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立新教授觀點: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時應注意的四個方面問題!

2020-12-16 木林普法

關於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理論界的專家都認為這個條文規定的不正確,因為它的前提是「沒有過錯」,要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7條中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2021年1月1日,《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都將會被《民法典》取代。

《民法典》中就採納了《侵權責任法》第7條的規定,《民法典》第1166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這種表述不是「沒有過錯」,而是「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就是行為人有過錯也好,無過錯也罷,都沒有關係,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是不問過錯的原則,只要法律規定要承擔侵權責任,就必須承擔侵權責任。這才是無過錯責任,而不是說沒有過錯的時候要承擔的責任才是無過錯責任。

楊立新教授認為,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需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範圍是部分特殊侵權責任,按照《民法典》第1166條規定,也必須是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才可以適用。

關於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情形主要包括:產品責任、環境汙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以及工傷事故責任。

需要注意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沒有無過錯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凡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糾紛案件,必須依照法律的特別規定去確定請求權,而不是直接適用《民法典》第1166條來確定侵權責任。

二是,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責任構成,因為沒有過錯的要件,所以只有三個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

原告只要舉證證明這三個要件具備了,無過錯責任侵權就構成了。

三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

如果加害人主張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則要由被告來證明原告的故意,此時,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四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責任形態,大部分是替代責任。

主要觀點來源於:楊立新著《侵權責任法條文背後的故事與難題(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7-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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