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南京中院制定出臺《關於進一步強化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司法保護的十條措施》。這個被稱為全市法院優化法治營商環境舉措3.0版的「新十條」,強調要發揮破產救治和退出功能。我們分期結合發布的十大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對「新十條」進行解讀。
第五期邀請南京破產法庭庭長王靜,請她結合江蘇某船舶公司破產清算案談談南京法院如何在「一帶一路」背景下不斷完善跨境破產協作機制,為營造公平公正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
案件回放
江蘇某船舶公司是南京地區知名船企,因發生破產原因,經法院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管理人經調查發現,該公司持有新加坡某船舶公司70%股權,為確定江蘇某船舶公司對外股權投資價值,及時對該股權變價處置,管理人向新加坡船舶公司發送了書面函件,要求提供相關財務資料,沒有得到回覆,股權處置工作難以推進。在破產法庭的指導下,管理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申請,請求認可江蘇某船舶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序在新加坡具有域外效力及管理人身份,並認可管理人可以在新加坡船舶公司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等。經過聽證,新加坡高等法院大法官於2020年6月10日籤署命令,認可我國破產主程序及破產管理人身份。根據新加坡相關法律規定,江蘇某船舶公司的管理人可以申請新加坡法院在若干事項上予以協助。
對話法官
南京破產法庭庭長 王靜
「新十條」第七條
發揮破產救治和退出功能。堅持「當救則救,當清則清」的原則,精準識別,分類施策,確保市場主體有效救治和有序退出。積極引導有價值危困企業適用重整、和解程序,實現資源重新配置、企業再生。深化運用破產案件繁簡分流機制,加快「殭屍企業」出清速度,促進資源和產業優化組合。充分發揮破產府院聯動機製作用,加大與有關政府部門的溝通協調力度,推動相關規定落到實處,進一步提升破產審判效果,確保破產工作有序健康發展。
Q:
本案破產主程序和管理人身份為何需要新加坡法院承認?
A:
在跨境破產實踐中,因為一個國家的破產裁決會對另外一個國家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權益產生重要影響,所以會產生管轄權爭奪的現象。為了建立積極、友好、開放的世界經濟體系,有必要推進跨境破產的國際司法合作,因此不少國家和地區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要求他國承認本國或承認他國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本案涉及的股權投資是在新加坡境內,通過對我國破產主程序效力和管理人身份的認可,能夠為管理人履職提供便利條件,有權中止與債務人企業相關的訴訟、執行,賦予管理人對境外破產財產的相關處置權利,有利於及時回收境外資產,有效維護債權人利益。
Q:
本案作為首例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認我國破產主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意義?
A:
在我國推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的大背景下,「引進來」及「走出去」的企業規模進一步擴大,解決跨境破產中的法律衝突與矛盾,促進各國在跨境破產領域的合作,對於依法妥善化解國際投資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問題,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作為全國首例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認中國破產主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案件,起到了促進建立跨境破產司法合作的良好示範效應。這既是南京破產法庭在跨境破產領域的新嘗試,也是我們在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一帶一路」提供司法保障的創新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