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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港股精選:更新招募說明書(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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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2019年10月21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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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以下簡稱「本基金」)已經中國
證監會2016年8月30日證監許可[2016]1974號文準予註冊。本基金基金合同於2016年11
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
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
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根據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因整
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
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份額持有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積極管理風險,本基金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帶來的特有風險
以及其他特定風險等。本基金屬於股票基金,風險與收益高於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與貨幣市
場基金,在股票基金中屬於較高風險、較高收益的產品。根據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證
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已對本基金重新進行風險評級,風
險評級行為不改變基金的實質性風險收益特徵,但由於風險分類標準的變化,本基金的風險
等級表述可能有相應變化,具體風險評級結果應以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提供的評級結果為
準。本基金可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當基金所投資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
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價格下降等,可
能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此外,受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能無
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從而對基金收益
造成影響。
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
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迴轉
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
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
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
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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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以下簡稱「本基金」)已經中國
證監會2016年8月30日證監許可[2016]1974號文準予註冊。本基金基金合同於2016年11
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
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
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根據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因整
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
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份額持有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積極管理風險,本基金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帶來的特有風險
以及其他特定風險等。本基金屬於股票基金,風險與收益高於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與貨幣市
場基金,在股票基金中屬於較高風險、較高收益的產品。根據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證
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已對本基金重新進行風險評級,風
險評級行為不改變基金的實質性風險收益特徵,但由於風險分類標準的變化,本基金的風險
等級表述可能有相應變化,具體風險評級結果應以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提供的評級結果為
準。本基金可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當基金所投資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
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價格下降等,可
能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此外,受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能無
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從而對基金收益
造成影響。
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
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迴轉
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
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
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
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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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
執行。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19年10月18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數據截止日
為2019年6月30日。(本招募說明書中的財務資料未經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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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
執行。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19年10月18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數據截止日
為2019年6月30日。(本招募說明書中的財務資料未經審計)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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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4
目錄
一、緒言..........................................................................................................................................5
二、釋義..........................................................................................................................................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託管人.............................................................................................................................17
五、相關服務機構.........................................................................................................................20
六、基金的募集.............................................................................................................................5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6
八、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57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57
十、基金的投資.............................................................................................................................70
十一、基金的業績.........................................................................................................................79
十二、基金的財產.........................................................................................................................80
十三、基金資產的估值.................................................................................................................80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85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87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8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89
十八、風險揭示.............................................................................................................................95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102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103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17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27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128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130
二十五、備查文件.......................................................................................................................130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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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緒言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以下簡稱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
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
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為必要條件。基金合
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
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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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緒言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以下簡稱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
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
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為必要條件。基金合
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
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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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書:指《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上市交
易公告書》。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港股通: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
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
6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書:指《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上市交
易公告書》。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港股通: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
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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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
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場內: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上市交易
業務的場所。
27、場外:指不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而通過銷售機構自身的櫃檯或者其他交易
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場所。
28、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9、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
30、登記結算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通過
場外銷售機構認購、申購或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本系統。
31、證券登記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系統。通過
場內會員單位認購、申購和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本系統。
32、深圳證券帳戶:指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的深圳證券交
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簡稱「A股帳戶」)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簡稱「基金帳戶」),
投資者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交易、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時需持有深
圳證券帳戶。
33、深圳開放式基金帳戶:指投資者以深圳證券帳戶為基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註冊的開放式基金帳戶,投資者辦理場外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時需具有開放式
基金帳戶。
34、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基金
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7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
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場內: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上市交易
業務的場所。
27、場外:指不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而通過銷售機構自身的櫃檯或者其他交易
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場所。
28、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9、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
30、登記結算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通過
場外銷售機構認購、申購或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本系統。
31、證券登記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系統。通過
場內會員單位認購、申購和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本系統。
32、深圳證券帳戶:指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的深圳證券交
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簡稱「A股帳戶」)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簡稱「基金帳戶」),
投資者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交易、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時需持有深
圳證券帳戶。
33、深圳開放式基金帳戶:指投資者以深圳證券帳戶為基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註冊的開放式基金帳戶,投資者辦理場外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時需具有開放式
基金帳戶。
34、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基金
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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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8、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該工作日
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
43、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4、《業務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實施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
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發布實施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市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
細則》及銷售機構業務規則等相關業務規則和實施細則。
45、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6、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7、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
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8、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續期間,投資者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以集中競價的方
式買賣基金份額的行為。
49、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額的行為。
50、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包括系統內轉託管和跨系統轉託管。
51、系統內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銷售機
構之間或證券登記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8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
38、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該工作日
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開放)。
43、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4、《業務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實施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
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發布實施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市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
細則》及銷售機構業務規則等相關業務規則和實施細則。
45、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6、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7、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
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8、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續期間,投資者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以集中競價的方
式買賣基金份額的行為。
49、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額的行為。
50、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包括系統內轉託管和跨系統轉託管。
51、系統內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銷售機
構之間或證券登記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9
52、跨系統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和證券登記系
統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53、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4、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55、元:指人民幣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8、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9、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0、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61、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2、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3、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網際網路網站及其他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5、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
52、跨系統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和證券登記系
統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53、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4、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55、元:指人民幣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8、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9、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0、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61、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2、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3、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網際網路網站及其他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5、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天竺空港工業區A區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8層
設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聯繫人:邱曦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
傳真:010-63136700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23800萬元,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持股單位持股佔總股本比例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鵬科技諮詢有限公司10%
合計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楊明輝先生:董事長、黨委書記,碩士,高級經濟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黨委
副書記、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委員會委員,華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中
信證券公司董事、襄理、副總經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務副總裁,中信信託董事,信誠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碩士。現任萬信投資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總裁兼執行長。曾在多家北美領先的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位。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現任春華資本集團主席,兼任百勝中國控股有限公司
非執行董事長,香港聯交所與瑞銀集團等上市公司董事等。曾任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高級經濟
學家,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首席經濟學家,高盛集團大中華區主席、合伙人、董事總經理等。
楊冰先生:董事,碩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資產管理業務行
政負責人。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員、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資產管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天竺空港工業區A區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8層
設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聯繫人:邱曦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
傳真:010-63136700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23800萬元,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持股單位持股佔總股本比例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鵬科技諮詢有限公司10%
合計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楊明輝先生:董事長、黨委書記,碩士,高級經濟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黨委
副書記、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委員會委員,華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曾任中
信證券公司董事、襄理、副總經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務副總裁,中信信託董事,信誠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碩士。現任萬信投資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總裁兼執行長。曾在多家北美領先的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位。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現任春華資本集團主席,兼任百勝中國控股有限公司
非執行董事長,香港聯交所與瑞銀集團等上市公司董事等。曾任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高級經濟
學家,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首席經濟學家,高盛集團大中華區主席、合伙人、董事總經理等。
楊冰先生:董事,碩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資產管理業務行
政負責人。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員、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資產管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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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業務投資主管等。
李勇進先生:董事,碩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中信證券財富
管理委員會主任。兼任中信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金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曾任中國農業銀行大連市分行國際業務部科員,申銀萬國證券大連營業部部門經理,中信證
券大連營業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中信證券經紀業務管理部高級副總裁、總監,
中信證券(浙江)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中信證券浙江分公司總經理,中信證券經紀業務發
展與管理委員會主任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總經理,碩士。兼任證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華夏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營銷總監、市場總監、基金營銷部總經
理,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等。
張平先生:獨立董事,博士。現任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兼任民生通惠資產管
理公司及香港中航工業國際獨立董事。曾任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宏觀研究室副主任、經濟
增長室主任、所長助理、副所長,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等。
張宏久先生:獨立董事,碩士。現任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兼任中信信託
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全國律師協會金融專業委員會顧問,全國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及民
事法律委員會主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
裁員等。
支曉強先生:獨立董事,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繼續教育處處長、商學院財務與金融
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全國會計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兼副秘書長、中國
會計學會財務成本分會副會長、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諮詢委員會諮詢專家、中國會計學會內
部控制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獨立董事委員會委員、北農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等。
楊一夫先生:監事長,碩士。現任鮑爾太平有限公司總裁,負責總部加拿大鮑爾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在中國的投資活動,兼任三川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董事、中國
投資協會常務理事。曾任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組織成員)駐中國的首席代表,華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楊維華先生:監事,碩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行政負責人、公司副
首席風險官。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B角(主持工作)、總監等。
史本良先生:監事,碩士,註冊會計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聯席負
責人、公司副財務總監。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B角、總監等。
11
理業務投資主管等。
李勇進先生:董事,碩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中信證券財富
管理委員會主任。兼任中信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金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曾任中國農業銀行大連市分行國際業務部科員,申銀萬國證券大連營業部部門經理,中信證
券大連營業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中信證券經紀業務管理部高級副總裁、總監,
中信證券(浙江)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中信證券浙江分公司總經理,中信證券經紀業務發
展與管理委員會主任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總經理,碩士。兼任證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華夏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營銷總監、市場總監、基金營銷部總經
理,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等。
張平先生:獨立董事,博士。現任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兼任民生通惠資產管
理公司及香港中航工業國際獨立董事。曾任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宏觀研究室副主任、經濟
增長室主任、所長助理、副所長,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等。
張宏久先生:獨立董事,碩士。現任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兼任中信信託
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全國律師協會金融專業委員會顧問,全國僑聯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及民
事法律委員會主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
裁員等。
支曉強先生:獨立董事,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繼續教育處處長、商學院財務與金融
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全國會計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兼副秘書長、中國
會計學會財務成本分會副會長、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諮詢委員會諮詢專家、中國會計學會內
部控制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獨立董事委員會委員、北農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等。
楊一夫先生:監事長,碩士。現任鮑爾太平有限公司總裁,負責總部加拿大鮑爾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在中國的投資活動,兼任三川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董事、中國
投資協會常務理事。曾任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組織成員)駐中國的首席代表,華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楊維華先生:監事,碩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行政負責人、公司副
首席風險官。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風險管理部B角(主持工作)、總監等。
史本良先生:監事,碩士,註冊會計師。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聯席負
責人、公司副財務總監。曾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B角、總監等。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2
寧晨新先生:監事,博士,高級編輯。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辦公室總監、董事會
秘書(兼)。曾任中國證券報社記者、編輯、辦公室主任、副總編輯,中國政法大學講師等。
陳倩女士:監事,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執行總經理、行政負責人。
曾任中國投資銀行業務經理,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高級業務經理,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市場推广部副總經理等。
朱威先生:監事,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作部執行總經理、行政負責
人。曾任基金運作部B角等。
張霄嶺先生:副總經理,博士。現兼任華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執行長、中國石
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特聘教授。曾任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華
盛頓總部)經濟學家、摩根史坦利(紐約總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風險主管、中國銀監會
銀行監管三部副主任等。
劉義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曾任中國人民銀行
總行計劃資金司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信息電腦部信息綜合處副處
長(主持工作),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黨辦主任、養老金業務總監,華夏資本管理
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等。
陽琨先生:副總經理、投資總監,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曾任中
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財務部部門經理,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部門經理,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資部副總經理等。
李彬女士:督察長,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合規部行政負責人。
曾任職於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監察稽核部總經理助理,法律監察部副總經理、聯席負責人等。
2、本基金基金經理
李湘傑先生,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碩士。曾任臺灣ING投信基金經理、臺灣元大投信基金
經理、華潤元大基金投資管理部總經理、華潤元大安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8日期間)、華潤元大醫療保健量化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9月23日期間)等。2015年9月加入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現任國際投資部董事總經理,華夏全球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6年5月25日
起任職)、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6年11月11日
起任職)、華夏全球科技先鋒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經理(2018年4月17日起任
職)、華夏優勢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8月7日起任職)。
12
寧晨新先生:監事,博士,高級編輯。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辦公室總監、董事會
秘書(兼)。曾任中國證券報社記者、編輯、辦公室主任、副總編輯,中國政法大學講師等。
陳倩女士:監事,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執行總經理、行政負責人。
曾任中國投資銀行業務經理,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高級業務經理,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市場推广部副總經理等。
朱威先生:監事,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作部執行總經理、行政負責
人。曾任基金運作部B角等。
張霄嶺先生:副總經理,博士。現兼任華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執行長、中國石
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特聘教授。曾任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華
盛頓總部)經濟學家、摩根史坦利(紐約總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風險主管、中國銀監會
銀行監管三部副主任等。
劉義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曾任中國人民銀行
總行計劃資金司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信息電腦部信息綜合處副處
長(主持工作),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黨辦主任、養老金業務總監,華夏資本管理
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等。
陽琨先生:副總經理、投資總監,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曾任中
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財務部部門經理,寶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部門經理,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資部副總經理等。
李彬女士:督察長,碩士。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合規部行政負責人。
曾任職於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曾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監察稽核部總經理助理,法律監察部副總經理、聯席負責人等。
2、本基金基金經理
李湘傑先生,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碩士。曾任臺灣ING投信基金經理、臺灣元大投信基金
經理、華潤元大基金投資管理部總經理、華潤元大安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8日期間)、華潤元大醫療保健量化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9月23日期間)等。2015年9月加入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現任國際投資部董事總經理,華夏全球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6年5月25日
起任職)、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6年11月11日
起任職)、華夏全球科技先鋒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經理(2018年4月17日起任
職)、華夏優勢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8月7日起任職)。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3
黃芳女士,香港中文大學財務學專業碩士。曾任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員等。
2011年11月加入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國際投資部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等,現任國
際投資部總監,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8年1月
17日起任職)、華夏大中華企業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經理(2018
年7月30日起任職)。
3、本公司國際投資決策委員會
主任:李湘傑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基金經理。
成員:陽琨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孫彬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董事總經理,投資經理。
潘中寧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基金經理。
鄭鵬先生,基金經理,總監。
魏曉鵬女士,華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資總監,董事總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
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13
黃芳女士,香港中文大學財務學專業碩士。曾任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員等。
2011年11月加入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國際投資部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等,現任國
際投資部總監,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8年1月
17日起任職)、華夏大中華企業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經理(2018
年7月30日起任職)。
3、本公司國際投資決策委員會
主任:李湘傑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基金經理。
成員:陽琨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孫彬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董事總經理,投資經理。
潘中寧先生,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基金經理。
鄭鵬先生,基金經理,總監。
魏曉鵬女士,華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資總監,董事總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
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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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
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
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
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
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
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相
應調整投資禁止行為的規定,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
當利益。
14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
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
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
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
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
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相
應調整投資禁止行為的規定,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
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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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據全面性原則、有效性原則、獨立性原則、相互制約原則、防火牆原則和
成本收益原則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該內部控制體系由一系列業務管理制度
及相應的業務處理、控制程序組成,具體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
內部監控等要素。公司已經通過了ISAE3402(《鑑證業務國際準則第3402號》)認證,獲得
無保留意見的控制設計合理性及運行有效性的報告。
1、控制環境
良好的控制環境包括科學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監督管理、合理的組織結構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獨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獨立董事3名。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等專門
委員會。公司管理層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
(2)公司各部門之間有明確的授權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對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組織結構。
(3)公司堅持穩健經營和規範運作,重視員工的合規守法意識和職業道德的培養,並
進行持續教育。
2、風險評估
公司各層面和各業務部門在確定各自的目標後,對影響目標實現的風險因素進行分析。
對於不可控風險,風險評估的目的是決定是否承擔該風險或減少相關業務;對於可控風險,
風險評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過制度安排來控制風險程度。風險評估還包括各業務部門對日
常工作中新出現的風險進行再評估並完善相應的制度,以及新業務設計過程中評估相關風險
並制定風險控制制度。
3、控制活動
公司對投資、會計、技術系統和人力資源等主要業務制定了嚴格的控制制度。在業務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業務操作流程的科學、合理和標準化,並要求完整的記錄、保存和嚴格的
檢查、覆核;在崗位責任制度上,內部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不相容的職務、崗位分離
設置,相互檢查、相互制約。
(1)投資控制制度
15(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據全面性原則、有效性原則、獨立性原則、相互制約原則、防火牆原則和
成本收益原則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該內部控制體系由一系列業務管理制度
及相應的業務處理、控制程序組成,具體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
內部監控等要素。公司已經通過了ISAE3402(《鑑證業務國際準則第3402號》)認證,獲得
無保留意見的控制設計合理性及運行有效性的報告。
1、控制環境
良好的控制環境包括科學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監督管理、合理的組織結構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獨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獨立董事3名。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等專門
委員會。公司管理層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
(2)公司各部門之間有明確的授權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對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組織結構。
(3)公司堅持穩健經營和規範運作,重視員工的合規守法意識和職業道德的培養,並
進行持續教育。
2、風險評估
公司各層面和各業務部門在確定各自的目標後,對影響目標實現的風險因素進行分析。
對於不可控風險,風險評估的目的是決定是否承擔該風險或減少相關業務;對於可控風險,
風險評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過制度安排來控制風險程度。風險評估還包括各業務部門對日
常工作中新出現的風險進行再評估並完善相應的制度,以及新業務設計過程中評估相關風險
並制定風險控制制度。
3、控制活動
公司對投資、會計、技術系統和人力資源等主要業務制定了嚴格的控制制度。在業務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業務操作流程的科學、合理和標準化,並要求完整的記錄、保存和嚴格的
檢查、覆核;在崗位責任制度上,內部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不相容的職務、崗位分離
設置,相互檢查、相互制約。
(1)投資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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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負責資產配置和重大投資決策等;基金
經理小組負責在投資決策委員會資產配置基礎上進行組合構建,基金經理領導基金經理小組
在基金合同和投資決策權限範圍內進行日常投資運作;交易管理部負責所有交易的集中執行。
①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資管理決策職能和交易執行職能嚴格隔離,實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投資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執行機會。
②投資授權控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防止越權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負
責制定投資原則並審定資產配置比例;基金經理小組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範圍內,負責
確定與實施投資策略、建立和調整投資組合併下達投資指令,對於超過投資權限的操作需要
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據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授權的小組成員的指令負責交易
執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規或公司規定設置各類資產投資比例的預警線,交易系統在投
資比例達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數值時自動預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基金禁止投資受限制的證券並禁止從
事受限制的行為。交易系統通過預先的設定,對上述禁止進行自動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監控和反饋。交易管理部對投資行為進行一線監控;風險管理部進行事中的監
控;監察稽核部門進行事後的監控。在監控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反饋並督促調整。
(2)會計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會計的工作制度及相應的操作和控制規程,確保會計業務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約原則,建立了基金會計業務的覆核制度以及與託管人相關業務的相互核
查監督制度。
③為了防範基金會計在資金頭寸管理上出現透支風險,制定了資金頭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3)技術系統控制制度
為保證技術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公司對硬體設備的安全運行、數據傳輸與網絡安全
管理、軟硬體的維護、數據的備份、信息技術人員操作管理、危機處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學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訓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確保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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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負責資產配置和重大投資決策等;基金
經理小組負責在投資決策委員會資產配置基礎上進行組合構建,基金經理領導基金經理小組
在基金合同和投資決策權限範圍內進行日常投資運作;交易管理部負責所有交易的集中執行。
①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資管理決策職能和交易執行職能嚴格隔離,實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投資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執行機會。
②投資授權控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防止越權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負
責制定投資原則並審定資產配置比例;基金經理小組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範圍內,負責
確定與實施投資策略、建立和調整投資組合併下達投資指令,對於超過投資權限的操作需要
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據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授權的小組成員的指令負責交易
執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規或公司規定設置各類資產投資比例的預警線,交易系統在投
資比例達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數值時自動預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基金禁止投資受限制的證券並禁止從
事受限制的行為。交易系統通過預先的設定,對上述禁止進行自動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監控和反饋。交易管理部對投資行為進行一線監控;風險管理部進行事中的監
控;監察稽核部門進行事後的監控。在監控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反饋並督促調整。
(2)會計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會計的工作制度及相應的操作和控制規程,確保會計業務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約原則,建立了基金會計業務的覆核制度以及與託管人相關業務的相互核
查監督制度。
③為了防範基金會計在資金頭寸管理上出現透支風險,制定了資金頭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3)技術系統控制制度
為保證技術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公司對硬體設備的安全運行、數據傳輸與網絡安全
管理、軟硬體的維護、數據的備份、信息技術人員操作管理、危機處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學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訓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確保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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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監察制度
公司設立了監察部門,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和監察工作。監察制度包括違規行為的調
查程序和處理制度,以及對員工行為的監察。
(6)反洗錢制度
公司設立了反洗錢工作小組作為反洗錢工作的專門機構,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反洗錢和
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設立了反洗錢崗位,配備反洗錢負責人員。除建立健全
反洗錢組織體系外,公司還制定了《反洗錢工作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業務操作規程,確保
依法切實履行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
4、信息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信息及時送交適當的
人員進行處理。目前公司業務均已做到了辦公自動化,不同的人員根據其業務性質及層
級具有不同的權限。
5、內部監控
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稽核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
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6、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17(5)監察制度
公司設立了監察部門,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和監察工作。監察制度包括違規行為的調
查程序和處理制度,以及對員工行為的監察。
(6)反洗錢制度
公司設立了反洗錢工作小組作為反洗錢工作的專門機構,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反洗錢和
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設立了反洗錢崗位,配備反洗錢負責人員。除建立健全
反洗錢組織體系外,公司還制定了《反洗錢工作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業務操作規程,確保
依法切實履行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
4、信息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信息及時送交適當的
人員進行處理。目前公司業務均已做到了辦公自動化,不同的人員根據其業務性質及層
級具有不同的權限。
5、內部監控
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稽核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
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6、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8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2004年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繫人:田青
聯繫電話:010-67595096
中國建設銀行成立於1954年10月,是一家國內領先、國際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
總部設在北京。本行於2005年10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939),於2007年9月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1939)。
2018年末,集團資產規模23.22萬億元,較上年增長4.96%。2018年度,集團實現淨利潤
2,556.26億元,較上年增長4.93%;平均資產回報率和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分別為1.13%和
14.04%;不良貸款率1.46%,保持穩中有降;資本充足率17.19%,保持領先同業。
2018年,本集團先後榮獲新加坡《亞洲銀行家》「2018年中國最佳大型零售銀行獎」、「2018
年中國全面風險管理成就獎」;美國《環球金融》「全球貿易金融最具創新力銀行」、《銀行家》
「2018最佳金融創新獎」、《金融時報》「2018年金龍獎—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務銀行」等多
項重要獎項。本集團同時獲得英國《銀行家》、香港《亞洲貨幣》雜誌「2018年中國最佳銀
行」稱號,並在中國銀行業協會2018年「陀螺」評價中排名全國性商業銀行第一。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資產託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與合規管理處、基金市場處、證券保險
資產市場處、理財信託股權市場處、養老金託管處、全球託管處、新興業務處、運營管理處、
託管應用系統支持處、跨境託管運營處、合規監督處等11個職能處室,在安徽合肥設有託管
運營中心,在上海設有託管運營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員工300餘人。自2007年起,託管部
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託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計,並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
段。
2、主要人員情況
蔡亞蓉,資產託管業務部總經理,曾先後在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資金計劃部、信貸經營部、
公司業務部以及中國建設銀行重組改制辦公室任職,並在總行公司業務部擔任領導職務。長
期從事公司業務,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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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2004年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繫人:田青
聯繫電話:010-67595096
中國建設銀行成立於1954年10月,是一家國內領先、國際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
總部設在北京。本行於2005年10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939),於2007年9月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1939)。
2018年末,集團資產規模23.22萬億元,較上年增長4.96%。2018年度,集團實現淨利潤
2,556.26億元,較上年增長4.93%;平均資產回報率和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分別為1.13%和
14.04%;不良貸款率1.46%,保持穩中有降;資本充足率17.19%,保持領先同業。
2018年,本集團先後榮獲新加坡《亞洲銀行家》「2018年中國最佳大型零售銀行獎」、「2018
年中國全面風險管理成就獎」;美國《環球金融》「全球貿易金融最具創新力銀行」、《銀行家》
「2018最佳金融創新獎」、《金融時報》「2018年金龍獎—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務銀行」等多
項重要獎項。本集團同時獲得英國《銀行家》、香港《亞洲貨幣》雜誌「2018年中國最佳銀
行」稱號,並在中國銀行業協會2018年「陀螺」評價中排名全國性商業銀行第一。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資產託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與合規管理處、基金市場處、證券保險
資產市場處、理財信託股權市場處、養老金託管處、全球託管處、新興業務處、運營管理處、
託管應用系統支持處、跨境託管運營處、合規監督處等11個職能處室,在安徽合肥設有託管
運營中心,在上海設有託管運營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員工300餘人。自2007年起,託管部
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託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計,並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
段。
2、主要人員情況
蔡亞蓉,資產託管業務部總經理,曾先後在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資金計劃部、信貸經營部、
公司業務部以及中國建設銀行重組改制辦公室任職,並在總行公司業務部擔任領導職務。長
期從事公司業務,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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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毅,資產託管業務部資深經理(專業技術一級),曾就職於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
國際部、營業部並擔任副行長,長期從事信貸業務和集團客戶業務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
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黃秀蓮,資產託管業務部資深經理(專業技術一級),曾就職於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會計
部,長期從事託管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鄭紹平,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投資部、委託代理部、
戰略客戶部,長期從事客戶服務、信貸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
驗。
原玎,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國際業務部,長期從事海
外機構及海外業務管理、境內外匯業務管理、國外金融機構客戶營銷拓展等工作,具有豐富
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3、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一直秉持「以客戶
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託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
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託人提供高質量的託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
建設銀行託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託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
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帳戶、(R)QFII、(R)QDII、企業年金、存託業務等產品在內
的託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託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
中國建設銀行已託管924隻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建設銀行專業高效的託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
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建設銀行先後9次獲得《全球託管人》「中國最佳託管銀行」、
4次獲得《財資》「中國最佳次託管銀行」、連續5年獲得中債登「優秀資產託管機構」等獎項,
並在2016年被《環球金融》評為中國市場唯一一家「最佳託管銀行」、在2017年榮獲《亞洲
銀行家》「最佳託管系統實施獎」。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
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
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19
龔毅,資產託管業務部資深經理(專業技術一級),曾就職於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
國際部、營業部並擔任副行長,長期從事信貸業務和集團客戶業務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
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黃秀蓮,資產託管業務部資深經理(專業技術一級),曾就職於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會計
部,長期從事託管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鄭紹平,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投資部、委託代理部、
戰略客戶部,長期從事客戶服務、信貸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
驗。
原玎,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國際業務部,長期從事海
外機構及海外業務管理、境內外匯業務管理、國外金融機構客戶營銷拓展等工作,具有豐富
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3、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一直秉持「以客戶
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託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
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託人提供高質量的託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
建設銀行託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託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
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帳戶、(R)QFII、(R)QDII、企業年金、存託業務等產品在內
的託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託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
中國建設銀行已託管924隻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建設銀行專業高效的託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
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建設銀行先後9次獲得《全球託管人》「中國最佳託管銀行」、
4次獲得《財資》「中國最佳次託管銀行」、連續5年獲得中債登「優秀資產託管機構」等獎項,
並在2016年被《環球金融》評為中國市場唯一一家「最佳託管銀行」、在2017年榮獲《亞洲
銀行家》「最佳託管系統實施獎」。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
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
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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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國建設銀行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託管
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資產託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規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
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託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
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
務管理嚴格實行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
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
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
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自
行開發的「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
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
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等情
況進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
實,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
解釋或舉證,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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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銀行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託管
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資產託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規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
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託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
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
務管理嚴格實行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
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
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
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自
行開發的「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
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
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等情
況進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
實,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
解釋或舉證,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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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天竺空港工業區A區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8層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
傳真:010-63136700
聯繫人:張德根
21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天竺空港工業區A區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8層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
傳真:010-63136700
聯繫人:張德根
網址:www.ChinaAMC.com
2、場外代銷機構
(1)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客戶服務電話:95588
傳真:010-66107914
聯繫人:王佺
網址:www.icbc.com.cn(2)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電話:010-66596688
傳真:010-66593777
聯繫人:客戶服務中心
網址:www.boc.cn
客戶服務電話:95566(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客戶服務電話: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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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10-66275654
聯繫人:王嘉朔
網址:www.ccb.com(4)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C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李慶萍
電話:010-65556689
傳真:010-65550827
聯繫人:方爽
網址:bank.eciti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58(5)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東路154號
辦公地址:福州市湖東路154號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電話:0591-87839338
傳真:0591-87841932
聯繫人:梁曦
網址:www.cib.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61(6)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13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法定代表人:劉安東
客戶服務電話:95580
傳真:010-68858117
聯繫人:陳春林
網址:www.psbc.com(7)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傳真:010-66275654
聯繫人:王嘉朔
網址:www.ccb.com(4)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C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李慶萍
電話:010-65556689
傳真:010-65550827
聯繫人:方爽
網址:bank.eciti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58(5)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東路154號
辦公地址:福州市湖東路154號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電話:0591-87839338
傳真:0591-87841932
聯繫人:梁曦
網址:www.cib.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61(6)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13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法定代表人:劉安東
客戶服務電話:95580
傳真:010-68858117
聯繫人:陳春林
網址:www.psbc.com(7)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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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廣東省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
法定代表人:孫建一
電話:0755-82088888
傳真:0755-25841098
聯繫人:張莉
網址:bank.pingan.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11-3(8)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慶春路46號杭州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杭州市慶春路46號杭州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吳太普
電話:0571-85108195
傳真:0571-85106576
聯繫人:陳振峰
網址:www.hzbank.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508(9)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55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號
法定代表人:黃志偉
電話:025-58588167
傳真:025-58588164
聯繫人:田春慧
網址:www.jsbchina.cn
客戶服務電話:95319(10)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28號
辦公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28號
法定代表人:喬志強
23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
法定代表人:孫建一
電話:0755-82088888
傳真:0755-25841098
聯繫人:張莉
網址:bank.pingan.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11-3(8)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慶春路46號杭州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杭州市慶春路46號杭州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吳太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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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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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黃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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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5-5858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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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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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喬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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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311-88627522
傳真:0311-88627027
聯繫人: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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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400-612-9999(11)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號
法定代表人:陸向陽
電話:0519-80585939
傳真:0519-89995170
聯繫人:蔣嬌
網址:www.jnbank.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519-96005(12)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19號富凱大廈B座701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新街口外大街28號C座5層
法定代表人:林義相
電話:010-66045529
傳真:010-66045518
聯繫人:尹伶
網址:www.tx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010-66045678(13)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民田路178號華融大廈27層2704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28號富卓大廈16層
法定代表人:洪弘
電話:010-83363101
傳真:010-83363072
聯繫人:文雯
24
電話:0311-88627522
傳真:0311-88627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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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民田路178號華融大廈27層2704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28號富卓大廈16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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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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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http://8.jrj.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166-1188(14)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區經濟開發區古檀大道47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2號綠地紫峰大廈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吳言林
電話:025-66046166轉837
聯繫人:孫平
網址:www.huilinbd.com
客戶服務電話:025-66046166(15)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層01、02、03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層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電話:021-50810687
傳真:021-58300279
聯繫人:李娟
網址:www.wacaijijin.com
客戶服務電話:021-50810673(16)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360弄9號3724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昆明路508號北美廣場B座12樓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電話:021-38509680
傳真:021-38509777
聯繫人:張裕
網址:www.noah-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5399(17)深圳眾祿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80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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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2號綠地紫峰大廈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吳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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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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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層01、02、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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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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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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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電話:0755-33227950
傳真:0755-33227951
聯繫人:童彩平
網址:www.zlfund.cn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8-887(18)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3C座7樓
法定代表人:其實
電話:021-54509998-7019
傳真:021-64385308
聯繫人:潘世友
網址:www.1234567.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181-8188(19)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685弄37號4號樓449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118號鄂爾多斯國際大廈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電話:021-20613635
傳真:021-68596916
聯繫人:胡鍇雋
網址:www.ehowbuy.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665(20)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號1棟20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1號環球金融中心西塔14層
法定代表人:陳柏青
電話:18205712248
26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電話:0755-33227950
傳真:0755-33227951
聯繫人:童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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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4006-788-887(18)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3C座7樓
法定代表人:其實
電話:021-54509998-7019
傳真:021-64385308
聯繫人:潘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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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400-181-8188(19)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685弄37號4號樓449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118號鄂爾多斯國際大廈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電話:021-20613635
傳真:021-68596916
聯繫人:胡鍇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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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665(20)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號1棟20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1號環球金融中心西塔14層
法定代表人:陳柏青
電話:18205712248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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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韓愛彬
網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戶服務電話:95188(21)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555號裕景國際B座16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電話:021-20691832
傳真:021-20691861
聯繫人:黃輝
網址:www.erich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2899(22)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903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街18號同花順大樓4層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電話:0571-88911818-8653
傳真:0571-86800423
聯繫人:吳強
網址:www.5i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77-3772(23)北京展恒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鎮安富街6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華嚴北裡2號民建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閆振傑
電話:010-62020088-6006
傳真:010-62020355
聯繫人:翟飛飛
網址:www.my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6661
27
聯繫人:韓愛彬
網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戶服務電話:95188(21)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555號裕景國際B座16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電話:021-20691832
傳真:021-20691861
聯繫人:黃輝
網址:www.erich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2899(22)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903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街18號同花順大樓4層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電話:0571-88911818-8653
傳真:0571-86800423
聯繫人:吳強
網址:www.5i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77-3772(23)北京展恒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鎮安富街6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華嚴北裡2號民建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閆振傑
電話:010-62020088-6006
傳真:010-62020355
聯繫人:翟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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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4)上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1098號53樓
法定代表人:沈繼偉
電話:021-50583533
傳真:021-61101630
聯繫人:曹怡晨
網址: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733(25)浙江金觀誠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區登雲路45號(錦昌大廈)1幢10樓1001室
辦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區登雲路45號錦昌大廈一樓金觀誠財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雲
電話:0571-88337717
傳真:0571-88337666
聯繫人:孫成巖
網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068-0058(26)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樓二期53層5312-15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6層
法定代表人:趙學軍
電話:010-85097570
傳真:010-85097308
聯繫人:餘永鍵
網址:www.harvestw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021-8850(27)北京創金啟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2號院6號樓7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2號院6號樓712室
28(24)上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1098號53樓
法定代表人:沈繼偉
電話:021-50583533
傳真:021-61101630
聯繫人:曹怡晨
網址: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733(25)浙江金觀誠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區登雲路45號(錦昌大廈)1幢10樓1001室
辦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區登雲路45號錦昌大廈一樓金觀誠財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雲
電話:0571-88337717
傳真:0571-88337666
聯繫人:孫成巖
網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068-0058(26)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樓二期53層5312-15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6層
法定代表人:趙學軍
電話:010-85097570
傳真:010-85097308
聯繫人:餘永鍵
網址:www.harvestw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021-8850(27)北京創金啟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2號院6號樓7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2號院6號樓712室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梁蓉
電話:010-66154828-809
傳真:010-88067526
聯繫人:馬浩
網址:www.5irich.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262-818(28)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9號樓15層1809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SOHO現代城C座18層1809
法定代表人:沈偉樺
電話:010-52855713
傳真:010-85894285
聯繫人:程剛
網址:www.yixin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09-9200(29)通華財富(上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同豐路667弄107號20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799號陸家嘴世紀金融廣場9樓
法定代表人:馬剛
電話:021-60818757、13916871276
傳真:021-60818280
聯繫人:周晶
網址:www.tonghua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101-9301(30)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10號五層512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20號樂成中心A座23層
法定代表人:梁越
電話:13501068175
傳真:010-56810630
29
法定代表人:梁蓉
電話:010-66154828-809
傳真:010-88067526
聯繫人:馬浩
網址:www.5irich.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262-818(28)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9號樓15層1809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SOHO現代城C座18層1809
法定代表人:沈偉樺
電話:010-52855713
傳真:010-85894285
聯繫人:程剛
網址:www.yixin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09-9200(29)通華財富(上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同豐路667弄107號20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799號陸家嘴世紀金融廣場9樓
法定代表人:馬剛
電話:021-60818757、13916871276
傳真:021-60818280
聯繫人:周晶
網址:www.tonghua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101-9301(30)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10號五層512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20號樂成中心A座23層
法定代表人:梁越
電話:13501068175
傳真:010-56810630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30
聯繫人:馬鵬程
網址:www.chtwm.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98-0618(31)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大街11號11層1108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大街11號11層1108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電話:010-56282140
傳真:010-62680827
聯繫人:丁向坤
網址:www.hcjijin.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19-9059(32)北京晟視天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懷柔區九渡河鎮黃坎村735號03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甲6號萬通中心D座21層
法定代表人:蔣煜
電話:010-58170806
傳真:010-58170910
聯繫人:蔣煜
網址:www.shengshiview.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10-58170761(33)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丹稜街6號1幢9層1008-1012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丹稜街6號1幢9層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趙榮春
電話:010-57418829
傳真:010-57569671
聯繫人:魏爭
網址:www.niuji.net
客戶服務電話:400-893-6885
30
聯繫人:馬鵬程
網址:www.chtwm.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98-0618(31)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大街11號11層1108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大街11號11層1108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電話:010-56282140
傳真:010-62680827
聯繫人:丁向坤
網址:www.hcjijin.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19-9059(32)北京晟視天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懷柔區九渡河鎮黃坎村735號03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甲6號萬通中心D座21層
法定代表人:蔣煜
電話:010-58170806
傳真:010-58170910
聯繫人:蔣煜
網址:www.shengshiview.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10-58170761(33)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丹稜街6號1幢9層1008-1012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丹稜街6號1幢9層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趙榮春
電話:010-57418829
傳真:010-57569671
聯繫人:魏爭
網址:www.niuji.net
客戶服務電話:400-893-6885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31(34)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8號4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8號4樓
法定代表人:惠曉川
電話:021-80134149
傳真:021-80133413
聯繫人:秦瓊
網址:www.fundhaiyin.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08-1016(35)上海大智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102單元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102單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電話:18918353003
傳真:021-20219923
聯繫人:宋楠
網址:https://www.wg.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21-20292031(36)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33號11樓B座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1500號萬得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電話:021-50712782
傳真:021-50710161
聯繫人:徐亞丹
網址:www.520fund.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0203(37)鳳凰金信(銀川)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閱海灣中央商務區萬壽路142號14層1402(750000)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紫月路18號院朝來高科技產業園18號樓(100000)
31(34)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8號4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8號4樓
法定代表人:惠曉川
電話:021-80134149
傳真:021-80133413
聯繫人:秦瓊
網址:www.fundhaiyin.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08-1016(35)上海大智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102單元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102單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電話:18918353003
傳真:021-20219923
聯繫人:宋楠
網址:https://www.wg.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21-20292031(36)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33號11樓B座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1500號萬得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電話:021-50712782
傳真:021-50710161
聯繫人:徐亞丹
網址:www.520fund.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0203(37)鳳凰金信(銀川)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閱海灣中央商務區萬壽路142號14層1402(750000)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紫月路18號院朝來高科技產業園18號樓(100000)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32
法定代表人:程剛
電話:010-58160168
傳真:010-58160173
聯繫人:張旭
網址:www.fengf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10-5919(38)上海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277號3層31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518號8座3層
法定代表人:燕斌
電話:15201924977
傳真:021-52975270
聯繫人:蘭敏
網址:www.66zichan.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166-6788(39)上海匯付金融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號金外灘國際廣場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號凱科國際大廈7樓
法定代表人:馮修敏
電話:021-33323999
傳真:021-33323837
聯繫人:陳雲卉
網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3999(40)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1800號2號樓6153室(上海泰和經濟發展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電話:021-35385521*210
傳真:021-55085991
32
法定代表人:程剛
電話:010-58160168
傳真:010-58160173
聯繫人:張旭
網址:www.fengf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10-5919(38)上海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277號3層31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518號8座3層
法定代表人:燕斌
電話:15201924977
傳真:021-52975270
聯繫人:蘭敏
網址:www.66zichan.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166-6788(39)上海匯付金融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號金外灘國際廣場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號凱科國際大廈7樓
法定代表人:馮修敏
電話:021-33323999
傳真:021-33323837
聯繫人:陳雲卉
網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3999(40)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1800號2號樓6153室(上海泰和經濟發展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電話:021-35385521*210
傳真:021-55085991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33
聯繫人:藍傑
網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5369(41)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2號裙房2層222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2號裙房2層222單元
法定代表人:鄭毓棟
電話:010-65951887
傳真:010-65951887
聯繫人:姜穎
網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18-0707(42)深圳富濟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恆集團二期418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恆集團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劉鵬宇
電話:18938644421
傳真:0755-83999926
聯繫人:馬力佳
網址:www.jinqianwo.cn
客戶服務電話:0755-83999907(43)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
法定代表人:郭堅
電話:021-20665952
傳真:021-22066653
聯繫人:寧博宇
網址:www.lufunds.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9031
33
聯繫人:藍傑
網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5369(41)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2號裙房2層222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2號裙房2層222單元
法定代表人:鄭毓棟
電話:010-65951887
傳真:010-65951887
聯繫人:姜穎
網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18-0707(42)深圳富濟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恆集團二期418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恆集團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劉鵬宇
電話:18938644421
傳真:0755-83999926
聯繫人:馬力佳
網址:www.jinqianwo.cn
客戶服務電話:0755-83999907(43)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
法定代表人:郭堅
電話:021-20665952
傳真:021-22066653
聯繫人:寧博宇
網址:www.lufunds.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9031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34(44)大泰金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22號南京奧體中心現代五項館210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峨山路505號東方純一大廈15樓
法定代表人:袁顧明
電話:13671788303
傳真:021-20324199
聯繫人:劉璐
網址:www.dtfunds.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928-2266(45)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電話:020-89629021
傳真:020-89629011
聯繫人:吳煜浩
網址:www.yingmi.cn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46)奕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廣場A座17樓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電話:0755-89460507
傳真:0755-21674453
聯繫人:葉健
網址:www.ifastps.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684-0500(47)中證金牛(北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1號2號樓2-4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門外大街甲一號新華社第三工作區A座5層
34(44)大泰金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22號南京奧體中心現代五項館210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峨山路505號東方純一大廈15樓
法定代表人:袁顧明
電話:13671788303
傳真:021-20324199
聯繫人:劉璐
網址:www.dtfunds.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928-2266(45)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電話:020-89629021
傳真:020-89629011
聯繫人:吳煜浩
網址:www.yingmi.cn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46)奕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廣場A座17樓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電話:0755-89460507
傳真:0755-21674453
聯繫人:葉健
網址:www.ifastps.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684-0500(47)中證金牛(北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1號2號樓2-4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門外大街甲一號新華社第三工作區A座5層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35
法定代表人:錢昊旻
電話:010-59336519
傳真:010-59336500
聯繫人:孫雯
網址:www.jnlc.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909-998(48)北京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顯龍山路19號1幢4層1座401
辦公地址:北京市大興區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十八號院京東集團總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電話:010-89188692
傳真:010-89180000
聯繫人:黃立影
網址:http://fund.jd.com/
客戶服務電話:95118、400-098-8511
(49)中民財富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100號7層05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民生路1199弄證大五道口廣場1號樓27層
法定代表人:弭洪軍
電話:021-33357030
傳真:021-63353736
聯繫人:李娜
網址:www.cmiwm.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76-5716(50)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電話:010-61840688
傳真:010-61840699
35
法定代表人:錢昊旻
電話:010-59336519
傳真:010-59336500
聯繫人:孫雯
網址:www.jnlc.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909-998(48)北京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顯龍山路19號1幢4層1座401
辦公地址:北京市大興區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十八號院京東集團總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電話:010-89188692
傳真:010-89180000
聯繫人:黃立影
網址:http://fund.jd.com/
客戶服務電話:95118、400-098-8511
(49)中民財富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100號7層05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民生路1199弄證大五道口廣場1號樓27層
法定代表人:弭洪軍
電話:021-33357030
傳真:021-63353736
聯繫人:李娜
網址:www.cmiwm.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76-5716(50)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電話:010-61840688
傳真:010-6184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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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聯繫人:袁永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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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400-159-9288(51)天津萬家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貿區(中心商務區)迎賓大道1988號濱海浙商大廈公寓2-2413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28號太平洋保險大廈5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辭
電話:18511290872
傳真:010-59013828
聯繫人:邵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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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1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
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電話:010-60833754
傳真:0755-83217421
聯繫人:劉宏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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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53)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上海銀行大廈29樓
法定代表人:楊德紅
電話:021-38676161
傳真:021-38670161
聯繫人:芮敏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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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聯繫人:袁永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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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天津自貿區(中心商務區)迎賓大道1988號濱海浙商大廈公寓2-2413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28號太平洋保險大廈5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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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邵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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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010-59013842(52)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1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
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電話:010-6083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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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劉宏瑩
網址:www.citicsf.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53)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上海銀行大廈29樓
法定代表人:楊德紅
電話:021-3867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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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芮敏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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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客戶服務電話:95521
(54)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戶服務電話:95587
傳真:010-65182261
聯繫人:權唐
網址:www.csc108.com(55)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電話:0755-82130833
傳真:0755-82133952
聯繫人:李穎
網址:www.guosen.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36(56)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霍達
電話:0755-82943666
傳真:0755-82943636
聯繫人:黃健
網址:www.newone.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65(57)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天河區天河北路183-187號大都會廣場43樓(4301-4316房)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馬場路26號廣發證券大廈
37
客戶服務電話:95521
(54)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戶服務電話:95587
傳真:010-65182261
聯繫人:權唐
網址:www.csc108.com(55)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電話:0755-82130833
傳真:0755-82133952
聯繫人:李穎
網址:www.guosen.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36(56)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霍達
電話:0755-82943666
傳真:0755-82943636
聯繫人:黃健
網址:www.newone.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65(57)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天河區天河北路183-187號大都會廣場43樓(4301-4316房)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馬場路26號廣發證券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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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電話:020-87555888
傳真:020-87555417
聯繫人:黃嵐
網址:www.gf.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75或致電各地營業網點
(58)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電話:010-60838888
傳真:010-60836029
聯繫人:鄭慧
網址:www.cs.eciti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48(59)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電話:010-66568430
傳真:010-66568990
聯繫人:田薇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或95551(60)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689號10樓
法定代表人:王開國
電話:021-23219000
傳真:021-63410456
38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電話:020-87555888
傳真:020-87555417
聯繫人:黃嵐
網址:www.gf.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75或致電各地營業網點
(58)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電話:010-60838888
傳真:010-60836029
聯繫人:鄭慧
網址:www.cs.eciti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48(59)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電話:010-6656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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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田薇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或95551(60)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廣東路689號10樓
法定代表人:王開國
電話:021-23219000
傳真:021-6341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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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金芸、李笑鳴
網址:www.ht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53、400-888-8001(61)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電話:021-33389888
傳真:021-33388224
聯繫人:陳宇
網址:www.swhys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23、400-889-5523(62)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東路2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長柳路36號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電話:021-38565547
傳真:021-38565955
聯繫人:喬琳雪
網址:www.xy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62(63)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長江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澤柱
電話:027-65799999
傳真:027-85481900
聯繫人:李良
網址:www.95579.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79、400-888-8999
39
聯繫人:金芸、李笑鳴
網址:www.ht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53、400-888-8001(61)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電話:021-33389888
傳真:021-33388224
聯繫人:陳宇
網址:www.swhys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23、400-889-5523(62)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東路2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長柳路36號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電話:021-38565547
傳真:021-38565955
聯繫人:喬琳雪
網址:www.xy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62(63)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長江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澤柱
電話:027-65799999
傳真:027-85481900
聯繫人:李良
網址:www.95579.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79、400-888-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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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4)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連志
電話:0755-82558305
傳真:0755-82558355
聯繫人:陳劍虹
網址:www.essence.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17(65)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辦公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西南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廖慶軒
電話:023-67616310
傳真:023-63786212
聯繫人:周青
網址:www.sws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09-6096(66)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高德置地廣場F座18、19樓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高德置地廣場F座18、19樓
法定代表人:張建軍
電話:020-38286588
傳真:020-22373718-1013
聯繫人:王鑫
網址:www.wl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22(67)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8號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8號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層
40(64)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連志
電話:0755-82558305
傳真:0755-82558355
聯繫人:陳劍虹
網址:www.essence.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17(65)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辦公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西南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廖慶軒
電話:023-67616310
傳真:023-63786212
聯繫人:周青
網址:www.sws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09-6096(66)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高德置地廣場F座18、19樓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高德置地廣場F座18、19樓
法定代表人:張建軍
電話:020-38286588
傳真:020-22373718-1013
聯繫人:王鑫
網址:www.wl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22(67)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8號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8號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層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41
法定代表人:馮鶴年
電話:010-85127609
傳真:010-85127641
聯繫人:韓秀萍
網址:www.mszq.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76(68)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42號寫字樓101室
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濱水西道8號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電話:022-28451991
傳真:022-28451892
聯繫人:蔡霆
網址:www.ewww.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651-5988(69)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貿中心東塔樓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貿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侯巍
電話:0351-8686703
傳真:0351-8686619
聯繫人:張治國
網址:www.i618.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73(70)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辦公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28號龍翔廣場東座5層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電話:0531-89606165
傳真:0532-85022605
41
法定代表人:馮鶴年
電話:010-85127609
傳真:010-85127641
聯繫人:韓秀萍
網址:www.mszq.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76(68)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42號寫字樓101室
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濱水西道8號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電話:022-28451991
傳真:022-28451892
聯繫人:蔡霆
網址:www.ewww.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651-5988(69)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貿中心東塔樓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貿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侯巍
電話:0351-8686703
傳真:0351-8686619
聯繫人:張治國
網址:www.i618.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73(70)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辦公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28號龍翔廣場東座5層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電話:0531-89606165
傳真:0532-85022605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42
聯繫人:劉曉明
網址:http://sd.citics.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48(71)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蘇州工業園區翠園路181號
辦公地址: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5號
法定代表人:範力
電話:0512-65581136
傳真:0512-65588021
聯繫人:方曉丹
網址:www.dw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30(72)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電話:010-63081000
傳真:010-63080978
聯繫人:尹旭航
網址:www.cindas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21(73)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4、16、17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4、16、17層
法定代表人:黃耀華
電話:0755-83516089
傳真:0755-83515567
聯繫人:李春芳
網址:www.cgws.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6888、0755-33680000
42
聯繫人:劉曉明
網址:http://sd.citics.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48(71)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蘇州工業園區翠園路181號
辦公地址: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5號
法定代表人:範力
電話:0512-65581136
傳真:0512-65588021
聯繫人:方曉丹
網址:www.dw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30(72)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電話:010-63081000
傳真:010-63080978
聯繫人:尹旭航
網址:www.cindas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21(73)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4、16、17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4、16、17層
法定代表人:黃耀華
電話:0755-83516089
傳真:0755-83515567
聯繫人:李春芳
網址:www.cgws.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6888、0755-33680000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43(74)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薛峰
電話:021-22169081
傳真:021-22169134
聯繫人:劉晨
網址:www.ebscn.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25、400-888-8788(75)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法定代表人:邱三發
電話:020-88836999-5408
傳真:020-88836654
聯繫人:梁微
網址:www.gzs.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96(76)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江東中路389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江東中路389號
法定代表人:步國旬
電話:025-58519523
傳真:025-83369725
聯繫人:王萬君
網址:www.nj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86(77)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號
43(74)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薛峰
電話:021-22169081
傳真:021-22169134
聯繫人:劉晨
網址:www.ebscn.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25、400-888-8788(75)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法定代表人:邱三發
電話:020-88836999-5408
傳真:020-88836654
聯繫人:梁微
網址:www.gzs.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96(76)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江東中路389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江東中路389號
法定代表人:步國旬
電話:025-58519523
傳真:025-83369725
聯繫人:王萬君
網址:www.nj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86(77)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號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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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龔德雄
電話:021-51539888
傳真:021-65217206
聯繫人:張瑾
網址:www.962518.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91-8918(78)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法定代表人:葉順德
電話:010-83561146
傳真:010-83561094
聯繫人:田芳芳
網址:www.xsdzq.cn
客戶服務電話:95399(79)大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城區迎賓街15號桐城中央21層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長治路111號山西世貿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電話:0351-4130322
傳真:0351-4192803
聯繫人:薛津
網址:www.dtsb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712-1212(80)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無錫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號國聯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無錫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號國聯金融大廈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電話:0510-82831662
傳真:0510-82830162
44
法定代表人:龔德雄
電話:021-51539888
傳真:021-65217206
聯繫人:張瑾
網址:www.962518.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91-8918(78)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法定代表人:葉順德
電話:010-83561146
傳真:010-83561094
聯繫人:田芳芳
網址:www.xsdzq.cn
客戶服務電話:95399(79)大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城區迎賓街15號桐城中央21層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長治路111號山西世貿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電話:0351-4130322
傳真:0351-4192803
聯繫人:薛津
網址:www.dtsb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712-1212(80)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無錫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號國聯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無錫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號國聯金融大廈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電話:0510-82831662
傳真:0510-82830162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45
聯繫人:祁昊
網址:www.gls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70(81)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201號
辦公地址: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201號浙商證券大樓8樓
法定代表人:吳承根
電話:0571-87901053
傳真:0571-87901913
聯繫人:謝相輝
網址:www.stocke.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45(82)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16-20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16-20層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電話:021-38631117
傳真:021-33830395
聯繫人:石靜武
網址:www.pingan.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83)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財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電話:0551-65161666
傳真:0551-65161600
聯繫人:範超
網址:www.hazq.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18
45
聯繫人:祁昊
網址:www.gls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70(81)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201號
辦公地址: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201號浙商證券大樓8樓
法定代表人:吳承根
電話:0571-87901053
傳真:0571-87901913
聯繫人:謝相輝
網址:www.stocke.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45(82)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16-20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16-20層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電話:021-38631117
傳真:021-33830395
聯繫人:石靜武
網址:www.pingan.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83)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財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電話:0551-65161666
傳真:0551-65161600
聯繫人:範超
網址:www.hazq.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18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46(84)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西桂林市輔星路13號
辦公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濱湖路46號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電話:0755-83709350
傳真:0755-83704850
聯繫人:牛孟宇
網址:www.gh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63(85)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1號金源中心
辦公地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1號金源中心30樓
法定代表人:張運勇
電話: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傳真:0769-22119423
聯繫人:李榮、孫旭
網址:www.dg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28(86)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辦公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法定代表人:菅明軍
電話:0371-69099882
傳真:0371-65585899
聯繫人:程月豔、李盼盼、黨靜
網址:www.ccnew.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77(87)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46(84)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西桂林市輔星路13號
辦公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濱湖路46號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電話:0755-83709350
傳真:0755-83704850
聯繫人:牛孟宇
網址:www.gh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63(85)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1號金源中心
辦公地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1號金源中心30樓
法定代表人:張運勇
電話: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傳真:0769-22119423
聯繫人:李榮、孫旭
網址:www.dg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28(86)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辦公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法定代表人:菅明軍
電話:0371-69099882
傳真:0371-65585899
聯繫人:程月豔、李盼盼、黨靜
網址:www.ccnew.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77(87)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47
法定代表人:
電話:010-84183389
傳真:010-84183311-3389
聯繫人:黃靜
網址:www.guodu.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118(88)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常州延陵西路23號投資廣場18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號東海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趙俊
電話:021-20333333
傳真:021-50498825
聯繫人:王一彥
網址:www.longone.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31、400-888-8588(89)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
法定代表人:寧敏
電話:021-20328000
傳真:021-50372474
聯繫人:王煒哲
網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620-8888(90)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88號江信國際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鳳凰中大道1115號北京銀行大樓
法定代表人:徐麗峰
電話:0791-86283372、15170012175
傳真:0791-86281305
47
法定代表人:
電話:010-84183389
傳真:010-84183311-3389
聯繫人:黃靜
網址:www.guodu.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118(88)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常州延陵西路23號投資廣場18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號東海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趙俊
電話:021-20333333
傳真:021-50498825
聯繫人:王一彥
網址:www.longone.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31、400-888-8588(89)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
法定代表人:寧敏
電話:021-20328000
傳真:021-50372474
聯繫人:王煒哲
網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戶服務電話:400-620-8888(90)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88號江信國際金融大廈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鳳凰中大道1115號北京銀行大樓
法定代表人:徐麗峰
電話:0791-86283372、15170012175
傳真:0791-86281305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48
聯繫人:佔文馳
網址:www.gszq.com
客戶服務電話:956080(91)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電話:010-58124967
傳真:028-86150040
聯繫人:謝國梅
網址:www.hx168.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84(92)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5室
辦公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5
室(830002)
法定代表人:韓志謙
電話:0991-2307105
傳真:0991-2301927
聯繫人:王懷春
網址:www.hy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0562(93)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電話:021-20315290
傳真:021-20315125
聯繫人:許曼華
網址:www.zts.com.cn
48
聯繫人:佔文馳
網址:www.gszq.com
客戶服務電話:956080(91)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電話:010-58124967
傳真:028-86150040
聯繫人:謝國梅
網址:www.hx168.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84(92)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5室
辦公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5
室(830002)
法定代表人:韓志謙
電話:0991-2307105
傳真:0991-2301927
聯繫人:王懷春
網址:www.hy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0562(93)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電話:021-20315290
傳真:021-20315125
聯繫人:許曼華
網址:www.zts.com.cn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49
客戶服務電話:95538(94)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40-42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40-42樓
法定代表人:李強
客戶服務電話:400-832-3000
傳真:0755-83199511
聯繫人:王雯
網址:www.csco.com.cn(95)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路12號中民時代廣場B座25、26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18樓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電話:0755-25831754
傳真:0755-23838750
聯繫人:毛詩莉
網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58(96)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陝西省西安市東新街232號陝西信託大廈16-17樓
辦公地址:陝西省西安市東新街232號陝西信託大廈16-17樓
法定代表人:劉建武
電話:029-87417129
傳真:029-87424426
聯繫人:劉瑩
網址:www.westsecu.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82(97)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8層
辦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至10層
49
客戶服務電話:95538(94)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40-42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招商銀行大廈40-42樓
法定代表人:李強
客戶服務電話:400-832-3000
傳真:0755-83199511
聯繫人:王雯
網址:www.csco.com.cn(95)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路12號中民時代廣場B座25、26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18樓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電話:0755-25831754
傳真:0755-23838750
聯繫人:毛詩莉
網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58(96)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陝西省西安市東新街232號陝西信託大廈16-17樓
辦公地址:陝西省西安市東新街232號陝西信託大廈16-17樓
法定代表人:劉建武
電話:029-87417129
傳真:029-87424426
聯繫人:劉瑩
網址:www.westsecu.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82(97)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8層
辦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至10層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50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電話:0591-87383623
傳真:0591-87383610
聯繫人:張騰
網址:www.hf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47(98)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肅省蘭州市靜寧路308號
辦公地址:甘肅省蘭州市靜寧路308號
法定代表人:李曉安
電話:0931-4890100
聯繫人:李昕田
網址:www.hlzqgs.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68、400-468-8888(全國)
(99)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電話:010-65051166
傳真:010-65058065
聯繫人:羅春蓉、武明明
網址:www.cic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10-65051166(100)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28層A01、B01(b)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號
法定代表人:俞洋
電話:021-54967552
傳真:021-54967032
聯繫人:楊莉娟
50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電話:0591-87383623
傳真:0591-87383610
聯繫人:張騰
網址:www.hf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547(98)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肅省蘭州市靜寧路308號
辦公地址:甘肅省蘭州市靜寧路308號
法定代表人:李曉安
電話:0931-4890100
聯繫人:李昕田
網址:www.hlzqgs.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68、400-468-8888(全國)
(99)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電話:010-65051166
傳真:010-65058065
聯繫人:羅春蓉、武明明
網址:www.cic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010-65051166(100)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28層A01、B01(b)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號
法定代表人:俞洋
電話:021-54967552
傳真:021-54967032
聯繫人:楊莉娟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51
網址:www.cfs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23、400-109-9918(101)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18層-21層及第04層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3號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04、18層至21層
法定代表人:高濤
電話:0755-88320851
傳真:0755-82026942
聯繫人:胡芷境
網址:www.china-invs.cn
客戶服務電話:400-600-8008、95532(102)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1777號海信南方大廈21、22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1777號海信南方大廈21、22層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電話:0755-82943755
傳真:0755-82960582
聯繫人:羅藝琳
網址:www.zszq.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29
(103)聯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東江三路55號廣播電視新聞中心西面一層大堂和三、四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2002號中廣核大廈北樓10層
法定代表人:嚴亦斌
電話:0755-83331195
聯繫人:彭蓮
網址:www.lx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64(104)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網址:www.cfs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23、400-109-9918(101)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18層-21層及第04層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3號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04、18層至21層
法定代表人:高濤
電話:0755-88320851
傳真:0755-82026942
聯繫人:胡芷境
網址:www.china-invs.cn
客戶服務電話:400-600-8008、95532(102)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1777號海信南方大廈21、22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1777號海信南方大廈21、22層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電話:0755-82943755
傳真:0755-82960582
聯繫人:羅藝琳
網址:www.zszq.com
客戶服務電話:95329
(103)聯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東江三路55號廣播電視新聞中心西面一層大堂和三、四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2002號中廣核大廈北樓10層
法定代表人:嚴亦斌
電話:0755-83331195
聯繫人:彭蓮
網址:www.lx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95564(104)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52
住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辦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冉雲
電話:028-86690057、028-86690058
傳真:028-86690126
聯繫人:劉婧漪、賈鵬
網址:www.gj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10(105)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600號陸家嘴商務廣場32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600號陸家嘴商務廣場32樓
法定代表人:錢華
電話:021-32229888
傳真:021-62878783
聯繫人:王薇
網址:www.ajzq.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196-2502(106)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18號中國人保壽險大廈
法定代表人:祝獻忠
電話:010-85556048
傳真:010-85556088
聯繫人:孫燕波
網址:www.hrse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90(107)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園路2號高科大廈四樓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園路2號高科大廈四樓
法定代表人:餘磊
52
住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辦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冉雲
電話:028-86690057、028-86690058
傳真:028-86690126
聯繫人:劉婧漪、賈鵬
網址:www.gjzq.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10(105)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600號陸家嘴商務廣場32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600號陸家嘴商務廣場32樓
法定代表人:錢華
電話:021-32229888
傳真:021-62878783
聯繫人:王薇
網址:www.ajzq.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196-2502(106)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18號中國人保壽險大廈
法定代表人:祝獻忠
電話:010-85556048
傳真:010-85556088
聯繫人:孫燕波
網址:www.hrsec.com.cn
客戶服務電話:95390(107)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園路2號高科大廈四樓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園路2號高科大廈四樓
法定代表人:餘磊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53
電話:027-87618882
傳真:027-87618863
聯繫人:翟璟
網址:www.tfzq.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5000(108)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沙路49號通信廣場二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號時代科技大廈20層西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電話:0755-82830333
傳真:0755-25170807
聯繫人:郭東彤
網址:www.wanhe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2-882(109)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南路二段18號川信大廈10樓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南路二段18號川信大廈10樓
法定代表人:吳玉明
電話:028-86199278
傳真:028-86199382
聯繫人:郝俊傑
網址:www.hxzq.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36-6366(110)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雲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號誌遠大廈1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北展北街9號華遠企業號D座3單元
法定代表人:李長偉
電話:010-88321717、18500505235
傳真:010-88321763
聯繫人:唐昌田
53
電話:027-87618882
傳真:027-87618863
聯繫人:翟璟
網址:www.tfzq.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5000(108)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沙路49號通信廣場二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號時代科技大廈20層西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電話:0755-82830333
傳真:0755-25170807
聯繫人:郭東彤
網址:www.wanhesec.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2-882(109)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南路二段18號川信大廈10樓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南路二段18號川信大廈10樓
法定代表人:吳玉明
電話:028-86199278
傳真:028-86199382
聯繫人:郝俊傑
網址:www.hxzq.cn
客戶服務電話:400-836-6366(110)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雲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號誌遠大廈1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北展北街9號華遠企業號D座3單元
法定代表人:李長偉
電話:010-88321717、18500505235
傳真:010-88321763
聯繫人:唐昌田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54
網址:www.tpyzq.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65-0999(111)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辦公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法定代表人:李剛
電話:029-88447611
傳真:029-88447611
聯繫人:曹欣
網址:www.kysec.cn
客戶服務電話:95325、400-860-8866(112)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深南大道南側金地中心大廈9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定路5號院3號樓中建財富國際中心27層
法定代表人:呂春衛
電話:010-86499427
傳真:010-86499401
聯繫人:丁倩雲
網址:www.lczq.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20-6868(113)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楊路707號1105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楊路707號1105室
法定代表人:馬永諳
電話:13752528013
傳真:021-50701053
聯繫人:盧亞博
網址:http://www.xyinsure.com:7100/kfit_xybx
客戶服務電話:400-080-8208(114)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54
網址:www.tpyzq.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65-0999(111)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辦公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法定代表人:李剛
電話:029-88447611
傳真:029-88447611
聯繫人:曹欣
網址:www.kysec.cn
客戶服務電話:95325、400-860-8866(112)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深南大道南側金地中心大廈9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定路5號院3號樓中建財富國際中心27層
法定代表人:呂春衛
電話:010-86499427
傳真:010-86499401
聯繫人:丁倩雲
網址:www.lczq.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620-6868(113)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楊路707號1105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楊路707號1105室
法定代表人:馬永諳
電話:13752528013
傳真:021-50701053
聯繫人:盧亞博
網址:http://www.xyinsure.com:7100/kfit_xybx
客戶服務電話:400-080-8208(114)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55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687號一幢二樓268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8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電話:
傳真:010-88066214
聯繫人:張靜
網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17-5666
3、場內銷售機構
本基金辦理場內認購、申購、贖回、交易業務的銷售機構為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經
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具體會
員單位名單可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查詢。
4、本公司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
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聯繫人:丁志勇
電話:0755-25941405
傳真:0755-25987133(三)律師事務所
名稱: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28號太平洋保險大廈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28號太平洋保險大廈10層
法定代表人:朱小輝
聯繫電話:010-57763888
傳真:010-57763777
聯繫人:李晗
55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687號一幢二樓268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8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電話:
傳真:010-88066214
聯繫人:張靜
網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戶服務電話:400-817-5666
3、場內銷售機構
本基金辦理場內認購、申購、贖回、交易業務的銷售機構為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經
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具體會
員單位名單可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查詢。
4、本公司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
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聯繫人:丁志勇
電話:0755-25941405
傳真:0755-25987133(三)律師事務所
名稱: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28號太平洋保險大廈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28號太平洋保險大廈10層
法定代表人:朱小輝
聯繫電話:010-57763888
傳真:010-57763777
聯繫人:李晗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56
經辦律師:吳冠雄、李晗
(四)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6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202號領展企業廣場二座普華永道中心11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聯繫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聯繫人:單峰、趙雪
經辦註冊會計師:單峰、趙雪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2016年8月30日證監許可[2016]1974號文註冊。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基金存續期間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1.00元人民幣,認購價格為1.00元人民幣。
本基金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1月4日進行發售。募集期間,本基金共募集
378,957,684.44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4,768戶。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於2016年11月11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本基金的總金額不少於
1000萬元,且承諾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
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
說明原因並報送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
56
經辦律師:吳冠雄、李晗
(四)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6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202號領展企業廣場二座普華永道中心11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聯繫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聯繫人:單峰、趙雪
經辦註冊會計師:單峰、趙雪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2016年8月30日證監許可[2016]1974號文註冊。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基金存續期間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1.00元人民幣,認購價格為1.00元人民幣。
本基金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1月4日進行發售。募集期間,本基金共募集
378,957,684.44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4,768戶。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於2016年11月11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本基金的總金額不少於
1000萬元,且承諾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
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
說明原因並報送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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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
2億元,基金合同自動終止,同時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延續基金合同期限。
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
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後,具備上市條件,於2017年7月24日起在深圳證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碼:160322)
二、上市交易規則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
規則》等其他相關規定。
三、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
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相關規定內
容進行調整的,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且此項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若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業務,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後為本基金增加辦理相應的新業務。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其中場內銷售機構為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會員單位;場外銷售機構包括直
銷機構和其他場外銷售機構。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
中列明。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
57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
2億元,基金合同自動終止,同時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延續基金合同期限。
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
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後,具備上市條件,於2017年7月24日起在深圳證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碼:160322)
二、上市交易規則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
規則》等其他相關規定。
三、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
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相關規定內
容進行調整的,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且此項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若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業務,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後為本基金增加辦理相應的新業務。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其中場內銷售機構為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會員單位;場外銷售機構包括直
銷機構和其他場外銷售機構。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
中列明。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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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廣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設在北京、上海、廣州的投資理財中心以及電子交易平臺。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1層(100033)
電話:010-88087226
傳真:010-88066028(2)北京東中街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中街29號東環廣場B座一層(100027)
電話:010-64185183
傳真:010-64185180(3)北京科學院南路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科學院南路9號(新科祥園小區大門口一層)(100190)
電話:010-82523198
傳真:010-82523196(4)北京東四環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八裡莊西裡100號住邦2000商務中心1號樓一層(100025)
電話:010-85869755
傳真:010-85869575(5)北京望京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宏泰東街綠地中國錦103(100102)
電話:010-64709882
傳真:010-64702330(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101A室(200120)
電話:021-58771599
傳真:021-58771998(7)上海靜安嘉裡投資理財中心
58
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廣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設在北京、上海、廣州的投資理財中心以及電子交易平臺。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1層(100033)
電話:010-88087226
傳真:010-88066028(2)北京東中街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中街29號東環廣場B座一層(100027)
電話:010-64185183
傳真:010-64185180(3)北京科學院南路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科學院南路9號(新科祥園小區大門口一層)(100190)
電話:010-82523198
傳真:010-82523196(4)北京東四環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八裡莊西裡100號住邦2000商務中心1號樓一層(100025)
電話:010-85869755
傳真:010-85869575(5)北京望京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宏泰東街綠地中國錦103(100102)
電話:010-64709882
傳真:010-64702330(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101A室(200120)
電話:021-58771599
傳真:021-58771998(7)上海靜安嘉裡投資理財中心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59
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1515號靜安嘉裡中心辦公樓一座2608單元(200040)
電話:021-60735022
傳真:021-60735010(8)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40層02室(518038)
電話:0755-82033033
傳真:0755-82031949(9)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樓區漢中路2號金陵飯店亞太商務樓30層B區(210005)
電話:025-84733916
傳真:025-84733928(10)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杭大路1號黃龍世紀廣場B區4層G05、G06室(310007)
電話:0571-89716606
傳真:0571-89716611(11)廣州分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寫字樓5305房(510623)
電話:020-38461058
傳真:020-38067182(12)廣州天河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5306房(510623)
電話:020-38460001
傳真:020-38067182(13)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區交子大道177號中海國際中心B座1棟1單元14層1406-1407號(610000)
電話:028-65730073
傳真:028-86725411(14)電子交易
本公司電子交易包括網上交易、移動客戶端交易等。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
59
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1515號靜安嘉裡中心辦公樓一座2608單元(200040)
電話:021-60735022
傳真:021-60735010(8)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6001號太平金融大廈40層02室(518038)
電話:0755-82033033
傳真:0755-82031949(9)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樓區漢中路2號金陵飯店亞太商務樓30層B區(210005)
電話:025-84733916
傳真:025-84733928(10)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杭大路1號黃龍世紀廣場B區4層G05、G06室(310007)
電話:0571-89716606
傳真:0571-89716611(11)廣州分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寫字樓5305房(510623)
電話:020-38461058
傳真:020-38067182(12)廣州天河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5306房(510623)
電話:020-38460001
傳真:020-38067182(13)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區交子大道177號中海國際中心B座1棟1單元14層1406-1407號(610000)
電話:028-65730073
傳真:028-86725411(14)電子交易
本公司電子交易包括網上交易、移動客戶端交易等。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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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統或移動客戶端辦理基金的申購、贖回等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及業務規則請登錄本公司
網站查詢。本公司網址:www.ChinaAMC.com。
2、代銷機構
本基金代銷機構的名稱、住所等信息請詳見本招募說明書「五、相關服務機構」中「(一)
銷售機構」的相關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申購贖回的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銷
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已於2017年1月5日開放日常申購、贖回、定期定額申購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
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
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場外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
回。
5、場內申購和贖回業務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業
務規定,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60
統或移動客戶端辦理基金的申購、贖回等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及業務規則請登錄本公司
網站查詢。本公司網址:www.ChinaAMC.com。
2、代銷機構
本基金代銷機構的名稱、住所等信息請詳見本招募說明書「五、相關服務機構」中「(一)
銷售機構」的相關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申購贖回的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銷
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已於2017年1月5日開放日常申購、贖回、定期定額申購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
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
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
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場外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
回。
5、場內申購和贖回業務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相關業
務規定,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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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規定,將按新規定進行,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且此項
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投資人通過場外申購、贖回應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的深圳開放
式基金帳戶,通過場內申購、贖回應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的
證券帳戶。
7、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者辦理場內申購時,每筆申購金額為1的整數倍且不得低於1,000.00元(含申購
費)。投資者通過直銷機構或華夏財富辦理本基金的場外申購業務,每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0
元(含申購費);通過其他代銷機構辦理本基金的場外申購業務,每次最低申購金額以各代
銷機構規定的為準。具體業務辦理請遵循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2、投資者辦理場內贖回時,單筆贖回的基金份額為1份或者其整數倍。投資者辦理場外
贖回時,在直銷機構或華夏財富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1.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時或贖回後在直銷機構或華夏財富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
部贖回。在其他場外銷售機構(網點)每次最低贖回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
在該代銷機構(網點)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以各代銷機構的規定為準。具體業務辦理請
遵循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3、對於場內申購、贖回及持有場內份額的數量限制,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有規定的,從其最新規定辦理。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61
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規定,將按新規定進行,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且此項
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投資人通過場外申購、贖回應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的深圳開放
式基金帳戶,通過場內申購、贖回應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的
證券帳戶。
7、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者辦理場內申購時,每筆申購金額為1的整數倍且不得低於1,000.00元(含申購
費)。投資者通過直銷機構或華夏財富辦理本基金的場外申購業務,每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0
元(含申購費);通過其他代銷機構辦理本基金的場外申購業務,每次最低申購金額以各代
銷機構規定的為準。具體業務辦理請遵循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2、投資者辦理場內贖回時,單筆贖回的基金份額為1份或者其整數倍。投資者辦理場外
贖回時,在直銷機構或華夏財富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1.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時或贖回後在直銷機構或華夏財富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
部贖回。在其他場外銷售機構(網點)每次最低贖回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
在該代銷機構(網點)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以各代銷機構的規定為準。具體業務辦理請
遵循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3、對於場內申購、贖回及持有場內份額的數量限制,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有規定的,從其最新規定辦理。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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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
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
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
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申請。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
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提
前公告。
(六)申購費與贖回費
1、本基金申購費由申購人承擔,用於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投資者
在申購本基金時需交納前端申購費,費率按申購金額遞減,具體如下:
申購金額(含申購費)前端申購費率
50萬元以下1.5%
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200萬元以下1.2%
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500萬元以下0.8%
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每筆1,000.00元
2、本基金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本基金場外份額的贖回費率隨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遞減,具體如下:
持有期限贖回費率
7天以內1.5%
62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
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
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
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申請。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
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提
前公告。
(六)申購費與贖回費
1、本基金申購費由申購人承擔,用於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投資者
在申購本基金時需交納前端申購費,費率按申購金額遞減,具體如下:
申購金額(含申購費)前端申購費率
50萬元以下1.5%
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200萬元以下1.2%
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500萬元以下0.8%
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每筆1,000.00元
2、本基金贖回費由贖回人承擔,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本基金場外份額的贖回費率隨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遞減,具體如下:
持有期限贖回費率
7天以內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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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以上(含7天)-30天以內0.75%
30天以上(含30天)-365天以內0.5%
365天以上(含365天)0
對於贖回時份額持有不滿30天的,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於贖回時份額
持有滿30天不滿90天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於贖
回時份額持有滿90天不滿180天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
對贖回時份額持有期長於180天(含180天)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
計入基金財產。
本基金場內份額贖回時份額持有不滿7天的,收取1.5%的贖回費,持有滿7天以上(含
7天)的,贖回費為0.5%,場內份額贖回費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
則的規定。
3、投資者份額持有時間的計算規則和具體持有時間以登記機構的規則和記錄為準。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
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移動客戶端交易)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
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法律法規
要求對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等進行適當費率優惠。
6、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1+申購費率)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用)/T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用)/T日基金份額淨值
場外申購份額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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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以上(含7天)-30天以內0.75%
30天以上(含30天)-365天以內0.5%
365天以上(含365天)0
對於贖回時份額持有不滿30天的,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於贖回時份額
持有滿30天不滿90天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於贖
回時份額持有滿90天不滿180天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
對贖回時份額持有期長於180天(含180天)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
計入基金財產。
本基金場內份額贖回時份額持有不滿7天的,收取1.5%的贖回費,持有滿7天以上(含
7天)的,贖回費為0.5%,場內份額贖回費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
則的規定。
3、投資者份額持有時間的計算規則和具體持有時間以登記機構的規則和記錄為準。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
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移動客戶端交易)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
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法律法規
要求對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等進行適當費率優惠。
6、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1+申購費率)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用)/T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用)/T日基金份額淨值
場外申購份額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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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承擔。場內申購份額先按四捨五入的原則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數位,
小數部分對應的申購資金退還投資者。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2300元,四筆場外申購金額分別為1,000.00元、50
萬元、200萬元和500萬元,則各筆申購負擔的前端申購費用和獲得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1申購2申購3
申購金額(元,a)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適用前端申購費率(b)1.5% 1.2% 0.8%
前端申購費(c=a*b/(1+b))14.78 5,928.85 15,873.02
該類基金份額淨值(d)1.2300 1.2300 1.2300
場外申購份額(e=(a—c)/d)800.99 401,683.86 1,613,111.37
若該投資者場外申購金額為500萬元,則申購負擔的前端申購費用和獲得的基金份額計
算如下:
申購4
申購金額(元,a)5,000,000.00
前端申購費(b)1,000.00
該類基金份額淨值(c)1.2300
場外申購份額(d=(a-b)/c)4,064,227.64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2300元,四筆場內申購金額分別為1,000.00元、50
萬元、200萬元和500萬元,則各筆申購負擔的前端申購費用和獲得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1申購2申購3
申購金額(元,a)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適用前端申購費率(b)1.5% 1.2% 0.8%
前端申購費(c=a*b/(1+b))14.78 5,928.85 15,873.02
該類基金份額淨值(d)1.2300 1.2300 1.2300
申購份額(e=(a-c)/d)800.99 401,683.86 1,613,111.37
場內申購份額(f)800 401,683 1,613,111
退還申購資金(g=(e-f)*d)1.22 1.06 0.46
若該投資者場內申購金額為500萬元,則申購負擔的前端申購費用和獲得的基金份額計
算如下:
64
產承擔。場內申購份額先按四捨五入的原則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數位,
小數部分對應的申購資金退還投資者。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2300元,四筆場外申購金額分別為1,000.00元、50
萬元、200萬元和500萬元,則各筆申購負擔的前端申購費用和獲得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1申購2申購3
申購金額(元,a)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適用前端申購費率(b)1.5% 1.2% 0.8%
前端申購費(c=a*b/(1+b))14.78 5,928.85 15,873.02
該類基金份額淨值(d)1.2300 1.2300 1.2300
場外申購份額(e=(a—c)/d)800.99 401,683.86 1,613,111.37
若該投資者場外申購金額為500萬元,則申購負擔的前端申購費用和獲得的基金份額計
算如下:
申購4
申購金額(元,a)5,000,000.00
前端申購費(b)1,000.00
該類基金份額淨值(c)1.2300
場外申購份額(d=(a-b)/c)4,064,227.64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2300元,四筆場內申購金額分別為1,000.00元、50
萬元、200萬元和500萬元,則各筆申購負擔的前端申購費用和獲得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1申購2申購3
申購金額(元,a)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適用前端申購費率(b)1.5% 1.2% 0.8%
前端申購費(c=a*b/(1+b))14.78 5,928.85 15,873.02
該類基金份額淨值(d)1.2300 1.2300 1.2300
申購份額(e=(a-c)/d)800.99 401,683.86 1,613,111.37
場內申購份額(f)800 401,683 1,613,111
退還申購資金(g=(e-f)*d)1.22 1.06 0.46
若該投資者場內申購金額為500萬元,則申購負擔的前端申購費用和獲得的基金份額計
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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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4
申購金額(元,a)5,000,000.00
前端申購費(b)1,000.00
該類基金份額淨值(c)1.2300
申購份額(d=(a-b)/c)4,064,227.64
場內申購份額(e)4,064,227
退還申購資金(f=(d-e)*c)0.79
2、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例三: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贖回10,000.00份,持有期限半年,該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2500
元,則其獲得的淨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00×1.2500=12,500.00元
贖回費用=12,500.00×0.5%=62.50元
淨贖回金額=12,500.00-62.50=12,437.50元
3、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日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公告,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基金資
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餘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
位四捨五入。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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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4
申購金額(元,a)5,000,000.00
前端申購費(b)1,000.00
該類基金份額淨值(c)1.2300
申購份額(d=(a-b)/c)4,064,227.64
場內申購份額(e)4,064,227
退還申購資金(f=(d-e)*c)0.79
2、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例三: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贖回10,000.00份,持有期限半年,該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2500
元,則其獲得的淨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00×1.2500=12,500.00元
贖回費用=12,500.00×0.5%=62.50元
淨贖回金額=12,500.00-62.50=12,437.50元
3、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日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公告,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基金資
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餘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
位四捨五入。如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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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業務。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項暫停申購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
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
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
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贖回業務。
6、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對
於場外贖回申請,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並以後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若出現上述
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場外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
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對於場內贖回申請,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
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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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業務。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8項暫停申購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
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
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
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
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贖回業務。
6、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對
於場外贖回申請,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並以後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若出現上述
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場外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
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對於場內贖回申請,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
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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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場外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
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
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
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如果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大額
贖回申請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全部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全部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為了保護其他贖回投
資人的利益,對於其他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按正常程序進行。對於單個投資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以上的大額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在剩餘支付能力範圍內對其按比例確認當日受理的贖
回份額,未確認的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處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
67(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場外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
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
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
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如果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大額
贖回申請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全部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全部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具體分為兩種情況: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為了保護其他贖回投
資人的利益,對於其他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按正常程序進行。對於單個投資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以上的大額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在剩餘支付能力範圍內對其按比例確認當日受理的贖
回份額,未確認的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處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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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
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的,則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
撤銷。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僅支付其他投資人的贖回申請也有困難時,則所有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包括單個投資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大額贖回申請和其他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一併辦理。
3、巨額贖回的場內處理方式
巨額贖回業務的場內處理方式,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的有關規定處理。
4、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
的基金份額淨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
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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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
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的,則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
撤銷。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僅支付其他投資人的贖回申請也有困難時,則所有投資人的贖回
申請(包括單個投資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大額贖回申請和其他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一併辦理。
3、巨額贖回的場內處理方式
巨額贖回業務的場內處理方式,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的有關規定處理。
4、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
的基金份額淨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
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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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本基金的轉託管包括系統內轉託管和跨系統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銷售
機構之間或證券登記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2)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份額贖回業務的
銷售機構時,須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3)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份額場內贖回或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會員單位時,須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2、跨系統轉託管
(1)跨系統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和證券登記
系統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2)跨系統轉託管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
的相關規定辦理。
(3)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轉託管費。
(4)處於募集期內的基金份額不能辦理跨系統轉託管。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
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並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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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本基金的轉託管包括系統內轉託管和跨系統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銷售
機構之間或證券登記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2)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份額贖回業務的
銷售機構時,須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3)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份額場內贖回或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會員單位時,須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2、跨系統轉託管
(1)跨系統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統和證券登記
系統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2)跨系統轉託管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
的相關規定辦理。
(3)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轉託管費。
(4)處於募集期內的基金份額不能辦理跨系統轉託管。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
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並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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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把握資本市場開放政策帶來的投資機會,力求基金資產的長
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創業板、中小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
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
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轉換債券、
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權證、
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80%-95%,其
中,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
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環境、政策形勢、證券市場走勢的綜合分析,主動判斷市場時機,
進行積極的資產配置,合理確定基金在股票、債券等各類資產類別上的投資比例,並隨著各
類資產風險收益特徵的相對變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堅持研究驅動投資的理念,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優勢,把握當前滬港通以
及未來深港通的投資機會,對可投資的港股標的進行個股精選,利用港股的低估值,在嚴格
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求實現較好的超額收益。基金將採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精選
港股通機制下的優質個股進行重點投資。定性分析主要從公司所在行業的發展特點及公司的
行業地位、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公司的經營能力和治理結構等方面進行分析。定量分析主要
70
十、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把握資本市場開放政策帶來的投資機會,力求基金資產的長
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創業板、中小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
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
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轉換債券、
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權證、
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80%-95%,其
中,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
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環境、政策形勢、證券市場走勢的綜合分析,主動判斷市場時機,
進行積極的資產配置,合理確定基金在股票、債券等各類資產類別上的投資比例,並隨著各
類資產風險收益特徵的相對變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堅持研究驅動投資的理念,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優勢,把握當前滬港通以
及未來深港通的投資機會,對可投資的港股標的進行個股精選,利用港股的低估值,在嚴格
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求實現較好的超額收益。基金將採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精選
港股通機制下的優質個股進行重點投資。定性分析主要從公司所在行業的發展特點及公司的
行業地位、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公司的經營能力和治理結構等方面進行分析。定量分析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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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從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長能力、償債能力、營運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進行分析。
對於A股投資,本基金將重點關注:符合經濟發展趨勢以及產業轉型升級方向,具有
巨大成長空間的行業,以及處於高速成長中的公司;基本面穩健、經營模式穩定、或估值有
望受益於中港通互聯互通機制而具有提升空間的公司;定期分紅,且股息率具有吸引力的公
司。
對於港股投資,本基金將重點關注在香港市場上市、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優質中資公司;
A股市場稀缺的香港本地公司、外資公司;精選香港市場行業結構、估值、股息率等方面具
有吸引力的投資標的。
3、債券投資策略
結合對未來市場利率預期,運用久期調整策略、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債券類屬配置策
略、利差輪動策略等多種積極管理策略,通過嚴謹的研究發現價值被低估的債券和市場投資
機會,構建收益穩定、流動性良好的債券組合。
4、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策略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嚴謹的研究,綜合考慮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安全性、收
益性和流動性等特徵,並與其他投資品種進行對比後,選擇具有相對優勢的類屬和個券進行
投資。同時,通過期限和品種的分散投資降低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信用風險、利率
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5、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主動進行權證投資。基金權證投資將以價值分析為
基礎,在採用數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價的基礎上,把握市場的短期波動,進行積極操作,
追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現穩健的超額收益。
6、股指期貨和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適度參與股指期貨、期權投資。通過對
現貨市場和期貨、期權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基金股票組合的實際情況及對股指期貨、
期權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動性等因素的分析,選擇合適的期貨、期權合約構建相應的
頭寸,以調整投資組合的風險暴露,降低系統性風險。基金還將利用股指期貨、期權作為組
合流動性管理工具,降低現貨市場流動性不足導致的衝擊成本過高的風險,提高基金的建倉
或變現效率。
本基金投資期權,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審慎原則,建立期權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授權特
定的管理人員負責期權的投資審批事項,以防範期權投資的風險。
71
從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長能力、償債能力、營運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進行分析。
對於A股投資,本基金將重點關注:符合經濟發展趨勢以及產業轉型升級方向,具有
巨大成長空間的行業,以及處於高速成長中的公司;基本面穩健、經營模式穩定、或估值有
望受益於中港通互聯互通機制而具有提升空間的公司;定期分紅,且股息率具有吸引力的公
司。
對於港股投資,本基金將重點關注在香港市場上市、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優質中資公司;
A股市場稀缺的香港本地公司、外資公司;精選香港市場行業結構、估值、股息率等方面具
有吸引力的投資標的。
3、債券投資策略
結合對未來市場利率預期,運用久期調整策略、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債券類屬配置策
略、利差輪動策略等多種積極管理策略,通過嚴謹的研究發現價值被低估的債券和市場投資
機會,構建收益穩定、流動性良好的債券組合。
4、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策略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嚴謹的研究,綜合考慮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安全性、收
益性和流動性等特徵,並與其他投資品種進行對比後,選擇具有相對優勢的類屬和個券進行
投資。同時,通過期限和品種的分散投資降低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信用風險、利率
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5、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主動進行權證投資。基金權證投資將以價值分析為
基礎,在採用數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價的基礎上,把握市場的短期波動,進行積極操作,
追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現穩健的超額收益。
6、股指期貨和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適度參與股指期貨、期權投資。通過對
現貨市場和期貨、期權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基金股票組合的實際情況及對股指期貨、
期權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動性等因素的分析,選擇合適的期貨、期權合約構建相應的
頭寸,以調整投資組合的風險暴露,降低系統性風險。基金還將利用股指期貨、期權作為組
合流動性管理工具,降低現貨市場流動性不足導致的衝擊成本過高的風險,提高基金的建倉
或變現效率。
本基金投資期權,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審慎原則,建立期權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授權特
定的管理人員負責期權的投資審批事項,以防範期權投資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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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充分考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和風險收益
特徵,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度參與國債期貨投資。
8、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深入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
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計資產違約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並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償還和利息收益的現金流過程,
輔助採用定價模型,評估其內在價值。
未來,根據市場情況,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
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80%-95%,其中,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比例不
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
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
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5%。
(8)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72
7、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充分考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和風險收益
特徵,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度參與國債期貨投資。
8、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深入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
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計資產違約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並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償還和利息收益的現金流過程,
輔助採用定價模型,評估其內在價值。
未來,根據市場情況,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
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80%-95%,其中,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比例不
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
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
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
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5%。
(8)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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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
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
票總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19)基金因未平倉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
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20)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
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
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21)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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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
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
票總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19)基金因未平倉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
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20)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
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
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21)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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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
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22)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基金託管
人在基金託管協議中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根據比例進行投資。基金管理人應
制定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
險。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5)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2)、(25)、(26)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
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
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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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
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22)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基金託管
人在基金託管協議中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根據比例進行投資。基金管理人應
制定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
險。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5)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2)、(25)、(26)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
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
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75(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
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
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
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恒生綜合指數收益率*90%+同期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10%
恒生指數,由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編制的加權平均股價指數,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
和市場影響力,適合作為本基金的業績基準。
如果指數公司變更或停止恒生綜合指數的編制及發布、或該指數由其他指數替代、或由
於指數編制方法發生重大變更等原因導致恒生綜合指數不宜繼續作為基準指數,或市場有其
他代表性更強、更適合投資的指數推出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
則,取得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本基金的基準指數,並及時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屬於股票基金,風險與收益高於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屬於較高
風險、較高收益的產品。
本基金還將通過港股通渠道投資於香港證券市場,除了需要承擔與境內證券投資基金類
似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將面臨匯率風險、香港市場風險等特殊投
資風險。
(七)基金的融資融券
未來,本基金擬進行融資、融券或參與轉融通業務的,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
定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後進行融資、融券以及參與轉融通等相關業務。
(八)投資組合報告
以下內容摘自本基金2019年第2季度報告:
75(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
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
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
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恒生綜合指數收益率*90%+同期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10%
恒生指數,由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編制的加權平均股價指數,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
和市場影響力,適合作為本基金的業績基準。
如果指數公司變更或停止恒生綜合指數的編制及發布、或該指數由其他指數替代、或由
於指數編制方法發生重大變更等原因導致恒生綜合指數不宜繼續作為基準指數,或市場有其
他代表性更強、更適合投資的指數推出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
則,取得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本基金的基準指數,並及時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屬於股票基金,風險與收益高於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屬於較高
風險、較高收益的產品。
本基金還將通過港股通渠道投資於香港證券市場,除了需要承擔與境內證券投資基金類
似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將面臨匯率風險、香港市場風險等特殊投
資風險。
(七)基金的融資融券
未來,本基金擬進行融資、融券或參與轉融通業務的,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
定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後進行融資、融券以及參與轉融通等相關業務。
(八)投資組合報告
以下內容摘自本基金2019年第2季度報告: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5.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項目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
例(%)
1權益投資
190,359,576.85 79.93
其中:股票
190,359,576.85 79.93
2固定收益投資
--
其中:債券
--
資產支持證券
--
3貴金屬投資
--
4金融衍生品投資
--
5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
--
6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36,280,338.40 15.23
7其他各項資產
11,516,581.78 4.84
8合計
238,156,497.03 100.00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通過港股通機制投資香港股票的公允價值為
160,127,409.98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為
68.84%。
5.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5.2.1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行業類別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農、林、牧、漁業
--
B採礦業
--
C製造業
25,393,289.87 10.92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E建築業
--
F批發和零售業
780,044.00 0.34
G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76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H住宿和餐飲業
--
I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J金融業
--
K房地產業
--
L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2,269,440.00 0.98
M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O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P教育
--
Q衛生和社會工作
1,789,393.00 0.77
R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S綜合
--
合計
30,232,166.87 13.00
5.2.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行業類別公允價值(人民幣)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非必需消費品
42,306,864.20 18.19
金融
40,329,759.53 17.34
通信服務
24,941,202.48 10.72
工業
17,655,556.92 7.59
必需消費品
10,228,105.91 4.40
房地產
9,595,551.19 4.13
信息技術
6,544,179.34 2.81
材料
6,504,623.88 2.80
保健
2,021,566.53 0.87
能源
--
公用事業
--
合計
160,127,409.98 68.84
註:以上分類採用全球行業分類標準(
GICS)。
5.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股票代碼股票名稱數量(股)公允價值
(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00700騰訊控股
67,377 20,898,197.15 8.98
2 02318中國平安
222,701 18,375,528.96 7.90
3 01299友邦保險
203,200 15,059,427.34 6.47
4 02331李寧
517,000 8,377,125.33 3.60
77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78
5 02313申洲國際87,998 8,313,653.64 3.57
6 00763中興通訊262,800 5,212,988.31 2.24
6 000063中興通訊87,700 2,852,881.00 1.23
7 000858五糧液63,500 7,489,825.00 3.22
8 02669中海物業1,765,000 6,319,081.59 2.72
9 01157中聯重科1,135,400 5,123,669.40 2.20
10 00743亞洲水泥(中國)455,000 5,019,076.06 2.16
註:所用證券代碼採用當地市場代碼。
5.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5.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5.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5.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5.9.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股指期貨投資。
5.9.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股指期貨投資。
5.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5.10.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國債期貨投資。
5.10.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國債期貨投資。
5.10.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國債期貨投資。
5.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5.11.1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未發現本基金投資的前十
78
5 02313申洲國際87,998 8,313,653.64 3.57
6 00763中興通訊262,800 5,212,988.31 2.24
6 000063中興通訊87,700 2,852,881.00 1.23
7 000858五糧液63,500 7,489,825.00 3.22
8 02669中海物業1,765,000 6,319,081.59 2.72
9 01157中聯重科1,135,400 5,123,669.40 2.20
10 00743亞洲水泥(中國)455,000 5,019,076.06 2.16
註:所用證券代碼採用當地市場代碼。
5.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5.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5.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5.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5.9.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股指期貨投資。
5.9.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股指期貨投資。
5.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5.10.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國債期貨投資。
5.10.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國債期貨投資。
5.10.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無國債期貨投資。
5.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5.11.1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未發現本基金投資的前十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
處罰的情形。
5.11.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5.11.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名稱金額(元)
1存出保證金
393,596.12
2應收證券清算款
-
3應收股利
1,094,134.35
4應收利息
7,062.04
5應收申購款
10,021,789.27
6其他應收款
-
7待攤費用
-
8其他
-
9合計
11,516,581.78
5.11.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11.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5.11.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下述基金業績指標不包括持有人認購或交易基金的各項費用,計入費用後實際收益水平
要低於所列數字。
階段
淨值
增長率①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
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79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80
2016年11月1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0.59% 0.22% -1.30% 0.61% 0.71% -0.39%
2017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34.22% 1.12% 26.32% 0.69% 7.90% 0.43%
2018年1月1日至
2018年12月31日
-25.44% 1.47% -11.37% 1.24% -14.07% 0.23%
2019年1月1日至
2019年6月30日
9.07% 1.22% 9.31% 0.95% -0.24% 0.27%
十二、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期貨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十三、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80
2016年11月1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0.59% 0.22% -1.30% 0.61% 0.71% -0.39%
2017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34.22% 1.12% 26.32% 0.69% 7.90% 0.43%
2018年1月1日至
2018年12月31日
-25.44% 1.47% -11.37% 1.24% -14.07% 0.23%
2019年1月1日至
2019年6月30日
9.07% 1.22% 9.31% 0.95% -0.24% 0.27%
十二、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期貨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十三、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81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
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期權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同一股票同時在兩個或
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股票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2)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值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選取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4)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債券等有價證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躍市場時,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成本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時,按
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
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
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
81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
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期權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同一股票同時在兩個或
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股票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2)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值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選取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4)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債券等有價證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躍市場時,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成本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時,按
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
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
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82
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
售登記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
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
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5、投資證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監管機構
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或者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值。
(2)首次發行未上市的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估值。
(4)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
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5)本基金投資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6、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
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可以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
8、匯率
人民幣對主要外匯的匯率應當以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
中間價為準。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2
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
售登記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
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
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5、投資證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監管機構
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或者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值。
(2)首次發行未上市的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估值。
(4)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
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5)本基金投資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6、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
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可以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
8、匯率
人民幣對主要外匯的匯率應當以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
中間價為準。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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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1、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
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0.0001 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
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
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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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1、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
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0.0001 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
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
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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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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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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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基金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淨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
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淨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
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
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響。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
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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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基金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淨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
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淨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
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
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響。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
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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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場外份額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現金分紅。本基金場內份額的收益分配方式僅能為現金分紅,具體權益分派程序等有
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
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規的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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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場外份額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現金分紅。本基金場內份額的收益分配方式僅能為現金分紅,具體權益分派程序等有
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
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規的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
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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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運作費用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
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包括但不局限於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過戶費、
手續費、券商佣金、權證交易的結算費、融資融券費、證券帳戶相關費用及其他類似性質的
費用等)。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上市初費及年費。
(9)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股票而產生的各項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不需召開持有
人大會,具體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2、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
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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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運作費用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
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包括但不局限於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過戶費、
手續費、券商佣金、權證交易的結算費、融資融券費、證券帳戶相關費用及其他類似性質的
費用等)。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上市初費及年費。
(9)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股票而產生的各項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不需召開持有
人大會,具體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2、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
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88(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
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1、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
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
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二)基金銷售費用
本基金申購費、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請詳見本招募說明
書「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中的「(六)申購費與贖回費」與「(七)申購份
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中的相關規定。
(三)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88(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
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1、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
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
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二)基金銷售費用
本基金申購費、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請詳見本招募說明
書「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中的「(六)申購費與贖回費」與「(七)申購份
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中的相關規定。
(三)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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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行政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
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
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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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行政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
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
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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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服務等內容。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
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2、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公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
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
指定網站上和基金銷售機構網站上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
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的要求,自中國證監會規定之日起開始執行。
3、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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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服務等內容。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
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2、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要求公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
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
指定網站上和基金銷售機構網站上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
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的要求,自中國證監會規定之日起開始執行。
3、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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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
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
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6、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7、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含資產組合季
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
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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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
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
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6、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7、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含資產組合季
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
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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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終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
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4)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5)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6)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7)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8)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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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終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
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4)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5)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6)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7)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8)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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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9)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基金份額的拆分。
(21)基金變更份額類別設置。
(22)本基金髮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23)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10、清算報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指定報刊上。
1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予以公
告。
12、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名稱、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情況。
13、投資股指期貨的相關公告
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
指期貨交易情況,應當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
期貨交易對本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4、投資國債期貨的相關公告
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國
債期貨交易情況,應當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
93(19)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基金份額的拆分。
(21)基金變更份額類別設置。
(22)本基金髮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23)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10、清算報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指定報刊上。
1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予以公
告。
12、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名稱、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情況。
13、投資股指期貨的相關公告
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
指期貨交易情況,應當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
期貨交易對本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4、投資國債期貨的相關公告
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國
債期貨交易情況,應當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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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對本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5、期權投資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
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並充分揭示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等。
16、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
度報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
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7、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
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1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況,包括報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區證券市場的權益
投資分布情況及按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規則。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
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本基金只需選擇一家
報刊。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規定之日起,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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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對本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5、期權投資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
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並充分揭示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等。
16、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
度報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
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7、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公司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
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1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況,包括報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區證券市場的權益
投資分布情況及按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規則。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
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本基金只需選擇一家
報刊。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規定之日起,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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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八、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使本基金資產面臨潛在的風險。市
場風險可以分為股票投資風險和債券投資風險。
(1)股票投資風險主要包括:
①國家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市場
價格水平波動的風險。
②宏觀經濟運行周期性波動,對股票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的風險。
③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市場、技術、競爭、管理、財務等都會導致
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股票價格變動的風險。
(2)債券投資風險主要包括:
①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
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或者債券回購交易到期時交易
對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結算義務等,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②利率風險
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債券市場的收益率和價格的變動,如果市場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
債券將面臨價格下降、本金損失的風險,而如果市場利率下降,債券利息的再投資收益將面
臨下降的風險。
③收益率曲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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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八、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使本基金資產面臨潛在的風險。市
場風險可以分為股票投資風險和債券投資風險。
(1)股票投資風險主要包括:
①國家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市場
價格水平波動的風險。
②宏觀經濟運行周期性波動,對股票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的風險。
③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市場、技術、競爭、管理、財務等都會導致
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股票價格變動的風險。
(2)債券投資風險主要包括:
①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
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或者債券回購交易到期時交易
對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結算義務等,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②利率風險
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債券市場的收益率和價格的變動,如果市場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
債券將面臨價格下降、本金損失的風險,而如果市場利率下降,債券利息的再投資收益將面
臨下降的風險。
③收益率曲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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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對長、中、短期債券的持有結構與基準存在差異,長、中、短期債券的相對價
格發生變化時,基金資產的收益可能低於基準。
④利差風險
債券市場不同期限、不同類屬債券之間的利差變動導致相應期限和類屬債券價格變化的
風險。
⑤市場供需風險
如果宏觀經濟環境、政府財政政策、市場監管政策、市場參與主體經營環境等發生變化,
債券市場參與主體可用資金數量和債券市場可供投資的債券數量可能發生相應的變化,最終
影響債券市場的供需關係,造成基金資產投資收益的變化。
⑥購買力風險
基金投資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於通貨膨脹率,從而導致投資者持有本基金資產實際
購買力下降。
2、流動性風險
在市場或個券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能無法迅速、低成本地調整基金投資
組合,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由於開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對贖回要求,在管理
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和現金過多帶來的收益下降風險。
在本基金髮生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利用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減
少或應對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巨額贖回申請被延期辦理、贖回申請被暫停接
受、贖回款項被延緩支付、被收取短期贖回費、基金估值被暫停、基金採用擺動定價等風險。
投資者應該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並評估是否與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匹配。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和本招募說明書「九、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贖回安排。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創業板、中小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
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轉換
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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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對長、中、短期債券的持有結構與基準存在差異,長、中、短期債券的相對價
格發生變化時,基金資產的收益可能低於基準。
④利差風險
債券市場不同期限、不同類屬債券之間的利差變動導致相應期限和類屬債券價格變化的
風險。
⑤市場供需風險
如果宏觀經濟環境、政府財政政策、市場監管政策、市場參與主體經營環境等發生變化,
債券市場參與主體可用資金數量和債券市場可供投資的債券數量可能發生相應的變化,最終
影響債券市場的供需關係,造成基金資產投資收益的變化。
⑥購買力風險
基金投資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於通貨膨脹率,從而導致投資者持有本基金資產實際
購買力下降。
2、流動性風險
在市場或個券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能無法迅速、低成本地調整基金投資
組合,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由於開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對贖回要求,在管理
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和現金過多帶來的收益下降風險。
在本基金髮生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利用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減
少或應對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投資者可能面臨巨額贖回申請被延期辦理、贖回申請被暫停接
受、贖回款項被延緩支付、被收取短期贖回費、基金估值被暫停、基金採用擺動定價等風險。
投資者應該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並評估是否與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匹配。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和本招募說明書「九、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贖回安排。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創業板、中小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
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轉換
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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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期權等。一般情況下本基金擬投資的資產類別具
有較好的流動性,但是在特殊市場環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
理人將根據歷史經驗和現實條件,制定出現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計劃,在該限制範圍內進行現
金比例調控或現金與證券的轉化。同時,本基金管理人會進行標的的分散化投資並結合對各
類標的資產的預期流動性合理進行資產配置,以防範流動性風險。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以下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①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②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③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④擺動定價;
⑤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
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①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全部或部分贖回申請可能將被延期辦理,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
回時的基金份額淨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淨值不同。
②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
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
基金份額淨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淨值不同。
③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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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期權等。一般情況下本基金擬投資的資產類別具
有較好的流動性,但是在特殊市場環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
理人將根據歷史經驗和現實條件,制定出現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計劃,在該限制範圍內進行現
金比例調控或現金與證券的轉化。同時,本基金管理人會進行標的的分散化投資並結合對各
類標的資產的預期流動性合理進行資產配置,以防範流動性風險。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以下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①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②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③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④擺動定價;
⑤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
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的輔助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①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全部或部分贖回申請可能將被延期辦理,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
回時的基金份額淨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淨值不同。
②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
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
基金份額淨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淨值不同。
③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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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④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
計入基金財產。
⑤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資產估值」中的「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申購贖回申請或被暫停。
⑥擺動定價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當基金採用擺動定價時,投資者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的基金份額淨值,將會根據投資
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而進行調整,使得市場的衝擊成本能夠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
平對待。
⑦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3、匯率風險
本基金以人民幣募集和計價,部分投資於香港市場股票。港幣相對於人民幣的匯率變化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人民幣計價的基金資產價值,從而導致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人民幣對
港幣的匯率的波動也可能加大基金淨值的波動,從而對基金業績產生影響。
此外,由於基金運作中的匯率取自匯率發布機構,如果匯率發布機構出現匯率發布時間
延遲或是匯率數據錯誤等情況,可能會對基金運作或者投資者的決策產生不利影響。
4、積極管理風險
在實際投資操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於知識、技術、經驗等因素而影響其對相關
信息、經濟形勢和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其精選出的投資品種的業績表現不一定持續優於其
他品種。
5、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風險
基金所投資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
由於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價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此外,受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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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④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
計入基金財產。
⑤暫停基金估值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資產估值」中的「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申購贖回申請或被暫停。
⑥擺動定價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當基金採用擺動定價時,投資者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的基金份額淨值,將會根據投資
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而進行調整,使得市場的衝擊成本能夠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
平對待。
⑦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3、匯率風險
本基金以人民幣募集和計價,部分投資於香港市場股票。港幣相對於人民幣的匯率變化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人民幣計價的基金資產價值,從而導致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人民幣對
港幣的匯率的波動也可能加大基金淨值的波動,從而對基金業績產生影響。
此外,由於基金運作中的匯率取自匯率發布機構,如果匯率發布機構出現匯率發布時間
延遲或是匯率數據錯誤等情況,可能會對基金運作或者投資者的決策產生不利影響。
4、積極管理風險
在實際投資操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於知識、技術、經驗等因素而影響其對相關
信息、經濟形勢和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其精選出的投資品種的業績表現不一定持續優於其
他品種。
5、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風險
基金所投資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
由於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價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此外,受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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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
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
6、衍生品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期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金融衍生品,投資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
品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市場風險:是指由於衍生品價格變動而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
(2)流動性風險:是指由於衍生品合約無法及時變現所帶來的風險。
(3)基差風險:是指衍生品合約價格和標的指數價格之間的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風
險,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約價格之間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期現價差風險。
(4)保證金風險:是指由於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衍生品合約頭寸所要
求的保證金而帶來的風險。
(5)信用風險:是指經紀公司違約而產生損失的風險。
(6)操作風險:是指由於內部流程的不完善,業務人員出現差錯或者疏漏,或者系統
出現故障等原因造成損失的風險。
7、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
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統故
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根據證券交易資金前端風險控制相關業務規則,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對交易參與人的證券
交易資金進行前端額度控制,由於執行、調整、暫停該控制,或該控制出現異常等,可能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人的利益受到影響。
8、政策變更風險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無法控制的因素的變化,使基金或投
資者利益受到影響的風險,例如,監管機構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導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調整而
引起基金淨值波動的風險、相關法規的修改導致基金投資範圍變化,基金管理人為調整投資
組合而引起基金淨值波動的風險等。
9、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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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
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
6、衍生品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期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金融衍生品,投資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
品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市場風險:是指由於衍生品價格變動而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
(2)流動性風險:是指由於衍生品合約無法及時變現所帶來的風險。
(3)基差風險:是指衍生品合約價格和標的指數價格之間的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風
險,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約價格之間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期現價差風險。
(4)保證金風險:是指由於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衍生品合約頭寸所要
求的保證金而帶來的風險。
(5)信用風險:是指經紀公司違約而產生損失的風險。
(6)操作風險:是指由於內部流程的不完善,業務人員出現差錯或者疏漏,或者系統
出現故障等原因造成損失的風險。
7、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
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統故
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根據證券交易資金前端風險控制相關業務規則,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對交易參與人的證券
交易資金進行前端額度控制,由於執行、調整、暫停該控制,或該控制出現異常等,可能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人的利益受到影響。
8、政策變更風險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無法控制的因素的變化,使基金或投
資者利益受到影響的風險,例如,監管機構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導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調整而
引起基金淨值波動的風險、相關法規的修改導致基金投資範圍變化,基金管理人為調整投資
組合而引起基金淨值波動的風險等。
9、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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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所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海外市場風險
本基金在參與港股市場投資時將受到全球宏觀經濟和貨幣政策變動等因素所導致的系
統性風險。
(2)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T+0迴轉交易機制(即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於當日賣出),同
時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場結構性產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富以及做空機制的
存在;港股股價受到意外事件影響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本基金的波動風
險可能相對較大。
(3)港股通額度限制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設有額度限制;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額度不足,而不能
買入看好的投資標的,進而錯失投資機會的風險。
(4)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帶來的風險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下可投資的港股範圍進行了限制,並定期或不定期根據範
圍限制規則對具體的可投資標的進行調整,對於調出投資範圍的港股,只能賣出不能買入,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不能及時買入看好的投資標的,進而錯失投資機
會的風險。
(5)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只有滬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
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如內地市場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場照常交易
但港股通不能如常進行交易),導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組合在後續港股通交易日開市交易中集
中體現市場反應,造成其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組合在資產估值上出
現波動增大的風險。
(6)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
由於香港市場實行T+2日(T日買賣股票,資金和股票在T+2日才進行交收)的交收安排,
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賣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為賣出當日之後第二
個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場完成清算交收,賣出的資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幣資金帳戶。
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設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臨賣出港股後資金不能及
時到帳,造成支付贖回款日期比正常情況延後的風險。
(7)港股通標的權益分派、轉換等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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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所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海外市場風險
本基金在參與港股市場投資時將受到全球宏觀經濟和貨幣政策變動等因素所導致的系
統性風險。
(2)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T+0迴轉交易機制(即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於當日賣出),同
時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場結構性產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富以及做空機制的
存在;港股股價受到意外事件影響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本基金的波動風
險可能相對較大。
(3)港股通額度限制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設有額度限制;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額度不足,而不能
買入看好的投資標的,進而錯失投資機會的風險。
(4)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帶來的風險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下可投資的港股範圍進行了限制,並定期或不定期根據範
圍限制規則對具體的可投資標的進行調整,對於調出投資範圍的港股,只能賣出不能買入,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不能及時買入看好的投資標的,進而錯失投資機
會的風險。
(5)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只有滬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
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如內地市場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場照常交易
但港股通不能如常進行交易),導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組合在後續港股通交易日開市交易中集
中體現市場反應,造成其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組合在資產估值上出
現波動增大的風險。
(6)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
由於香港市場實行T+2日(T日買賣股票,資金和股票在T+2日才進行交收)的交收安排,
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賣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為賣出當日之後第二
個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場完成清算交收,賣出的資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幣資金帳戶。
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設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臨賣出港股後資金不能及
時到帳,造成支付贖回款日期比正常情況延後的風險。
(7)港股通標的權益分派、轉換等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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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
情形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
賣出,但不得買入;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
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
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
買入或賣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規則,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損的風險。
(8)香港聯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
香港聯交所規定,在交易所認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時,上市公司方可採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於內地A股市場的停牌制度,聯交所對停牌的具體時長並沒有量化規定,
只是確定了「儘量縮短停牌時間」的原則;同時與A股市場對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據
其財務狀況在證券簡稱前加入相應標記(例如,ST及*ST等標記)以警示投資者風險的做法
不同,在香港聯交所市場沒有風險警示板,聯交所採用非量化的退市標準且在上市公司退市
過程中擁有相對較大的主導權,使得聯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較A股市場相對複雜。
因該等制度性差異,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個股遭遇非預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給基金
帶來損失的風險。
(9)港股通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機制和規則下參與香港聯交所證券的投資,受港股通規則的限制和影
響;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規則變動而帶來基金投資受阻或所持資產組合價值發生波動的風險。
(10)其他可能的風險
除上述風險外,本基金參與港股通投資,還可能面臨其他風險。
10、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
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託管行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者自願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
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代銷機構銷售,但是,本基
金並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背書,代銷機構並不能保證其
101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
情形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
賣出,但不得買入;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
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
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
買入或賣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規則,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損的風險。
(8)香港聯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
香港聯交所規定,在交易所認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時,上市公司方可採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於內地A股市場的停牌制度,聯交所對停牌的具體時長並沒有量化規定,
只是確定了「儘量縮短停牌時間」的原則;同時與A股市場對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據
其財務狀況在證券簡稱前加入相應標記(例如,ST及*ST等標記)以警示投資者風險的做法
不同,在香港聯交所市場沒有風險警示板,聯交所採用非量化的退市標準且在上市公司退市
過程中擁有相對較大的主導權,使得聯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較A股市場相對複雜。
因該等制度性差異,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個股遭遇非預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給基金
帶來損失的風險。
(9)港股通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機制和規則下參與香港聯交所證券的投資,受港股通規則的限制和影
響;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規則變動而帶來基金投資受阻或所持資產組合價值發生波動的風險。
(10)其他可能的風險
除上述風險外,本基金參與港股通投資,還可能面臨其他風險。
10、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
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託管行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者自願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
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代銷機構銷售,但是,本基
金並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背書,代銷機構並不能保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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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
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議
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2億元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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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
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議
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2億元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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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以下內容摘自《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天竺空港工業區A區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103(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以下內容摘自《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天竺空港工業區A區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04
設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6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2.38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100年
聯繫電話:400-818-6666(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及轉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104
設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6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2.38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100年
聯繫電話:400-818-6666(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及轉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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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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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06(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2004年9月17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復[2004]14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106(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2004年9月17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復[2004]14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07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
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
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07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
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
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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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受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108(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受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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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投資價值,自主做
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和中
109
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投資價值,自主做
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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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增加、減少、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設置或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
費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代銷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收益
分配、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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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增加、減少、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設置或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
費方式。
(3)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代銷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收益
分配、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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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
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
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
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
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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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
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
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
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
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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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或通訊開會等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
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參加,方可召開。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
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12(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或通訊開會等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
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參加,方可召開。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
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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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
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參加,方可召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註冊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採
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
並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
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113(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
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參加,方可召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註冊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採
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
並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
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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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
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
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
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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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
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
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
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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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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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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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議
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2億元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116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議
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2億元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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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第四部分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
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
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以下內容摘自《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順義區天竺空港工業區A區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8層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6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2.38億元
存續期間:100年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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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第四部分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
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
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以下內容摘自《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順義區天竺空港工業區A區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8層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6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2.38億元
存續期間:100年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18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
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創業板、中小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
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轉換
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權
證、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80%-95%,其
中,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
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
118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
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創業板、中小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
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轉換
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權
證、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80%-95%,其
中,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比例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
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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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80%-95%,其中,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比例不低
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
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
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託管人處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託管人處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
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託管人處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
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19
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80%-95%,其中,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比例不低
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
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
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託管人處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A+H股合計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託管人處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
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託管人處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
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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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
票總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19、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
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20、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
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
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21、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
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2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3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5、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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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
票總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
總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
19、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
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20、基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
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
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21、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
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
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2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3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0%。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5、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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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本產品如需參加期權交易,應當按照現有證券帳戶開立方式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申請新開立一個普通證券帳戶,基金管理人負責將該證券帳戶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
或期貨公司,由相應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為本產品開立衍生品合約帳戶後,再通過該證
券公司(或期貨公司)參與期權交易。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
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上述第2、12、25、26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本基金在開始進行股指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託管人、期貨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
貨開戶、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籤署協議《期貨投資託管操作三方備忘錄》。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第
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
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
利益衝突,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
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
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
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
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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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本產品如需參加期權交易,應當按照現有證券帳戶開立方式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申請新開立一個普通證券帳戶,基金管理人負責將該證券帳戶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
或期貨公司,由相應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為本產品開立衍生品合約帳戶後,再通過該證
券公司(或期貨公司)參與期權交易。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
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除上述第2、12、25、26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本基金在開始進行股指期貨投資之前,應與基金託管人、期貨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
貨開戶、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籤署協議《期貨投資託管操作三方備忘錄》。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第
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
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
利益衝突,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
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
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
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
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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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
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
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
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
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
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
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
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
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
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
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
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於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作
的落實和協調,並確保基金託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
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託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
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其董事會批准。
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於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
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採取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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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
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
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
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
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
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
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
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
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
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
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
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於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作
的落實和協調,並確保基金託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
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託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
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其董事會批准。
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於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
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
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採取積極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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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
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有關
規定做出合理資金安排並承擔相應責任, 不得影響基金資產的清算交收,基金託管人不承擔
由此產生的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
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託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
管理人應賠償基金託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託管人
提交有關書面資料,並保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
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後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籤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帳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
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進行及時
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建立與
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審慎原則,制定嚴格的投資決
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和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董事會批准,以防範信用風
險、流動性風險等各種風險。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進行事後監督,如發現異
123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
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有關
規定做出合理資金安排並承擔相應責任, 不得影響基金資產的清算交收,基金託管人不承擔
由此產生的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
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託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
管理人應賠償基金託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託管人
提交有關書面資料,並保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
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後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籤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帳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
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進行及時
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建立與
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審慎原則,制定嚴格的投資決
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和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董事會批准,以防範信用風
險、流動性風險等各種風險。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進行事後監督,如發現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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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
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導致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
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託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
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託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七)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
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
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
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
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
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
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
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
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
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
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債券託管專戶以及投資所需的
其他專用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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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
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導致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
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託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
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託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七)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
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
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
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
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
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
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
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
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
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
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債券託管專戶以及投資所需的
其他專用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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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
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
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
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
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債券託管專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
另行協商解決。基金託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資產(不包含基金託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
開戶銀行或登記結算機構扣收結算費和帳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
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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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
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
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
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
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債券託管專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
另行協商解決。基金託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資產(不包含基金託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
開戶銀行或登記結算機構扣收結算費和帳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
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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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覆核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交易
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
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交易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交易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交易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
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
任。
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
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
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生效。
(二)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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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覆核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交易
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
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交易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交易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交易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
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
任。
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
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
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生效。
(二)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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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電子交易
持有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中國銀行
借記卡、招商銀行儲蓄卡、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興業銀行借記卡、民生銀行借記卡、浦
發銀行東方卡/活期帳戶一本通、廣發銀行借記卡、上海銀行借記卡、平安銀行借記卡、中
國郵政儲蓄銀行借記卡、華夏銀行借記卡等銀行卡的個人投資者,以及在華夏基金投資理財
中心開戶的個人投資者,在登錄本公司網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動客戶端,
與本公司達成電子交易的相關協議,接受本公司有關服務條款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即可辦理
基金帳戶開立、基金申購、贖回、轉換、資料變更、分紅方式變更、信息查詢等各項業務,
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及業務規則請登錄本公司網站查詢。
(二)電子郵件及簡訊服務
投資者在申請開立本公司基金帳戶時如預留準確的電子郵箱地址、手機號碼,將不定期
通過郵件、簡訊形式獲得市場資訊、產品信息、公司動態等服務提示。
(三)呼叫中心
1、自動語音服務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時的自動語音服務,客戶可通過電話查詢最新熱點問題、基金
份額淨值、基金帳戶餘額等信息。
2、人工電話服務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務。周一至周五的人工電話服務時間為8:30~21:00,周六至周
日的人工電話服務時間為8: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
客戶服務傳真:010-6313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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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電子交易
持有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中國銀行
借記卡、招商銀行儲蓄卡、交通銀行太平洋借記卡、興業銀行借記卡、民生銀行借記卡、浦
發銀行東方卡/活期帳戶一本通、廣發銀行借記卡、上海銀行借記卡、平安銀行借記卡、中
國郵政儲蓄銀行借記卡、華夏銀行借記卡等銀行卡的個人投資者,以及在華夏基金投資理財
中心開戶的個人投資者,在登錄本公司網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動客戶端,
與本公司達成電子交易的相關協議,接受本公司有關服務條款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即可辦理
基金帳戶開立、基金申購、贖回、轉換、資料變更、分紅方式變更、信息查詢等各項業務,
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及業務規則請登錄本公司網站查詢。
(二)電子郵件及簡訊服務
投資者在申請開立本公司基金帳戶時如預留準確的電子郵箱地址、手機號碼,將不定期
通過郵件、簡訊形式獲得市場資訊、產品信息、公司動態等服務提示。
(三)呼叫中心
1、自動語音服務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時的自動語音服務,客戶可通過電話查詢最新熱點問題、基金
份額淨值、基金帳戶餘額等信息。
2、人工電話服務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務。周一至周五的人工電話服務時間為8:30~21:00,周六至周
日的人工電話服務時間為8: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
客戶服務傳真:010-6313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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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四)在線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本公司網站、APP、微信公眾號、微官網等渠道獲得在線服務。
1、查詢服務
投資者可登錄本公司網站「基金帳戶查詢」,查詢基金帳戶情況、更改個人信息。
2、自助服務
在線客服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時的自助服務,投資者可通過在線客服查詢最新熱點
問題、業務規則、基金份額淨值等信息。
3、人工服務
周一至周五的在線客服人工服務時間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線客服人工服務
時間為8: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4、資訊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本公司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類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動態、熱點問題等。
128(四)在線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本公司網站、APP、微信公眾號、微官網等渠道獲得在線服務。
1、查詢服務
投資者可登錄本公司網站「基金帳戶查詢」,查詢基金帳戶情況、更改個人信息。
2、自助服務
在線客服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時的自助服務,投資者可通過在線客服查詢最新熱點
問題、業務規則、基金份額淨值等信息。
3、人工服務
周一至周五的在線客服人工服務時間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線客服人工服務
時間為8:3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4、資訊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本公司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類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動態、熱點問題等。
公司網址:www.ChinaAMC.com
電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五)客戶投訴和建議處理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電話、在線客服、書信、電子郵件、傳
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投資者還可以通過代
銷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代銷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一)2019年3月26日發布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2018年
年度報告。
(二)2019年4月16日發布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暫停申
購、贖回、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公告。
(三)2019年4月20日發布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2019年
第1季度報告。
(四)2019年4月25日發布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暫停申
購、贖回、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公告。
(五)2019年5月8日發布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暫停申購、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29
贖回、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公告。
(六)2019年5月9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示投資者在中國結算辦理場內外
帳戶對應關係維護業務的公告。
(七)2019年5月9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新增玄元保險
代理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八)2019年5月13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在嘉實財富
管理有限公司開通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公告。
(九)2019年6月4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投資者及時完善客戶身份信息
資料的特別提示公告。
(十)2019年6月26日發布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暫停申
購、贖回、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公告。
(十一)2019年7月12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新增聯儲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十二)2019年7月17日發布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2019
年第2季度報告。
(十三)2019年7月31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在新時代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通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公告。
(十四)2019年8月7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新增海銀基
金銷售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十五)2019年8月19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新增萬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十六)2019年8月29日發布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2019
年半年度報告。
(十七)2019年9月6日發布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暫停申
購、贖回、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公告。
(十八)2019年9月24日發布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暫停
申購、贖回、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公告。
129
贖回、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公告。
(六)2019年5月9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示投資者在中國結算辦理場內外
帳戶對應關係維護業務的公告。
(七)2019年5月9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新增玄元保險
代理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八)2019年5月13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在嘉實財富
管理有限公司開通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公告。
(九)2019年6月4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投資者及時完善客戶身份信息
資料的特別提示公告。
(十)2019年6月26日發布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暫停申
購、贖回、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公告。
(十一)2019年7月12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新增聯儲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十二)2019年7月17日發布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2019
年第2季度報告。
(十三)2019年7月31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在新時代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通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公告。
(十四)2019年8月7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新增海銀基
金銷售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十五)2019年8月19日發布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新增萬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十六)2019年8月29日發布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2019
年半年度報告。
(十七)2019年9月6日發布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暫停申
購、贖回、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公告。
(十八)2019年9月24日發布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暫停
申購、贖回、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公告。
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30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公布後,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住所、基金上市交易
的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
複印件。
二十五、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目錄
1、中國證監會準予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註冊的批覆。
2、《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3、《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二)存放地點
備查文件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託管人處。
(三)查閱方式
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備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備查文
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130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公布後,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住所、基金上市交易
的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
複印件。
二十五、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目錄
1、中國證監會準予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註冊的批覆。
2、《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3、《華夏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二)存放地點
備查文件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託管人處。
(三)查閱方式
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備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備查文
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