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寶油氣 : 更新招募說明書- CFi.CN 中財網

2021-01-11 中國財經信息網
華寶油氣 : 更新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0年05月06日 20:01:18&nbsp中財網

原標題:華寶油氣 : 更新招募說明書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8月12日證監許可【2011】1301號文核

準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

(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

中國證監會核准,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

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

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

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

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等。另外,本基金投資的標的為石油天然氣上遊行業上

市公司的股票,而非與原油價格直接掛鈎的現貨商品或期貨,因此,本基金的業績表現可能

隨著油氣價格波動而出現較大波動,但也可能與油氣價格變化存在明顯差異。

本基金已於2012年6月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期間,如繼續接

受申購可能導致基金管理人突破國家外匯局批准的外匯額度,此時本基金將暫停申購,由此

可能導致二級市場價格短期內劇烈波動並出現較大折溢價。這種折溢價水平會在國家外匯局

本基金恢復申購業務後大幅縮小。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於2015年1月9日發布的關於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第3.1.4條的通知,本基金已於2015年1月19日起實行當日迴轉交易,即T+0迴轉交易。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投資於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19年12月31日,數據未經

審計;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0年3月31日。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招募說明書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將不晚於2020年9

月1日起執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8月12日證監許可【2011】1301號文核

準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

(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

中國證監會核准,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

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

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

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

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等。另外,本基金投資的標的為石油天然氣上遊行業上

市公司的股票,而非與原油價格直接掛鈎的現貨商品或期貨,因此,本基金的業績表現可能

隨著油氣價格波動而出現較大波動,但也可能與油氣價格變化存在明顯差異。

本基金已於2012年6月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期間,如繼續接

受申購可能導致基金管理人突破國家外匯局批准的外匯額度,此時本基金將暫停申購,由此

可能導致二級市場價格短期內劇烈波動並出現較大折溢價。這種折溢價水平會在國家外匯局

本基金恢復申購業務後大幅縮小。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於2015年1月9日發布的關於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第3.1.4條的通知,本基金已於2015年1月19日起實行當日迴轉交易,即T+0迴轉交易。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投資於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19年12月31日,數據未經

審計;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0年3月31日。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招募說明書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將不晚於2020年9

月1日起執行。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目錄目錄

一、緒言...............................................................................................................................1

二、釋義...............................................................................................................................2

三、風險揭示...........................................................................................................................8

四、基金管理人.....................................................................................................................12

五、基金的募集.....................................................................................................................18

六、基金合同生效.................................................................................................................19

七、基金上市交易.................................................................................................................20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與轉託管.........................................................22

九、基金的投資.....................................................................................................................35

十、基金的業績.....................................................................................................................45

十一、基金的費用與稅收.....................................................................................................46

十二、基金財產.....................................................................................................................49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50

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55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8

十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63

十八、基金託管人.................................................................................................................66

十九、境外託管人.................................................................................................................70

二十、相關服務機構.............................................................................................................7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91

二十二、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120

二十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36

二十四、其他應披露事項...................................................................................................139

二十五、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141

二十六、備查文件...............................................................................................................142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合

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其他有關規定及《華寶標普石油天

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的投資目

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

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

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1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合

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其他有關規定及《華寶標普石油天

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的投資目

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

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

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2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

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說明書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

更新等內容,將不晚於2020年9月1日起執行)

8.發售公告:指《華寶興業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份額發

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作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於2004年6月25日頒布、自同年7月1日起實施的《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於2004年6月29日頒布、自同年7月1日起實施的《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試行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7年6月21日頒布、同年7月5日實施的《合格境

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2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

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說明書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

更新等內容,將不晚於2020年9月1日起執行)

8.發售公告:指《華寶興業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份額發

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

不時作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於2004年6月25日頒布、自同年7月1日起實施的《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於2004年6月29日頒布、自同年7月1日起實施的《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試行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7年6月21日頒布、同年7月5日實施的《合格境

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3

15.《流動性規定》:指中國證監會於2017年8月3日公布、同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17.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8.

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9.國家外匯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授權的代表機構

20.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1.個人投資者:指年滿18周歲,合法持有現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

人證件等有效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2.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

註冊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

組織

23.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4.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5.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6.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7.直銷機構: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銷機構:指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的機構

29.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櫃檯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30.基金網上交易系統:指直銷機構的直銷e網金及代銷機構的網上交易系統

31.會員單位: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單位

32.銷售場所:指場外銷售場所和場內銷售及交易場所,分別簡稱「場外」和「場內」

33.場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統,而通過各銷售機構櫃檯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

3

15.《流動性規定》:指中國證監會於2017年8月3日公布、同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公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17.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8.

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9.國家外匯局:指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授權的代表機構

20.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1.個人投資者:指年滿18周歲,合法持有現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

人證件等有效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2.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

註冊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

組織

23.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4.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5.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6.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7.直銷機構: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銷機構:指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的機構

29.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櫃檯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30.基金網上交易系統:指直銷機構的直銷e網金及代銷機構的網上交易系統

31.會員單位: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單位

32.銷售場所:指場外銷售場所和場內銷售及交易場所,分別簡稱「場外」和「場內」

33.場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統,而通過各銷售機構櫃檯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4

申購、贖回的場所

34.場內:指深圳證券交易所內會員單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

贖回的場所和上市交易的場所

3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通過會員單位以集中競價的方式買賣本基金A

類人民幣份額的行為

36.登記結算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

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

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等

37.登記結算機構:指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本基金場內A類人民幣份額登記結算

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場

外A類人民幣份額登記結算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

司),A類美元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登記結算機構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境外託管人:指紐約梅隆銀行(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mpany,INC)

39.基金帳戶:指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投資人通過場外銷售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

贖回等業務時需持有基金帳戶。其中,場外A類人民幣份額記錄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立的基金帳戶並登記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登記系統,A類美元

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記錄在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立的基金帳戶並登記在華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註冊登記系統

40.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41.深圳證券帳戶:指投資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的深圳

證券交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記錄在該帳戶下的場內A類人民幣基

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11年9月29日

43.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日:指公曆日

4

申購、贖回的場所

34.場內:指深圳證券交易所內會員單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

贖回的場所和上市交易的場所

3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通過會員單位以集中競價的方式買賣本基金A

類人民幣份額的行為

36.登記結算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

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

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等

37.登記結算機構:指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本基金場內A類人民幣份額登記結算

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場

外A類人民幣份額登記結算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

司),A類美元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登記結算機構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境外託管人:指紐約梅隆銀行(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mpany,INC)

39.基金帳戶:指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投資人通過場外銷售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

贖回等業務時需持有基金帳戶。其中,場外A類人民幣份額記錄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立的基金帳戶並登記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登記系統,A類美元

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記錄在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立的基金帳戶並登記在華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註冊登記系統

40.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41.深圳證券帳戶:指投資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的深圳

證券交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記錄在該帳戶下的場內A類人民幣基

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11年9月29日

43.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日:指公曆日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5

47.月:指公曆月

48.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9.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的開放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有效申請的

工作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52.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3.申購:指基金存續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

額的行為

54.贖回:指基金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

換為現金的行為

55.系統內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A類人民幣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內不同

銷售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交易單元)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

56.跨系統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A類人民幣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和證券

登記結算系統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登記系統或登記結算系統與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註冊登記系統之間進行轉託管。

57.註冊登記系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

58.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59.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60.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

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

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61.元:如無特指,指人民幣元

62.人民幣:指中國法定貨幣及法定貨幣單位

63.美元:指美國法定貨幣及法定貨幣單位

64.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根據銷售服務費、申購費收取方式和申購、贖回所使用的貨

5

47.月:指公曆月

48.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9.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的開放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有效申請的

工作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52.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3.申購:指基金存續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

額的行為

54.贖回:指基金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

換為現金的行為

55.系統內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A類人民幣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內不同

銷售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交易單元)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

56.跨系統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A類人民幣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和證券

登記結算系統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登記系統或登記結算系統與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註冊登記系統之間進行轉託管。

57.註冊登記系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

58.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59.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60.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

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

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61.元:如無特指,指人民幣元

62.人民幣:指中國法定貨幣及法定貨幣單位

63.美元:指美國法定貨幣及法定貨幣單位

64.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根據銷售服務費、申購費收取方式和申購、贖回所使用的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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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人民幣份額、C類人民幣份額和A類美元份額三個類別。不

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收取申購費且以人民幣計價並進行申購、贖回或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額類別,稱為A類人民幣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但不收

取申購費且以人民幣計價並進行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類別,稱為C類人民幣份額類別;不

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收取申購費且以美元計價並進行申購、贖回的基金份

額類別,稱為A類美元份額。三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並分別公布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65.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

用後的餘額

66.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

收益的孰低數

6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8.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69.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70.基金份額淨值:各人民幣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

金份額總數所得的基金單位份額的價值,計算日基金份額餘額為計算日各幣種基金份額餘額

的合計數(對本基金來說,計算A類人民幣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時,基金份額餘額為A類人

民幣份額和A類美元份額餘額的合計數);A類美元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以A類人民幣份額

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按照計算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計算

7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籤署之日後發生的,使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

災、政府徵用、沒收、恐怖襲擊、傳染病傳播、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

6

幣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人民幣份額、C類人民幣份額和A類美元份額三個類別。不

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收取申購費且以人民幣計價並進行申購、贖回或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額類別,稱為A類人民幣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但不收

取申購費且以人民幣計價並進行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類別,稱為C類人民幣份額類別;不

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收取申購費且以美元計價並進行申購、贖回的基金份

額類別,稱為A類美元份額。三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並分別公布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65.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

用後的餘額

66.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

收益的孰低數

6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8.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69.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70.基金份額淨值:各人民幣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

金份額總數所得的基金單位份額的價值,計算日基金份額餘額為計算日各幣種基金份額餘額

的合計數(對本基金來說,計算A類人民幣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時,基金份額餘額為A類人

民幣份額和A類美元份額餘額的合計數);A類美元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以A類人民幣份額

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按照計算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計算

7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籤署之日後發生的,使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

災、政府徵用、沒收、恐怖襲擊、傳染病傳播、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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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網際網路或公眾通訊設備故障

74、A類人民幣份額:指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收取申購費且以人民

幣計價並進行申購、贖回或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類別

75、C類人民幣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但不收取申購費且以人

民幣計價並進行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類別

76、A類美元份額:指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收取申購費且以美元計

價並進行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類別

77、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的費用

7

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網際網路或公眾通訊設備故障

74、A類人民幣份額:指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收取申購費且以人民

幣計價並進行申購、贖回或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類別

75、C類人民幣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但不收取申購費且以人

民幣計價並進行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類別

76、A類美元份額:指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收取申購費且以美元計

價並進行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類別

77、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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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風險揭示

1.本基金特有風險

(1)淨值大幅波動風險:本基金為專門投資石油天然氣上遊行業股票指數的被動投資

基金,因此本基金業績表現可能隨著油氣價格波動而出現較大波動,但也可能與油氣價格變

化存在明顯差異。由於此行業上市公司股票價格與石油天然氣價格尤其是石油價格具有較

高的相關性,會隨油氣價格的變動而出現明顯波動。考慮到油氣價格可能受到各種國際和地

緣經濟、政治因素的影響出現大幅的波動,因此,本基金的淨值可能也會隨之出現較大幅度

的波動。

(2)場內溢價風險:本基金已於2012年6月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上市交

易期間,如繼續接受申購可能導致基金管理人突破國家外匯局批准的外匯額度,本基金將暫

停申購,由此可能導致二級市場價格短期內劇烈波動並出現較大溢價。若投資者以高溢價在

場內買入本基金,將承擔額外的溢價成本以及未來溢價波動帶來的價格風險,可能造成重大

損失。

2.海外投資風險

(1)海外市場風險:由於本基金投資於海外證券市場(主要為美國),因此不同地區處

於不同產業景氣循環周期,將對基金的投資績效產生影響。海外證券市場可能由於對於負面

的特定事件、該國或地區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規、市場狀況、經濟發展趨勢的反映較境

內證券市場有諸多不同。並且,這些國家或地區證券的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以上所述

因素可能會帶來市場的急劇下跌,從而帶來投資風險的增加。

(2)政府管制風險: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宏觀政策發

生變化,導致市場波動而影響基金收益,產生風險。

(3)政治風險:政治風險指因所投資地政治不穩定而蒙受損失的風險,這可以是由政

權更迭、政策及法規的改變所造成。

(4)匯率風險:本基金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但所投資的資產及來自該等資產的收入

將會以其他貨幣為單位,因此本基金的資產會受持有資產的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匯率走勢所

影響。本基金的投資表現也可能受外匯管制規定變更的影響。

(5)稅務風險

由於各國在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存在一定差異,可能會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資本利

得等收益向當地稅務機構繳納稅金,該行為會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響。此外,各國的稅收

規定可能發生變化,或者實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訂,從而導致基金不得不繳納在基金銷售、估

值或者出售投資當日並未預計的額外稅項。

8

三、風險揭示

1.本基金特有風險

(1)淨值大幅波動風險:本基金為專門投資石油天然氣上遊行業股票指數的被動投資

基金,因此本基金業績表現可能隨著油氣價格波動而出現較大波動,但也可能與油氣價格變

化存在明顯差異。由於此行業上市公司股票價格與石油天然氣價格尤其是石油價格具有較

高的相關性,會隨油氣價格的變動而出現明顯波動。考慮到油氣價格可能受到各種國際和地

緣經濟、政治因素的影響出現大幅的波動,因此,本基金的淨值可能也會隨之出現較大幅度

的波動。

(2)場內溢價風險:本基金已於2012年6月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上市交

易期間,如繼續接受申購可能導致基金管理人突破國家外匯局批准的外匯額度,本基金將暫

停申購,由此可能導致二級市場價格短期內劇烈波動並出現較大溢價。若投資者以高溢價在

場內買入本基金,將承擔額外的溢價成本以及未來溢價波動帶來的價格風險,可能造成重大

損失。

2.海外投資風險

(1)海外市場風險:由於本基金投資於海外證券市場(主要為美國),因此不同地區處

於不同產業景氣循環周期,將對基金的投資績效產生影響。海外證券市場可能由於對於負面

的特定事件、該國或地區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規、市場狀況、經濟發展趨勢的反映較境

內證券市場有諸多不同。並且,這些國家或地區證券的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以上所述

因素可能會帶來市場的急劇下跌,從而帶來投資風險的增加。

(2)政府管制風險: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宏觀政策發

生變化,導致市場波動而影響基金收益,產生風險。

(3)政治風險:政治風險指因所投資地政治不穩定而蒙受損失的風險,這可以是由政

權更迭、政策及法規的改變所造成。

(4)匯率風險:本基金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但所投資的資產及來自該等資產的收入

將會以其他貨幣為單位,因此本基金的資產會受持有資產的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匯率走勢所

影響。本基金的投資表現也可能受外匯管制規定變更的影響。

(5)稅務風險

由於各國在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存在一定差異,可能會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資本利

得等收益向當地稅務機構繳納稅金,該行為會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響。此外,各國的稅收

規定可能發生變化,或者實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訂,從而導致基金不得不繳納在基金銷售、估

值或者出售投資當日並未預計的額外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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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法律風險

由於投資標的所在國的法律法規與中國不同,可能導致本基金在投資運作、交易結算以

及資金匯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從而使得基金資產面臨損失的可能性。

3.被動投資的風險

(1)指數化投資的風險

本基金作為股票指數基金,在日常投資管理中會維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80%的股票投

資比例,具有對股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不能規避市場下跌的風險和個股風險。

(2)指數編制方法的認知風險

本基金跟蹤的標的指數為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該指數採用等權重的編制方

法。等權重指數並不意味著指數成份股的權重永遠相等,而是在兼顧指數換手率與等權重特

徵的基礎上,設定了定期調整機制,使成份股權重在某一時刻保持幾乎相等的狀態。與市值

加權指數相比,等權重指數具有以下特點:1)等權重指數中小市值公司所佔的比重較高;2)

等權重指數中小公司行業所佔的比重較高。等權重指數的上述特點決定了其風險收益特徵高

於按市值加權的指數。

(3)指數授權風險

本基金管理人依據指數授權許可協議依法取得在中國境內發行跟蹤標普石油天然氣上

遊股票指數基金的權利。未來,如果標的指數提供商(標普道瓊公司)終止對基金管理人

繼續使用該指數的授權,或者標的指數提供商基於其獨立判斷停止繼續發布該指數,或者有

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

金的業績基準的股票指數時,本基金管理人在保護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損害持有

人利益為原則,可以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

公告。

(4)跟蹤誤差的風險

跟蹤誤差反映的是投資組合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偏離程度,是控制投資組合與基準之

間相對風險的重要指標,跟蹤誤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數化投資成功與否的關鍵。以下原因可能

會影響到基金的跟蹤誤差擴大,與業績基準產生偏離:

1)標的指數成份股的配股、增發、分紅等公司行為;

2)標的指數成份股的調整;

3)基金現金資產的拖累;

4)基金的管理費和託管費帶來的跟蹤誤差;

5)指數成份股停牌、摘牌等因素帶來的偏差;

6)由於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倉期間無法實現對指數的有效跟蹤所帶來的偏差;

7)由於受外匯管制影響,基金無法維持股票資產比例在較高的水平。

4.開放式基金的一般風險

9(6)法律風險

由於投資標的所在國的法律法規與中國不同,可能導致本基金在投資運作、交易結算以

及資金匯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從而使得基金資產面臨損失的可能性。

3.被動投資的風險

(1)指數化投資的風險

本基金作為股票指數基金,在日常投資管理中會維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80%的股票投

資比例,具有對股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不能規避市場下跌的風險和個股風險。

(2)指數編制方法的認知風險

本基金跟蹤的標的指數為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該指數採用等權重的編制方

法。等權重指數並不意味著指數成份股的權重永遠相等,而是在兼顧指數換手率與等權重特

徵的基礎上,設定了定期調整機制,使成份股權重在某一時刻保持幾乎相等的狀態。與市值

加權指數相比,等權重指數具有以下特點:1)等權重指數中小市值公司所佔的比重較高;2)

等權重指數中小公司行業所佔的比重較高。等權重指數的上述特點決定了其風險收益特徵高

於按市值加權的指數。

(3)指數授權風險

本基金管理人依據指數授權許可協議依法取得在中國境內發行跟蹤標普石油天然氣上

遊股票指數基金的權利。未來,如果標的指數提供商(標普道瓊公司)終止對基金管理人

繼續使用該指數的授權,或者標的指數提供商基於其獨立判斷停止繼續發布該指數,或者有

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

金的業績基準的股票指數時,本基金管理人在保護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損害持有

人利益為原則,可以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

公告。

(4)跟蹤誤差的風險

跟蹤誤差反映的是投資組合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偏離程度,是控制投資組合與基準之

間相對風險的重要指標,跟蹤誤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數化投資成功與否的關鍵。以下原因可能

會影響到基金的跟蹤誤差擴大,與業績基準產生偏離:

1)標的指數成份股的配股、增發、分紅等公司行為;

2)標的指數成份股的調整;

3)基金現金資產的拖累;

4)基金的管理費和託管費帶來的跟蹤誤差;

5)指數成份股停牌、摘牌等因素帶來的偏差;

6)由於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倉期間無法實現對指數的有效跟蹤所帶來的偏差;

7)由於受外匯管制影響,基金無法維持股票資產比例在較高的水平。

4.開放式基金的一般風險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0(1)流動性風險:本基金面臨的證券市場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基金資產

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變現成本很高;不能應付可能出現的投資人大額贖回的風險;證券

投資中個券的流動性風險等。這些風險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場整體流動性相對不足。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受到市場行情、投資群體等諸多因素

的影響,在某些時期成交活躍,流動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時期,則可能成交稀少,流動性

差。在市場流動性相對不足時,交易變現都有可能因流動性問題而增加變現成本,對本基金

的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這種風險在發生大額贖回時表現尤為突出。

2)證券市場中流動性不均勻,存在個券流動性風險。由於流動性存在差異,即使在市

場流動性比較好的情況下,一些個券的流動性可能仍然比較差,這種情況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進行個券操作時,可能難以按計劃買入或賣出相應的數量,或買入賣出行為對個券價格產

生比較大的影響,增加個券的建倉成本或變現成本。這種風險在出現個券停牌和漲跌停板等

情況時表現得尤為突出。

(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債券發行人是否能夠實現發行時的承諾,按時足額還本

付息的風險。一般認為:國債的信用風險可以視為零,而其它債券的信用風險可按專業機構

的信用評級確定,信用等級的變化或市場對某一信用等級水平下債券率的變化都會迅速的改

變債券的價格,從而影響到基金資產。

(3)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利率變動而導致的證券價格和證券利息的損失。利

率風險是債券投資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將影響債券的利

率風險水平。利率的波動僅間接影響到股市。

(4)大宗交易風險: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並非完全由市場供需關係形成,可能與市場

價格存在一定差異,從而導致大宗交易參與者的非正常損益。

(5)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全、投資操作出現失誤,

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6)操作或技術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公司、

註冊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7)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合

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8)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

10(1)流動性風險:本基金面臨的證券市場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基金資產

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變現成本很高;不能應付可能出現的投資人大額贖回的風險;證券

投資中個券的流動性風險等。這些風險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場整體流動性相對不足。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受到市場行情、投資群體等諸多因素

的影響,在某些時期成交活躍,流動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時期,則可能成交稀少,流動性

差。在市場流動性相對不足時,交易變現都有可能因流動性問題而增加變現成本,對本基金

的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這種風險在發生大額贖回時表現尤為突出。

2)證券市場中流動性不均勻,存在個券流動性風險。由於流動性存在差異,即使在市

場流動性比較好的情況下,一些個券的流動性可能仍然比較差,這種情況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進行個券操作時,可能難以按計劃買入或賣出相應的數量,或買入賣出行為對個券價格產

生比較大的影響,增加個券的建倉成本或變現成本。這種風險在出現個券停牌和漲跌停板等

情況時表現得尤為突出。

(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債券發行人是否能夠實現發行時的承諾,按時足額還本

付息的風險。一般認為:國債的信用風險可以視為零,而其它債券的信用風險可按專業機構

的信用評級確定,信用等級的變化或市場對某一信用等級水平下債券率的變化都會迅速的改

變債券的價格,從而影響到基金資產。

(3)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利率變動而導致的證券價格和證券利息的損失。利

率風險是債券投資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將影響債券的利

率風險水平。利率的波動僅間接影響到股市。

(4)大宗交易風險: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並非完全由市場供需關係形成,可能與市場

價格存在一定差異,從而導致大宗交易參與者的非正常損益。

(5)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全、投資操作出現失誤,

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6)操作或技術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公司、

註冊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7)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合

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8)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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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的損失。

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託管行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5、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徵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一

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的表述僅

為主要基於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依據中國證券投資

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

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

素可能更多、範圍更廣,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表述並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對應關係。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採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

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作

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

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並須及時關註銷售機構對於本基金風險評

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自願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

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代銷機構代理銷售,但是,

基金並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背書,代銷機構並不能保證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1

財產的損失。

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託管行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5、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徵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一

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的表述僅

為主要基於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依據中國證券投資

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

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

素可能更多、範圍更廣,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表述並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對應關係。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採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

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作

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

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並須及時關註銷售機構對於本基金風險評

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二)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自願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

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代銷機構代理銷售,但是,

基金並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背書,代銷機構並不能保證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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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基金管理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總經理:HUANG Xiaoyi Helen(黃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註冊資本:1.5億元

電話:021-38505888

聯繫人:章希

股權結構:中方股東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東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L.P.持有49%的股份。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1)董事會信息

孔祥清先生,董事長,碩士,高級會計師。曾任寶鋼計財部資金處主辦、主管、副處

長,寶鋼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總經理,華寶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

公司產業金融黨工委副書記、紀工委書記、工會工委主席。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長、黨委書記,中國

太平洋

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黃小薏)女士,董事,碩士。曾任加拿大TD Securities公司金

融分析師,Acthop投資公司財務總監。2003年5月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後擔任

公司營運總監、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根據華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公司督察長變更公告》,自2019年10月25日起由其代為履行督察

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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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基金管理人: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總經理:HUANG Xiaoyi Helen(黃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註冊資本:1.5億元

電話:021-38505888

聯繫人:章希

股權結構:中方股東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東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L.P.持有49%的股份。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1)董事會信息

孔祥清先生,董事長,碩士,高級會計師。曾任寶鋼計財部資金處主辦、主管、副處

長,寶鋼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總經理,華寶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

公司產業金融黨工委副書記、紀工委書記、工會工委主席。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長、黨委書記,中國

太平洋

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黃小薏)女士,董事,碩士。曾任加拿大TD Securities公司金

融分析師,Acthop投資公司財務總監。2003年5月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後擔任

公司營運總監、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根據華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公司督察長變更公告》,自2019年10月25日起由其代為履行督察

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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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麥肯錫(上海)諮詢公司分析師,摩根斯坦利亞洲公司分析師,

香港人人媒體總監。現任華平投資集團董事總經理、神州租車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

團董事、中通快遞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加拿大)分析師;花旗銀行(香

港)投資銀行部分析師;現任美國華平集團中國金融行業負責人、董事總經理,華融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燦谷投資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獨立董事,碩士。曾任美國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師事務所律師、飛利浦電

子中國集團法律顧問、上海市邦信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現任上海胡光律師事務所主任、

首席合伙人。

尉安寧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曾任寧夏廣播電視大學講師,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

究所助理研究員,世界銀行農業經濟學家,荷蘭合作銀行東北亞區食品農業研究主管,新

希望集團常務副總裁,比利時富通銀行中國區CEO兼上海分行行長,山東亞太中慧集團董

事長。現任上海谷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大成食品(亞洲)有限公司執行

董事、董事會主席、執行委員會主席。

陳志宏先生,獨立董事,碩士。曾任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普華永道會計師事

務所合伙人,蘇黎世金融服務集團中國區董事長,華彬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高級顧問。

(2)監事會信息

朱莉麗女士,監事,碩士。曾就職於美林投資銀行部、德意志銀行投資銀行部;現任

美國華平集團執行董事。

黃洪永先生,監事,碩士。曾任寶鋼集團規劃部、管理創新部綜合主管,寶鋼工程黨

委組織部、人力資源部部長,廣東鋼鐵集團規劃部副部長,廣東寶鋼置業副總經理,寶鋼

集團人事效率總監、領導力發展總監,中國寶武領導力發展總監。現任中國寶武鋼鐵集團

有限公司產業金融黨工委副書記、紀工委書記。

賀桂先先生,監事,本科。曾任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研究部副總經理;現任華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營運副總監兼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兼綜合管理部總經理。

王波先生,監事,碩士。曾任上海證券報記者;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業務

總監兼互金策劃部總經理。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13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麥肯錫(上海)諮詢公司分析師,摩根斯坦利亞洲公司分析師,

香港人人媒體總監。現任華平投資集團董事總經理、神州租車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

團董事、中通快遞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加拿大)分析師;花旗銀行(香

港)投資銀行部分析師;現任美國華平集團中國金融行業負責人、董事總經理,華融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燦谷投資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獨立董事,碩士。曾任美國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師事務所律師、飛利浦電

子中國集團法律顧問、上海市邦信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現任上海胡光律師事務所主任、

首席合伙人。

尉安寧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曾任寧夏廣播電視大學講師,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

究所助理研究員,世界銀行農業經濟學家,荷蘭合作銀行東北亞區食品農業研究主管,新

希望集團常務副總裁,比利時富通銀行中國區CEO兼上海分行行長,山東亞太中慧集團董

事長。現任上海谷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大成食品(亞洲)有限公司執行

董事、董事會主席、執行委員會主席。

陳志宏先生,獨立董事,碩士。曾任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普華永道會計師事

務所合伙人,蘇黎世金融服務集團中國區董事長,華彬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高級顧問。

(2)監事會信息

朱莉麗女士,監事,碩士。曾就職於美林投資銀行部、德意志銀行投資銀行部;現任

美國華平集團執行董事。

黃洪永先生,監事,碩士。曾任寶鋼集團規劃部、管理創新部綜合主管,寶鋼工程黨

委組織部、人力資源部部長,廣東鋼鐵集團規劃部副部長,廣東寶鋼置業副總經理,寶鋼

集團人事效率總監、領導力發展總監,中國寶武領導力發展總監。現任中國寶武鋼鐵集團

有限公司產業金融黨工委副書記、紀工委書記。

賀桂先先生,監事,本科。曾任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研究部副總經理;現任華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營運副總監兼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兼綜合管理部總經理。

王波先生,監事,碩士。曾任上海證券報記者;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業務

總監兼互金策劃部總經理。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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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清先生,董事長,簡歷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黃小薏)女士,總經理,簡歷同上。

向輝先生,副總經理,碩士。曾在武漢長江金融審計事務所任副所長、在長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場部任職。2002年加入華寶基金公司參與公司的籌建工作,先後擔任公司清

算登記部總經理、營運副總監、營運總監,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李慧勇先生,副總經理,碩士。曾在上海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擔任董事總經

理/所長助理/研究執行委員會副主任/首席分析師的職務。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

經理。

2、本基金基金經理

周晶,博士。先後在美國德州奧斯丁市德亞資本、泛

太平洋

證券(美國)和滙豐證券(美

國)從事數量分析、另類投資分析和證券投資研究工作。2005年至2007年任華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內控審計風險管理部主管。2011年再次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策略部總經

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師,現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國際業務部總經理、華寶資產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任華寶成熟市場動量優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4年9月起任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5年9

月至2017年8月任華寶中國網際網路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6年3月起任華寶標

普美國品質消費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6年6月起任華寶標普香港上

市中國

中小盤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7年4月起任華寶港股通恒生中國(香

港上市)25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8年3月起任華寶港股通恒生香港35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8年10月起任華寶標普滬港深中國增強價值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9年11月起任華寶致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

金經理。

3.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閆旭女士,投資副總監、

華寶行業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華寶穩健回報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胡戈遊先生,助理投資總監、華寶寶康消費品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華寶核心

優勢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華寶事件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蔡目榮先生,投資副總監、國內投資部總經理、華寶多策略增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

華寶資源

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華寶價值發現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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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清先生,董事長,簡歷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黃小薏)女士,總經理,簡歷同上。

向輝先生,副總經理,碩士。曾在武漢長江金融審計事務所任副所長、在長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場部任職。2002年加入華寶基金公司參與公司的籌建工作,先後擔任公司清

算登記部總經理、營運副總監、營運總監,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李慧勇先生,副總經理,碩士。曾在上海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擔任董事總經

理/所長助理/研究執行委員會副主任/首席分析師的職務。現任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

經理。

2、本基金基金經理

周晶,博士。先後在美國德州奧斯丁市德亞資本、泛

太平洋

證券(美國)和滙豐證券(美

國)從事數量分析、另類投資分析和證券投資研究工作。2005年至2007年任華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內控審計風險管理部主管。2011年再次加入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策略部總經

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師,現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國際業務部總經理、華寶資產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任華寶成熟市場動量優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4年9月起任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5年9

月至2017年8月任華寶中國網際網路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6年3月起任華寶標

普美國品質消費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6年6月起任華寶標普香港上

市中國

中小盤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7年4月起任華寶港股通恒生中國(香

港上市)25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8年3月起任華寶港股通恒生香港35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8年10月起任華寶標普滬港深中國增強價值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2019年11月起任華寶致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

金經理。

3.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閆旭女士,投資副總監、

華寶行業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華寶穩健回報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胡戈遊先生,助理投資總監、華寶寶康消費品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華寶核心

優勢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華寶事件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蔡目榮先生,投資副總監、國內投資部總經理、華寶多策略增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

華寶資源

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華寶價值發現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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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經理、

華寶綠色主題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華寶綠色領先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總經理、華寶先進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募集本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本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將遵守《基金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並建立健全內部

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不從事下列行為:

(1)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2)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3)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最大利益;

15

金經理、

華寶綠色主題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華寶綠色領先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總經理、華寶先進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募集本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本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將遵守《基金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並建立健全內部

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不從事下列行為:

(1)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2)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3)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最大利益;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6(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當

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

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將藉助於本公司已經開發的指數基金風險管理系統,對投資過程中的各

種風險使用風險控制指標進行量化分析和評估,並據此制定具體的控制措施,科學有效地

進行投資風險管理。同時,加強投資者教育,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產品的風險,將該基金銷

售給適合的對象。

(1)基金投資運作風險控制

根據公司內控制度和投資管理制度的內容,結合本基金的特點,本基金投資運作風險

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 風險控制制度

為了配合風險管理指標的應用以及風險控制體系的貫徹,公司制定了系列風險管理制

度,形成崗位自控、部門互控、監察檢查、董事會合規審核委員會和公司內部控制委員會

五道防線,全面而深入地對各種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

2) 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分析

針對影響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各種因素,制定合適的交易策略,減少跟蹤偏離度

和跟蹤誤差。每日跟蹤基金組合與標的指數表現的偏離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

的實際組合與標的指數表現的累計偏離度、跟蹤誤差變化情況及其原因,並優化跟蹤偏離

度管理方案。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力爭控制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

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5%,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5%(以美元資產計價)。

3)加強系統建設

加強系統建設,確保各項計算的準確性和信息傳遞的及時性。

(2)匯率風險管理

在充分做好風險批露的同時,本基金將採用以下措施控制匯率風險:

投資人員將利用利率平價模型,考慮投資標的國的利率水平及變化趨勢等因素,對匯

率變化進行預測。同時,對於短期內出現的某一貨幣匯率劇烈波動的情況,本基金也會採

用一定的匯率對衝手段進行管理。

16(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當

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

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將藉助於本公司已經開發的指數基金風險管理系統,對投資過程中的各

種風險使用風險控制指標進行量化分析和評估,並據此制定具體的控制措施,科學有效地

進行投資風險管理。同時,加強投資者教育,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產品的風險,將該基金銷

售給適合的對象。

(1)基金投資運作風險控制

根據公司內控制度和投資管理制度的內容,結合本基金的特點,本基金投資運作風險

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 風險控制制度

為了配合風險管理指標的應用以及風險控制體系的貫徹,公司制定了系列風險管理制

度,形成崗位自控、部門互控、監察檢查、董事會合規審核委員會和公司內部控制委員會

五道防線,全面而深入地對各種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

2) 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分析

針對影響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各種因素,制定合適的交易策略,減少跟蹤偏離度

和跟蹤誤差。每日跟蹤基金組合與標的指數表現的偏離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

的實際組合與標的指數表現的累計偏離度、跟蹤誤差變化情況及其原因,並優化跟蹤偏離

度管理方案。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力爭控制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

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5%,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5%(以美元資產計價)。

3)加強系統建設

加強系統建設,確保各項計算的準確性和信息傳遞的及時性。

(2)匯率風險管理

在充分做好風險批露的同時,本基金將採用以下措施控制匯率風險:

投資人員將利用利率平價模型,考慮投資標的國的利率水平及變化趨勢等因素,對匯

率變化進行預測。同時,對於短期內出現的某一貨幣匯率劇烈波動的情況,本基金也會採

用一定的匯率對衝手段進行管理。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7(3)充分的風險揭示和投資者教育

本基金屬於跟蹤海外細分行業的股票型基金,是基金中風險較高、預期收益也較高的

品種,適合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在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時,

一方面充分揭示產品的風險,另一方面儘量了解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將其賣給合適的

投資者。

17(3)充分的風險揭示和投資者教育

本基金屬於跟蹤海外細分行業的股票型基金,是基金中風險較高、預期收益也較高的

品種,適合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在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時,

一方面充分揭示產品的風險,另一方面儘量了解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將其賣給合適的

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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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11]1301號《關於同意華寶興業標普石油天然氣

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募集的批覆》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

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募集期從2011年9月5日起,至

2011年9月23日止,共募集373,243,682.43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3,087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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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11]1301號《關於同意華寶興業標普石油天然氣

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募集的批覆》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

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募集期從2011年9月5日起,至

2011年9月23日止,共募集373,243,682.43份基金份額,有效認購戶數為3,087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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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於2011年9月29日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

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A類美元份額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需按

計算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

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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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於2011年9月29日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

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A類美元份額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需按

計算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

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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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點

深圳證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時間

本基金已於2012年6月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後,登記在證券登

記結算系統中的A類人民幣份額可直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中

的A類人民幣份額通過辦理跨系統轉託管業務將基金份額轉至場內後,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規則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為最近交易日A類人民幣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2)本基金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自上市首日起實行;

(3)本基金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

(4)本基金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及規定。

4.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辦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發布系統揭示。行情發布系統同

時揭示基金最新的A類人民幣份額基金份額淨值。

6.基金上市條件

基金合同生效後具備下列條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

規則》,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1)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2億元;

(2)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1000人;

(3)《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應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籤訂上市協議書。基金獲準在深圳證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個工作日發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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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點

深圳證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時間

本基金已於2012年6月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後,登記在證券登

記結算系統中的A類人民幣份額可直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中

的A類人民幣份額通過辦理跨系統轉託管業務將基金份額轉至場內後,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規則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為最近交易日A類人民幣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2)本基金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自上市首日起實行;

(3)本基金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

(4)本基金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及規定。

4.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辦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發布系統揭示。行情發布系統同

時揭示基金最新的A類人民幣份額基金份額淨值。

6.基金上市條件

基金合同生效後具備下列條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

規則》,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1)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2億元;

(2)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1000人;

(3)《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應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籤訂上市協議書。基金獲準在深圳證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個工作日發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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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

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本基金C類人民幣份額和A

類美元份額不上市交易。

(三)暫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可暫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不再具備本章第(一)款規定的上市條件;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暫停其上市;

3.嚴重違反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則的;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暫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暫停上市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暫停基金上市的決定之

日起2 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發布基金暫停上市公告。

當暫停上市情形消除後,基金管理人應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經深圳證

券交易所核准後可恢復本基金上市,並在指定媒介發布基金恢復上市公告。

(四)終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可終止基金的上市交易,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自暫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內未能消除暫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終止;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上市;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基金上市的決定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發布

基金終止上市公告。

(五)上市交易規則的調整

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調

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且此項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在本基

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若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後增加相應功能。

21

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

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本基金C類人民幣份額和A

類美元份額不上市交易。

(三)暫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可暫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不再具備本章第(一)款規定的上市條件;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暫停其上市;

3.嚴重違反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則的;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暫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暫停上市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暫停基金上市的決定之

日起2 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發布基金暫停上市公告。

當暫停上市情形消除後,基金管理人應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經深圳證

券交易所核准後可恢復本基金上市,並在指定媒介發布基金恢復上市公告。

(四)終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可終止基金的上市交易,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自暫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內未能消除暫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終止;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上市;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基金上市的決定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發布

基金終止上市公告。

(五)上市交易規則的調整

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調

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且此項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在本基

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若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後增加相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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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與轉託管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各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機構或有不同。本基金

場外申購和贖回場所為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場外代銷機構;場內申購和贖回場所為

深圳證券交易所內具有申贖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具體的銷售網點和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會

員單位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並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

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的開放日為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資的主要市場因節假日而休市

的日期除外。本基金投資的主要市場包括: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美國

納斯達克

證券交易所。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場內業務辦理時間為深圳證券交易

所交易日交易時間,場外業務辦理時間以各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2011年10月25日起開始辦理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對應份額類別的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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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與轉託管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各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機構或有不同。本基金

場外申購和贖回場所為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場外代銷機構;場內申購和贖回場所為

深圳證券交易所內具有申贖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具體的銷售網點和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會

員單位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並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

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的開放日為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資的主要市場因節假日而休市

的日期除外。本基金投資的主要市場包括: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美國

納斯達克

證券交易所。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場內業務辦理時間為深圳證券交易

所交易日交易時間,場外業務辦理時間以各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2011年10月25日起開始辦理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對應份額類別的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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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對應份額

類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場外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場外銷售機構贖回基金份額時,

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場外認購、申購確認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亦即對該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該場外銷售機構託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時,認購、申購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

回,認購、申購確認日期在後的基金份額後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場內贖回採用

固定費率;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在當日業務辦理時間

結束後不得撤銷;

5.投資人辦理場外A類人民幣份額、A類美元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的申購、贖回應使

用基金帳戶,辦理場內A類人民幣份額的申購、贖回應使用深圳證券帳戶;

6.投資人辦理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的場內申購、贖回業務時,需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

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

執行;

7.「分幣種申贖」原則,即以人民幣申購獲得A類人民幣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贖

回A類人民幣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時獲得人民幣贖回款,以美元申購獲得A類美元份額,

贖回A類美元份額獲得美元贖回款,依此類推。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按有

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

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日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2日內對該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

23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對應份額

類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場外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場外銷售機構贖回基金份額時,

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場外認購、申購確認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亦即對該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該場外銷售機構託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時,認購、申購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

回,認購、申購確認日期在後的基金份額後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場內贖回採用

固定費率;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在當日業務辦理時間

結束後不得撤銷;

5.投資人辦理場外A類人民幣份額、A類美元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的申購、贖回應使

用基金帳戶,辦理場內A類人民幣份額的申購、贖回應使用深圳證券帳戶;

6.投資人辦理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的場內申購、贖回業務時,需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

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

執行;

7.「分幣種申贖」原則,即以人民幣申購獲得A類人民幣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贖

回A類人民幣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時獲得人民幣贖回款,以美元申購獲得A類美元份額,

贖回A類美元份額獲得美元贖回款,依此類推。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按有

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

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日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2日內對該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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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當在T+3日後(包括該日)儘快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

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如經其查詢發現確認的信息與其提交申請中所記載的相應信

息存在任何不一致之處,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向相應銷售機構提出,否則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

由投資人自行承擔。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

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註冊登記結算機構或基金

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如因申請未得到註冊登記結算機構的確認而造成損失,由投資人自

行承擔。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並公告。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

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

給投資人。

投資人T日提出的贖回申請被確認有效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登記結算機構及其相關銷

售機構在T+10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帳戶。

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人通過場內或場外辦理申購A類人民幣份額或C類人民幣份額時,直銷e網金、

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及網上交易系統每個基金帳戶首筆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每筆金額不得低

於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通過直銷櫃檯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含申購費),

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投資人通過場內辦理申購A類人民幣份額時,

每個帳戶每筆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每筆金額不得低於100元人民幣(含申購費)。

2.投資人可將其所持有的A類人民幣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

本基金場外A類人民幣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按照份額進行贖回,單筆贖回份額不得低於1

份,贖回份額精確到小數點後兩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或網

上交易系統)保留的場外A類人民幣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餘額不足1份的,在贖回時需一

次全部贖回。本基金場內A類人民幣份額按照份額進行贖回,單筆贖回份額不得低於100

份,贖回份額精確到整數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或網上交易

系統)保留的場內A類人民幣份額餘額不足1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 通過已開通美元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美元份額時,單筆申購最

24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當在T+3日後(包括該日)儘快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

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如經其查詢發現確認的信息與其提交申請中所記載的相應信

息存在任何不一致之處,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向相應銷售機構提出,否則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

由投資人自行承擔。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

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註冊登記結算機構或基金

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如因申請未得到註冊登記結算機構的確認而造成損失,由投資人自

行承擔。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並公告。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

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

給投資人。

投資人T日提出的贖回申請被確認有效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登記結算機構及其相關銷

售機構在T+10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帳戶。

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人通過場內或場外辦理申購A類人民幣份額或C類人民幣份額時,直銷e網金、

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及網上交易系統每個基金帳戶首筆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每筆金額不得低

於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通過直銷櫃檯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含申購費),

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含申購費)。投資人通過場內辦理申購A類人民幣份額時,

每個帳戶每筆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每筆金額不得低於100元人民幣(含申購費)。

2.投資人可將其所持有的A類人民幣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

本基金場外A類人民幣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按照份額進行贖回,單筆贖回份額不得低於1

份,贖回份額精確到小數點後兩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或網

上交易系統)保留的場外A類人民幣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餘額不足1份的,在贖回時需一

次全部贖回。本基金場內A類人民幣份額按照份額進行贖回,單筆贖回份額不得低於100

份,贖回份額精確到整數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或網上交易

系統)保留的場內A類人民幣份額餘額不足1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 通過已開通美元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美元份額時,單筆申購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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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低金額為1000美元(含申購費)。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

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4. 本基金A類美元份額按照份額進行贖回,單筆贖回份額不得低於1000份。基金份額

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000份的,在贖回時必須一次

全部贖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交易帳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

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單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本基金總規模限額和單日淨申

購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率與贖回費率

1)A類人民幣份額申購費率

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

的申購費率表如下:

A類人民幣份額場

內、場外申購費

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50萬以下1.5%

大於等於50萬,小於100萬1.2%

大於等於100萬,小於200萬1.0%

大於等於200萬,小於500萬0.5%

500萬(含)以上每筆1000元

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

算等各項費用。

2)A類人民幣份額贖回費率

A類人民幣份額的贖回費隨基金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費率如下:

25

低金額為1000美元(含申購費)。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

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4. 本基金A類美元份額按照份額進行贖回,單筆贖回份額不得低於1000份。基金份額

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1000份的,在贖回時必須一次

全部贖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交易帳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

6.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

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單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本基金總規模限額和單日淨申

購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率與贖回費率

1)A類人民幣份額申購費率

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

的申購費率表如下:

A類人民幣份額場

內、場外申購費

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50萬以下1.5%

大於等於50萬,小於100萬1.2%

大於等於100萬,小於200萬1.0%

大於等於200萬,小於500萬0.5%

500萬(含)以上每筆1000元

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

算等各項費用。

2)A類人民幣份額贖回費率

A類人民幣份額的贖回費隨基金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費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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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A類人民幣

份額的贖回費

持有A類人民幣份額期限贖回費率(%)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

取。對於收取的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的贖回費,基金管理人將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對於收取的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7日的投資人的贖回費,基金管理人將不低於其總額的25%

計入基金財產,其餘用於支付登記結算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C類人民幣份額申購費率

本基金C類人民幣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4)C類人民幣份額贖回費率

本基金C類人民幣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5)A類美元份額申購費率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A類美元份額需繳納申購費,申購費率按照申購金額遞減。投資者在

一天之內如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具體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費用由投資者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

小於7日1.50%

大於等於7日,小於1年0.50%

大於等於1年,小於2年0.25%

大於等於2年0

場內A類人民幣

份額的贖回費

小於7日1.50%

大於等於7日0.50%

持有C類人民幣份額期限贖回費率(%)

小於7日1.50%

大於等於7日0%

申購金額(美元)申購費率

5萬以下1.5%

5萬(含)至10萬1.2%

10萬(含)至30萬1.0%

30萬(含)至60萬0.5%

60萬(含)以上每筆200美元

26

場外A類人民幣

份額的贖回費

持有A類人民幣份額期限贖回費率(%)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

取。對於收取的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的贖回費,基金管理人將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對於收取的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7日的投資人的贖回費,基金管理人將不低於其總額的25%

計入基金財產,其餘用於支付登記結算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C類人民幣份額申購費率

本基金C類人民幣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4)C類人民幣份額贖回費率

本基金C類人民幣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5)A類美元份額申購費率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A類美元份額需繳納申購費,申購費率按照申購金額遞減。投資者在

一天之內如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具體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費用由投資者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

小於7日1.50%

大於等於7日,小於1年0.50%

大於等於1年,小於2年0.25%

大於等於2年0

場內A類人民幣

份額的贖回費

小於7日1.50%

大於等於7日0.50%

持有C類人民幣份額期限贖回費率(%)

小於7日1.50%

大於等於7日0%

申購金額(美元)申購費率

5萬以下1.5%

5萬(含)至10萬1.2%

10萬(含)至30萬1.0%

30萬(含)至60萬0.5%

60萬(含)以上每筆2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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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等各項費用。

6)A類美元份額贖回費率

A類美元份額贖回費隨基金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期限贖回費率

小於7日1.50%

大於等於7日,小於1年0.50%

大於等於1年,小於2年0.25%

大於等於2年0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

取。對於收取的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的贖回費,基金管理人將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對於收取的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7日的投資人的贖回費,基金管理人將不低於其總額的25%

計入基金財產,其餘用於支付登記結算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2.申購贖回餘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

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場外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兩

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收益和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場內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採

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數位,整數位後小數部分的份額對應的資金返還至投資人資金帳戶。

2)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兩

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收益和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申購贖回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份額計算公式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手續費=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單位淨值

例一:投資人通過場內申購A類人民幣份額的計算

某投資人投資6,000元通過場內申購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其對應的場內申購費率

為1.5%,假設申購當日A類人民幣份額為1.0601元,則其可得到的A類人民幣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6,000/(1+1.5%)=5,911.33元

27

算等各項費用。

6)A類美元份額贖回費率

A類美元份額贖回費隨基金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期限贖回費率

小於7日1.50%

大於等於7日,小於1年0.50%

大於等於1年,小於2年0.25%

大於等於2年0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

取。對於收取的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的贖回費,基金管理人將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對於收取的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7日的投資人的贖回費,基金管理人將不低於其總額的25%

計入基金財產,其餘用於支付登記結算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2.申購贖回餘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

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場外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兩

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收益和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場內申購份額的計算結果採

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數位,整數位後小數部分的份額對應的資金返還至投資人資金帳戶。

2)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後兩

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收益和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申購贖回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份額計算公式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手續費=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單位淨值

例一:投資人通過場內申購A類人民幣份額的計算

某投資人投資6,000元通過場內申購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其對應的場內申購費率

為1.5%,假設申購當日A類人民幣份額為1.0601元,則其可得到的A類人民幣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6,000/(1+1.5%)=5,91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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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申購費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購份額=5,911.33/1.0601=5,576份(保留至整數位)

即:投資人投資6,000元從場內申購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人民

幣份額為1.0601元,則其可得到5,576份A類人民幣份額。

例二:投資人通過場外申購A類人民幣份額的計算

某投資人投資6,000元通過場外申購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其對應的場外申購費率

為1. 5%,假設申購當日A類人民幣份額淨值為1.0601元,則其可得到的A類人民幣份額

為:

淨申購金額=6,000/(1+1.5%)=5,911.33元

申購費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購份額=5,911.33/1.0601=5,576.20份

即:投資人投資6,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人民幣份額

為1.0601元,則其可得到5,576. 20份A類人民幣份額。

例三:投資人通過場外申購C類人民幣份額的計算

某投資人投資6,000元通過場外申購本基金C類人民幣份額,不收取申購費,假設申

購當日A類人民幣份額淨值為1.0601元,則其可得到的C類人民幣份額為:

申購費用=0元

申購份額=6,000/1.0601=5,659.84份

2)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基金單位淨值

贖回手續費=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手續費

例四:投資人通過場內贖回A類人民幣份額的計算

某投資人從深交所場內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人民幣份額,持有期限為六個月,贖

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A類人民幣份額為1.1482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1482=11,482元

贖回費用=11,482×0.5%=57. 41元

淨贖回金額=11,482-57. 41=11,424.59元

即:投資人從深交所場內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人民幣份額,假設贖回當日A類人

28

申購費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購份額=5,911.33/1.0601=5,576份(保留至整數位)

即:投資人投資6,000元從場內申購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人民

幣份額為1.0601元,則其可得到5,576份A類人民幣份額。

例二:投資人通過場外申購A類人民幣份額的計算

某投資人投資6,000元通過場外申購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其對應的場外申購費率

為1. 5%,假設申購當日A類人民幣份額淨值為1.0601元,則其可得到的A類人民幣份額

為:

淨申購金額=6,000/(1+1.5%)=5,911.33元

申購費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購份額=5,911.33/1.0601=5,576.20份

即:投資人投資6,000元申購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假設申購當日A類人民幣份額

為1.0601元,則其可得到5,576. 20份A類人民幣份額。

例三:投資人通過場外申購C類人民幣份額的計算

某投資人投資6,000元通過場外申購本基金C類人民幣份額,不收取申購費,假設申

購當日A類人民幣份額淨值為1.0601元,則其可得到的C類人民幣份額為:

申購費用=0元

申購份額=6,000/1.0601=5,659.84份

2)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基金單位淨值

贖回手續費=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手續費

例四:投資人通過場內贖回A類人民幣份額的計算

某投資人從深交所場內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人民幣份額,持有期限為六個月,贖

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A類人民幣份額為1.1482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1482=11,482元

贖回費用=11,482×0.5%=57. 41元

淨贖回金額=11,482-57. 41=11,424.59元

即:投資人從深交所場內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人民幣份額,假設贖回當日A類人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29

民幣份額為1.1482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為11,424.59元。

例五:投資人通過場外贖回A類人民幣份額的計算

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人民幣份額,持有時間為一年六個月,對應的贖回

費率為0.25%,假設贖回當日A類人民幣份額是1.1482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1482=11,482元

贖回費用=11,482×0.25%=28.71元

淨贖回金額=11,482-28.71=11,453.29元

即:某投資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持有時間為一年六個月,假設贖

回當日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淨值是1.1482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11,453.29

元。

4.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收取申購費且以人民幣申購的基金份額確

認為A類人民幣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但不收取申購費且以人民幣申

購的基金份額確認為C類人民幣份額,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收取申購費

且以美元申購的基金份額確認為A類美元份額。

(七)申購與贖回的登記結算

1.投資人T日場外申購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結算機構在T+2日為投資者增

加權益並辦理登記結算手續,投資者自T+3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2.投資人T日場外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結算機構在T+2日為投資者扣

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登記結算手續。

3.本基金場內申購和贖回的登記結算業務,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處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結算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

遲於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本基金所涉及外匯市場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響本基金投資或導致基金管理人無

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29

民幣份額為1.1482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為11,424.59元。

例五:投資人通過場外贖回A類人民幣份額的計算

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0,000份A類人民幣份額,持有時間為一年六個月,對應的贖回

費率為0.25%,假設贖回當日A類人民幣份額是1.1482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1482=11,482元

贖回費用=11,482×0.25%=28.71元

淨贖回金額=11,482-28.71=11,453.29元

即:某投資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持有時間為一年六個月,假設贖

回當日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淨值是1.1482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11,453.29

元。

4.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收取申購費且以人民幣申購的基金份額確

認為A類人民幣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但不收取申購費且以人民幣申

購的基金份額確認為C類人民幣份額,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收取申購費

且以美元申購的基金份額確認為A類美元份額。

(七)申購與贖回的登記結算

1.投資人T日場外申購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結算機構在T+2日為投資者增

加權益並辦理登記結算手續,投資者自T+3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2.投資人T日場外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結算機構在T+2日為投資者扣

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登記結算手續。

3.本基金場內申購和贖回的登記結算業務,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處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結算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

遲於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本基金所涉及外匯市場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響本基金投資或導致基金管理人無

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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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者的申

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5.本基金的資產規模達到監管機構核定的本基金境外證券投資額度。

6.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時。

7.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資組合內某個或某些證券進行權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

理人認為短期內繼續接受申購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8.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時。

9.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

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 基金投資所處的主要市場休市時或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申購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登記結算機構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技術

保障等異常情況發生導致基金銷售系統或基金登記結算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

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3.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

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8、12、13項以外的暫停申購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申購申請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

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

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

項。

30

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者的申

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5.本基金的資產規模達到監管機構核定的本基金境外證券投資額度。

6.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時。

7.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資組合內某個或某些證券進行權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

理人認為短期內繼續接受申購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8.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時。

9.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

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 基金投資所處的主要市場休市時或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申購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登記結算機構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技術

保障等異常情況發生導致基金銷售系統或基金登記結算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

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3.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

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8、12、13項以外的暫停申購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申購申請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

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

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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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本基金所涉及外匯市場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響本基金投資或導致基金管理人無

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

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6. 基金投資所處的主要市場休市時或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贖回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場

外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

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

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並以後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

若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延期支付最長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

作日,並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資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

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予以公告。場內

情況下,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在暫停贖

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予以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1)場外巨額贖回的處理

當基金出現巨額場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

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

31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本基金所涉及外匯市場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響本基金投資或導致基金管理人無

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

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6. 基金投資所處的主要市場休市時或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

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贖回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場

外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

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

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並以後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

若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延期支付最長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

作日,並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資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

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予以公告。場內

情況下,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在暫停贖

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予以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1)場外巨額贖回的處理

當基金出現巨額場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

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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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

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

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贖回申請情形下,本基金將按照以下

規則實施延期辦理贖回申請:若發生巨額贖回,存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以上(「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護其他贖回申請

人(「普通贖回申請人」)利益的原則,優先確認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可接

受贖回的範圍內對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予以全部確認或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普

通贖回申請人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認;在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全部確認且當日接受

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範圍內對大

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

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

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

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

權並以下一開放日對應份額類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

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

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

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

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2)場內巨額贖回的處理

巨額贖回業務的場內處理,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

關規定辦理。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本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2日內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32

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

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

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贖回申請情形下,本基金將按照以下

規則實施延期辦理贖回申請:若發生巨額贖回,存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以上(「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護其他贖回申請

人(「普通贖回申請人」)利益的原則,優先確認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可接

受贖回的範圍內對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予以全部確認或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普

通贖回申請人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認;在普通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全部確認且當日接受

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範圍內對大

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

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

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

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

權並以下一開放日對應份額類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

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

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

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

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2)場內巨額贖回的處理

巨額贖回業務的場內處理,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

關規定辦理。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本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2日內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33

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3.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

應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

並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

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

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來條件成熟後另行公告開通相關業務,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

間不得互相轉換。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交

易過戶以及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

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

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規定的標準

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的轉託管包括系統內轉託管和跨系統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A類人民幣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內不

同銷售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交易單元)之間進行轉託管

33

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3.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

應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

並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

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

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來條件成熟後另行公告開通相關業務,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

間不得互相轉換。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交

易過戶以及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

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

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規定的標準

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的轉託管包括系統內轉託管和跨系統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A類人民幣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內不

同銷售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交易單元)之間進行轉託管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34

的行為。

(2)A類人民幣份額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贖回業務

的銷售機構(網點)時,銷售機構(網點)之間不能通存通兌的,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

系統內轉託管。

(3)A類人民幣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上市交易

的會員單位(交易單元)時,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2.跨系統轉託管

(1)跨系統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A類人民幣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和證

券登記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2)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跨系統轉託管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辦理。

(3)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登記系統或登記結算系統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

冊登記系統之間進行轉託管。

(4)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轉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

額,但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

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業務,由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登記結算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結算機

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

部分所產生的權益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決定是否凍結。

當基金份額處於凍結狀態時,登記結算機構或其他機構有權拒絕該部分基金份額的贖

回、轉出、非交易過戶以及基金的轉託管申請。

34

的行為。

(2)A類人民幣份額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贖回業務

的銷售機構(網點)時,銷售機構(網點)之間不能通存通兌的,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

系統內轉託管。

(3)A類人民幣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上市交易

的會員單位(交易單元)時,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2.跨系統轉託管

(1)跨系統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A類人民幣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和證

券登記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2)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跨系統轉託管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辦理。

(3)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中

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登記系統或登記結算系統與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

冊登記系統之間進行轉託管。

(4)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轉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

額,但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

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業務,由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登記結算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結算機

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

部分所產生的權益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決定是否凍結。

當基金份額處於凍結狀態時,登記結算機構或其他機構有權拒絕該部分基金份額的贖

回、轉出、非交易過戶以及基金的轉託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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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通過嚴格的指數化投資策略,實現基金投資組合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力爭控制淨值

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5%,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

5%(以美元資產計價)。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該指數是基於標普全市場指數(S&P Total Markets

IndexTM)的精選子行業指數之一,選擇在美國主要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

易所、

納斯達克

等)上市的石油天然氣勘探、採掘和生產等上遊行業的公司為標的,採用等

市值加權的方法計算。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1)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2)跟

蹤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3)固定收益類證券、

銀行存款、現金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他產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資於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

淨值的80%,投資於跟蹤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

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

金資產淨值的5%。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比例規定。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原則上採取完全複製策略,即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構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

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但在因特殊情況(如股票

停牌、流動性不足)導致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股票時,基金管理人將使用其他合理方法進行

適當的替代,追求儘可能貼近目標指數的表現。

本基金還可能將一定比例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與標的指數相關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

金,以優化投資組合的建立,達到節約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目的。

35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通過嚴格的指數化投資策略,實現基金投資組合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力爭控制淨值

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5%,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

5%(以美元資產計價)。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該指數是基於標普全市場指數(S&P Total Markets

IndexTM)的精選子行業指數之一,選擇在美國主要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

易所、

納斯達克

等)上市的石油天然氣勘探、採掘和生產等上遊行業的公司為標的,採用等

市值加權的方法計算。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1)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2)跟

蹤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3)固定收益類證券、

銀行存款、現金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他產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資於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

淨值的80%,投資於跟蹤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

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

金資產淨值的5%。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比例規定。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原則上採取完全複製策略,即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構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

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但在因特殊情況(如股票

停牌、流動性不足)導致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股票時,基金管理人將使用其他合理方法進行

適當的替代,追求儘可能貼近目標指數的表現。

本基金還可能將一定比例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與標的指數相關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

金,以優化投資組合的建立,達到節約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蹤標的指數表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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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本基金在投資的過程中,造成跟蹤誤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開放式基金日常運作過程中必須保有一定比例的現金資產;

2.基金投資組合的權重與目標指數的成分股的權重可能在調整周期當中出現不一致;

3.基金補券過程中股票買賣價格與股票收盤價存在差異;

4.各種交易費用及基金運作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和開支;

5.成分股紅利再投資等。

基金管理人會定期對跟蹤誤差進行歸因分析,為基金投資組合下一步的調整及跟蹤目標

指數偏離風險的控制提供量化決策依據。同時,為更好地實現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還

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適當開展證券借貸業務,以期降低跟蹤誤差水平。

同時,本基金基於流動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資的需要,將適當投資於美國短期國債和其他

貨幣市場工具,固定收益投資的目的是在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的同時有效利用基金資產,提

高基金資產的投資收益。

(四)投資組合管理

本基金採用完全複製法進行指數化投資,按照成份股在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中

的基準權重構建指數化投資組合。當預期成份股發生調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

行為時,以及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基金管理

人會在10個交易日內對投資組合進行適當調整,以便實現對跟蹤誤差的有效控制。

1.標的指數定期調整

根據標的指數的編制規則及調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數成份股調整生效前,分析並確定組

合調整策略,及時進行投資組合的優化調整,減少流動性衝擊,儘量減少標的指數成份股變

動所帶來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蹤與分析

跟蹤標的指數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變化、分紅、配股、增發、停牌、復牌等),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這些信息對指數的影響,並根據這些信息確定基金投資

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標的指數成份股票臨時調整

在標的指數成份股票調整周期內,若出現成份股票臨時調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將密

切關注樣本股票的調整,並及時制定相應的投資組合調整策略。

4.申購贖回情況的跟蹤與分析

跟蹤本基金申購和贖回信息,結合基金的現金頭寸管理,分析其對組合的影響,制定交

36

本基金在投資的過程中,造成跟蹤誤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開放式基金日常運作過程中必須保有一定比例的現金資產;

2.基金投資組合的權重與目標指數的成分股的權重可能在調整周期當中出現不一致;

3.基金補券過程中股票買賣價格與股票收盤價存在差異;

4.各種交易費用及基金運作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和開支;

5.成分股紅利再投資等。

基金管理人會定期對跟蹤誤差進行歸因分析,為基金投資組合下一步的調整及跟蹤目標

指數偏離風險的控制提供量化決策依據。同時,為更好地實現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還

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適當開展證券借貸業務,以期降低跟蹤誤差水平。

同時,本基金基於流動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資的需要,將適當投資於美國短期國債和其他

貨幣市場工具,固定收益投資的目的是在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的同時有效利用基金資產,提

高基金資產的投資收益。

(四)投資組合管理

本基金採用完全複製法進行指數化投資,按照成份股在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中

的基準權重構建指數化投資組合。當預期成份股發生調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

行為時,以及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基金管理

人會在10個交易日內對投資組合進行適當調整,以便實現對跟蹤誤差的有效控制。

1.標的指數定期調整

根據標的指數的編制規則及調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數成份股調整生效前,分析並確定組

合調整策略,及時進行投資組合的優化調整,減少流動性衝擊,儘量減少標的指數成份股變

動所帶來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蹤與分析

跟蹤標的指數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變化、分紅、配股、增發、停牌、復牌等),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這些信息對指數的影響,並根據這些信息確定基金投資

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標的指數成份股票臨時調整

在標的指數成份股票調整周期內,若出現成份股票臨時調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將密

切關注樣本股票的調整,並及時制定相應的投資組合調整策略。

4.申購贖回情況的跟蹤與分析

跟蹤本基金申購和贖回信息,結合基金的現金頭寸管理,分析其對組合的影響,制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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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策略以應對基金的申購贖回。

5.跟蹤偏離度的監控與管理

每日跟蹤基金組合與標的指數表現的偏離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實際組合

與標的指數表現的累計偏離度、跟蹤誤差變化情況及其原因,並優化跟蹤偏離度管理方案。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5%(以美

元資產計價)。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範圍,

基金管理人將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全收益指數)

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是基於標普全市場指數(S&P Total Markets IndexTM)的精選子行業指

數之一,選擇在美國主要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

納斯達克

等)上市的

石油天然氣勘探、採掘和生產等上遊行業的公司為標的,採用等市值加權的方法計算。

未來,如果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的提供商標普道瓊公司終止對基金管理人繼

續使用該指數的授權,或者是標準普爾公司基於其獨立判斷停止繼續發布該指數,或者有更

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

的業績基準的股票指數時,本基金管理人在保護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損害持有人

利益為原則,可以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

告,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一隻美國股票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混合型基金、債券基

金以及貨幣市場基金,屬於預期風險較高的產品。

(七)投資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

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20%。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

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

銀行,但在基金託管帳戶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

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包括金融衍生產品)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37

易策略以應對基金的申購贖回。

5.跟蹤偏離度的監控與管理

每日跟蹤基金組合與標的指數表現的偏離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實際組合

與標的指數表現的累計偏離度、跟蹤誤差變化情況及其原因,並優化跟蹤偏離度管理方案。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5%(以美

元資產計價)。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範圍,

基金管理人將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全收益指數)

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是基於標普全市場指數(S&P Total Markets IndexTM)的精選子行業指

數之一,選擇在美國主要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

納斯達克

等)上市的

石油天然氣勘探、採掘和生產等上遊行業的公司為標的,採用等市值加權的方法計算。

未來,如果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的提供商標普道瓊公司終止對基金管理人繼

續使用該指數的授權,或者是標準普爾公司基於其獨立判斷停止繼續發布該指數,或者有更

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

的業績基準的股票指數時,本基金管理人在保護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損害持有人

利益為原則,可以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

告,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一隻美國股票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混合型基金、債券基

金以及貨幣市場基金,屬於預期風險較高的產品。

(七)投資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

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20%。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

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

銀行,但在基金託管帳戶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

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包括金融衍生產品)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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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3.基金不得購買證券用於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

4.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前項非流動性資產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產。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持有貨幣市場基金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隻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額的

20%。

7.為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8.金融衍生品投資

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和規避風險,本基金可適當投資於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資

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20%。

(2)本基金投資衍生品支付的保證金、投資期權支付或收取的期權費、投資櫃檯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費用的總額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

(3)本基金投資於遠期合約、互換等櫃檯交易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對手方的市值計價

敞口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1.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後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若基金超過上述1-8項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在超過比例後30個工作日內採用合理

的商業措施減倉以符合投資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基金投資限制中前

述1至10項中的任何限制規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

相應調整投資限制規定。

12.禁止行為

38

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3.基金不得購買證券用於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

4.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前項非流動性資產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產。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持有貨幣市場基金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隻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額的

20%。

7.為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8.金融衍生品投資

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和規避風險,本基金可適當投資於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資

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20%。

(2)本基金投資衍生品支付的保證金、投資期權支付或收取的期權費、投資櫃檯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費用的總額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

(3)本基金投資於遠期合約、互換等櫃檯交易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對手方的市值計價

敞口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1.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後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若基金超過上述1-8項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在超過比例後30個工作日內採用合理

的商業措施減倉以符合投資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基金投資限制中前

述1至10項中的任何限制規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

相應調整投資限制規定。

12.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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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淨值的10%。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9)不公平對待不同客戶或不同投資組合。

(10)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洩露客戶資料。

(11)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資證券產生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

益。

2.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九)證券交易管理

1.經紀商選擇標準

(1)交易執行能力:能夠公平對待所有客戶,實現最佳價格成交,可靠、誠信、及時

成交,具備充分流動性,交易差錯少等;

(2)研究支持服務:能夠針對本基金業務需要,提供高質量的研究報告和較為全面的

服務,包括舉辦推介會、拜訪公司、及時溝通市場情況、承接專項研究、協助交易評價等;

(3)財務實力:淨資產、總市值、受託資產等指標處於行業前列,或具有明顯的安全

邊際;

(4)後臺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種方案,軟體再開發的能力強,系統穩

定安全等;

(5)組織框架和業務構成:具有戰略規劃和定位,能夠積極推動多邊業務合作,最大

限度地調動整體資源,為基金投資贏取機會;

(6)其他有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業合作考慮。

39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淨值的10%。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9)不公平對待不同客戶或不同投資組合。

(10)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洩露客戶資料。

(11)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資證券產生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

益。

2.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九)證券交易管理

1.經紀商選擇標準

(1)交易執行能力:能夠公平對待所有客戶,實現最佳價格成交,可靠、誠信、及時

成交,具備充分流動性,交易差錯少等;

(2)研究支持服務:能夠針對本基金業務需要,提供高質量的研究報告和較為全面的

服務,包括舉辦推介會、拜訪公司、及時溝通市場情況、承接專項研究、協助交易評價等;

(3)財務實力:淨資產、總市值、受託資產等指標處於行業前列,或具有明顯的安全

邊際;

(4)後臺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種方案,軟體再開發的能力強,系統穩

定安全等;

(5)組織框架和業務構成:具有戰略規劃和定位,能夠積極推動多邊業務合作,最大

限度地調動整體資源,為基金投資贏取機會;

(6)其他有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業合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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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上述標準對經紀商進行綜合考察,選取最適合基金投資業務的經紀商

合作,並根據綜合考察結果分配基金在各個經紀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經紀商提供的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按照最佳市場慣例原則確定佣金

費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還,應歸入基金資產。

(十)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所載的數據截至

2019年

12月

31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

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項目金額(人民幣元

)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 權益投資

4,125,991,051.71 89.55

其中:普通股

4,125,991,051.71 89.55

優先股

--

存託憑證

--

房地產信託憑證

--

2 基金投資

--

3 固定收益投資

--

其中:債券

--

資產支持證券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其中:遠期

--

期貨

--

期權

--

權證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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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產

6 貨幣市場工具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479,544,135.36 10.41

8 其他資產

1,874,350.71 0.04

9 合計

4,607,409,537.78 100.00

2、報告期末在各個國家(地區)證券市場的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分布

國家(地區)公允價值(人民幣元)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美國

4,125,991,051.71 94.47

合計

4,125,991,051.71 94.47

3、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指數投資按行業分類的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組合

行業類別公允價值(人民幣元)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基礎材料

--

消費者非必需品

--

消費者常用品

--

能源

4,125,991,051.71 94.47

金融

--

醫療保健

--

工業

--

信息技術

--

電信服務

--

公用事業

--

房地產

--

合計

4,125,991,051.71 94.47

(2)報告期末積極投資按行業分類的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積極投資部分的股票投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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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

明細

(1)報告期末指數投資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託

憑證投資明細

佔基

所屬

序金資

公司名稱

(英文)

公司名稱

(中文)

證券

代碼

所在證券

市場

國家

(地

數量(股)

公允價值(人民

幣元)

產淨

值比

區)

例(%)

WHITING

懷汀石油美國證券

1 PETROLEUM WLL US美國

2,230,112 114,193,571.83 2.61

公司

交易所

CORP

WPX Energy WPX能源美國證券

2 WPX US美國

1,180,279 113,133,268.82 2.59

Inc 公司

交易所

APACHE 美國證券

3 阿帕契

APA US美國

616,187 110,002,293.55 2.52

CORP 交易所

美國證券

4 EQT CORP EQT公司

EQT US美國

1,426,351 108,460,557.32 2.48

交易所

RANGE

Range資美國證券

5 RESOURCES RRC US美國

3,188,331 107,875,808.40 2.47

源公司

交易所

CORP

Callon Callon

美國證券

6 Petroleum Petroleu CPE US美國

3,198,359 107,768,853.63 2.47

交易所

Co m公司

SOUTHWESTE

西南能源美國證券

7 RN ENERGY SWN US美國

6,058,699 102,285,404.23 2.34

公司

交易所

CO

8 Parsley Parsley PE US 美國證券美國

763,664 100,742,510.59 2.31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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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nergy Inc能源公司交易所

9

CONCHO

RESOURCES

INC

康丘資源

公司

CXO US

美國證券

交易所

美國164,281 100,360,221.32 2.30

1

0

NOBLE

ENERGY INC

Noble 能

源股份有

限公司

NBL US

美國證券

交易所

美國578,071 100,173,234.53 2.29

(2)報告期末積極投資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託

憑證投資明細

本報告期末未持有積極投資部分的股票投資。

5、報告期末按債券信用等級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基金管理人沒有發現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在報告期內被監管部門

立案調查,也沒有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無證券投資決策程序需特

別說明。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名稱金額(人民幣元)

43

Energy Inc能源公司交易所

9

CONCHO

RESOURCES

INC

康丘資源

公司

CXO US

美國證券

交易所

美國164,281 100,360,221.32 2.30

1

0

NOBLE

ENERGY INC

Noble 能

源股份有

限公司

NBL US

美國證券

交易所

美國578,071 100,173,234.53 2.29

(2)報告期末積極投資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託

憑證投資明細

本報告期末未持有積極投資部分的股票投資。

5、報告期末按債券信用等級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基金管理人沒有發現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在報告期內被監管部門

立案調查,也沒有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無證券投資決策程序需特

別說明。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名稱金額(人民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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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 存出保證金-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3 應收股利1,757,764.79

4 應收利息114,829.17

5 應收申購款-

6 其他應收款1,756.75

7 待攤費用-

8其他-

9合計1,874,350.71(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1)報告期末指數投資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指數投資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2)報告期末積極投資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積極投資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合計數可能不等於分項之和。

44

1 存出保證金-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3 應收股利1,757,764.79

4 應收利息114,829.17

5 應收申購款-

6 其他應收款1,756.75

7 待攤費用-

8其他-

9合計1,874,350.71(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1)報告期末指數投資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指數投資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2)報告期末積極投資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積極投資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合計數可能不等於分項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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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十、基金的業績

基金業績截止日為

2019年

12月

31日,所列數據未經審計。華寶油氣

A類人民幣份額

淨值增長率與同期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

:

階段

淨值增

長率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標準差

①-③②-④

2011/09/29-2011/12/31 -2.20% 0.84% 16.62% 3.26% -18.82% -2.42%

2012/01/01-2012/12/31 -3.27% 1.53% 3.70% 1.70% -6.97% -0.17%

2013/01/01/-2013/12/31 18.39% 1.27% 24.40% 1.33% -6.01% -0.06%

2014/01/01-2014/12/31 -32.23% 1.97% -29.16% 2.11% -3.07% -0.14%

2015/01/01-2015/12/31 -34.78% 2.69% -32.14% 2.89% -2.64% -0.20%

2016/01/01-2016/12/31 44.24% 2.55% 48.30% 2.67% -4.06% -0.12%

2017/01/01-2017/12/31 -15.41% 1.54% -14.35% 1.62% -1.06% -0.08%

2018/01/01-2018/12/31 -23.84% 1.93% -24.39% 2.06% 0.55% -0.13%

2019/01/01-2019/12/31 -9.57% 2.16% -7.65% 2.36% -1.92% -0.20%

2011/09/29-2019/12/31 -58.40% 1.99% -35.87% 2.19% -22.53% -0.20%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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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一、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含境外投資顧問收取的費用;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含境外託管代理行收取的費用;

3、從C類人民幣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5.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8.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9.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10.基金上市費及年費;

11.外匯兌換交易的相關費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8%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8%÷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

46

十一、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含境外投資顧問收取的費用;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含境外託管代理行收取的費用;

3、從C類人民幣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5.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8.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9.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10.基金上市費及年費;

11.外匯兌換交易的相關費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8%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8%÷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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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3、C類人民幣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和A類美元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人民幣份額的銷售服務

費年費率為0.40%。

本基金C類人民幣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人民幣份額基金資產淨值的0.40%的

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人民幣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C類人民幣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

發送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

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基金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指數許可方籤署的指數許可使用合同的約定從

基金財產中支付。

5.除管理費和託管費之外的基金費用,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

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生

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基金髮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託管費率。

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稅收

基金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疏忽、故意行為導致的基金在稅收方面造成的損失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對於非代扣代繳的稅收,基金管理人應聘請稅收顧問對相關投資市場的稅收情況給予

47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3、C類人民幣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和A類美元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人民幣份額的銷售服務

費年費率為0.40%。

本基金C類人民幣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人民幣份額基金資產淨值的0.40%的

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H為C類人民幣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C類人民幣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

發送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

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基金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指數許可方籤署的指數許可使用合同的約定從

基金財產中支付。

5.除管理費和託管費之外的基金費用,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

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生

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基金髮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託管費率。

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稅收

基金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疏忽、故意行為導致的基金在稅收方面造成的損失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對於非代扣代繳的稅收,基金管理人應聘請稅收顧問對相關投資市場的稅收情況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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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意見和建議。境外託管銀行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體協調基金在海外稅務的申報、繳納及

索取稅收返還等相關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請的稅務顧問對最終稅務的處理的真實準確負

責。

48

意見和建議。境外託管銀行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體協調基金在海外稅務的申報、繳納及

索取稅收返還等相關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請的稅務顧問對最終稅務的處理的真實準確負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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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含各項有關稅收)後的淨資產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根據投資所在地規定及境外託管人的相關要求,基金託管人、境外託管人可以以基金名

義或託管人名義開立證券帳戶和現金帳戶,保證上述帳戶與基金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人的財產

獨立,並與基金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人的其他託管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處分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和/或境外託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

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託管費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約定的費用。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

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資產

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試行辦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

財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49

十二、基金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含各項有關稅收)後的淨資產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根據投資所在地規定及境外託管人的相關要求,基金託管人、境外託管人可以以基金名

義或託管人名義開立證券帳戶和現金帳戶,保證上述帳戶與基金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人的財產

獨立,並與基金託管人及境外託管人的其他託管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處分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和/或境外託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

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託管費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約定的費用。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

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資產

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試行辦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

財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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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基金、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二)估值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個開放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開放

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發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首次發行且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2.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估值。

若基金價格無法通過公開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從其經紀商處取得,並及時通

過書面形式告知基金託管人。

3.債券估值方法

(1)對於上市流通的債券,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

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

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

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債券應收利息後

得到的淨價估值。

(2)對於非上市債券,參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權威價格提供機構的報價進行估值。若

債券價格無法通過公開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從其經紀商處取得,並及時通過書面

50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基金、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二)估值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個開放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開放

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②首次發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首次發行且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2.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估值。

若基金價格無法通過公開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從其經紀商處取得,並及時通

過書面形式告知基金託管人。

3.債券估值方法

(1)對於上市流通的債券,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

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

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

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債券應收利息後

得到的淨價估值。

(2)對於非上市債券,參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權威價格提供機構的報價進行估值。若

債券價格無法通過公開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從其經紀商處取得,並及時通過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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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告知基金託管人。

4.存託憑證估值方法

公開掛牌的存託憑證按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5.匯率

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所涉及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歐元、英鎊和日元的匯率應

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為準。涉及其他貨幣對人民幣

的匯率,採用彭博金融終端提供的估值日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並採用套算的方法進行折

算。

6.稅收

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

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

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對於非代扣代繳的稅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請稅收顧問對相關投資市場的稅收情況給予意

見和建議。境外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體協調基金在海外稅務的申報、繳納及索取

稅收返還等相關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請的稅務顧問對最終稅務的處理的真實準確負責。

7.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款第1-8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第1-8項規定的方

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

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四)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差錯類型

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銷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差

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並承擔相關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

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

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51

形式告知基金託管人。

4.存託憑證估值方法

公開掛牌的存託憑證按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5.匯率

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所涉及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歐元、英鎊和日元的匯率應

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為準。涉及其他貨幣對人民幣

的匯率,採用彭博金融終端提供的估值日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並採用套算的方法進行折

算。

6.稅收

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

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

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對於非代扣代繳的稅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請稅收顧問對相關投資市場的稅收情況給予意

見和建議。境外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體協調基金在海外稅務的申報、繳納及索取

稅收返還等相關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請的稅務顧問對最終稅務的處理的真實準確負責。

7.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款第1-8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第1-8項規定的方

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

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四)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差錯類型

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銷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差

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並承擔相關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

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

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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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基金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協商共同承擔,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

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

錯,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

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

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

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

人的利益損失,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

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小於基金份額淨值0.5%時(含人民幣份額或美元份額的基

金份額淨值,下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在發現日對帳務進行更正調整,不做追溯

處理。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

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

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資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

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

受的直接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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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基金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協商共同承擔,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基金

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

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

錯,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

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

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

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

人的利益損失,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

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小於基金份額淨值0.5%時(含人民幣份額或美元份額的基

金份額淨值,下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在發現日對帳務進行更正調整,不做追溯

處理。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

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

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資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

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

受的直接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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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

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其

中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小於基金份額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在發現日

對帳務進行更正調整,不做追溯處理;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淨值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

算機構進行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

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估值時間點計算基金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

布。

5.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

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發生制進

行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3)全球投資涉及不同市場及時區,由於時差、通訊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觀原因,在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時間點前無法確認的交易,導致的對基金資產淨值的

影響,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4)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各家數據服務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託管人應

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五)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涉及的主要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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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

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其

中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小於基金份額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在發現日

對帳務進行更正調整,不做追溯處理;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淨值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

算機構進行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

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估值時間點計算基金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

布。

5.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

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發生制進

行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3)全球投資涉及不同市場及時區,由於時差、通訊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觀原因,在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時間點前無法確認的交易,導致的對基金資產淨值的

影響,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4)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各家數據服務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託管人應

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五)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涉及的主要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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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

益,決定延遲估值;

4.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無法

評估基金資產的;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應當暫停基金估

值;

6.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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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

益,決定延遲估值;

4.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無法

評估基金資產的;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應當暫停基金估

值;

6.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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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基金費用

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

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但由於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和

A類美元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人民幣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

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

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

現金紅利按除息日對應份額類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現金分紅,A類美元份額以美元進行現金分紅,A類人民幣

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以人民幣進行現金分紅;

6.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

過15個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人民幣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準日A類人民幣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

不能低於面值;對於A類美元份額,由於匯率因素影響,存在收益分配後A類美元份額的基

金份額淨值低於對應的基金份額面值的可能;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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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基金費用

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

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但由於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和

A類美元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人民幣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

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

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

現金紅利按除息日對應份額類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現金分紅,A類美元份額以美元進行現金分紅,A類人民幣

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以人民幣進行現金分紅;

6.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

過15個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人民幣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準日A類人民幣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

不能低於面值;對於A類美元份額,由於匯率因素影響,存在收益分配後A類美元份額的基

金份額淨值低於對應的基金份額面值的可能;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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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以及該日的

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

付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後,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託

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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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以及該日的

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

付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後,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託

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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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

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書面確認。

(二)基金的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

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與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時,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託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後可以更換。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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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

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書面確認。

(二)基金的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

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與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時,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託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後可以更換。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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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試行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為根本出發點,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

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規定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在規定時

間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

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

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

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可以人民幣、美元等主要外匯幣種計算並披露淨值及相關信息。涉及幣種之間轉

換的,應當披露匯率數據來源,並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現改變,應當予以披露並說明改變的

理由。人民幣對主要外匯的匯率應當以報告期末最後一個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

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本基金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

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向社會公開發售時對基金情況進行說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編制並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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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試行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為根本出發點,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

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按規定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在規定時

間內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

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

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

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可以人民幣、美元等主要外匯幣種計算並披露淨值及相關信息。涉及幣種之間轉

換的,應當披露匯率數據來源,並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現改變,應當予以披露並說明改變的

理由。人民幣對主要外匯的匯率應當以報告期末最後一個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

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本基金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

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向社會公開發售時對基金情況進行說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編制並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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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

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二)基金合同、託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將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三)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四)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

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

(六)基金淨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

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2.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後的第

二個工作日,通過指定網站、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3.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在指定網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七)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各類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

59

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

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二)基金合同、託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將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三)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四)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

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

(六)基金淨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

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2.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後的第

二個工作日,通過指定網站、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3.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在指定網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七)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各類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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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八)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3 個

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九)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季度報告

1.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

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

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5.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

他投資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

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

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

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臨時報告與公告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如下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事件時,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

定網站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境外託管人、境外投資顧問或基金份額登記機構,

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60

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八)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3 個

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九)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基金季度報告

1.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

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

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5.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

他投資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

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

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

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臨時報告與公告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發生如下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事件時,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

定網站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境外託管人、境外投資顧問或基金份額登記機構,

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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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基金份額的拆分;

22.本基金接受其它幣種的申購、贖回;

23.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

2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6、本基金增加或變更份額類別設置;

61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6.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基金份額的拆分;

22.本基金接受其它幣種的申購、贖回;

23.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

24.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6、本基金增加或變更份額類別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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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

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

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並予以公告。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

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三)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

備於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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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

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

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並予以公告。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

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三)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

備於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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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但根據基金合同及

適用的相關規定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

變更後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調低銷售

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

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並在決議生效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將終止:

63

十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但根據基金合同及

適用的相關規定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

變更後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調低銷售

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

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並在決議生效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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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

務;

3.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

同和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

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

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

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後,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64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

務;

3.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

同和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

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

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

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後,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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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

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65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

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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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八、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繫人:田青

聯繫電話:(010)6759 5096

中國

建設銀行

成立於1954年10月,是一家國內領先、國際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

總部設在北京。本行於2005年10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939),於2007

年9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1939)。

2018年末,集團資產規模23.22萬億元,較上年增長4.96%。2018年度,集團實現淨

利潤2,556.26億元,較上年增長4.93%;平均資產回報率和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分別為

1.13%和14.04%;不良貸款率1.46%,保持穩中有降;資本充足率17.19%,保持領先同業。

2018年,本集團先後榮獲新加坡《亞洲銀行家》「2018年中國最佳大型零售銀行獎」、

「2018年中國全面風險管理成就獎」;美國《環球金融》「全球貿易金融最具創新力銀行」、

《銀行家》「2018最佳金融創新獎」、《金融時報》「2018年金龍獎—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務

銀行」等多項重要獎項。本集團同時獲得英國《銀行家》、香港《亞洲貨幣》雜誌「2018年

中國最佳銀行」稱號,並在

中國銀行

業協會2018年「陀螺」評價中排名全國性商業銀行第

一。

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設資產託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與合規管理處、基金市場處、證券保險

資產市場處、理財信託股權市場處、養老金託管處、全球託管處、新興業務處、運營管理處、

託管應用系統支持處、跨境託管運營處、合規監督處等11個職能處室,在安徽合肥設有託

66

十八、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繫人:田青

聯繫電話:(010)6759 5096

中國

建設銀行

成立於1954年10月,是一家國內領先、國際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業銀行,

總部設在北京。本行於2005年10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939),於2007

年9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1939)。

2018年末,集團資產規模23.22萬億元,較上年增長4.96%。2018年度,集團實現淨

利潤2,556.26億元,較上年增長4.93%;平均資產回報率和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分別為

1.13%和14.04%;不良貸款率1.46%,保持穩中有降;資本充足率17.19%,保持領先同業。

2018年,本集團先後榮獲新加坡《亞洲銀行家》「2018年中國最佳大型零售銀行獎」、

「2018年中國全面風險管理成就獎」;美國《環球金融》「全球貿易金融最具創新力銀行」、

《銀行家》「2018最佳金融創新獎」、《金融時報》「2018年金龍獎—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務

銀行」等多項重要獎項。本集團同時獲得英國《銀行家》、香港《亞洲貨幣》雜誌「2018年

中國最佳銀行」稱號,並在

中國銀行

業協會2018年「陀螺」評價中排名全國性商業銀行第

一。

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設資產託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與合規管理處、基金市場處、證券保險

資產市場處、理財信託股權市場處、養老金託管處、全球託管處、新興業務處、運營管理處、

託管應用系統支持處、跨境託管運營處、合規監督處等11個職能處室,在安徽合肥設有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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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運營中心,在上海設有託管運營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員工300餘人。自2007年起,託

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託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計,並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

作手段。

(二)主要人員情況

蔡亞蓉,資產託管業務部總經理,曾先後在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資金計劃部、信貸經營部、

公司業務部以及中國

建設銀行

重組改制辦公室任職,並在總行公司業務部擔任領導職務。長

期從事公司業務,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龔毅,資產託管業務部資深經理(專業技術一級),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北京市分行

國際部、營業部並擔任副行長,長期從事信貸業務和集團客戶業務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

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黃秀蓮,資產託管業務部資深經理(專業技術一級),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會計

部,長期從事託管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鄭紹平,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投資部、委託代理部、

戰略客戶部,長期從事客戶服務、信貸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

驗。

原玎,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國際業務部,長期從事海

外機構及海外業務管理、境內外匯業務管理、國外金融機構客戶營銷拓展等工作,具有豐富

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

建設銀行

一直秉持「以客戶

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託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

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託人提供高質量的託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

建設銀行

託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託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

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帳戶、(R)QFII、(R)QDII、企業年金、存託業務等產品在內

的託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託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

中國

建設銀行

已託管924隻證券投資基金。中國

建設銀行

專業高效的託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

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

建設銀行

先後9次獲得《全球託管人》「中國最佳託管銀

行」、4次獲得《財資》「中國最佳次託管銀行」、連續5年獲得中債登「優秀資產託管機構」

等獎項,並在2016年被《環球金融》評為中國市場唯一一家「最佳託管銀行」、在2017年

榮獲《亞洲銀行家》「最佳託管系統實施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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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運營中心,在上海設有託管運營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員工300餘人。自2007年起,託

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託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計,並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

作手段。

(二)主要人員情況

蔡亞蓉,資產託管業務部總經理,曾先後在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資金計劃部、信貸經營部、

公司業務部以及中國

建設銀行

重組改制辦公室任職,並在總行公司業務部擔任領導職務。長

期從事公司業務,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龔毅,資產託管業務部資深經理(專業技術一級),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北京市分行

國際部、營業部並擔任副行長,長期從事信貸業務和集團客戶業務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

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黃秀蓮,資產託管業務部資深經理(專業技術一級),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會計

部,長期從事託管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鄭紹平,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投資部、委託代理部、

戰略客戶部,長期從事客戶服務、信貸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

驗。

原玎,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國際業務部,長期從事海

外機構及海外業務管理、境內外匯業務管理、國外金融機構客戶營銷拓展等工作,具有豐富

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

建設銀行

一直秉持「以客戶

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託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

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託人提供高質量的託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

建設銀行

託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託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

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帳戶、(R)QFII、(R)QDII、企業年金、存託業務等產品在內

的託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託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

中國

建設銀行

已託管924隻證券投資基金。中國

建設銀行

專業高效的託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

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

建設銀行

先後9次獲得《全球託管人》「中國最佳託管銀

行」、4次獲得《財資》「中國最佳次託管銀行」、連續5年獲得中債登「優秀資產託管機構」

等獎項,並在2016年被《環球金融》評為中國市場唯一一家「最佳託管銀行」、在2017年

榮獲《亞洲銀行家》「最佳託管系統實施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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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

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

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建設銀行

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託管

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資產託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規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

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託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

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

務管理嚴格實行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

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

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

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自

行開發的「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

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

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等情況進

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

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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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

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

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

(二)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建設銀行

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託管

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資產託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規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

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託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

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

務管理嚴格實行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

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

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

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自

行開發的「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

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

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等情況進

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

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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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或舉證,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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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舉證,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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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境外託管人

(一)境外託管人的基本情況

名稱: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註冊地址:240 Greenwich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辦公地址:240 Greenwich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Charles W. Scharf (Chairman & CEO -董事長兼執行長)

成立時間:1784年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託管資產規模、信用等級等

紐約梅隆銀行公司總部設在美國紐約240 Greenwich Street, 是美國歷史最悠久的商業

銀行,也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務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業務於一體,服務內容包

括資產管理、資產服務、發行人服務、清算服務、資金服務和財富管理。公司通過在全球

35個國家和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為超過100個金融市場的投資提供證券託管服務,為全

球最大的託管行,並且是全球最大的資產管理服務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託憑證、公司信託、

股東服務、清算貿易、融資服務、佣金管理等業務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並且是領先的美元

現金管理、結算服務和全球支付服務供應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紐約梅隆銀行託管資產規模達33.1萬億美元,管理資產規模

為1.7萬億美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紐約梅隆銀行股東權益為406億美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

12.8%。全球員工總人數為51,300。

信用等級: Aa2評級(穆迪),AA-(標普)(截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境外託管人的職責

1、安全保管受託財產;

2、按照相關合同的約定,計算或覆核受託資產的資產淨值;

3、按照相關合同的約定,及時辦理受託資產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關合同的約定和所適用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開設受託資產的資金帳

戶以及證券帳戶;

5、按照相關合同的約定,提供與受託資產業務活動有關的會計記錄、交易信息;

6、保存受託資產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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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境外託管人

(一)境外託管人的基本情況

名稱: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註冊地址:240 Greenwich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辦公地址:240 Greenwich St, New York, New York 10286 USA

法定代表人:Charles W. Scharf (Chairman & CEO -董事長兼執行長)

成立時間:1784年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託管資產規模、信用等級等

紐約梅隆銀行公司總部設在美國紐約240 Greenwich Street, 是美國歷史最悠久的商業

銀行,也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務公司之一。公司集多元化及其配套業務於一體,服務內容包

括資產管理、資產服務、發行人服務、清算服務、資金服務和財富管理。公司通過在全球

35個國家和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為超過100個金融市場的投資提供證券託管服務,為全

球最大的託管行,並且是全球最大的資產管理服務提供商之一。公司在存託憑證、公司信託、

股東服務、清算貿易、融資服務、佣金管理等業務方面都位居全球前列,並且是領先的美元

現金管理、結算服務和全球支付服務供應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紐約梅隆銀行託管資產規模達33.1萬億美元,管理資產規模

為1.7萬億美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紐約梅隆銀行股東權益為406億美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

12.8%。全球員工總人數為51,300。

信用等級: Aa2評級(穆迪),AA-(標普)(截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境外託管人的職責

1、安全保管受託財產;

2、按照相關合同的約定,計算或覆核受託資產的資產淨值;

3、按照相關合同的約定,及時辦理受託資產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關合同的約定和所適用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開設受託資產的資金帳

戶以及證券帳戶;

5、按照相關合同的約定,提供與受託資產業務活動有關的會計記錄、交易信息;

6、保存受託資產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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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直銷櫃檯

本公司在上海開設直銷櫃檯。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電路370號寶鋼大廈905室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直銷櫃檯電話: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銷櫃檯傳真:021-50499663、50988055

網址:

(2)直銷e網金

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直銷e網金系統辦理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等業務,

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本公司網站公告。網上交易網址:www.fsfund.com。

2.人民幣份額代銷機構

1)場外代銷機構:

(1)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郵編:100140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客戶服務電話:95588;010-66106114

公司網址:www.icbc.com.cn(2)中國

農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郵編:100005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戶服務電話:95599

公司網址:www.abchina.com(3)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71

二十、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直銷櫃檯

本公司在上海開設直銷櫃檯。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電路370號寶鋼大廈905室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直銷櫃檯電話: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銷櫃檯傳真:021-50499663、50988055

網址:

(2)直銷e網金

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直銷e網金系統辦理本基金的申購、贖回、轉換等業務,

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本公司網站公告。網上交易網址:www.fsfund.com。

2.人民幣份額代銷機構

1)場外代銷機構:

(1)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郵編:100140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客戶服務電話:95588;010-66106114

公司網址:www.icbc.com.cn(2)中國

農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郵編:100005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戶服務電話:95599

公司網址:www.abchina.com(3)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72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郵編:100818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聯繫人:陳洪源

聯繫電話:95566

客戶服務電話:95566

公司網址:www.boc.cn(4)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編: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客戶服務電話:95533

公司網址:www.ccb.com(5)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郵編: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純

聯繫人:曹榕

傳真:(021)58408483

客戶服務電話:95559

公司網址:www.bankcomm.com(6)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

郵編: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聯繫人:鄧炯鵬

客戶服務電話:95555

公司網址:www.cmbchina.com(7)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72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郵編:100818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聯繫人:陳洪源

聯繫電話:95566

客戶服務電話:95566

公司網址:www.boc.cn(4)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編: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客戶服務電話:95533

公司網址:www.ccb.com(5)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郵編: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純

聯繫人:曹榕

傳真:(021)58408483

客戶服務電話:95559

公司網址:www.bankcomm.com(6)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

郵編: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聯繫人:鄧炯鵬

客戶服務電話:95555

公司網址:www.cmbchina.com(7)中國

民生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73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絨線胡同28號天安國際辦公樓

郵編: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聯繫人:王志剛

傳真:010-57092611

客戶服務電話:95568

公司網址:www.cmbc.com.cn(8)

南京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中山路288號

郵編:210008

法定代表人:胡升榮

客戶服務電話:95302

公司網址:http://www.njcb.com.cn/

(9)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郵編:200002

法定代表人:高國富

聯繫人:鬍子豪

傳真:021-61162165

客戶服務電話:95528

公司網址:www.spdb.com.cn(10)深圳前海微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沙河西路1819號深圳灣科技生態園7棟A座

法定代表人:顧敏

客戶服務電話:400-999-8800

公司網址:www.webank.com(11)

中信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9號

郵編:100010

73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絨線胡同28號天安國際辦公樓

郵編: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聯繫人:王志剛

傳真:010-57092611

客戶服務電話:95568

公司網址:www.cmbc.com.cn(8)

南京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中山路288號

郵編:210008

法定代表人:胡升榮

客戶服務電話:95302

公司網址:http://www.njcb.com.cn/

(9)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郵編:200002

法定代表人:高國富

聯繫人:鬍子豪

傳真:021-61162165

客戶服務電話:95528

公司網址:www.spdb.com.cn(10)深圳前海微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沙河西路1819號深圳灣科技生態園7棟A座

法定代表人:顧敏

客戶服務電話:400-999-8800

公司網址:www.webank.com(11)

中信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9號

郵編:100010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74

法定代表人:李慶萍

聯繫人:王曉琳

客戶服務電話:95558

公司網址:www.citicbank.com(12)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聯繫電話:400-600-8008(13)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聯繫電話:400-046-6788(14)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聯繫電話:400-821-0203

公司網址:www.520fund.com.cn(15)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樓B1201-1203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99

公司網址:www.yingmi.cn(16)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聯繫電話:400-821-5399(17)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上地信息路甲9號奎科大廈

聯繫電話:95055

公司網址:www.baiyingfund.com(18)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聯繫電話:95532(19)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聯繫電話:400-619-9059

公司網址:http://www.hcjijin.com/

(20)奕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聯繫電話:400-684-0500(21)

平安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74

法定代表人:李慶萍

聯繫人:王曉琳

客戶服務電話:95558

公司網址:www.citicbank.com(12)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聯繫電話:400-600-8008(13)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聯繫電話:400-046-6788(14)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聯繫電話:400-821-0203

公司網址:www.520fund.com.cn(15)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樓B1201-1203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99

公司網址:www.yingmi.cn(16)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聯繫電話:400-821-5399(17)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上地信息路甲9號奎科大廈

聯繫電話:95055

公司網址:www.baiyingfund.com(18)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聯繫電話:95532(19)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聯繫電話:400-619-9059

公司網址:http://www.hcjijin.com/

(20)奕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聯繫電話:400-684-0500(21)

平安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75

聯繫電話:95511-3(22)北京創金啟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聯繫電話:400-626-2818(23)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郵編:518026

法定代表人:王連志

聯繫人:劉志斌

客戶服務電話:95517

公司網址:www.essence.com.cn(24)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8號(奧體中心北側)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聯繫人:王星

聯繫電話:400-651-5988

傳真:022-28451958

客戶服務電話:400-651-5988

公司網址:www.ewww.com.cn(25)

財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號嘉華國際商務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法定代表人:沈繼寧

聯繫人:陶志華

客戶服務電話:95336,4008696336

公司網址:www.ctsec.com(26)

長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6-17層

郵編:518034

法定代表人:丁益

75

聯繫電話:95511-3(22)北京創金啟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聯繫電話:400-626-2818(23)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郵編:518026

法定代表人:王連志

聯繫人:劉志斌

客戶服務電話:95517

公司網址:www.essence.com.cn(24)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8號(奧體中心北側)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聯繫人:王星

聯繫電話:400-651-5988

傳真:022-28451958

客戶服務電話:400-651-5988

公司網址:www.ewww.com.cn(25)

財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號嘉華國際商務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法定代表人:沈繼寧

聯繫人:陶志華

客戶服務電話:95336,4008696336

公司網址:www.ctsec.com(26)

長城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6-17層

郵編:518034

法定代表人:丁益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76

聯繫人:金夏

聯繫電話:400-666-6888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6-888

公司網址:www.cgws.com(27)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新華路特8號

郵編:430015

法定代表人:李新華

聯繫人:奚博宇

聯繫電話:027-65799999

傳真:027-85481900

客戶服務電話:95579

公司網址:www.95579.com(28)上海

大智慧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0-11層

聯繫人:裘愛萍

聯繫電話:021-20219966

客戶服務電話:021-20219931

公司網址:https://8.gw.com.cn/

(29)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電話:15910450297

傳真:010-61840699

客戶服務電話:4000618518

公司網址:https://danjuanapp.com/

(30)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號城建國際中心26樓

法定代表人:武曉春

76

聯繫人:金夏

聯繫電話:400-666-6888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6-888

公司網址:www.cgws.com(27)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新華路特8號

郵編:430015

法定代表人:李新華

聯繫人:奚博宇

聯繫電話:027-65799999

傳真:027-85481900

客戶服務電話:95579

公司網址:www.95579.com(28)上海

大智慧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0-11層

聯繫人:裘愛萍

聯繫電話:021-20219966

客戶服務電話:021-20219931

公司網址:https://8.gw.com.cn/

(29)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電話:15910450297

傳真:010-61840699

客戶服務電話:4000618518

公司網址:https://danjuanapp.com/

(30)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號城建國際中心26樓

法定代表人:武曉春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77

聯繫人:劉熠

聯繫電話:95353

傳真:862168767981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28

公司網址:www.tebon.com.cn(31)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18F

郵編:518000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聯繫人:王叔胤

傳真:0755-25838701

客戶服務電話:95358

公司網址:www.firstcapital.com.cn(32)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郵編:130118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聯繫人:安巖巖

聯繫電話:400-600-0686

傳真:0431-85096795

客戶服務電話:95360

公司網址:www.nesc.cn(33)

東方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號東方國際金融廣場2號樓21-29層

郵編:200010

法定代表人:潘鑫軍

聯繫人:王欣

聯繫電話:95503

傳真:021-63326729

77

聯繫人:劉熠

聯繫電話:95353

傳真:862168767981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28

公司網址:www.tebon.com.cn(31)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18F

郵編:518000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聯繫人:王叔胤

傳真:0755-25838701

客戶服務電話:95358

公司網址:www.firstcapital.com.cn(32)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郵編:130118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聯繫人:安巖巖

聯繫電話:400-600-0686

傳真:0431-85096795

客戶服務電話:95360

公司網址:www.nesc.cn(33)

東方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號東方國際金融廣場2號樓21-29層

郵編:200010

法定代表人:潘鑫軍

聯繫人:王欣

聯繫電話:95503

傳真:021-63326729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78

客戶服務電話:95503

公司網址:www.dfzq.com.cn(34)

東海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號

東海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趙俊

聯繫人:王一彥

聯繫電話:95531

傳真:021-50498825

客戶服務電話:95531;400-8888-588

公司網址:www.longone.com.cn(35)

東吳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蘇州工業

園區星陽街5號

郵編:215021

法定代表人:範力

聯繫人:陸曉

傳真:0512-62938527

客戶服務電話:95330

公司網址:www.dwzq.com.cn(36)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3樓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聯繫人:李曉皙

傳真:021-22169134

客戶服務電話:95525

公司網址:www.ebscn.com(37)

廣發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路183號大都會廣場43樓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聯繫人:馬夢潔

78

客戶服務電話:95503

公司網址:www.dfzq.com.cn(34)

東海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號

東海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趙俊

聯繫人:王一彥

聯繫電話:95531

傳真:021-50498825

客戶服務電話:95531;400-8888-588

公司網址:www.longone.com.cn(35)

東吳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蘇州工業

園區星陽街5號

郵編:215021

法定代表人:範力

聯繫人:陸曉

傳真:0512-62938527

客戶服務電話:95330

公司網址:www.dwzq.com.cn(36)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3樓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聯繫人:李曉皙

傳真:021-22169134

客戶服務電話:95525

公司網址:www.ebscn.com(37)

廣發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北路183號大都會廣場43樓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聯繫人:馬夢潔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79

聯繫電話:95575

客戶服務電話:95575

公司網址:www.gf.com.cn(38)

國都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郵編: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華

聯繫人:司琪

聯繫電話:400-818-8118

傳真:010-84183311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118

公司網址:www.guodu.com(39)

國海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廣西南寧市濱湖路46號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聯繫人:王寧祺

傳真:0755-83704850

客戶服務電話:95563

公司網址:www.ghzq.com.cn(40)

國聯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無錫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號國聯金融大廈

郵編:214121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聯繫人:祁昊

傳真:0510-82830162

客戶服務電話:95570

公司網址:http://www.glsc.com.cn(41)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北京西路88號江信國際金融大廈

79

聯繫電話:95575

客戶服務電話:95575

公司網址:www.gf.com.cn(38)

國都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郵編: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華

聯繫人:司琪

聯繫電話:400-818-8118

傳真:010-84183311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118

公司網址:www.guodu.com(39)

國海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廣西南寧市濱湖路46號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聯繫人:王寧祺

傳真:0755-83704850

客戶服務電話:95563

公司網址:www.ghzq.com.cn(40)

國聯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無錫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號國聯金融大廈

郵編:214121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聯繫人:祁昊

傳真:0510-82830162

客戶服務電話:95570

公司網址:http://www.glsc.com.cn(41)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北京西路88號江信國際金融大廈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80

法定代表人:徐麗峰

聯繫人:佔文馳

客戶服務電話:956080

公司網址:www.gszq.com(42)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669號博華廣場21層

郵編:200041

法定代表人:楊德紅

聯繫人:朱雅崴

聯繫電話:400-888-6628

傳真:021-38670666

客戶服務電話:95521

公司網址:www.gtja.com(43)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

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聯繫人:李穎

聯繫電話:95536

傳真:0755-82133952

客戶服務電話:95536

公司網址:www.guosen.com.cn(44)

國元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鳳良志

聯繫人:米碩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777或95578

公司網址:www.gyzq.com.cn(45)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廣東路689號

法定代表人:周杰

80

法定代表人:徐麗峰

聯繫人:佔文馳

客戶服務電話:956080

公司網址:www.gszq.com(42)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669號博華廣場21層

郵編:200041

法定代表人:楊德紅

聯繫人:朱雅崴

聯繫電話:400-888-6628

傳真:021-38670666

客戶服務電話:95521

公司網址:www.gtja.com(43)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

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聯繫人:李穎

聯繫電話:95536

傳真:0755-82133952

客戶服務電話:95536

公司網址:www.guosen.com.cn(44)

國元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鳳良志

聯繫人:米碩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777或95578

公司網址:www.gyzq.com.cn(45)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廣東路689號

法定代表人:周杰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81

聯繫人:李楠

客戶服務電話:95553、400-8888-001或撥打各城市營業網點諮詢電話

公司網址:www.htsec.com(46)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

國際大廈903~906室

聯繫電話:400-700-9665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665

公司網址:www.ehowbuy.com(47)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街滿世書香苑辦公樓7樓

郵編:010010

法定代表人:龐介民

聯繫人:熊麗

聯繫電話:400-196-6188

客戶服務電話:400-196-6188

公司網址:www.cnht.com.cn(48)

華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郵編:230081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聯繫人:範超

傳真:0551-65161672

客戶服務電話:95318

公司網址:www.hazq.com(49)華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7樓

郵編:200120

法定代表人:陳林

聯繫人:劉聞川

81

聯繫人:李楠

客戶服務電話:95553、400-8888-001或撥打各城市營業網點諮詢電話

公司網址:www.htsec.com(46)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

國際大廈903~906室

聯繫電話:400-700-9665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665

公司網址:www.ehowbuy.com(47)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東街滿世書香苑辦公樓7樓

郵編:010010

法定代表人:龐介民

聯繫人:熊麗

聯繫電話:400-196-6188

客戶服務電話:400-196-6188

公司網址:www.cnht.com.cn(48)

華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郵編:230081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聯繫人:範超

傳真:0551-65161672

客戶服務電話:95318

公司網址:www.hazq.com(49)華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7樓

郵編:200120

法定代表人:陳林

聯繫人:劉聞川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82

聯繫電話:400-820-9898

傳真:021-68777822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9898

公司網址:www.cnhbstock.com(50)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1088號

招商銀行

上海大廈18-19層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聯繫人:王虹

傳真:021-20655196

客戶服務電話:95547

公司網址:www.hfzq.com.cn(51)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288號

郵編:210019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聯繫人:鬍子豪

傳真:021-83387254

客戶服務電話:95597

公司網址:www.htsc.com.cn(52)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電話:400-817-5666(53)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5369

公司網址:www.jiyufund.com.cn(54)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創新三路833號

郵編:150028

82

聯繫電話:400-820-9898

傳真:021-68777822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9898

公司網址:www.cnhbstock.com(50)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1088號

招商銀行

上海大廈18-19層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聯繫人:王虹

傳真:021-20655196

客戶服務電話:95547

公司網址:www.hfzq.com.cn(51)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288號

郵編:210019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聯繫人:鬍子豪

傳真:021-83387254

客戶服務電話:95597

公司網址:www.htsc.com.cn(52)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電話:400-817-5666(53)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5369

公司網址:www.jiyufund.com.cn(54)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創新三路833號

郵編:150028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83

法定代表人:趙宏波

聯繫人:姜志偉

傳真:0451-82337279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2288

公司網址:www.jhzq.com.cn(55)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28號富卓大廈A座7層

客戶服務電話:400-166-1188

公司網址:http://8.jrj.com.cn(56)北京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海澱東三街2號4層401-15

客戶服務電話:4000988511

公司網址:http://kenterui.jd.com(57)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1333號14樓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9031

公司網址:www.lufunds.com(58)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B座6F

客戶服務電話:4000-776-123

公司網址:http://www.fund123.cn/

(59)

平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61層-64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聯繫人:周一涵

聯繫電話:95511

傳真:0755-82435367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

公司網址:www.stock.pingan.com

83

法定代表人:趙宏波

聯繫人:姜志偉

傳真:0451-82337279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2288

公司網址:www.jhzq.com.cn(55)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28號富卓大廈A座7層

客戶服務電話:400-166-1188

公司網址:http://8.jrj.com.cn(56)北京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海澱東三街2號4層401-15

客戶服務電話:4000988511

公司網址:http://kenterui.jd.com(57)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1333號14樓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9031

公司網址:www.lufunds.com(58)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B座6F

客戶服務電話:4000-776-123

公司網址:http://www.fund123.cn/

(59)

平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61層-64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聯繫人:周一涵

聯繫電話:95511

傳真:0755-82435367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

公司網址:www.stoc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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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0)

山西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聯繫人:韓笑

傳真:0351-8686619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1618、95573

公司網址:www.i618.com.cn(61)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213號久事商務大廈7樓

法定代表人:李俊傑

聯繫人:邵珍珍

傳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客戶服務電話:400-891-8918

公司網址:www.shzq.com(62)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世紀商貿廣場40樓

郵編: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聯繫人:陳飆

聯繫電話:95523

傳真:021-33388224

客戶服務電話:95523

公司網址:www.swhysc.com(63)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世紀商貿廣場40樓

郵編: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聯繫人:陳飆

聯繫電話:95523

84(60)

山西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聯繫人:韓笑

傳真:0351-8686619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1618、95573

公司網址:www.i618.com.cn(61)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213號久事商務大廈7樓

法定代表人:李俊傑

聯繫人:邵珍珍

傳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客戶服務電話:400-891-8918

公司網址:www.shzq.com(62)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世紀商貿廣場40樓

郵編: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聯繫人:陳飆

聯繫電話:95523

傳真:021-33388224

客戶服務電話:95523

公司網址:www.swhysc.com(63)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世紀商貿廣場40樓

郵編: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聯繫人:陳飆

聯繫電話:95523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85

傳真:021-33388224

客戶服務電話:95523

公司網址:www.swhysc.com(64)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電話:95177

公司網址:www.snjijin.com(65)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3C座9樓

聯繫電話:400-1818-188

客戶服務電話:400-1818-188

公司網址:www.1234567.com.cn(66)通華財富(上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滬路55號通華科技大廈7層

客戶服務電話:400-101-9301

公司網址:www.tonghuafund.com(67)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903室

聯繫人:張麗瓊

聯繫電話:4008-773-772

客戶服務電話:4008-773-772

公司網址:www.5ifund.com(68)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電話:021-50810673

公司網址:www.wacaijijin.com(69)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西南證券

大廈

郵編:400023

法定代表人:廖慶軒

聯繫人:周青

85

傳真:021-33388224

客戶服務電話:95523

公司網址:www.swhysc.com(64)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電話:95177

公司網址:www.snjijin.com(65)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3C座9樓

聯繫電話:400-1818-188

客戶服務電話:400-1818-188

公司網址:www.1234567.com.cn(66)通華財富(上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滬路55號通華科技大廈7層

客戶服務電話:400-101-9301

公司網址:www.tonghuafund.com(67)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903室

聯繫人:張麗瓊

聯繫電話:4008-773-772

客戶服務電話:4008-773-772

公司網址:www.5ifund.com(68)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客戶服務電話:021-50810673

公司網址:www.wacaijijin.com(69)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西南證券

大廈

郵編:400023

法定代表人:廖慶軒

聯繫人:周青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86

聯繫電話:400-809-6096

傳真:023-63786212

客戶服務電話:4008-096-096

公司網址:www.swsc.com.cn(70)北京新浪倉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西路

中關村

軟體園二期(西擴)N-1、N-2地塊新浪總部

科研樓5層518室

客戶服務電話:010-62675369

公司網址:www.xincai.com(71)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甲127號大成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聯繫人:任立秋

傳真:010-63081344

客戶服務電話:95321

公司網址:www.cindasc.com(72)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長柳路36號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聯繫人:(公郵)

客戶服務電話:95562

公司網址:www.xyzq.com.cn(73)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9號樓15層1809

客戶服務電話:400-6099-200

公司網址:www.yixinfund.com(74)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中國北京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郵編:100033

86

聯繫電話:400-809-6096

傳真:023-63786212

客戶服務電話:4008-096-096

公司網址:www.swsc.com.cn(70)北京新浪倉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西路

中關村

軟體園二期(西擴)N-1、N-2地塊新浪總部

科研樓5層518室

客戶服務電話:010-62675369

公司網址:www.xincai.com(71)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甲127號大成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聯繫人:任立秋

傳真:010-63081344

客戶服務電話:95321

公司網址:www.cindasc.com(72)

興業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長柳路36號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聯繫人:(公郵)

客戶服務電話:95562

公司網址:www.xyzq.com.cn(73)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9號樓15層1809

客戶服務電話:400-6099-200

公司網址:www.yixinfund.com(74)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中國北京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郵編:100033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87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聯繫人:辛國政

聯繫電話:95551

傳真:010-83574807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網址:www.chinastock.com.cn(75)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2號

中航資本

大廈35層

郵編:100102

法定代表人:王曉峰

聯繫人:王紫雯

傳真:010-59562637

客戶服務電話:400-8866-567

公司網址:www.avicsec.com(76)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法定代表人:畢明建

聯繫人:楊涵宇

聯繫電話:010-65051166

傳真:010-65058065

客戶服務電話:400-910-1166

公司網址:www.cicc.com(77)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花園石橋路66號東亞銀行金融大廈18層

法定代表人:李瑋

聯繫人:朱琴

聯繫電話:95538

傳真:021-20315125

客戶服務電話:95538

87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聯繫人:辛國政

聯繫電話:95551

傳真:010-83574807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網址:www.chinastock.com.cn(75)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2號

中航資本

大廈35層

郵編:100102

法定代表人:王曉峰

聯繫人:王紫雯

傳真:010-59562637

客戶服務電話:400-8866-567

公司網址:www.avicsec.com(76)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法定代表人:畢明建

聯繫人:楊涵宇

聯繫電話:010-65051166

傳真:010-65058065

客戶服務電話:400-910-1166

公司網址:www.cicc.com(77)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花園石橋路66號東亞銀行金融大廈18層

法定代表人:李瑋

聯繫人:朱琴

聯繫電話:95538

傳真:021-20315125

客戶服務電話:95538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88

公司網址:www.zts.com.cn(78)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東城區朝內大街2號凱恆中心B座18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許夢園

聯繫電話:400-888-8108

客戶服務電話:95587

公司網址:www.csc108.com(79)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室、

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繫人:劉宏瑩

傳真:0755-83217421

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

公司網址:www.citicsf.com(80)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

大廈

郵編:100026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繫人:馬靜懿

聯繫電話:400-889-5548

傳真:010-60833739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公司網址:www.cs.ecitic.com(81)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

大廈

郵編:100026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88

公司網址:www.zts.com.cn(78)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東城區朝內大街2號凱恆中心B座18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許夢園

聯繫電話:400-888-8108

客戶服務電話:95587

公司網址:www.csc108.com(79)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室、

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繫人:劉宏瑩

傳真:0755-83217421

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

公司網址:www.citicsf.com(80)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

大廈

郵編:100026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繫人:馬靜懿

聯繫電話:400-889-5548

傳真:010-60833739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公司網址:www.cs.ecitic.com(81)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

大廈

郵編:100026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89

聯繫人:馬靜懿

聯繫電話:400-889-5548

傳真:010-60833739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公司網址:www.cs.ecitic.com(82)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1樓

郵編:200120

法定代表人:寧敏

聯繫人:許慧琳

傳真:021-50372474

客戶服務電話:400-620-8888

公司網址:www.bocichina.com(83)深圳

眾祿基金

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8號HALO廣場4樓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8887

公司網址:www.zlfund.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

並及時公告。

2)場內代銷機構: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具體名單可在

深交所網站查詢)。

3)A類美元份額代銷機構

(1)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戶服務電話:95533

網址:www.ccb.com

註冊登記機構:

89

聯繫人:馬靜懿

聯繫電話:400-889-5548

傳真:010-60833739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公司網址:www.cs.ecitic.com(82)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1樓

郵編:200120

法定代表人:寧敏

聯繫人:許慧琳

傳真:021-50372474

客戶服務電話:400-620-8888

公司網址:www.bocichina.com(83)深圳

眾祿基金

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8號HALO廣場4樓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8887

公司網址:www.zlfund.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

並及時公告。

2)場內代銷機構: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具體名單可在

深交所網站查詢)。

3)A類美元份額代銷機構

(1)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戶服務電話:95533

網址:www.ccb.com

註冊登記機構: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90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聯繫人:崔巍

電話:010-59378835

傳真:010-59378907

(二)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聯繫電話:(86 21) 3135 8666

傳真: (86 21) 3135 8600

聯繫人:黎明

經辦律師:呂紅、黎明

(三)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507單元01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202號領展企業廣場2座普華永道中心11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聯繫電話:(021) 23238888

傳真:(021) 23238800

聯繫人:曹陽

經辦註冊會計師:陳熹、曹陽

90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聯繫人:崔巍

電話:010-59378835

傳真:010-59378907

(二)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聯繫電話:(86 21) 3135 8666

傳真: (86 21) 3135 8600

聯繫人:黎明

經辦律師:呂紅、黎明

(三)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507單元01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202號領展企業廣場2座普華永道中心11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聯繫電話:(021) 23238888

傳真:(021) 23238800

聯繫人:曹陽

經辦註冊會計師:陳熹、曹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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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名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19號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

產;

2)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收入;

3)發售基金份額;

4)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

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和調整基金

的除調高託管費率和管理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6)根據有關規定,選擇、更換或撤消證券經紀代理商以及證券登記機構,並對其行為

進行必要的監督;

7)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

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9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及義務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名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19號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

產;

2)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收入;

3)發售基金份額;

4)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

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和調整基金

的除調高託管費率和管理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6)根據有關規定,選擇、更換或撤消證券經紀代理商以及證券登記機構,並對其行為

進行必要的監督;

7)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

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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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8)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9)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0)自行擔任或選擇、更換登記結算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對登記結算機

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1)選擇、更換代銷機構,並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

監督和檢查;

12)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3)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基於

謹慎的原則,控制基金資產的流動性風險,保證基金資產正常運作;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確保管理人或其委託的境外投資顧問發送的交易數據符合《基金法》、《試行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並保證該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因數據原因造成基金資產或

其他當事人的財產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6)委託境外投資顧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的,境外投資顧問應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

有關條件;

7)承擔受信責任,在挑選、委託投資顧問過程中,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8)嚴格遵守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始終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於首位,

以合理的依據提出投資建議,尋求基金的最佳交易執行,公平客觀對待所有客戶,始終按

照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實施投資決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衝突

的重要事實,尊重客戶信息的機密性;

9)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

92

8)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9)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0)自行擔任或選擇、更換登記結算機構,獲取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對登記結算機

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1)選擇、更換代銷機構,並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

監督和檢查;

12)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3)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基於

謹慎的原則,控制基金資產的流動性風險,保證基金資產正常運作;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確保管理人或其委託的境外投資顧問發送的交易數據符合《基金法》、《試行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並保證該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因數據原因造成基金資產或

其他當事人的財產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6)委託境外投資顧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的,境外投資顧問應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

有關條件;

7)承擔受信責任,在挑選、委託投資顧問過程中,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8)嚴格遵守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始終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於首位,

以合理的依據提出投資建議,尋求基金的最佳交易執行,公平客觀對待所有客戶,始終按

照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實施投資決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衝突

的重要事實,尊重客戶信息的機密性;

9)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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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

10)確保基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或工具;嚴格按照《基金法》、《試行辦

法》、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有關投資範圍和比例限制的規定,確定清晰、可執行的投資

範圍和投資比例,並在規定時間內,對超範圍、超比例的投資進行調整,並承擔相應的責

任;

11)確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的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數據符合《基金法》、

《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並保證該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因數據原因

造成基金財產或其他當事人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

12)委託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買賣證券的,應當嚴格履行受信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

對投資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記錄保存進行管理。

13)與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之間的證券交易和研究服務安排,應當嚴格按照《試行辦法》

第三十條規定的原則進行;

14)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應當遵守當地監管機構、交易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15)如需在託管人選擇的機構之外保管、登記基金財產,應嚴格審查,保證基金財產的

安全,以及相關資產收益準確、按時歸入基金財產;

16)嚴格按照全球投資表現標準(GIPS)選取投資業績標準;

17)除依據《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18)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19)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20)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1)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嚴格控制基金投資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確保及時、足

額支付贖回款項;

22)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23)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24)及時覆核基金託管人提供的公司行為信息;

25)嚴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26)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試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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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

10)確保基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或工具;嚴格按照《基金法》、《試行辦

法》、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有關投資範圍和比例限制的規定,確定清晰、可執行的投資

範圍和投資比例,並在規定時間內,對超範圍、超比例的投資進行調整,並承擔相應的責

任;

11)確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的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數據符合《基金法》、

《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並保證該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因數據原因

造成基金財產或其他當事人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

12)委託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買賣證券的,應當嚴格履行受信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

對投資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記錄保存進行管理。

13)與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之間的證券交易和研究服務安排,應當嚴格按照《試行辦法》

第三十條規定的原則進行;

14)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應當遵守當地監管機構、交易所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15)如需在託管人選擇的機構之外保管、登記基金財產,應嚴格審查,保證基金財產的

安全,以及相關資產收益準確、按時歸入基金財產;

16)嚴格按照全球投資表現標準(GIPS)選取投資業績標準;

17)除依據《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18)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19)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各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20)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1)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嚴格控制基金投資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確保及時、足

額支付贖回款項;

22)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23)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24)及時覆核基金託管人提供的公司行為信息;

25)嚴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26)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試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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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洩露;

27)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28)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9)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30)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31)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32)授權投資顧問負責投資決策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投資顧問由於本身差錯、疏忽、

未履行職責等原因而導致財產受損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3)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4)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

管人追償;

35)按規定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36)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

管人;

3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38)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39)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0)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託管人

(1)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200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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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洩露;

27)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28)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9)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30)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31)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32)授權投資顧問負責投資決策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投資顧問由於本身差錯、疏忽、

未履行職責等原因而導致財產受損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3)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4)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

管人追償;

35)按規定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36)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

管人;

3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38)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39)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0)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2.基金託管人

(1)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2004年9月17日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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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

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

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叄佰叄拾陸億捌仟玖佰零捌萬肆仟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收入;

2)選擇、更換負責境外資產託管業務的境外託管人;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5)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

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2)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3)除依據《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謀取利益;

4)保護持有人利益,按照規定對基金日常投資行為和資金匯出入情況實施監督,如發

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入違法、違規,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報告;

5)安全保管存放於基金託管人處的基金財產,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95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

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

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叄佰叄拾陸億捌仟玖佰零捌萬肆仟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收入;

2)選擇、更換負責境外資產託管業務的境外託管人;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5)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

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2)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3)除依據《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謀取利益;

4)保護持有人利益,按照規定對基金日常投資行為和資金匯出入情況實施監督,如發

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入違法、違規,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報告;

5)安全保管存放於基金託管人處的基金財產,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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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基金及時收取所有應得收入;

6)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確保基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

的投資目標和限制進行管理;

7)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資顧問的指令,及時

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8)確保基金的份額淨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

9)確保基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申購、認購、贖回等日常交易;

10)確保基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確定並實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或其委託的境

外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承擔安全保管責任;

12)每月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基金境外投資情況,

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13)安全保管可以承擔保管責任的基金資產,開設或委託開設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14)辦理基金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15)保存基金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資金往來、委託及成交記錄等

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1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

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9)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20)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21)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

22)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23)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24)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96

確保基金及時收取所有應得收入;

6)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確保基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

的投資目標和限制進行管理;

7)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資顧問的指令,及時

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8)確保基金的份額淨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

9)確保基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申購、認購、贖回等日常交易;

10)確保基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確定並實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或其委託的境

外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承擔安全保管責任;

12)每月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基金境外投資情況,

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13)安全保管可以承擔保管責任的基金資產,開設或委託開設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14)辦理基金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15)保存基金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付匯、資金往來、委託及成交記錄等

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1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試行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

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9)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20)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21)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各類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

22)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23)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24)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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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6)選擇的境外託管人,應符合《試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27)對基金的境外財產,可授權境外託管人代為履行其承擔的受託人職責。境外託管人

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財產受損的,託管人應當承擔相

應責任;

2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9)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3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

監督

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3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3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33)保存與基金託管人職責相關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基金合

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託管人無法正常履行上述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並

對造成的基金財產損失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如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再要求託管人履行上述職責的,託管人按照變更後的相

關規定履行職責。

3.基金份額持有人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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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6)選擇的境外託管人,應符合《試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27)對基金的境外財產,可授權境外託管人代為履行其承擔的受託人職責。境外託管人

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財產受損的,託管人應當承擔相

應責任;

2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9)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3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

監督

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3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3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33)保存與基金託管人職責相關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以及基金合

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託管人無法正常履行上述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並

對造成的基金財產損失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如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再要求託管人履行上述職責的,託管人按照變更後的相

關規定履行職責。

3.基金份額持有人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

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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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同一基金份額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銷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關於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相

關規則及規定;

3)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7)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託

管人、代銷機構、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共同組成。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投票權。

2.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提議或代表或持

有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

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

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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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同一基金份額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銷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關於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相

關規則及規定;

3)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7)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託

管人、代銷機構、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共同組成。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投票權。

2.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提議或代表或持

有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

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

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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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調低銷售

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4)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登記結算機構、代銷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

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5)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接受其它幣種的申購、贖回;

6)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7)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9)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2)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

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

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

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

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

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99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調低銷售

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4)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登記結算機構、代銷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

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5)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接受其它幣種的申購、贖回;

6)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7)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9)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2)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

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

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

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

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

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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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

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4.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

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於會議召開日前30天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

6)代理投票的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用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

並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

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

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

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5.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100

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

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4.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

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於會議召開日前30天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

6)代理投票的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用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

並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

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

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

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5.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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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以現場開

會方式召開。

3)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託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

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4)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5)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

託管人更換、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A.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

應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託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註冊登記資

料相符。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並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至少應在25

個工作日後)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

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託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稱為「監督人」)

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C.召集人在監督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經通知拒不到場監督的,不影響表決

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額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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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以現場開

會方式召開。

3)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託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

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4)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5)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

託管人更換、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A.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

應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託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註冊登記資

料相符。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並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至少應在25

個工作日後)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

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託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稱為「監督人」)

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C.召集人在監督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經通知拒不到場監督的,不影響表決

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額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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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

與登記結算機構記錄相符。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並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至少應

在25個工作日後),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3) 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採

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

議並表決。

6.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

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於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0

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與臨時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3)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

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

序進行審議。

4)單獨或合併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

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後,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

102

E.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

與登記結算機構記錄相符。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並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至少應

在25個工作日後),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3) 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採

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

議並表決。

6.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

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於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0

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與臨時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3)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

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

序進行審議。

4)單獨或合併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

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後,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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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30日及時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

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

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

見證後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

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

況下,由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

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

身份證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量、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

期後第2個工作日在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並形成決議。

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7.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

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

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

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103

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30日及時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

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

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

見證後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

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

況下,由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

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

身份證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量、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

期後第2個工作日在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並形成決議。

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7.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

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

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

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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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並予以

公告。

(4)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

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

逐項表決。

8.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

共同擔任監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

行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大會主持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大會主

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

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並

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票人在監督人派出

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

拒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3名監票人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

程予以公證。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的公告時間、方式

104(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並予以

公告。

(4)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

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

逐項表決。

8.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

共同擔任監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

行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大會主持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大會主

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

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並

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票人在監督人派出

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

拒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3名監票人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

程予以公證。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的公告時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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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

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關於本章第(二)條所規定的第(1)-(8)項召開事由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生效後方可執行,關於本章第2條所規定的第9)、10)

項召開事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後方可執行。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採用通訊

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

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1.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基金費用

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2.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

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3.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但由於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

和A類美元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人民幣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

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

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投

資人的現金紅利按除息日對應份額類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105(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

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關於本章第(二)條所規定的第(1)-(8)項召開事由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生效後方可執行,關於本章第2條所規定的第9)、10)

項召開事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後方可執行。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採用通訊

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

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1.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基金費用

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2.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

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3.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但由於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

和A類美元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類人民幣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

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2)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

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投

資人的現金紅利按除息日對應份額類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3)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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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現金分紅,A類美元份額以美元進行現金分紅,A類人民

幣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以人民幣進行現金分紅;

(6)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

超過15個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人民幣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準日A類人民幣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

額後不能低於面值;對於A類美元份額,由於匯率因素影響,存在收益分配後A類美元份

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低於對應的基金份額面值的可能;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以及該日的

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內容。

5.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後,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分紅方式的設置與變更

具體規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四)基金的費用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含境外投資顧問收取的費用;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含境外託管代理行收取的費用;

(3)從C類人民幣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5)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106(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現金分紅,A類美元份額以美元進行現金分紅,A類人民

幣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以人民幣進行現金分紅;

(6)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

超過15個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人民幣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準日A類人民幣份額和C類人民幣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

額後不能低於面值;對於A類美元份額,由於匯率因素影響,存在收益分配後A類美元份

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低於對應的基金份額面值的可能;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以及該日的

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內容。

5.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後,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分紅方式的設置與變更

具體規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四)基金的費用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含境外投資顧問收取的費用;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含境外託管代理行收取的費用;

(3)從C類人民幣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5)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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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9)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10)基金上市費及年費;

(11)外匯兌換交易的相關費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2.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3.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8%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8%÷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3)C類人民幣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和A類美元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人民幣份額的銷售服務

費年費率為0.40%。

本基金C類人民幣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人民幣份額基金資產淨值的0.40%的

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107(8)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有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9)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10)基金上市費及年費;

(11)外匯兌換交易的相關費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2.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3.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8%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8%÷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3)C類人民幣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人民幣份額和A類美元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人民幣份額的銷售服務

費年費率為0.40%。

本基金C類人民幣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人民幣份額基金資產淨值的0.40%的

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40%÷當年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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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H為C類人民幣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C類人民幣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

發送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基金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指數許可方籤署的指數許可使用合同的約定從

基金財產中支付。

(5)除管理費和託管費之外的基金費用,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4.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

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基金髮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託管費率。基

金管理人必須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稅收

基金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疏忽、故意行為導致的基金在稅收方面造成的損失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對於非代扣代繳的稅收,基金管理人應聘請稅收顧問對相關投資市場的稅收情況給予意

見和建議。境外託管銀行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體協調基金在海外稅務的申報、繳納及

索取稅收返還等相關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請的稅務顧問對最終稅務的處理的真實準確

負責。

(五)基金的投資

1.投資目標

通過嚴格的指數化投資策略,實現基金投資組合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力爭控制淨值

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5%,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

108

H為C類人民幣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C類人民幣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

發送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基金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指數許可方籤署的指數許可使用合同的約定從

基金財產中支付。

(5)除管理費和託管費之外的基金費用,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4.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

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基金髮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託管費率。基

金管理人必須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稅收

基金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疏忽、故意行為導致的基金在稅收方面造成的損失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對於非代扣代繳的稅收,基金管理人應聘請稅收顧問對相關投資市場的稅收情況給予意

見和建議。境外託管銀行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體協調基金在海外稅務的申報、繳納及

索取稅收返還等相關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請的稅務顧問對最終稅務的處理的真實準確

負責。

(五)基金的投資

1.投資目標

通過嚴格的指數化投資策略,實現基金投資組合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力爭控制淨值

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之間的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5%,年化跟蹤誤差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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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5%(以美元資產計價)。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該指數是基於標普全市場指數(S&P Total Markets

IndexTM)的精選子行業指數之一,選擇在美國主要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

易所、

納斯達克

等)上市的石油天然氣勘探、採掘和生產等上遊行業的公司為標的,採用

等市值加權的方法計算。

2.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1)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2)跟蹤

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3)固定收益類證券、銀

行存款、現金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他產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資於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

淨值的80%,投資於跟蹤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

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

金資產淨值的5%。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比例規定。

3.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全收益指數)

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是基於標普全市場指數(S&P Total Markets IndexTM)的精選子行業指

數之一,選擇在美國主要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

納斯達克

等)上市

的石油天然氣勘探、採掘和生產等上遊行業的公司為標的,採用等市值加權的方法計算。

未來,如果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的提供商標準普爾公司終止對基金管理人繼續

使用該指數的授權,或者是標準普爾公司基於其獨立判斷停止繼續發布該指數,或者有更

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

金的業績基準的股票指數時,本基金管理人在保護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損害持

有人利益為原則,可以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

及時公告,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4.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一隻美國股票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混合型基金、債券基

109

5%(以美元資產計價)。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該指數是基於標普全市場指數(S&P Total Markets

IndexTM)的精選子行業指數之一,選擇在美國主要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

易所、

納斯達克

等)上市的石油天然氣勘探、採掘和生產等上遊行業的公司為標的,採用

等市值加權的方法計算。

2.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1)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2)跟蹤

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3)固定收益類證券、銀

行存款、現金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他產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資於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

淨值的80%,投資於跟蹤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

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

金資產淨值的5%。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比例規定。

3.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全收益指數)

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S&P Oil & Gas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Select

Industry Index)是基於標普全市場指數(S&P Total Markets IndexTM)的精選子行業指

數之一,選擇在美國主要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

納斯達克

等)上市

的石油天然氣勘探、採掘和生產等上遊行業的公司為標的,採用等市值加權的方法計算。

未來,如果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的提供商標準普爾公司終止對基金管理人繼續

使用該指數的授權,或者是標準普爾公司基於其獨立判斷停止繼續發布該指數,或者有更

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

金的業績基準的股票指數時,本基金管理人在保護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損害持

有人利益為原則,可以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

及時公告,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4.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一隻美國股票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混合型基金、債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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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以及貨幣市場基金,屬於預期風險較高的產品。

5.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

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20%。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

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

銀行,但在基金託管帳戶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

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包括金融衍生產品)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3)基金不得購買證券用於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

4)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前項非流動性資產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產。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持有貨幣市場基金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隻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額的

20%。

7)為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8)金融衍生品投資

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和規避風險,本基金可適當投資於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資

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20%。

B.本基金投資衍生品支付的保證金、投資期權支付或收取的期權費、投資櫃檯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費用的總額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

C.本基金投資於遠期合約、互換等櫃檯交易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對手方的市值計價敞

口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10

金以及貨幣市場基金,屬於預期風險較高的產品。

5.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

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20%。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

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

銀行,但在基金託管帳戶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

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包括金融衍生產品)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3)基金不得購買證券用於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

4)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前項非流動性資產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產。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持有貨幣市場基金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隻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額的

20%。

7)為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8)金融衍生品投資

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和規避風險,本基金可適當投資於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資

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20%。

B.本基金投資衍生品支付的保證金、投資期權支付或收取的期權費、投資櫃檯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費用的總額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

C.本基金投資於遠期合約、互換等櫃檯交易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對手方的市值計價敞

口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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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1)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後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若基金超過上述1)-8)項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在超過比例後30個工作日內採用

合理的商業措施減倉以符合投資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基金投資限制中前

述1)至10)項中的任何限制規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

可相應調整投資限制規定。

(2)禁止行為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淨值的10%。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9)不公平對待不同客戶或不同投資組合。

10)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洩露客戶資料。

11)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基金財產的估值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基金、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2.估值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個開放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開放

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3.估值方法

111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1)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後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若基金超過上述1)-8)項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在超過比例後30個工作日內採用

合理的商業措施減倉以符合投資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基金投資限制中前

述1)至10)項中的任何限制規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

可相應調整投資限制規定。

(2)禁止行為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1)購買不動產。

2)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3)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4)購買實物商品。

5)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該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資產淨值的10%。

6)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8)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9)不公平對待不同客戶或不同投資組合。

10)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洩露客戶資料。

11)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基金財產的估值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基金、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2.估值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個開放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開放

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3.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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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B.首次發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首次發行且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2)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估值。

若基金價格無法通過公開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從其經紀商處取得,並及時通

過書面形式告知基金託管人。

(3)債券估值方法

1)對於上市流通的債券,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

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

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

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債券應收利息

後得到的淨價估值。

2)對於非上市債券,參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權威價格提供機構的報價進行估值。若債

券價格無法通過公開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從其經紀商處取得,並及時通過書面

形式告知基金託管人。

(4)存託憑證估值方法

公開掛牌的存託憑證按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5)匯率

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所涉及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歐元、英鎊和日元的匯率應

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為準。涉及其他貨幣對人民

幣的匯率,採用彭博金融終端提供的估值日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並採用套算的方法進行

折算。

(6)稅收

112(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B.首次發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首次發行且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2)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估值。

若基金價格無法通過公開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從其經紀商處取得,並及時通

過書面形式告知基金託管人。

(3)債券估值方法

1)對於上市流通的債券,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

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

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

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債券應收利息

後得到的淨價估值。

2)對於非上市債券,參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權威價格提供機構的報價進行估值。若債

券價格無法通過公開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從其經紀商處取得,並及時通過書面

形式告知基金託管人。

(4)存託憑證估值方法

公開掛牌的存託憑證按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5)匯率

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所涉及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歐元、英鎊和日元的匯率應

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為準。涉及其他貨幣對人民

幣的匯率,採用彭博金融終端提供的估值日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並採用套算的方法進行

折算。

(6)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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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

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

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對於非代扣代繳的稅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請稅收顧問對相關投資市場的稅收情況給予

意見和建議。境外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體協調基金在海外稅務的申報、繳納及

索取稅收返還等相關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請的稅務顧問對最終稅務的處理的真實準確

負責。

(7)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款第1-8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第1-8項規定的方

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

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差錯類型

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銷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並承擔相關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

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

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基金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協商共同承擔,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

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

錯,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

113

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

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

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對於非代扣代繳的稅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請稅收顧問對相關投資市場的稅收情況給予

意見和建議。境外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體協調基金在海外稅務的申報、繳納及

索取稅收返還等相關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請的稅務顧問對最終稅務的處理的真實準確

負責。

(7)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款第1-8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第1-8項規定的方

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

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差錯類型

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銷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並承擔相關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

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

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基金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協商共同承擔,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

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

錯,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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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

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

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

人的利益損失,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

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

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小於基金份額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在

發現日對帳務進行更正調整,不做追溯處理。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

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

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資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

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

遭受的直接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

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其中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小於基金份額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在發現日對

帳務進行更正調整,不做追溯處理;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淨值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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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

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

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

人的利益損失,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

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

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小於基金份額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在

發現日對帳務進行更正調整,不做追溯處理。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

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

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資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

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

遭受的直接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

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其中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小於基金份額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在發現日對

帳務進行更正調整,不做追溯處理;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淨值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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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算

機構進行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

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估值時間點計算基金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

公布。

(5)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

產估值錯誤處理。

2)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

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3)全球投資涉及不同市場及時區,由於時差、通訊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觀原因,在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時間點前無法確認的交易,導致的對基金資產淨值

的影響,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4)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各家數據服務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託管

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5.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涉及的主要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

利益,決定延遲估值;

(4)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無法評估基金資產的;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應當暫停基

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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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算

機構進行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

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估值時間點計算基金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

公布。

(5)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

產估值錯誤處理。

2)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

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3)全球投資涉及不同市場及時區,由於時差、通訊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觀原因,在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時間點前無法確認的交易,導致的對基金資產淨值

的影響,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4)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各家數據服務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託管

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5.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涉及的主要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

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

利益,決定延遲估值;

(4)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無法評估基金資產的;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應當暫停基

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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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後,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後的2個工作日

內,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的基金份額

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3.基金管理人將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述工作日後的2個工作日內,將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但基金合同及法律

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

變更後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調低銷售

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116(6)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2.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後,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後的2個工作日

內,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的基金份額

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3.基金管理人將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述工作日後的2個工作日內,將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但基金合同及法律

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

變更後公布,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調低銷售

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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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關於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並於

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後生效執行,並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

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

義務;

(3)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

合同和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

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

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

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後,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117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關於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並於

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後生效執行,並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

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

義務;

(3)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

合同和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

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

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財

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後,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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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

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爭議的處理

對於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

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

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118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

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

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爭議的處理

對於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

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

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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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加蓋公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籤字,在基金募集結束,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並獲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後生效。基金

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之日止。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

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各持兩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持有兩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銷機構和登記結算

機構辦公場所查閱,但其效力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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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加蓋公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籤字,在基金募集結束,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並獲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後生效。基金

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之日止。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

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

監督管理機構各持兩份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持有兩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銷機構和登記結算

機構辦公場所查閱,但其效力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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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二十二、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成立時間:2003年3月7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3]19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註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

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2.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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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58樓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成立時間:2003年3月7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3]19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註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

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2.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

建設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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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

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

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

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與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

象進行監督。

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1)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2)跟蹤

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3)固定收益類證券、銀行

存款、現金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他產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資於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

淨值的80%,投資於跟蹤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

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

金資產淨值的5%。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比例規定。

在本基金正式運作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

及相關基金」,並每季度更新一次。如遇標的指數臨時調整其成份股,則臨時調整前述名單

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

為了便於本基金所投資相關基金的清算和託管業務,本基金投資範圍中所涉及的非場

內交易的基金僅通過本基金境外託管人認可的交易系統購買。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

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20%。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

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

銀行,但在基金託管帳戶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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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

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

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

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與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

象進行監督。

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1)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2)跟蹤

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3)固定收益類證券、銀行

存款、現金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他產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資於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

淨值的80%,投資於跟蹤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

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投資於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

金資產淨值的5%。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比例規定。

在本基金正式運作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

及相關基金」,並每季度更新一次。如遇標的指數臨時調整其成份股,則臨時調整前述名單

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

為了便於本基金所投資相關基金的清算和託管業務,本基金投資範圍中所涉及的非場

內交易的基金僅通過本基金境外託管人認可的交易系統購買。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

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20%。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

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

銀行,但在基金託管帳戶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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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

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包括金融衍生產品)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3)基金不得購買證券用於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

4)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前項非流動性資產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產。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持有貨幣市場基金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隻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額的

20%。

7)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後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若基金超過上述1)-6)項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在超過比例後30個工作日內採用

合理的商業措施減倉以符合投資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基金投資限制中

前述1)至8)項中的任何限制規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

可相應調整投資限制規定。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第十七條第

九款第1)至第8)項及第11)至第12)項的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通過

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4.基金託管人履行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監督義務的方式為事後監督。即基金託

管人履行上述監督義務的方式僅限於在發現基金管理人已經執行完畢的投資指令違反上述

約定後,按照本協議約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監管部門。

5.投資遠期的風險控制

(1)流動性風險控制

1)基金管理人負責遠期交易的流動性風險控制,並對遠期交易資金的流動性承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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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

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包括金融衍生產品)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3)基金不得購買證券用於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

4)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前項非流動性資產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產。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持有貨幣市場基金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隻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額的

20%。

7)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8)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後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關約定。若基金超過上述1)-6)項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在超過比例後30個工作日內採用

合理的商業措施減倉以符合投資比例限制要求。

若因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基金投資限制中

前述1)至8)項中的任何限制規定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

可相應調整投資限制規定。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第十七條第

九款第1)至第8)項及第11)至第12)項的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通過

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4.基金託管人履行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監督義務的方式為事後監督。即基金託

管人履行上述監督義務的方式僅限於在發現基金管理人已經執行完畢的投資指令違反上述

約定後,按照本協議約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監管部門。

5.投資遠期的風險控制

(1)流動性風險控制

1)基金管理人負責遠期交易的流動性風險控制,並對遠期交易資金的流動性承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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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2)基金管理人提前或延期執行遠期合約時,基金管理人需保證本基金有可用現金頭

寸,否則認為本基金是因為流動性不足而違約,由此給本基金造成的手續費、違約金及資產

估值方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基金管理人投資遠期等金融衍生產品,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控制投資

風險。

6.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

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7.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

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

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

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

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8.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對

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

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

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

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

10.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

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

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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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2)基金管理人提前或延期執行遠期合約時,基金管理人需保證本基金有可用現金頭

寸,否則認為本基金是因為流動性不足而違約,由此給本基金造成的手續費、違約金及資產

估值方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基金管理人投資遠期等金融衍生產品,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控制投資

風險。

6.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

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7.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

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

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

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

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8.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對

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

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

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

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

10.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

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

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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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

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執

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試行辦

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之前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

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

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

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

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保管於基金託管人或基金託管人委託或同意存放的機構處

(2)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3)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4)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5)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6)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並按指令進行結算,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7)基金託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盤或破產等原因進行終

止清算時,不得將託管證券及其收益歸入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理解現金於

存入現金帳戶時構成基金託管人、境外託管人的等額債務,除非法律法規及撤銷或清盤程序

明文許可該等現金不歸於清算財產外,該等現金歸入清算財產並不構成基金託管人違反託管

協議的規定。

(8)託管人或其境外託管人應按照有關市場的適用法律、法規和市場慣例,開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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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

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執

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試行辦

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之前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

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

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

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

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保管於基金託管人或基金託管人委託或同意存放的機構處

(2)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3)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4)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5)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6)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並按指令進行結算,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7)基金託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盤或破產等原因進行終

止清算時,不得將託管證券及其收益歸入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理解現金於

存入現金帳戶時構成基金託管人、境外託管人的等額債務,除非法律法規及撤銷或清盤程序

明文許可該等現金不歸於清算財產外,該等現金歸入清算財產並不構成基金託管人違反託管

協議的規定。

(8)託管人或其境外託管人應按照有關市場的適用法律、法規和市場慣例,開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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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現金、辦理證券登記等託管業務。

2.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託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

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委託的登記結算機構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

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

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

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供境內資金

劃撥使用。基金託管人可委託境外託管人開立資金帳戶(境外),境外託管人根據基金託管

人的指令辦理境外資金收付。

(2)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

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委託境外託管人在境外,根據當地市場法律法規規定,開立和管理證券帳

戶。

5.境內遠期投資帳戶的開立

境內託管人以基金名義在交易對手處開立保證金帳戶,並將相關帳戶的信息發送基金

管理人。

6.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託管人或其委託機構負責開立。

(2)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125

支付現金、辦理證券登記等託管業務。

2.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託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

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委託的登記結算機構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

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

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

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供境內資金

劃撥使用。基金託管人可委託境外託管人開立資金帳戶(境外),境外託管人根據基金託管

人的指令辦理境外資金收付。

(2)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

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委託境外託管人在境外,根據當地市場法律法規規定,開立和管理證券帳

戶。

5.境內遠期投資帳戶的開立

境內託管人以基金名義在交易對手處開立保證金帳戶,並將相關帳戶的信息發送基金

管理人。

6.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託管人或其委託機構負責開立。

(2)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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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境外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委託

境外託管代理人存放於其保管庫。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

不承擔保管責任。

8.基金財產投資境內銀行存款的保管責任

(1)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定期存款的業務

流程、崗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範有關風險。

1)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銀行不當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並承擔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損失。流動性風險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銀行未能及時兌付

的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的風險、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動性方面的風險。

3)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的個人行為導

致基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時,應就相關事宜在更新招募說明書中予以披露,進行

風險揭示。

基金託管人負責對本基金銀行定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

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2)基金管理人在投資銀行存款之前,需與存款銀行總行(本基金託管人除外)或其授

權分行籤訂總體合作協議。如將資金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則應與其籤訂具體存款協議;如

將資金存放於其授權分行書面指定的分支機構,則存款銀行總行應出具承諾函確認對存款承

擔償付義務,承諾函中需明確定期存款的金額、期限、利率、具體存款銀行名稱等與基金定

期存款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並由存款銀行籤訂具體存款協議。具體存款協議應包括但不限於

以下內容:

1)存款帳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並加蓋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帳戶名稱

為基金名稱。

2)協議須約定存款類型、期限、利率、金額、帳號、起止時間,存款銀行經辦行名

稱、地址及進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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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境外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委託

境外託管代理人存放於其保管庫。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

不承擔保管責任。

8.基金財產投資境內銀行存款的保管責任

(1)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定期存款的業務

流程、崗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範有關風險。

1)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銀行不當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並承擔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損失。流動性風險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銀行未能及時兌付

的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的風險、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動性方面的風險。

3)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的個人行為導

致基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時,應就相關事宜在更新招募說明書中予以披露,進行

風險揭示。

基金託管人負責對本基金銀行定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

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2)基金管理人在投資銀行存款之前,需與存款銀行總行(本基金託管人除外)或其授

權分行籤訂總體合作協議。如將資金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則應與其籤訂具體存款協議;如

將資金存放於其授權分行書面指定的分支機構,則存款銀行總行應出具承諾函確認對存款承

擔償付義務,承諾函中需明確定期存款的金額、期限、利率、具體存款銀行名稱等與基金定

期存款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並由存款銀行籤訂具體存款協議。具體存款協議應包括但不限於

以下內容:

1)存款帳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並加蓋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帳戶名稱

為基金名稱。

2)協議須約定存款類型、期限、利率、金額、帳號、起止時間,存款銀行經辦行名

稱、地址及進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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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協議須約定基金託管人經辦行名稱、地址和帳戶,且本基金帳戶為唯一回款帳戶。

4)資金匯劃須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結算系統,存款銀行經辦行須滿足基金託管人的查

詢要求,在查復內容中須明確資金到帳時間、金額、所入帳戶名稱、帳號。

5)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存款銀行經辦行須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實時查詢定期存款餘額

的途徑並確保查詢。

6)未支取存款受損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7)如辦理定期存款憑證掛失,須由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分別授權的人員持授

權委託書共同辦理。

8)為防範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存款銀行須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時的支付保證承

諾和利息計付等具體安排。

(3)辦理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開戶、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持授權委託書共同全程辦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還要將授權委託書的複印件交由對方備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項授權人員與基金管理人負責

洽談存款事宜並籤訂存款協議的人員不能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單獨申請存款憑證掛

失。

(4)本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後,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時,需提前發送投資指令到基金託管人處,以便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

作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負責補足已提取資金

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

(5)本基金投資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後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應本著便於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核查的原則,

儘量選擇基金託管人營業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機構。

9.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

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

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

15年。基金管理人與相關方籤訂的有關金融衍生產品的合同,應該發送複印件給基金託管

人,以便基金託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檔案資料。

(四)基金財產淨值計算與會計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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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協議須約定基金託管人經辦行名稱、地址和帳戶,且本基金帳戶為唯一回款帳戶。

4)資金匯劃須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結算系統,存款銀行經辦行須滿足基金託管人的查

詢要求,在查復內容中須明確資金到帳時間、金額、所入帳戶名稱、帳號。

5)定期存款存續期間,存款銀行經辦行須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實時查詢定期存款餘額

的途徑並確保查詢。

6)未支取存款受損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7)如辦理定期存款憑證掛失,須由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分別授權的人員持授

權委託書共同辦理。

8)為防範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存款銀行須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時的支付保證承

諾和利息計付等具體安排。

(3)辦理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開戶、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持授權委託書共同全程辦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還要將授權委託書的複印件交由對方備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項授權人員與基金管理人負責

洽談存款事宜並籤訂存款協議的人員不能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單獨申請存款憑證掛

失。

(4)本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後,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時,需提前發送投資指令到基金託管人處,以便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

作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負責補足已提取資金

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計提的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

(5)本基金投資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後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應本著便於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核查的原則,

儘量選擇基金託管人營業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機構。

9.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

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

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

15年。基金管理人與相關方籤訂的有關金融衍生產品的合同,應該發送複印件給基金託管

人,以便基金託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檔案資料。

(四)基金財產淨值計算與會計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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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含各項有關稅收)後的金額。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1

元,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覆核程序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

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估值時間點計算基金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

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

以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

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基金、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和負債。

2.估值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個開放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開

放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3.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B 首次發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首次發行且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2)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

128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含各項有關稅收)後的金額。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1

元,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覆核程序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

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估值時間點計算基金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

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

以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

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基金、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和負債。

2.估值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個開放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開

放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3.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B 首次發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首次發行且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2)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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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估值。

若基金價格無法通過公開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從其經紀商處取得,並及時

通過書面形式告知基金託管人。

(3)債券估值方法

1)對於上市流通的債券,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

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

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

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債券應收利息後得

到的淨價估值。

2)對於非上市債券,參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權威價格提供機構的報價進行估值。若債

券價格無法通過公開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從其經紀商處取得,並及時通過書面形

式告知基金託管人。

(4)存託憑證估值方法

公開掛牌的存託憑證按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5)匯率

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所涉及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歐元、英鎊和日元的匯率

應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為準。涉及其他貨幣對人民

幣的匯率,採用彭博金融終端提供的估值日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並採用套算的方法進行折

算。

(6)稅收

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

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

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對於非代扣代繳的稅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請稅收顧問對相關投資市場的稅收情況給予

意見和建議。境外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體協調基金在海外稅務的申報、繳納及索

取稅收返還等相關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請的稅務顧問對最終稅務的處理的真實準確負

責。

(7)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款第1-8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

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第1-8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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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估值。

若基金價格無法通過公開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從其經紀商處取得,並及時

通過書面形式告知基金託管人。

(3)債券估值方法

1)對於上市流通的債券,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

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

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

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債券應收利息後得

到的淨價估值。

2)對於非上市債券,參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權威價格提供機構的報價進行估值。若債

券價格無法通過公開信息取得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從其經紀商處取得,並及時通過書面形

式告知基金託管人。

(4)存託憑證估值方法

公開掛牌的存託憑證按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5)匯率

本基金外幣資產價值計算中,所涉及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歐元、英鎊和日元的匯率

應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為準。涉及其他貨幣對人民

幣的匯率,採用彭博金融終端提供的估值日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並採用套算的方法進行折

算。

(6)稅收

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

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

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對於非代扣代繳的稅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請稅收顧問對相關投資市場的稅收情況給予

意見和建議。境外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體協調基金在海外稅務的申報、繳納及索

取稅收返還等相關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請的稅務顧問對最終稅務的處理的真實準確負

責。

(7)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款第1-8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

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第1-8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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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

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差錯類型

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銷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差

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並承擔相關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

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基金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協商共同承

擔,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

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

錯,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

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

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

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

人的利益損失,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

130

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

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差錯類型

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銷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差

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並承擔相關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

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基金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協商共同承

擔,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

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

錯,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

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

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

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

人的利益損失,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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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小於基金份額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在

發現日對帳務進行更正調整,不做追溯處理。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

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

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資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

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

受的直接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

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其

中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小於基金份額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在發現日

對帳務進行更正調整,不做追溯處理;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淨值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

算機構進行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

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發生制進

行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3)全球投資涉及不同市場及時區,由於時差、通訊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觀原因,在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時間點前無法確認的交易,導致的對基金資產淨值的

131

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小於基金份額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在

發現日對帳務進行更正調整,不做追溯處理。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

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

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資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

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

受的直接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

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其

中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小於基金份額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在發現日

對帳務進行更正調整,不做追溯處理;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淨值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

算機構進行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

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發生制進

行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3)全球投資涉及不同市場及時區,由於時差、通訊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觀原因,在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時間點前無法確認的交易,導致的對基金資產淨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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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影響,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4)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各家數據服務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本基金管理人

和本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託管人

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

益,決定延遲估值;

4.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無

法評估基金資產的;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應當暫停基金估

值;

6.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

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

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

而影響到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對不符時,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132

影響,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4)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各家數據服務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本基金管理人

和本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託管人

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

益,決定延遲估值;

4.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無

法評估基金資產的;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應當暫停基金估

值;

6.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

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

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

而影響到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對不符時,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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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日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

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

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復

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

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於基金託管人覆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

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管人,

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除非法律、法

規、規章另有規定,有權機關另有要求。

(六)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

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

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

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七)託管協議的修改、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

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生效。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133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日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

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

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復

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

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於基金託管人覆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

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管人,

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除非法律、法

規、規章另有規定,有權機關另有要求。

(六)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

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

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

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七)託管協議的修改、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

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生效。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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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

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

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

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後,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

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13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財產清算組,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

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繼續忠實、勤

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組

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基金

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後,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3)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5)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7)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9)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結果;

10)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

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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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

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35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

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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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及內容。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投資人更改個人信息資料,請及時到原開立華寶基金帳戶的銷售網點或其網上交易系統

更改。

在從銷售機構獲取準確的客戶地址、郵編和電子郵箱地址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將在每月度結束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已經定製了電子對帳單服務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提供電子對帳單。如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獲取指定期間的紙質對帳單,可撥

打我公司客服電話400-700-5588(免長途話費)、021-38924558,按「0」轉人工服務,提供

姓名、開戶證件號碼或基金帳號、郵寄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客服人員核對信息無誤

後,為基金持有人免費郵寄紙質對帳單。

3.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1、定義

本基金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是指投資人可通過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銷售機構提交

申請,約定每月扣款時間、扣款金額,由指定的銷售機構於每月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資

金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長期投資方式。投資者在辦理本業務的同時,

仍然可以進行日常申購、贖回業務。具體實施時間和業務規則將在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後公

告。

2、辦理時間

本業務申請受理時間為開放式基金法定開放日9:30-15:00

3、辦理場所

目前,我公司直銷e網金、部分代銷機構已開通本基金人民幣份額的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其中,中國

建設銀行

只接受個人投資者的申請。

美元份額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銷售機構僅有中國

建設銀行

。各銷售機構開始辦理基金定

期定額投資業務的時間、網點等信息,請以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具體代銷機構將另行公告。

4、申請方式

136

二十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及內容。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投資人更改個人信息資料,請及時到原開立華寶基金帳戶的銷售網點或其網上交易系統

更改。

在從銷售機構獲取準確的客戶地址、郵編和電子郵箱地址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將在每月度結束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已經定製了電子對帳單服務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提供電子對帳單。如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獲取指定期間的紙質對帳單,可撥

打我公司客服電話400-700-5588(免長途話費)、021-38924558,按「0」轉人工服務,提供

姓名、開戶證件號碼或基金帳號、郵寄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客服人員核對信息無誤

後,為基金持有人免費郵寄紙質對帳單。

3.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1、定義

本基金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是指投資人可通過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銷售機構提交

申請,約定每月扣款時間、扣款金額,由指定的銷售機構於每月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資

金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長期投資方式。投資者在辦理本業務的同時,

仍然可以進行日常申購、贖回業務。具體實施時間和業務規則將在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後公

告。

2、辦理時間

本業務申請受理時間為開放式基金法定開放日9:30-15:00

3、辦理場所

目前,我公司直銷e網金、部分代銷機構已開通本基金人民幣份額的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其中,中國

建設銀行

只接受個人投資者的申請。

美元份額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銷售機構僅有中國

建設銀行

。各銷售機構開始辦理基金定

期定額投資業務的時間、網點等信息,請以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具體代銷機構將另行公告。

4、申請方式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37(1)凡申請辦理本業務的投資者,須先開立本公司開放式基金帳戶(已開戶者除外),

具體開戶程序應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2)已開立本公司開放式基金帳戶的投資者,請到銷售機構的各營業網點申請辦理此

項業務,具體辦理程序應遵循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5、扣款日期

投資者應遵循銷售機構的規定並與銷售機構約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如果在約定的扣款

日前投資者開辦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申請得到成功確認,則首次扣款日為當月,否則為次月。

6、扣款方式

銷售機構將按照投資者申請時所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額扣款,若遇非基金開

放日則順延到下一基金開放日;如因投資者提交變更、解約等申請而使扣款信息與註冊登記

機構確認的約定信息不符或基金管理人發布暫停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公告等情況,則此次扣款

不成功。投資者需指定一個銷售機構認可的資金帳戶作為每月固定扣款帳戶。如投資者帳戶

餘額不足的,應遵循相關銷售機構的規定處理。

7、申購費率

如無另行規定(詳細情況請參見各銷售機構相關業務公告),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及計費方

式等同於正常的申購業務。

8、交易確認

每月實際扣款日即為基金申購申請日,並以該日(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申

購份額,投資者可自T+3工作日起查詢本基金定期定額申購確認情況。

9、本業務的變更和終止

(1)投資者變更每月扣款金額、扣款日期、扣款帳戶等信息,須到原銷售網點申請辦

理業務變更手續,具體辦理程序應遵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2)投資者終止本業務,須到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業務終止手續,具體辦理程序應遵循

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3)本業務變更和終止的生效日應遵循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

(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提供本基

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

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

人與相關機構。

137(1)凡申請辦理本業務的投資者,須先開立本公司開放式基金帳戶(已開戶者除外),

具體開戶程序應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2)已開立本公司開放式基金帳戶的投資者,請到銷售機構的各營業網點申請辦理此

項業務,具體辦理程序應遵循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5、扣款日期

投資者應遵循銷售機構的規定並與銷售機構約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如果在約定的扣款

日前投資者開辦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申請得到成功確認,則首次扣款日為當月,否則為次月。

6、扣款方式

銷售機構將按照投資者申請時所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額扣款,若遇非基金開

放日則順延到下一基金開放日;如因投資者提交變更、解約等申請而使扣款信息與註冊登記

機構確認的約定信息不符或基金管理人發布暫停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公告等情況,則此次扣款

不成功。投資者需指定一個銷售機構認可的資金帳戶作為每月固定扣款帳戶。如投資者帳戶

餘額不足的,應遵循相關銷售機構的規定處理。

7、申購費率

如無另行規定(詳細情況請參見各銷售機構相關業務公告),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及計費方

式等同於正常的申購業務。

8、交易確認

每月實際扣款日即為基金申購申請日,並以該日(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申

購份額,投資者可自T+3工作日起查詢本基金定期定額申購確認情況。

9、本業務的變更和終止

(1)投資者變更每月扣款金額、扣款日期、扣款帳戶等信息,須到原銷售網點申請辦

理業務變更手續,具體辦理程序應遵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2)投資者終止本業務,須到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業務終止手續,具體辦理程序應遵循

各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3)本業務變更和終止的生效日應遵循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

(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提供本基

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

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

人與相關機構。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38(四)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網站(www.fsfund.com)為基金投資人提供網上查詢、網上資訊

服務。

(五)資訊服務

1.投資人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帳戶份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

可撥打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電話:

電話呼叫中心:021—38924558(未開通4007電話地區)、4007005588,該電話可轉人

工座席。

直銷中心電話:021-38505731、021-38505732

傳真:021-50499663、50988055

2.網際網路站

公司網址:www.fsfund.com

電子信箱:fsf@fsfund.com

(六)客戶投訴和建議處理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

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投資人還可以通過代銷機構的服

務電話對該代銷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138(四)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網站(www.fsfund.com)為基金投資人提供網上查詢、網上資訊

服務。

(五)資訊服務

1.投資人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帳戶份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

可撥打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電話:

電話呼叫中心:021—38924558(未開通4007電話地區)、4007005588,該電話可轉人

工座席。

直銷中心電話:021-38505731、021-38505732

傳真:021-50499663、50988055

2.網際網路站

公司網址:www.fsfund.com

電子信箱:fsf@fsfund.com

(六)客戶投訴和建議處理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

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投資人還可以通過代銷機構的服

務電話對該代銷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二十四、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公告名稱

2020/03/30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2019年年度報告

2020/03/30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03/27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場內溢價風險的提示性

公告

2020/03/11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停復牌以及基金淨值與

場內價格波動風險、場內溢價風險的提示性公告

2020/03/10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基金淨值與場內價格波

動風險及場內溢價風險的提示性公告

2020/03/07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場內交易價格波動的提

示性公告

2020/03/06華寶基金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新增

東方財富

證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2020/02/12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暫停申購、贖回及定期定

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0/01/21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2019年第

4季度報告

2020/01/21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01/15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因美國主要交易所休市

暫停申購、贖回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20/01/14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託管協議

2020/01/14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01/14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招募說明書(更新)摘

2020/01/14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增加

C類人民幣份額並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0/01/14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基金合同

2020/01/14

關於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2020年開放日的提

示性公告

2020/01/04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恢復申購、定期定額投資

業務並暫停大額申購、大額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19/12/20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因美國主要交易所休市

暫停贖回業務的公告

2019/11/30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有關條款的公

2019/11/26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暫停申購、定期定額投資

業務的公告

2019/11/21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

139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司為代銷機構及費率優惠的公告

2019/10/22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2019年第

3季度報告

2019/09/06華寶基金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新增代銷機構的公告

2019/08/29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2019年半年度報告

2019/08/29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2019年半年度報告(摘

要)

2019/08/08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調整大額申購及大額定

期定額投資金額上限的公告

2019/08/02

華寶基金關於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新增國盛

證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2019/07/30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暫停大額申購及大額定

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19/07/17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2019年第

2季度報告

2019/07/01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資產淨值公告

2019/06/18關於華寶現金寶

E貨幣基金定期轉換、定期贖迴轉申購業務費率優惠公告

2019/06/12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通華財富(上海)基金銷

售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並參加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05/22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因美國主要交易所休市

暫停申購贖回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2019/04/19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2019年第

1季度報告

2019/04/18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北京新浪倉石基金銷售有

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2019/04/15

華寶基金關於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新增國海

證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2019/04/15關於華寶現金寶貨幣基金

E類份額轉換、贖迴轉申購業務費率優惠公告

140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41

二十五、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人可免費查

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141

二十五、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人可免費查

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更新)

142

二十六、備查文件

備查文件包括:

(一)中國證監會核准華寶興業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募

集的文件

(二)《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

(四)《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業務規則》

(五)法律意見書

(六)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和《華寶

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處;其餘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查閱,

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閱或下載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託管協議及基金

的各種定期和臨時公告。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7日

142

二十六、備查文件

備查文件包括:

(一)中國證監會核准華寶興業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募

集的文件

(二)《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

(四)《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業務規則》

(五)法律意見書

(六)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華寶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和《華寶

標普石油天然氣上遊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託管協議》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處;其餘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查閱,

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閱或下載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託管協議及基金

的各種定期和臨時公告。

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7日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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