二十裡,轄隸淡水,實為兩縣沿扼要之區。光緒十二年間,前撫臣劉銘傳請派內閣侍讀學士林維源幫辦臺北撫墾事務,曾以南雅地方可分一縣奏陳聖聽在案。該縣自開辦撫墾以來,民番交錯,久成市鎮。近年茶葉、樟腦萃集於此,商賈輻輳,生業日繁。且地逼隘防,又值歷年用兵之後,奸民、遊匪出沒靡常;彈壓稽查,在在均關緊要。若照前撫臣原議分設縣缺,則糧額並無增益,轉多分疆劃界之煩;若暫事因循,則淡水縣遠附府城,又苦鞭長莫及。似非府佐分防,不足以資控制。節經委員會縣勘覆,批飭司道督同該府核議,擬請添設分防同知一員管束社番兼捕盜匪,作為衝、繁、難、調、要缺,名曰臺北府分防南雅理番捕盜同知;以淡水、新竹兩縣沿山地界歸該同知管轄。所有民番詞訟、竊盜、賭匪等案,準其分別審理拏禁;遇有命、盜重案,就近勘驗、通報。自徒罪以上,仍送該管縣審擬解勘。轄內疏防案件,照督緝例開參。如蒙俞允,應請飭部鑄頒臺北府分防南雅理番捕盜同知關防,俾昭信守。至該同知應支養廉,擬請按照基隆同知年支銀八百兩,由司給領。其年額俸銀,應照例支銀八十兩;並照澎湖分防通判請設各役四十九名,年支役食銀三百三兩八錢;編入淡水縣存留項下動支。據藩司唐景崧會同臺灣道顧肇熙議詳請奏,並聲明勘建衙署、募設書吏應由添設之員察度辦理等情前來。臣覆加查核,係為因地制宜起見。是否有當?謹會同閩浙總督臣譚鍾麟恭折具陳,伏乞皇上聖鑑飭部議覆施行,謹奏。
光緒二十年五月十六日
光緒皇帝批示:「該部議奏」。該奏疏交由吏部後,吏部討論的結論是:「原奏均應如所請辦理,嗣後該同知遇有勘驗、通報遲延,應由該撫將該同知職名查參,報部議處。」刑部討論的結論是:「既經吏部議準,所有該處民番詞訟、竊盜、賭匪等案,應由該同知審理拏禁;遇有命、盜重案,即令就近勘驗、通報。其自徒罪以上,仍由該管縣審擬解勘。似此分別辦理,自可各專責成,均應如所奏辦理。」禮部討論的結論是:「既經吏部議準,自應鑄給臺北府分防南雅理番捕盜同知關防一顆,俾昭信守。」另外,戶部還同意按照臺灣其他同知的標準給予俸銀、養廉銀,工部討論了該同知衙署的選址、建造計劃等等。九月初一日奉旨:「依議。欽此。」經此過程,南雅同知的設置最終得到批准。
從上述來往奏疏中,可明顯看出南雅所設絕非廳的建置,理由如下:
(一)奏疏中明確提到劉銘傳曾經試圖在南雅設縣,但未成功,邵友濂也不同意設縣,「若照前撫臣原議分設縣缺,則糧額並無增益,轉多分疆劃界之煩」,實際上邵友濂並不同意在南雅地方分割出一塊區域,建設一個新縣。如果所設是一個正式的「廳」的縣級政區,豈不是要和淡水縣「分疆劃界」,不是正與邵友濂所奏相違?
(二)奏疏中提到新設官員名稱為「臺北府分防理番捕盜同知」,也不是「廳」長官的名稱。前引《大清會典》明確指出,廳的長官是「撫民同知」或「理事同知」。前引安徽南平集最初擬設廳這一政區時,長官就帶有撫民同知的頭銜,而當朝廷取消廳的建置,將其改為分防府佐貳性質的同知時,官銜馬上改變為「捕盜同知」。從清代制度而言,「捕盜同知」絕非廳的長官所應具有的名稱。連橫《臺灣通史》記載「南雅撫民理番通判一員」,誤植「撫民」二字,與事實不符,或許這正是連橫之所以將南雅誤認為廳的原因。《臺灣理蕃古文書》中收錄了一件南雅同知為土目夏矮底批示發給墾單的文書,其自稱是「署理南雅理番總捕分府稽查臺北腦務兼帶隘勇左營」,也不稱自己為「南雅廳」。
(三)奏疏中提到南雅同知的權限是「所有民番詞訟、竊盜、賭匪等案,準其分別審理拏禁;遇有命、盜重案,就近勘驗、通報。自徒罪以上,仍送該管縣審擬解勘」,可以看出該同知僅能處理民間細事,稍重一點的刑罰都不能親自處理,而遇到命盜重案,只能勘驗、通報,審理權還在附近的縣。且該句中「該管縣」的表達尤其值得注意,南雅地方仍然是歸屬淡水縣管轄的,同知的俸祿仍然在淡水縣存留項下支出。且邵友濂前已提到南雅地方是有「糧額」的,如果南雅真是廳的建置,則錢糧自然應由廳來直接徵收,轉運至府或布政使司,但文中對錢糧之事一無所提,可見南雅同知根本不具有錢糧徵收之權。臺灣淡新檔案中保存有一份光緒二十一年的移文,當時南雅地方腦戶林明德積欠防費銀元,時任南雅同知的宋維釗移文淡水縣,請其「即飭派幹差,協同敝役迅往該腦戶家中將屋標封變價,抵還清款,以免日久任宕」,可見連這類民人欠費的小事都需要請求淡水縣協助處理。既不具有刑名重權,又不參與錢糧徵收,南雅同知又如何構成「專管之地」,又如何會成為廳的建置?
由上可知,南雅同知只是清代眾多捕盜同知中的普通一員而已,在南雅地方重點處理民番簡單詞訟,遇到重案,要立即向淡水縣通報,由縣審理,不具有與淡水縣「分疆劃界」的性質,也不構成廳的政區建置,以往將南雅廳視作清代臺灣政區建置沿革的敘事鏈條,顯然是不準確的。
但可能會有另外一種質疑,既然南雅不成為廳的建置,但清代文獻中為何又會有「南雅廳」的說法,如《臺灣詩乘》載日本侵佔臺灣時,「(五月)二十日倭分據南雅廳治」。其實,這牽涉到另外一個問題。從清代制度而言,同知分防分兩種:一是廳的建置,具有全面之責,類似清代臺灣的基隆廳、澎湖廳以及淡水廳、噶瑪蘭廳等,這樣的同知及其轄區稱作「某某廳」是毫無疑問的;二是府佐貳,只是具有捕盜、水利等某一方面的具體職能而已,不應被列為廳,但因同知、通判的衙門從明代開始被俗稱作「廳」,因此文獻中往往也把這一類非政區的同知、通判機構也稱作「某某廳」,但這只是代表該機構的名稱,並不代表它就具有政區性質。不能因為在文獻中找到「某某廳」的說法就斷定為政區,還必須具體深入到同知、通判具有的職能權限中才能判斷。
關於南雅廳,還有另外一個誤解,就是認為「南雅廳」雖然朝廷審議通過了,但因為臺灣隨即割讓日本,並沒有來得及實施,如《臺灣地輿全圖》弁言部分寫道:「光緒二十年,雖曾奏準就淡水縣海山堡一帶添設一廳,名之曰南雅廳;旋因中日戰起,未及實施。」吳振漢總編纂的《大溪鎮志》載「光緒二十年清廷為發展樟腦事業新設南雅廳,將大姑嵌莊劃入轄區,廳治就設在大姑嵌,清日甲午戰爭後,清戰敗割臺,故南雅廳未及實行」,又稱「光緒二十年臺灣巡撫邵友濂在淡水縣海山堡增設一廳,廳治設於大科嵌湳子,管轄一堡,專責署理近山行政與內山各種經濟資源的經營。但是臺灣隨即於翌年割讓給臺灣,故南雅廳存在的時間很短,至於該廳是否有實際的運作,則不得而知」。事實上,雖然南雅同知設置僅僅不到一年,即因臺灣割讓而不復存在,但南雅同知的確得到實際設置且已參與了不少實際行政事務。
南雅同知設置後朝廷即選派官員赴任,首任南雅同知為宋維釗。1909年廖希珍所撰《大嵙崁沿革志》較為詳細地介紹了「南雅廳」設置之始末。據該志,光緒十九年「大嵙崁開設『南雅廳』,將撫墾總局裁撤,所有事務概歸『南雅廳』辦理」,二十年「『南雅廳』派員於新南街開設保甲總局」,同年「『南雅廳』長宋維釗召集當地紳耆,商議建築廳舍于田心莊」;二十一年「『南雅廳』長同當地官紳,於昭忠祠行春祭」,可知南雅同知實已設置,並初步開展了若干行政工作,前面也已引用過《臺灣理蕃古文書》中南雅同知執行公務的行政文書。宋維釗的堂侄宋仕伸在為宋維釗所撰寫的墓志銘中寫道:「辛卯冬,委署『南雅廳』同知,兼理各要差。南雅為臺北要區,地處衝煩,差務絡繹,軍書旁午,幾無虛日,文武官員,交錯於此,公矢勤慎,不植黨,不營私,而於軍需之耗蠹,胥吏之狡猾,無不深明其利弊,切究其得失,留心釐剔。時奉辦昭信股票於大商富室,相與和衷商榷,民皆踴躍輸將,集貲十有餘萬,此雖民知好義,實公勸導感孚之真切也。」亦是「南雅廳」實際設置過的證明。
與南雅同知類似的還有乾隆三十一年(1766)初設至光緒十三年(1887)被裁撤的北路理番同知。該同知駐鹿港,有的論著將其視作「鹿港廳」,作為清代臺灣廳縣制度變革的一部分,也是不正確的,因為該同知的職能,在設立之時的檔案裡早已規定得明明白白,是「將淡水、彰化、諸羅一廳二縣所屬社番,設立理番同知一員,凡有民番交涉事件,悉歸該同知管理」,只是具有管理社番案件之權而已,並不意味著要在淡水廳和彰化、諸羅之間劃出一塊區域來,進行單獨治理。因此,作為政區性質的「鹿港廳」也是不存在的。清代臺灣設置的廳縣中,除了因光緒年間設省時新設置的縣份,因臺灣割讓而來不及纂修方志,而僅保留有採訪冊之類的以外,其餘都修有志書,而鹿港假如為廳的建置,自乾隆年間設置以後卻從未修志,豈不奇怪?光緒五年夏獻綸《臺灣輿圖》為全臺所有廳縣繪製地圖,卻恰恰並未有所謂「鹿港廳」的地圖。如果「鹿港廳」存在,那麼它必定是有一塊區域的,但是當光緒十三年臺灣建省並添改郡縣時,曾寫明要裁撤鹿港同知,但並未提到「鹿港廳」這塊區域怎樣處理,是改為新縣還是分割給附近的縣?這從反面也證明「鹿港廳」並不具有獨立的轄區,所以,只是把職官裁撤就可以了,不涉及區域的再劃分。當然,清代臺灣文獻中多次出現「鹿港廳」的字樣,其理由正如前所言,不管是政區性質的同知、通判廳還是僅僅作為同知、通判的駐紮地,都可以被稱作「某某廳」,不能僅以名稱來判斷廳的存在與否。
明乎於此,則研究清代臺灣廳制,必須要從全國層面制度演進的角度入手而不能只局限於臺灣一地,因為地方行政制度是國家的統一規劃,具備若干共同衡量的標準;分析廳的形成,應儘量地藉助原始檔案尤其是奏設某一機構之初的奏疏,結合地方志及其它文獻,相互參照,才能更準確地還原相關建置源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