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高校要求離職教師歸還全日制讀博期間工資補貼:系借支

2020-12-09 環球網

近來由澎湃新聞報導的「高校教師離職遭校方索賠」的現象,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公眾圍繞協議合理性和人才去留的問題展開熱議。

日前,河南某大學兩位離職教師告訴澎湃新聞,自己就讀全日制博士畢業回校,因人才政策跟學校協商未果選擇離職,但校方要求離職教師必須退還讀博期間學校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工資、社保、生活補貼等。

上述兩位離職教師認為:第一,自己在讀博期間,雖然人事檔案轉移到了就讀學校,但與河南某大學的編制並未解除,拿的是省財政發的基本工資,不應該還錢給學校;第二,自己在讀博期間也參與了學校的工作,不應該歸還工資。第三,學校要求歸還的費用過多,包括工資、社保、公積金、津貼補貼、績效工資、考核獎等,並不合理。

「總之,三個問題,我們的編制還在,該不該還?還多少?還給誰?」上述兩位離職教師發問。

對此,河南某大學人事處師資科相關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學校與上述離職教師籤署的《協議書》明確寫的是「統招非定向」,也就是說他們跟學校脫離了人事關係,他們在讀博期間領取的工資是學校以「借支生活補貼」的形式發放的,目前學校已經在走法律訴訟程序。

讀博領取的工資補貼成借款?

離職教師劉玲(化名)並不同意學校「借款」的說法。

她告訴澎湃新聞,自己本來是河南某大學的正式在編老師,在2013年跟校方籤署了《協議書》,獲得校方同意到另一所高校攻讀統招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學習時間從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入學時,自己的人事檔案轉入攻讀博士學校。

「當初河南某大學籤協議時承諾給我的生活補貼,是按正式工資來發放的。」劉玲稱,現在學校以一紙協議把那幾年的工資劃定為借支生活費,當成借款給自己,這並不公平。「我在讀博期間也回校全職上班了兩年多,延期畢業,相當於讀博後期完全在職工作,但學校現在讓我把錢全還了,所有發到工資單上的金額都要賠。」

劉玲不接受這一處理結果。她強調,雖然自己在讀博期間把人事檔案已經轉移到就讀博士學校,但人事關係並沒有跟河南某大學脫離,還是屬於在編教師,這幾年也照常領取工資、社保、公積金、績效考核獎等。

「我們的養老保險都是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交的,這期間也沒有填寫過任何正式的文件解除教師編制。現在學校就是不敢承認我們是在編的老師,也沒有出示解除編制的手續和證據。」劉玲說道。

人事處師資科相關負責人卻有完全不同的說法,「他們讀博期間沒有編制,跟學校解除人事勞動關係了。他們領取的不是在編教師工資,而是人才培養經費,是學校以借款擔保的形式支付的。」

上述負責人解釋,河南某大學每年約有30位教師走出校門深造培訓,大部分屬於定向委培的,也有少數非定向的。這些教師深造完回校工作直到服務期滿,就可以把之前領取到的人才培養經費抵消掉。「我們主要目的是督促教師畢業回校工作,不是說故意收取他們這筆費用。」

無人事關係的「定向培養博士」

雙方各執一詞,這筆錢到底算是工資還是借款?

根據劉玲向澎湃新聞提供的《協議書》顯示:甲方(河南某大學)同意丙方(教師本人)報考博士類別由定向(委培)改為統招非定向。丙方在培養期間,甲方為其保留住房,由學校的具體用人單位(教師所在學院)乙方擔保借支生活補貼。

但其中約定,丙方畢業並取得博士學位到甲方工作後,畢業待遇按照《河南某大學關於人才待遇的規定(修訂)》(校黨字【2010】25號)中定向(委培)博士相關條款執行。

《協議書》寫明:丙方在到甲方正式報到工作前,與甲方無隸屬人事關係。丙方在完成學業取得學位後,應按時回甲方報到,由乙方安排具體工作,在甲方服務期不少於八年;如因丙方原因,不能按時來校工作,乙方負責督促丙方償還其上學期間向甲方借支的生活補貼,丙方逾期三個月不予償還者,其借支的生活補貼從乙方酬金中直接扣還。

離職教師劉玲與河南某大學籤署的《協議書》。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提供

《河南某大學關於人才待遇的規定(修訂)》(校黨字【2017】5號)中關於「定向培養博士」的條款,為原文件(校黨字【2010】25號)的修訂版本。

跟劉玲同一時期籤署上述協議讀博深造的,還有陳軍(化名),他也同樣因為家屬安置問題與學校協商未果而選擇離職。

陳軍說,當初按照2013年學校的政策,教師外出讀博畢業回校,其配偶的安置問題是可以解決的。而2016年,學校的引進人才政策發生變化,門檻提高了,不能解決這一問題。因此,包括自己在內的2013年這一批外出讀博的教師,在2016-2018年畢業後面臨了這個困境,只好離職。

針對教師配偶安置的問題,上述師資科相關負責人回應稱,上述離職教師並沒有達到學校幫助安置其配偶工作的條件,比如他本人需要發表高級別的文章,或者拿到高級別的科研項目,以及有能力培養碩士研究生等等。「這些在學校都有文件規定的,而且協議也寫明『待遇按照教師畢業當年的政策來執行』。」

澎湃新聞注意到,雙方籤署的《協議書》明確:若遇學校政策調整,丙方享受的待遇按照其畢業並取得博士學位當時甲方關於人才待遇的規定中定向(委培)博士相關條款執行。

「學校不能給我們解決配偶的安置問題,我們也認了,其實雙方都有過錯。但現在,學校要求我們把在讀博期間發放的工資待遇等都退還給他們,這相當於霸王條款。」陳軍說。

他認為,此前自己都是以在讀博士的身份參與了學校不少工作,包括給學生指導畢業論文等,所以很難界定學校發放的算是工資還是勞務報酬。「我們應該得到合理合法的報酬,不應該把全部錢都退還給學校。」

而上述師資科相關負責人稱,對於教師在讀博期間趁寒暑假回來帶課或者輔導學生,學院已經給他們支付了酬金,這部分錢並沒有追還。學校只是要回培養成本,沒有增加額外的懲罰性措施,更沒有收取違約金。假設教師的服務期是8年,他只回來服務一年,就要交回7/8的人才培養費用,如果服務了4年,那麼就交回4/8的費用。

「他們讀博期間不應該拿這些待遇,但我們是為了培養人才,鼓勵他們畢業後回校工作才給的。現在他們不回來了,我們就要把成本收回來。」上述師資科相關負責人表示。

9月25日,澎湃新聞從雙方了解到,目前此勞動糾紛案件仍在審理中,判決結果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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