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文成:淺談人工智慧的法律地位

2020-12-16 澎湃新聞

原創 崔文成 上海市法學會 收錄於話題#法學106#核心期刊106#原創首發106#上海法學研究72

崔文成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碩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

關於人工智慧的法律地位,學者主要持客體說和主體說兩種,也有學者持折中說觀點。主要從三派學者的觀點入手,通過對學者觀點的整合分析,並以此為視角闡述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的原因和制度設計,以期能支持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

關鍵詞:營商環境 電商平臺 自律管理

隨著人工智慧的不斷發展,其在社會生活中所處的地位愈加重要,人工智慧法律地位的討論愈發激烈。關於人工智慧的法律地位是主體說還是客體說的爭議,不同的專家學者對其有各自的看法並進行了相關的論述。筆者旨在通過對現有幾位學者關於人工智慧的法律地位爭論觀點的分析整合,闡述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的原因和制度設計,支持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

學界目前理論

(一)

客體說

1

工具說

人工智慧是法律關係客體,不具有法律主體地位,是客體說的主要觀點。 其具體劃分根據所持理由的不同有所區別,本文主要涉及工具說,軟體代理說和道德能力缺乏說。

該說認為人工智慧本質是工具,是人創造出來的,目的是為人類服務,其不能成為法律關係主體。在涉及人工智慧的法律問題中,對於其致人或物損害的問題,可以適用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也即在人工智慧領域,涉及的追究責任的主體包括所有參與人工智慧產生、設計和使用的主體。當然,該學說存在著局限性。 第一,工具說針對的是當下弱人工智慧提出的,缺乏與人工智慧不斷發展相匹配的思考,這也是客體說的普遍問題。 第二,該學說無法對已經獲得國籍或者戶籍的人工智慧現狀進行合理化解釋。第三,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可能會對生產者、使用者等的積極性產生影響。

學者認為首先從哲學基礎與法理根據兩方面分析法律主體,認為法律主體需具有理性以及實體性基礎、實益性基礎和法技術基礎三方面,否定人工智慧具備成為法律主體的哲學和法理依據。之後,對人工智慧的法律地位進行主體地位的否定和客體地位的合理性兩方面的分析,以肯定人工智慧的自主性,但是,出於對人工智慧的規制的需要,需得從法律上認為其是法律上的特殊物而賦予其法律客體地位。

2

軟體代理說

該觀點認為人工智慧是軟體代理,不具備法律主體地位,只起到中間的媒介功能——傳遞信息。 其具有和工具說相同的局限性,也就是沒有看到人工智慧不斷向上的發展趨勢,尤其是在人工智慧 具有深度學習和類人化神經元思考能力之後,其自身的算法已不是單純的軟體所能替代的。

3

道德能力缺乏說

該學說認為人工智慧是法律客體的原因在於其定義了法律主體地位的特徵,也就是,只有具備道德認知能力的人才具有法律主體地位。然而,要知道,「道德主體必然為法律主體,但法律主體未必 是道德主體」,二者存在根本不同。既然人工智慧由人類創造和設計,如果人類在創造過程中將「道德能力」的相關算法內置於人工智慧之中,使得具備遵守道德規範的能力,是否還可以以人工智慧的道德能力缺乏而否認其法律主體地位就有待商榷了。

(二)

主體說

1

代理人說

該學說認為人工智慧處於代理人的地位,代理人是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人,也即人工智慧具有法律主體地位。換而言之,人工智慧的「所有者」,可能是用戶也可能是操作者,其與人工智慧是法律代理關係中的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的關係。當代社會,歐盟的法律提出「非人類的代理人」的概念。俄羅斯的法律中,提出了「機器人-代理人」的概念,也就是賦予人工智慧法律地位,規定其對財產擁有的自主權利,可以對屬於自己的債務負責,進一步說,其在法律上被賦予了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2

電子人格說

電子人格說支持人工智慧具備「電子人」地位,也就是說人工智慧具備法律人格,其人格是電子人格。歐盟議會法律事務委員會在2017年其向歐盟委員會提交的相關報告中提到,從長期發展的角度為人工智慧創立獨特的法律地位,最起碼應當將具備「自主性」的機器人承認其「電子人」地位, 使其承擔與行為性質相適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所謂「自主性」是指人工智慧自主決定或者與自主決定相類似性質的行為引發的案件。

我國學者郭少飛也持此觀點。該學者通過對人工智慧時代的人機關係的分析,釐定「電子人」的概念,並從法律論證和法外考量兩方面對「電子人」法律主體地位進行闡述。其對「電子人」主體的法律論證包括實踐基礎、法史基礎和本體分析三部分;在經濟、社會、文化、倫理、哲學等多方面對「電子人」主體進行法外考量,從法律的歷史、人工智慧的本身、現實以及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充分肯定人工智慧在電子人格定義範圍內法律主體地位的現實性和可行性。

3

有限人格說

該學說基於人工智慧並不能完全承擔責任的地位和能力的認定,認為其具有「有限」人格。也就是有限人格說肯定人工智慧具備法律主體地位,但是其地位存在有限性。這就涉及進一步對「有限」 一詞進行分析和界定,明確人工智慧法律人格有限性的所在。

學者袁曾持有限人格說的觀點。學者首先對人工智慧的法律人格規制缺位現狀進行了闡述; 其次從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特殊性、法律權利和法律責任三方面肯定其法律人格;進而,又通過對人工智慧相關的域外立法分析、適用特殊的法律規制標準以及責任分配侵權規制三方面明確人工智慧法律人格的有限性;最後對人工智慧的有限人格進行歸責、防範風險、監管和立法方面的規制設置。

4

人格擬制說

該學說認為應通過法律擬制賦予人工智慧與胎兒一樣的法律人格。但是,法律擬制在無立法予 以確認的前提下,在現行法的框架之內,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不能確定。

學者楊清望,張磊持法律人格擬制說。學者們首先從歷史和現實兩個角度闡述人工智慧被賦予獨立法律人格的必然性,同時從四個方面闡述人工智慧被賦予法律人格的必要性:第一,人工智慧已經是一種「真實」「獨立」且「自主」的存在。第二,人工智慧具有獨立自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第三,有效管控人工智慧風險的必要手段是確定人工智慧法律人格。第四,人類出於自我權利保障目的,人工智慧應當被賦予法律人格。之後,從人與人工智慧天然不平等關係、人工智慧的「應用」路徑和人工智慧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後果三部分論證擬製法律人格是人工智慧法律人格的定性與定位。最後,提出了對人工智慧法律地位的立法建議,包括:法律擬製法律人格;參考法人設立建立登記備案制;承認人工智慧的有限責任。

(三)

折中說

折中說認為需要區分人工智慧的強弱程度,弱人工智慧與法律客體相適應,強人工智慧則賦予法律主體資格。

學者彭誠信,陳吉棟持該種觀點。學者們首先肯定人工智慧的法律人格,並對有關學說進行了介紹。之後闡述了人工智慧法律人格的應然考量因素,包括實質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兩部分,所謂實質性要件也就是意志能力和物質性要件,所謂形式性要件也就是符合法律的認可原則。最後,對人工智慧法律人格在現行法以及以發展的眼光對待的未來立法兩方面進行具體闡述——我國現行法中,學者們認為應將部分弱人工智慧認定為權利客體,再對部分符合一定條件的強人工智慧肯定其法律主體地位;對於未來立法,需要確定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要件以及制定「人工智慧發展法」。

學者觀點分析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學者們對待人工智慧法律地位的態度,不論是持客體說的觀點還是持主體說的觀點,大多從三個方面對人工智慧的法律地位進行闡述。第一,人工智慧是否具有獨立性和自主性。第二,人工智慧是否具有自主獨立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第三,人工智慧法律地位的確定——主體資格或者客體資格——是對人工智慧風險進行控制的必要手段。

以上述幾位學者的觀點為例,持客體說的學者的看法是,首先,獨立性和自主性是人工智慧所不具備的,其認知能力具有有限性,不可能成為具有自我意識,深諳自身目的的理性主體。人工智慧通過算法認識事物,而算法本身由人類設定或者人類推動其生成,其對世界的認知很大程度上局限於此,不具備獨立性。儘管人工智慧有超強的學習能力,但這能力也受制於算法,人工智慧依據算法行事,圍繞算法進行活動,用以達到人類對其預設的目的。其次,人工智慧不具有獨立自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如上所說,人工智慧不具備獨立性和自主性。同時,人工智慧主體地位並不能解決人工智慧創造出的物的歸屬,也不能解決人工智慧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有觀點認為,人工智慧行為是其主體的法律行為要件,而其主體包括人工智慧的研發者、製造者以及使用者等。換句話說,人工智慧是其主體藉助的工具,是其主體行為的延伸。而將人工智慧的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給人工智慧的法律人格,為相關責任人規避責任提供了機會,可能會造成投機行為等不良後果。更為有意思的是,人工智慧並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怎麼能承擔法律責任?最後,確定人工智慧的法律客體地位是有效管控人工智慧風險的必要手段。當所處地位不平等時,就會產生剝削和壓迫,就像人類剛剛進入資本時代時,工廠主和僱傭工人地位不平等,雙方無法實現平等的意思自治,而超人工智慧與人類並不處於一個級別。也就是說,人工智慧的智力越強,其所蘊含的風險越大,如果不加以控制,其所產生的後果不是我們所能承受的。

與客體說相對立,持主體說的學者認為人工智慧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是其首要特徵。人工智慧最初即使是受人類的算法控制,其在運行過程中也產生了自主性和獨立性。「自主是一種不受外部控制、能夠自我決定並付諸行動的獨立狀態」。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人工智慧在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其本身技能的進步,學習能力的增強,涉足的範圍的擴展,面臨問題的複雜,其解決問題的方式更加不可控制,甚至超越其本身的設計者的想像。其次,人工智慧具有獨立自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如上所說,人工智慧具備獨立性和自主性,其在自主運行過程中的自我思考和自主學習,具有一定的主觀能力,充分體現了其行為能力。而對於其承擔責任的責任能力,有為人工智慧強制投保責任險和設立人工智慧儲備基金兩種路徑選擇,降低人工智慧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相關責任承擔的風險,提高其對人工智慧研究的積極性以及人工智慧獨立承擔風險的能力。最後,人工智慧風險需要由賦予人工智慧法律人格,予以有效控制。新鮮事物的出現必然會對原有的社會生活和社會秩序造成衝擊,而人工智慧的出現將人類從很多生產生活領域的勞動中解放出來,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的生活,這必然會引起對傳統社會倫理道德和社會秩序的衝擊。所以,需要將人工智慧納入統一的技術和倫理規範體系之中進行規制,並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機制來降低人工智慧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危害,而這一切的前提是賦予人工智慧法律人格。

圍繞著對人工智慧法律地位的考量,不同觀點的學者看待問題的角度不同。其一,針對人工智慧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客體說的觀點傾向於人工智慧的工具性更加明顯,即使看起來是具有獨立性和自主性,但歸根究底仍是人類創造的產物。而主觀說的觀點則傾向於人工智慧即使是人類創造的產物,但其由於自主運行和自主學習,已經產生不容否認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其二,針對人工智慧具有獨立自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不可否認的是,第一個問題的解釋直接關聯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客體說的觀點從假設如果賦予人工智慧法律主體地位出發,分析得出其並不能解決現存的關於人工智慧的相關法律問題的角度,對該問題予以否認。而主觀說則為人工智慧能承擔責任而提出了多種解決方式,從結果成立反推前提成立。其三,對於人工智慧風險控制的不同觀點,充分體現了客體說和主觀說價值觀的核心,人工智慧的發展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控制不好,對人類來說,其帶來的後果無法預料。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大數據時代,人工智慧的法律風險存在於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倫理、侵權以及刑事犯罪等領域。除了法律風險之外,還存在著道德風險。客體說認為需要對人工智慧的發展持高度警惕態度,認為需要對其的法律地位予以客體化確認,對其進行控制,以防人工智慧能力的發展過於迅速,以至於超出人類的預期,造成人類反被人工智慧控制的糟糕境遇。主觀說的支持者則認為主體制度本身是一種價值判斷,主體資格承認的多元化,最終都是對人格自由的尊重,人工智慧的發展程度我們無法預料,如果我們希望未來人工智慧能夠善待人類的話,那麼人類應該出於「擁有同情與關愛之良善本性」的善待人工智慧。從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對於人工智慧的法律地位的認定,更多的是一種價值判斷和傾向選擇。

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

人工智慧對海量數據的匯總、整合、分析和學習,尤其在我們正處於大數據時代的背景之下,越發促進了人工智慧向強人工智慧的發展,為其法律主體地位的確定添磚加瓦,量變產生質變。

對現有人工智慧法律地位觀點的梳理以及幾位學者觀點的分析,筆者認為應當賦予人工智慧法律主體地位。筆者通過對人工智慧具有法律主體地位的原因和對相關制度設計兩方面,闡述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的正當性和合理性。

(一)

原因

1

現行法律缺乏對人工智慧法律地位的指向性態度

隨著人工智慧的不斷發展,目前官方政府和相關組織未對人工智慧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確肯定或 者否定,這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對其地位爭議的同時,也使得其發展欠缺法律價值的指引。「人工智慧的短期影響取決於誰控制人工智慧,而長期影響則取決於人工智慧到底能否受到任何控制,人工智慧的運用與發展需要法律人格的明確。」而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必將隨著其發展而被肯定,這符合社會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以法人為例,團體的形成遠早於法人制度被法律擬制為法律主體地位,而其之所以沒有在剛出現的時候即被承認主體地位,是因為其發展還不夠成熟,人類需要通過時間來適應其產生、發展及演變過程中對傳統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倫理的衝突,通過恰如其分的方式明確其法律地位以及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相應的具體制度。不能否認,人工智慧的發展過程會與法人制度的形成在一些方面有相似性,但是,如果承認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也即在現行法律上承認了非人類的主體地位。這與法人制度有所不同,法人之所以定義中稱之為「人」,還是於法人由自然人組成,其決策還是由自然人做出相關。

2

現行法律法規對人工智慧法律地位未加以確定

法律客體說和法律主體說對人工智慧的法律地位各執一詞,尤其突出的是,如果人工智慧確定 為法律客體地位,其做出的出於自我判斷的行為後果是否能單純的歸屬於產品責任歸責原則;而如果人工智慧確定為法律主體地位,其的規制能否與現行法律體系邏輯和傳統倫理社會相適應。新事物的產生、發展和完善必將對傳統的制度和價值產生衝擊,二者可能的相悖只是一時的,在新事物的發展勢不可擋的前提下,因為不相匹配產生的法律問題總是要由法律解決,出於解決的需要,法律體系邏輯和社會倫理將逐漸與之相適應。

3

欠缺人工智慧的發展匹配的具體規則

智能法律地位學說的研究中,每個具體學說的局限性都不能逃脫缺乏具體規則限定的樊籠。不同學說下,對人工智慧的損害賠償問題等沒有確切的規定,即使是在支持賦予人工智慧法律主體地位的學說下,對其具體規則的規制,比如說其是否具有獨立財產,怎樣具有獨立財產也有所欠缺。如果力圖使理論與實際相匹配,就需要通過具體的規則解決學說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問題,既與人工智慧的發展匹配,又與社會生活的發展相匹配。

4

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通過現實實踐予以肯定

近年來日本的寵物機器人獲得戶籍;美國承認自動駕駛汽車中的自動駕駛系統的「駕駛員」地位;沙特政府授予「女性」機器人公民身份。種種國家的舉措和法律文件的現狀表示,雖然目前各國未承認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但一些國家已經承認人工智慧的主體地位,筆者相信,承認人工智慧主體地位的範圍還會繼續擴大。

以上,筆者從法律和實踐的不同角度,通過現行法律缺乏對人工智慧的法律地位的指向性態度、對人工智慧的法律地位未加以確定、欠缺與人工智慧發展相匹配的具體規則以及現實中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的確定四方面說明要賦予人工智慧法律主體地位的原因。

(二)

制度設計

1

人工智慧財產要件的實現路徑

人工智慧是否能夠承擔責任,與其是否獨立擁有財產密切相關,而人工智慧無法獨立擁有財產也是法律客體說否認其主體地位的重要理由。人工智慧獨立擁有財產,目前有兩種方式:第一,是保險制度。通過為人工智慧投保強制責任保險,使得每個人工智慧都具有保險,當人工智慧需要承擔責任時,以保險金額進行支付,其他人工智慧的生產者、設計者、使用者等不用承擔應負責任之外的責任。第二,是儲備基金。該基金的適用對象是不太可能造成重大生命和財產損失的人工智慧,意外發生事故時,用人工智慧儲備基金作為獲得賠償的某種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人工智慧獨立承擔責任與其生產者、設計者、使用者因其算法或者使用等原因造成的責任不相衝突,因為人工智慧的獨立運算和決策所造成的超過其生產者、設計者、使用者預期造成的責任由人工智慧獨立承擔;而因人工智慧生產者、設計者、使用者因其算法或者使用等原因造成的責任則由相應的責任人承擔。

2

法律風險防範機制

人工智慧主要分為弱人工智慧和強人工智慧兩類,而弱人工智慧由於不具備自主性,與法律客體說相符,通過現有法律可以區分具體情形,解決其造成損害的責任分配問題。而強人工智慧則具有不斷加強的自主學習能力和邏輯運算能力,推動人工智慧向著類人的方向發展,法律風險防範機制主要針對強人工智慧,當然也不能說弱人工智慧完全不需要防範風險。

人工智慧法律風險主要涉及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倫理、侵權三個方面,下文主要從這幾個方面分析防範機制。

首先,人工智慧的發展與大數據密不可分,而針對個人生活習慣和生活信息的精準化、個性化服務則是人工智慧的發展方向之一,這本身就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這需要從個人信息範圍的界定,保障獲取個人信息的有效性,堅持數據統計結果與所有權相分離的原則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

其次,數據的規模性和量化促進人工智慧的學習能力和其本身的發展,而數據本身的質量並不能保證人工智慧的學習不會接觸到不良信息。另外人工智慧本身深度學習能力如何,以及其怎樣學習,怎樣決策,都不再受人類控制。這就需要優化數據算法,過濾不良信息,同時提升人工智慧的危險鑑別能力;需要成立倫理審查委員會,對人工智慧研發人員的倫理問題進行實質審查並對人工智慧產品進行倫理審查。

最後,人工智慧作為被人類適用的產品本身就存在安全隱患,更不用說時有發生的人工智慧毀 損財物、致人損傷的事件。區分人工智慧的強弱程度,在弱人工智慧侵權的情況下,使得《侵權責任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規定做出與弱人工智慧相適應的解釋,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分別承 擔不同的責任。而在強人工智慧侵權的情況下,則需要採取一定的制度設計確定強人工智慧的獨立 財產或與之相匹配的相關制度,以降低強人工智慧設計者、生產者或者使用者的責任,有效地防範風險。

3

制定《人工智慧發展法》

隨著人工智慧的迅速發展,與國家發展戰略的需要相匹配的需要,需要加快人工智慧相關法律 規定的修訂和完善,從法律層面對相關行為的性質進行界定,尤其是《人工智慧發展法》。與人工智慧發展的現狀以及未來可能發展的預期相結合,對人工智慧的相關法律制度進行綱領性與具體化並存的制定,尤其針對人工智慧的法律地位以及相應的配套措施,以及對人工智慧進行監管的體系和流程。將人工智慧的發展與社會倫理和社會價值相匹配,強化對人工智慧的保護和監管,即使賦予其法律主體地位,也要防止其權利被濫用。

以上,筆者通過人工智慧財產要件的實現路徑、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和制定《人工智慧發展法》 三部分來簡要提及對人工智慧法律主體地位的相關制度設計,確保其法律主體地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結論

人工智慧的發展是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而人工智慧的發展又需要相關法律制度與其相匹配。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是人工智慧不斷向前發展的必然結果,筆者通過對人工智慧的法律地位的學說和觀點進行整合分析,從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原因和制度設計兩方面闡明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因現行法律缺乏對人工智慧的法律地位的指向性態度、對人工智慧的法律地位未加以確定、欠缺與人工智慧發展相匹配的具體規則和現實中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的確定四方面原因需要確立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另外,為保證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從人工智慧財產要件的實現路徑、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和制定《人工智慧發展法》三部分來完善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總之,筆者認為應承認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地位。

上海市法學會歡迎您的投稿

fxhgzh@vip.163.com

相關連結

羅培新:疫病境外輸入壓力日增,外國人可到中國免費醫療?國民待遇,絕不應等於「國民的」待遇羅培新:醫護人員「集體放棄」抗疫補助?法理事理情理,理理皆輸羅培新:境外輸入壓力劇增,賴帳不付者,道義與法律雙輸,將開啟人生的至暗時刻沈海星:民法典中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改善及司法適用徐顏:試論B2B電商合同的法律規制安子元:論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的私法效果安晨曦:公司解散清算中的義務重構石冬青:融資租賃出租人取回權行使障礙及其應對

來源:《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0年第7卷(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商法文集)。轉引轉載請註明出處。

原標題:《崔文成:淺談人工智慧的法律地位》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淺談如何實現人工智慧與法律之間的相輔相成
    人工智慧法興起於美國等西方國家,可能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原因:一是美國等國家的人工智慧發展水平處於領先地位,人工智慧的發展也走在前列;二是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下,藉助一項高效便捷的工具從浩如煙海的判例中找到匹配度更高的案例,對該項法律制度的持續運轉十分重要
  • 沈向洋:淺談人工智慧創造
    在課上,北京大學人工更智能研究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沈向洋做了題為《淺談人工智慧創造》的演講報告,寄語北大學生好好學習,努力探索人工智慧和計算機科學的未來。在報告中,沈向洋以微軟為例,詮釋了座右銘「預見未來的最好方式就是去創造未來」;另外,還提到:「目前各位同學會是第一代和AI beings共同成長的人類,喜歡也好,不喜歡也罷,這件事情正在發生。」
  • 徐昭曦 | 反思與證立:強人工智慧法律主體性審視
    通過對當下諸多對人工智慧主體地位質疑觀點的反思,將目光集中在具備自我意識及意志要素的強人工智慧時代,強人工智慧法律人格化並無理論與事實上的阻滯。事實上,人工智慧主體地位從法律主體本質及人工智慧本體的層面審視,均有其確立的空間,只是因人工智慧主體性和自然人主體性存在差異,需要法律對應做出特殊安排。徐昭曦(1982-),男,河南安陽人,山東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 「法律+人工智慧」十大發展趨勢
    但如果追溯起來,人工智慧與法律的結合已經有30年歷史了,始於1987年在美國波士頓的東北大學舉辦的首屆國際人工智慧與法律會議(ICAIL),並最終促成了國際人工智慧與法律協會( IAAIL)在1991年的成立,旨在推動人工智慧與法律這一跨學科領域的研究和應用。
  • 北大法律人工智慧實驗室、北大法律人工智慧研究中心成立儀式暨第一屆北大法律與人工智慧論壇 | 學術會議
    /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學法律人工智慧實驗室/研究中心建立的基本情況介紹楊曉雷(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北京大學法律人工智慧實驗室/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領導、嘉賓致辭葉靜漪(北京大學黨委副書記)祁國晟(國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趙曉海(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北京大學法律人工智慧實驗室/研究中心副主任)揭牌儀式領導和嘉賓代表為實驗室和中心揭牌主  題人工智慧的發展現狀與前沿問題
  • 歐洲在全球人工智慧競爭中的地位及戰略分析
    本文評估了歐洲在全球人工智慧競爭中的地位,比較了歐洲各國人工智慧戰略,並討論了歐盟層面的相關政策和計劃。 一、歐洲在全球人工智慧競爭中的地位 人工智慧全球競爭態勢日趨激烈,國家之間的人工智慧競爭力可通過市場份額、投資水平、創新能力以及道德監管力度來衡量。
  • 北京大學—東京大學法律人工智慧前沿論壇
    人工智慧與大數據是當前炙手可熱的技術趨勢,正在對全球的經濟、社會與法律制度產生深遠影響。在此背景下,兩所法學院致力於就人工智慧對法律的影響展開深入交流、研討,加深對二者關係的理解,更好地促進法律制度演化、進步。
  • 人工智慧時代的法律變革
    關鍵詞:區塊鏈;人工智慧;大數據;智能合約;涉外法律服務;專業律師本期關鍵詞:人工智慧法;類案檢索;同案同判;實質公平;強制執行力本文約1080字,大概需要閱讀3分鐘。在人工智慧的時代,社會形態發生了重大變化,法律制度也隨之改變,對於公平正義的衡量和實踐方式也隨著社會進步和技術發展而不斷變革。人工智慧時代,大數據的應用,代碼規則的設置,科技創新的突破,將重新詮釋公平與正義。
  • WebinCatt|淺談法律和金融背景下的中國抗疫實錄
    WebinCatt|淺談法律和金融背景下的中國抗疫實錄 2020-05-30 03:1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法律人工智慧的十大前沿問題
    我國的智慧法院、智慧檢務建設等國家重大工程,就是法律人工智慧的落地應用。目前,法律人工智慧的系統工程標杆是「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其將公檢法三機關的刑事業務在一個雲平臺內打通,部分實現了自動法律推理,大幅提升了工作實效和程序公正性。法律人工智慧研發中的問題主要有理論建模和具體應用兩大類,可以總結為十大前沿問題。
  • 新書速遞|《人工智慧與法律解析——數字時代法律實踐的新工具》
    新 | 書 | 坊《人工智慧與法律解析——數字時代法律實踐的新工具》作者:[美] 凱文·D.阿什利譯者:邱昭繼 ISBN:978-7-100-19024-4定價:166.00元【內容簡介】《人工智慧與法律解析一一數字時代法律實踐的新工具》是一部計算機科學與法律兼容的著作,是了解人工智慧如何分析法律的原理性著作。
  • 婁雪洋:論人工智慧致人損害的法律規制
    結合目前我國人工智慧的發展狀況,出於對不違背現行法律體系整體上的安定性又不無視人工智慧致損問題的特殊性的雙重考量, 對現行侵權法體系進行適當的調整並輔以必要的配套機制便可解決此問題,而無須賦予其法律人格。
  • 人工智慧或衝擊法律規範道德倫理 你會愛上機器人嗎
    人工智慧在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困惑和挑戰。人工智慧會產生自主意識和情感嗎?會不會因此給人類社會帶來衝擊? 法律爭議 假設無人車傷了人,那麼是開發者負責還是駕駛公司負責 關於人工智慧帶來的「倫理困境」,讓很多專家感到糾結。
  • 季衛東:人工智慧時代呼喚法律的範式革命
    7月8日,在世界人工智慧大會召開前夕,上海交大文科資深教授、人工智慧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季衛東做客第148期文匯講堂《AI的權利和義務,人類說了算?》,上海交大電信學院長聘教授、人工智慧研究院總工程師金耀輝擔任對話嘉賓。 (攝影:王少君 製圖:袁琭璐)  我和大家分享的主題是「人工智慧對現代法律體系的挑戰及其影響」。
  • Floris Bex(弗洛裡斯·貝克斯):法律領域的人工智慧——喧譁與現實
    2019年4月13日,荷蘭烏特勒支大學計算機科學系與荷蘭蒂爾堡大學法學院雙聘教授,第17屆人工智慧與法國際學術大會(ICAIL-2019)主席Floris Bex(弗洛裡斯·貝克斯)在法律人工智慧研究前沿問題學術研討會上發表了題為「法律領域的人工智慧——喧譁與現實」的主題演講。
  • 北京大學成立法律人工智慧實驗室和研究中心
    12月29日,北京大學法律 人工智慧 實驗室、法律人工智慧研究中心成立儀式暨第一屆北京大學法律與人工智慧論壇在該校召開。據介紹,北京大學法學院以學校層面成立法律人工智慧實驗室,目標是建立國際和國內一流的法律與人工智慧產學研一體化基地,努力為法律與人工智慧行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持,並致力於高端法律人工智慧複合型人才的培養。在 人工智慧技術 發展的驅動下,研究中心/實驗室將與時俱進的推動法律和科技相結合的研究和實踐。
  • 任海濤:論學生的法律地位
    任海濤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上海青年法學法律人才庫成員。內容摘要學生的法律地位兼具基礎穩定性與靈活多變性的二元特徵。學生在憲法層面的法律地位為「公民」,在教育法層面的法律地位為「受教育者」。
  • 2021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備考:淺談累犯
    2021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備考:淺談累犯 2020-12-29 14:25:55| 中公事業單位考試題庫 2021山東事業單位招聘公告職位表即將發布,筆試預計3月份舉行。為了幫助大家順利備考,山東中公教育為大家提供山東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備考資料。
  • 牛津大學啟動人工智慧與法律服務研究項目
    近日,牛津大學啟動了一項針對人工智慧與法律服務的研究項目。牛津大學賽德商學院管理學研究教授酒向真理(Mari Sako),將在牛津大學新開啟的人工智慧與法律服務項目中發揮關鍵作用。目前項目獲研究經費120萬英鎊,由法學院主導,旨在探索將人工智慧(AI)應用於法律服務領域的可能性和局限性。
  • 論隱名出資人的法律地位
    從中可以看出我國立法對隱名出資雖然間接承認其法律地位,但並非持鼓勵態度,原因就是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許多隱名出資來規避法院執行的現象。因此,筆者覺得有必要在此釐清隱名出資人的法律地位,藉此有效防範規避法院執行行為。  一、隱名出資的基本特徵  (一)隱名股東實際認繳公司資本。但其姓名或名稱未記錄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股東登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