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的文體製作及其文學價值

2020-12-14 中國法院網

2004-01-19 14:45:29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徐國俊

  審判程序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那麼判決書又是這最後一道防線的最公開、最透明的宣言書。因此,「書寫判決書的一個目的在於服務社會,而另一個目的在於對法官加以約束——對其邏輯和品格的約束。……此外,司法裁決的判決推理會使公眾對於法庭的信任產生影響,即是否認為法庭是在對事實和法律深思熟慮後才作出該裁決的。這也幫助法官確認他或她作出的裁決是遵守法律的。書寫判決書的過程中,法官可以保證他所作出的裁決是在其能力範圍內最公平和最公正的。」(凱薩琳·布蘭森語)由此看來,判決書的文體製作非常重要。本人試圖從古代判詞到現代判決書的文體製作及其文學價值,談點粗淺的認識,供同仁商榷。

  在我國古代判詞的寫作有著悠久的歷史,其在我國文學史上也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唐代開科取士,判詞為吏部銓選科目之一。宋、明各朝,考選官吏,均試以書判。歷代文人學士,多有判詞文章傳世,或散見於文集,或纂編為專書。唐詩人王維的《王右丞集》、白居易的《白氏長慶集》、明海瑞的《海瑞集》等,其中都有判詞的收錄。明代文體論者吳訥、徐師曾在所著《文章辨體》、《文體明辯》兩書中,前者將歷代文章分為五十九種,後者將歷代代文章分為二十七種,判詞均被列為文章體類之一,並專題予以論述。吳訥在判詞序說中寫道:「按唐制,凡選人入選,其選之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宋代選人,試判三道,若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優為上;一道全通而二道稍次為中;三道全次,而文翰紕繆為下。」徐師曾也說「古者折獄,以五聲聽訟致之刑而已。秦人以吏為師,專尚刑法,漢承其後,雖儒、吏並進,然斷獄必貴引經」。「其後乃有判詞。唐製取士,判居其一,則其用彌重矣。」

  由此可見,自唐以來,歷代統治者,對判詞的寫作,都極為重視。判詞的內容與體例,則各代略有異同,然內容大體包括事實、理由、主文三部分;體例不外駢、散兩體。唐代率皆駢體,且用典繁多,一句一典,堆砌辭藻,不切實用。宋代以後,多用散體,在剖析案情,引徵律文,闡述理由等方面,均較明晰、精當。但因相沿成習,折獄文吏,賣弄才華,四六駢體,仍屢見不鮮。如白居易《得甲牛抵乙馬死,乙請償馬價》一文,「馬牛於牧,蹄角難防;苟死傷之可徵,在故、誤而宜別。況日中出入,郊外寢訛:既谷量以齊驅,或風逸之相及。爾牛孔阜,奮?角而莫當;我馬用傷,蹤?駿足而致斃。情非故縱,理合誤論。在皂棧以思,罰宜惟重;就桃林而招損,償則從輕。將息訟端,請徵律典。當陪半價,勿聽過求。」該判詞是反映甲乙同在一地放牧,甲牛抵死乙馬,因賠償數額發生爭執。作者根據事件發生場所與牧主有意「故縱」或無意「誤失」等情由,了結此案。判處合理,論斷公允,可資借鑑。再如清代老吏于成龍《婚姻不遂之妙判》一文,「羅城西門外有馮汝棠者,有女曰婉姑,姿容美麗,尤擅吟詠。愛西席錢萬青才,遂私之,即央媒執柯,訂婚嫁也。有呂豹變者,本紈絝子,目不識一丁字,涎女色,以多金賂婉姑之婢,便進讒離間。又託媒向女父多方遊說。女父汝棠,本一市儈,惑其富,競悔前約,而以女許之。親迎之日,強置輿中而去。迨紅氈毯上,雙雙交拜之際,女突從袖中出利翦,刺其喉,血花四射。經多人救護,得不死。女復排眾奔逸,至縣訴告。而錢萬青亦以悔婚再嫁控馮汝棠到縣。于成龍時宰羅城,廉得其情,即飛籤拘馮汝棠及呂豹變到堂。一鞫之下,立下判書曰:

  《關睢》詠好逑之什,《周禮》重嫁娶之儀,男歡女悅,原屬恆情,夫唱婦隨,斯稱良偶。錢萬青譽擅雕龍,才雄倚馬;馮婉姑吟工柳絮,夙號緘神。初則情傳素簡,頻來問字之書;繼則夢穩巫山,競作偷香之客:以西席之嘉賓,作東床之快婿。方謂情天不老,琴瑟歡諧;誰知孽海無邊,風波忽起。彼呂豹變者,本刁頑無恥,好色登徒;恃財勢之通神,乃因緣而作合。婢女無知,中其狡計,馮父昏潰,競聽讒言;遂以彩鳳而隨鴉,乃使張冠而李戴。婉姑守貞不二,至死靡他。揮頸血以濺兇徒,志豈可奪?排眾難而訴令長,智有難能。仍宜復爾前盟,償爾素願。明月三五,堪諧夙世之歡;花燭一雙,永締百年之好。馮汝棠者,貪富嫌貧,棄良即醜;利慾燻其良知,女兒竟為奇貨。須知令甲無私,本宜懲究;姑念緹縈泣請,暫免杖笞。呂豹變刁滑紈絝,市井淫徒,破人骨肉,敗人伉儷。其情可誅,其罪難赦,應予杖責,儆彼冥頑。此判。」此判詞反映馮婉姑衝破封建禮教的束縛,自訂終身,且不為財勢所屈,誓守前盟,以身殉情,精神可嘉。呂豹變紈絝刁徒,依財恃勢,逼婚強娶,理應嚴懲不貸。判詞雖用駢體形式,但寫得簡賅明晰,用典也力戒偏僻,在寫作上,也有可取之處。

  現代判決書的文體,實際上基本屬於「三段論」式的體例。無論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的製作,都是格式化了的文體。基本上包括:首部、控辯內容、查明事實、法院論理、判決主文及尾部等組成。它的優點是,法官能夠迅速熟練掌握文體,有章可循,上下統一格式有利規範文體,約束法官的自由邏輯及品格。但在審判實踐中也存在很大的弊端。諸如,不能激活法官的文採思維,提高判決書的文化價值。

  目前,除大案要案外(甚至包括),能以優秀文章為典範收錄的判決書,恐怕在我國司法工作中或文學史上還是空白。這與我們的前人相比,不能說不是遺憾。司法工作者們為了改革這一現狀,進行了不懈的努力,但也僅是在判決的公正性上做文章,其實公正性也僅是實體意義上的。法官們在司法文書的改革中,為體現公正,僅證據的運用上,顛來倒去,費盡神思,結果還是「證人證言及其它類證據」的堆砌,況且判決的公正性是判決書的「胎帶」特徵。所以,判決書的製作仍然處於爬行狀態,沒有多大的突破,這也是至今沒有一篇優秀的判決書,被選為優秀文章傳世的原因。有一位業外人士還樣評價當今的判決書「識字的人就能寫。枯燥、單調、零亂、拼湊、難懂」,儘管有些偏頗,但也很能說明問題。其實,根據判決書的文體及讀者對象,一篇優秀的判決書,應當保證非專業的訴訟人士能夠理解判決的內容,其高層次的執業人員及文化人的理解,應該放在次要的位置。但這些人也有可能是判決書的讀者,不過他們的利蓋是次要的。儘管這樣,目前判決書僅從主文引用法條上看,大多數非專業的訴訟人士也不能夠理解條文的內容和含義,既使是高層次的執業人員及文化人不經查閱,即時理解也有難度或為數不多,這就是「難懂」的原因之一。

  要提高判決書的文化質量,判決語言,既要通俗易懂,又要法理深刻,要做到這一點,法官必須提高語言能力和法律能力。奧迪瑟特法官曾寫道:「法官就是職業作家。他或她必須擁有語言能力,如果這種能力不是天生的,他們必須後天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或學習後獲得。……如果法官想清楚和中肯地寫作,文字足以讓有邏輯性的讀者明白,法官必須首先清楚和仔細地思考,條理要清晰。這樣做是尊重思考和邏輯的演繹和歸納法則的表現。任何不願或不能這麼做的法官都不能完全地履行其司法職責。」(凱薩琳·布蘭森語)

  因此,判決書的製作上筆者意為,首先要打破現實的「單調的模式」,法官據案情定奪書寫方法。或開頭闡述訴爭焦點,或直接概括本案的事實,或開始明確判決主題等等,無論選擇何種方式,形式上應該是簡潔,不必要的細節性東西和事實證據,就不用列寫。從文體上講,可議(雜)、可散、可敘,法官根據其對法理的獨到見解,貼近立法原意進行闡述,布蘭森指出,「最後一個基本事項是判決書要層次清楚。『一頁整塊的、不加分割的文字看起來很難看,讓人也不願意讀下去』。判決書分成幾部分,使用標題、小標題甚至使用段落編號可以大大地有助於閱讀、理解和參考;使用簡單的詞語和句子會更加有助於閱讀。」具體的講,它應當由「序言、敘事、事實論證、法理評解、結論」等組成。這也與我們法官脫掉肩章、大蓋帽,穿上法袍、拿起法槌的文明形象相吻合,也與打造專業化、職業法官隊伍,走法治之路相接軌。

  直觀上的判決書,是國家在維護某一個體權益者,其實質意義上的判決,是國家在弘揚正義、宣傳法律、維護社會正義秩序。法官卻正是真理與正義的「宣教者」,而不能體現出赤裸裸的個案中某個體的維護者,或國家代替另一方用法律懲治對手。這樣做,使當事者信服的正義是法官的「正義」,而不是國家法律的正義與威嚴。因為法官是審案定案的裁決者,弘揚正氣、宣傳法律、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及個人(含法人等組織)合法利益的使者,社會上也只有法官這個位置,能夠利用其學識及品性來張揚法治。

  現實生活中,法官遭到當事人的謾罵、侮辱和威脅,諸多因素就是當事者信服的正義是法官的「正義」,而不是國家法律的正義與威嚴。偵查文學的出現及繁多,是因為偵查具有傳奇與博鬥等非文明的誘惑,法理無需深解,只要有驚險與鬥智鬥勇,便能出書編劇。法院文學的稀少或空白,是因法院文學需要嚴謹的法學理論邏輯和深厚的法文化底蘊。他既要突出人權與法治文明的主題,同時還要體現文明的執法者——法官的形象。填補這一空白,歷史的就落在我們法官肩上。相信能挑起正義與公正的法官雙肩,同樣會擔得起這一重任。

(作者單位: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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