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硯池公子
來源 | 硯池教育(ID:yanchiedu)
今天在知乎上,看到一個TOP2級熱搜的話題「女子離職後仲裁獲賠6000元補償金全是硬幣」,熱搜程度達到4022萬之多。
竟然還有耍這樣手段來「噁心」人的公司?如果大家都像你這麼幹,那大家的生活豈不立馬亂了套?對方究竟是做了什麼?竟會讓你如此這樣的洩憤報復?
好聚好散是職場上最基本的生存禮節,正所謂「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為何要將事情做絕到這種程度?到底有何不洩不行的心頭恨?
官司打贏了,但錢拿的一點兒都不開心
事情的來龍去脈其實並不複雜:四川資中女子張某,今年4月20日,她入職資中允熹醫療美容有限責任公司,從事諮詢師助理崗位工作。幾個月後,因為公司要求她轉崗,她不接受,在沒有填寫《辭職人員工作交接核查表》的情況下,離開了公司。8月13日,公司以她曠工為由,通知解除與她的勞動關係。
隨後,張某以公司未依法按時籤訂勞動合同、未依法繳納社保和未支付加班費為由,申訴至資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加班工資和未籤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差額。
9月2日,資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公司在15日內支付張某經濟補償1000元、加班工資3074.57元、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2000元,共計有6000多元。
公司對這一仲裁判決,心裡甚是不爽,於是便有了話題中提到的那一幕:
9月14日,張某接到資中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電話,對方稱公司要給她現金,讓她去一趟勞動仲裁部門。「結果張某收到的,是三輪車送來的兩桶硬幣。「兩個醫療廢物桶裝的硬幣,一個裝了1/3不到,一個1/2不到,全是一角的。」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公司在故意刁難張某,你不是到勞動仲裁去告我嗎?好的,那我就全支付硬幣給你,法律又沒說使用硬幣無效,只要我給你的不是假幣,不少給你就行。
選擇這樣的刁難方式,既能狠狠的噁心報復了張某,但從法律上,你又找不出人家這樣做有何嚴重違規的地方。真的是一家鑽法律漏洞高手的公司!
目前,雙方就補償金支付方式問題仍僵持不下。我想問的是,難道張女士就活該忍受這樣的故意刁難、侮辱?難道就活該這樣「官司打贏了,但錢拿的一點兒都不開心」?
她要求對方通過轉帳方式支付補償金,難道法律上就一點兒也不支持她這樣訴求嗎?
不少網友認為,如果涉事公司對於仲裁結果不滿意完全可以申請覆核,但是以硬幣支付補償金,並讓員工自行清點就是一種侮辱。點讚數最高的熱評評論道:「這還不是侮辱,那什麼才是侮辱?」
「數硬幣」式的現金支付,法律真管不了嗎?
根據張某表示,對方不同意轉帳支付後,她隨後提出了2種解決方案:
一是把錢拿到銀行去,讓銀行櫃員清點。二是現場當著勞動仲裁部門的面,她看著對方數。兩條對方都不同意,很明顯就是非要張女士當面數錢,就是非要故意刁難她。
至於後來會計俞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們同意第二種方案,會當張女士面數錢,但張女士電話不接,簡訊不回,那又是後話了。
現在就討論一點兒,遇到「數硬幣」式的滿含刁難意味的現金支付,法律真一點兒也管不了嗎?
曾在2012年,江蘇灌南法院執行局根據申請執行人郜先生的申請執行一起陳某的欠款糾紛,被執行人陳某卻扛來一袋硬幣前來兌現,令執行法官及申請執行人郜先生哭笑不得。
最終,法院當場認定陳某的行為,為有意妨害執行公務,當場對其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陳某當場寫下具結悔過書,收回硬幣,換用其他大額貨幣進行現金支付。
可見,遇到「數硬幣」式的滿含刁難意味的現金支付,法律並不是像大家認為的「沒違法,你無能為力」,相反,法律上是有相關處罰依據的。
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是:故意使用硬幣支付補償金,涉嫌違反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
硬幣支付補償金,倒是不涉及侮辱,只是涉嫌違反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這個案子雖然發生在勞動仲裁之後,當事人自動履行期間,尚未進入民事執行程序,但是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解釋,是沒有問題的。
所以,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或者裁判義務時,應當根據義務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協助義務,提供必要幫助。
像對方這樣「數硬幣」式的滿含刁難意味的現金支付,無疑絕對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司法拘留、罰款、訓誡等。
所以,對於職場人士來說,真別太擔心「官司打贏了,但錢卻拿的一點兒都不開心」,只要對方不覺得麻煩,拿幾袋硬幣來支付你賠償金,那你完全可以當場走開,然後拿起法律武器,讓對方為自己的自以為再付出更多麻煩。
即便對方可能不會因為你的訴訟而損失太多,但會給對方多出各種麻煩,卻是一定的。
另外,不論誰清點也好,作為原告的員工,對方也沒有權利要求你去清點硬幣。所以,你根本不用怕對方刁難你數硬幣。
而對一些因違反勞動法規被法律處罰,卻又對對原告怨恨不平的公司來說,你的怨恨不平,大可走法律途徑解決,像這樣發硬幣的支付方式,根本就是不懂法的法盲表現。想刁難別人洩恨,最終坑的還是自己。
所以,「數硬幣」式的現金支付,法律管得了,也有可以管的法律依據。
我們不做侵犯公司權益的事,但也不怕事
通過張女士遭遇的這件事,我們還可以看出一點,那就是:越來越多的職場人士,在自己的職場權益受到侵犯時,已開始不再選擇忍氣吞聲,而是開始選擇法律維權。
雖然像張女士這樣,贏了官司,在拿賠償金的時候,卻遭到了對方的故意刁難。但這絕不能成為我們退回去,走回頭路的理由。
畢竟,隨著民法典的頒布,國家在保護勞動者權益方面越來越全面、周到了,覺得即便維權成功了,也拿不到賠償,那只是你過時的觀念,那只是你沒看到法律的變化。
所以,什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什麼維權成功高,告公司也討不回自己的賠償,那只是你在用過時的觀念,來看待現在的職場維權。
我們不做侵犯公司權益的事,但也不怕事,當自己的權益被侵犯時,也要勇於扣動扳機。
就像有位博主說的:你可以不握槍,但那些需要開槍的時刻,你得有果斷摁下扳機的勇氣。我或許羸弱,但面對撲面的惡意,也不怕揮出拳頭捍衛自己。
所以,像網上被曝光出來的被領導扇耳光,被逼吃蚯蚓,發現生病有意找理由辭退你,這些都是侵犯你權益的時刻,都需要你勇敢的扣動扳機,拿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你在職場上的合法權益,任誰也不能隨隨便便奪走。
本文來源:公眾號@硯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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