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30多歲的黃某系精神病患者,系無行為能力人,常年處於父母的監護之下。2019年8月份一天,父母去集市賣農產品,將黃某獨自鎖在家中。臨近中午時,黃某翻牆跳出,溜達到村外時,看到村婦孫某獨自在田間打農藥,便上前調戲並摟抱孫某,遭到孫某的激烈反抗,並大聲呼救,可是空曠的田野,四周無人,孫某邊跑邊與黃某撕打,漸漸地孫某體力不支,被黃某按倒在地,黃某脫掉自己的短褲,開始撕扯孫某內衣,孫某順勢撿起地上一塊石頭,猛擊黃某頭部,黃某應聲音倒下。孫某報警,黃某被送往醫院,因重度腦部損傷,呈植物人狀態致今。
本案例根據真實案件,結合最高檢最新一批指導案例編寫。筆者對原案件稍作改編,略去無關情節,但仍尊重了原案件基本事實,不會影響案件定性。以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結合最高檢指導案例相關精神,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的合法行為,是刑法提倡和鼓勵的,多年來正當防衛在司法適用上並不盡如人意,自於歡案、崑山龍哥案、雲南唐雪案等以來,最高檢下發指導性案件,正當防衛制度被重新激活。最近,最高檢又下發第十三批指導性案例,對特殊防衛權的行使進一步明確,本案例基於該精神,結合真實案件而編寫。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我國正當防衛分為一般防衛和特殊防衛(也稱無過當防衛)兩種,兩種防衛權的行使針對的不法行為不同,一般防衛權的行使,針對沒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行為;特殊防衛權的行使,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行為。在行使特殊防衛權時,仍應具備一般防衛的所有條件,只是對限度條件不作要求。以下結合案例,討論與本案有關的特殊防衛相關問題。
關於不法侵害行為
對於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行為,有不同的理解,有觀點認為此處的不法侵犯是主客觀相統一下的不法侵害,按照此觀點,不法侵害行為既要求客觀不法性,也要求主觀有罪過。因此,防衛人在實施正當防衛時,就要相當冷靜,先進行主客觀判斷,再進行防衛,否則,該行為不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如面對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實施的不法侵犯,要求能躲就躲,不能實施正當防衛,特別是行使特殊防衛權,緩和一點來說,針對類似的不法侵害行為,窮盡其他手段時,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如此一來,就使得防衛人在正當防衛面前縮手縮腳,不敢大膽實施防衛。本文不支持該觀點。
另有觀點認為,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行為僅指違法層面的不法,即客觀上的不法侵害,無須考量主觀因素。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犯,客觀上的不法侵害行為就表明了該行為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針對精神病人或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實施的客觀不法侵害行為,完全可以也應當允許防衛人實施正當防衛,甚至行使特殊防衛權。不能說精神病人殺人和精神正常的人殺人,在對生命法益的侵害上有什麼不同,因此,按照該觀點,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行為,是指違法層面的不法侵害,即客觀上的不法侵害。本文支持該觀點。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
01 殺人、搶劫、強姦不是指具體的罪名
據此,我們可以理解最高檢第十三指導案例之一中,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所指的殺人、搶劫、強姦等,不是指具體罪名,而指的是違法行為,即客觀上的不法行為,不考慮主觀要素。因此,本案中,孫某針對精神病患者黃某實施的打擊行為,為行使特殊防衛權的行為。
02 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看出,條文中的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與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處於並列關係,從解釋的角度上來說,殺人、強姦等行為本來就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行為人正在實施強姦行為時,就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如果對強姦行為還加上危及人安全這一要件,有人為添加構成要件要素之嫌,不當限制了特殊防衛權的行使。據此,最高檢通過指導案例的方式,明確此處的強姦等行為本身就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對正在進行的強姦行為可以實施特殊防衛。
強姦案件採口供補強原則
實踐中,強姦案件的發生場所隱蔽,往往出現一對一相反證據,因此,在強姦案辦理中,在證據採信上要採取口供補強原則,在認定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意圖、侵害能力、侵害強度及不法侵害是否處於持續狀態時,應採有利於防衛人的原則。
本案中,在空曠的田野裡,只有孫某和黃某兩人,沒有其他證人可以證明黃某強姦意圖及當時實施侵犯的具體強度等客觀情況,容易導致一對一的相反證據,一般來說,被侵害者要極力證明強姦行為的發生,而行為人則極力否認強姦行為的發生,因此,根據最高檢指導案例精神,在辦理類似案件時,應採口供補強原則。
摒棄事後冷靜理性標準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審理都是站在現在角度去儘量還原案發現場事實,因此,對案件的偵查或審判都是無限接近案件事實的過程,對於過去已發生事實不可能完全予以還原。所謂的客觀事實只不過是用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不存在絕對的客觀事實。對於強姦案件,我們不能站在現在角度,以冷靜的理性苛刻地求防衛人應該怎麼做,防衛人在面臨強姦時的緊張心理及緊迫狀態,不可能過於理性地實施防衛行為。
本案中,孫某被黃某追打並按倒在地,並開始撕扯孫某內衣時,現場的緊迫性及孫某的緊張心理,我們不能要求孫某把黃某推開再跑,也不能要求孫某不用石頭擊打黃某,也不能要求孫某不擊打黃某要害部位,也不能要求孫某的擊打力度等。因此,在辦理強姦案件時,要儘量摒棄事後冷靜標準。
結語:正當防衛是老生常談的話了,常談常新,畢竟強姦案件在不斷發生,每一起強姦案件都其特殊性,因此,關於正當防衛的話題,尤其是特殊防衛權的行使,將是一個不斷爭論的話題,相信,隨著這種理性的爭論,必將使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制度不斷趨於完善,使社會正氣不斷得以弘揚。本案中,孫某針對黃某正在實施的強姦行為,將其打致植物人的行為,系正當防衛行為,孫某行使的是特殊防衛權。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身邊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