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未結婚,現在女方後悔了,給女方的23萬聘金能要回來嗎?

2020-12-24 尊而光上海律所

一段婚姻有太多不確定的因素,沒人能夠保證結婚就是最幸福的結局。彩禮作為現在婚姻中最大的一個爭議點,有人認為它就是不幸婚姻的開端。較高的彩禮往往讓很多即將要步入婚姻的夫妻走不到最後。

還沒結婚,就後悔了,這個時候的聘金能要得回來嗎?

小楊在一次聚會上認識了小周,對小周一見鍾情,每天都在小周樓下等她下班,帶她出去吃飯、看電影,持續了快一個月,小周被小楊的行為打動,就和小楊談起了戀愛。談戀愛期間,他們一直都是甜甜蜜蜜、和和美美,沒有發生過什麼爭吵。

這場戀愛一談就是兩年,小楊趁兩周年的時候就向小周求婚了,小周很感動,就答應了小楊的求婚。不久後,小周就帶小楊回家見父母,小楊以結婚為前提向小周的父親支付了23萬元的聘金,沒過多久兩人就舉辦了婚禮。

因為當時急著辦婚禮,兩人並沒有領證,想著挑個寓意好的日子再去領證。可誰曾想,小周在和小楊同居一段時間後,覺得小楊和自己的性格不合,生活在一起的時間裡,總是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爭吵。小周覺得雙方並不適合一起生活,幾次三番拒絕和小楊領證。

小楊覺得有苦說不出,當時追小周的時候又是花時間又是花錢,現在好不容易走到最後一步了,怎麼能說不領證就不領證。小楊覺得氣不過,想把之前給小周家的23萬元聘金要回來,只好將小周和小周的父親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聘金。

經過查證,法院認為:雙方並未辦理結婚登記,而是按照民間習俗舉辦了婚禮,並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雙方的夫妻關係不被法律認可,應當解除。而楊某支付給周某父親的聘金,雖然屬于贈與但該贈與行為是以結婚為前提的,追求的是與周某的合法夫妻關係,現結婚不能實現,為結婚而贈與的財物應當返還。可在酌情扣除為舉辦「結婚」儀式而支出的費用後,將剩餘聘金還給楊某。

23萬元並不是一個小數目,小楊通過法律途徑要回這筆聘金,減少了自身的損失,這對小楊來說是一件好事。

現在很多農村講究結婚排場,總以高價彩禮彰顯自己的女兒嫁了一個好人家,這些彩禮有可能是對方家庭大半輩子的積蓄,他們這麼做就是為了子女能夠有一段幸福的婚姻。

婚姻的幸福本來就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高價的彩禮也並不能保證婚姻不會結束。當這段婚姻結束的時候,對於支付高價彩禮的家庭自然是擔心這筆錢該怎麼辦?還能不能要回來?

那麼,什麼情況下可以返還彩禮?

1、像小楊這樣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夫妻關係並不受到法律認可;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並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要注意的是,這裡的第2、3點要在雙方以離婚為前提下使用。

事情有正就有反,那麼,什麼情況下不能返還彩禮?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2年以上或者同居期間生兒育女的。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4、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以上就是對結婚彩禮的總結,最後,大家還有什麼其他方面的疑惑,都可以在評論區留言或者私信小編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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