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務之家(ID:law114-com-cn) 作者:翁炎龍
勞動爭議中所有項目計算基數匯總(上海市為例)
項目
工資計算基數
法規及案例
經
濟
補
償
金
基本概念: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資計算基數為:為應得工資包括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金、稅費、工會會費,包含各類補貼津貼、獎金、提成,但是應當扣除加班費、報銷費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根據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關係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為計算杯準。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主要差別在於各類扣款和費用,包括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金、稅費或工會會費等。由於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金、稅費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繳義務。因此,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一併予以考慮。
參考案例:(2016)滬01民終12179號
參考案例:(2020)遼11民終120號,《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賠
償
金
基本概念: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工資計算基數為:為應得工資包括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金、稅費、工會會費,包含各類補貼津貼、獎金、提成,但是應當扣除加班費、報銷費用。
與經濟補償金一致
未
籤
勞
動
合
同
雙
倍
工
資
基本概念: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工資計算基數為:勞動關係雙方對月工資有約定的,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如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按上述原則確定的二倍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上海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參考案例:(2020)滬02民終307號:
二倍工資的立法本意是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籤訂書面勞動合同,倡導和諧用工關係的建立,計算基數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並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後予以確定。
加
班
費、
婚
假、
喪
假、
探
親
假、
病
假
等
假
期
工
資
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第二條、第九條
高
溫
補
貼
與工資無關,一般為固定金額(會根據政策變動);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本市夏季高溫津貼標準從200元/月調整為300元/月。
二、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
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
《關於調整本市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關於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23號)同時廢止。
應
休
未
休
年
休
假
折
算
工
資
基本概念: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工資計算基數為: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
參考案例:(2010)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2736號、(2019)蘇0303民初881號
《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四條、第五條
醫
療
期
工
資
基本概念: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工資計算基數: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籤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4、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5、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6、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
參考案例:(2019)滬02民終9096號
本院認為,工傷保險制度的設置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XXX疾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相應工傷待遇的享受有確定的標準,關於護理費的爭議,相關規定明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疾
病
救
濟
費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
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工資計算基數為:工資形式不僅限於崗位工資、基本工資,還包括津貼、獎金等各種收入形式。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指受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上一年平均月薪,是按標準經規範統計後計算出來的,能夠代表員工的工資水平標準。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十九條對於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的下線做了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
《工傷保險條例》第八章附則關於工資的規定
工
傷:
一
次
性
傷
殘
補
助
金
基本概念: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的,為18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6個月。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1個月;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十級傷殘的,為7個月。
工資計算基數為: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規定,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等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同時規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
傷:
傷
殘
津
貼
基本概念: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60%。並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工資計算基數為: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六十四條
工
傷:
一
次
性
傷
殘
醫
療
補
助
金、
一
次
性
傷
殘
就
業
補
助
金
基本概念: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的,分別為18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分別為15個月。七級傷殘的,分別為12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分別為9個月;九級傷殘的,分別為6個月;十級傷殘的,分別為3個月。
工資計算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 (有關待遇計發的特別規定)
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一級至十級工傷人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低於3896元乘以與傷殘等級相應的下列月份數之積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一級傷殘的,為24個月;二級傷殘的,為22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0個月;四級傷殘的,為18個月;五級傷殘的,為16個月;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七級傷殘的,為12個月;八級傷殘的,為10個月;九級傷殘的,為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6個月。
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當年度傷殘津貼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低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布的上述兩項工傷保險待遇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工
傷
(按
月)
生
活
護
理
費
基本概念:工傷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資計算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019)滬01民終11079號
至於護理費用的標準,一審法院酌情按照每人每天40元標準確定
因
工
死
亡:
喪
葬
補
助
金
基本概念:《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生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人員生前本人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43條規定: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資計算基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規定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因
工
死
亡:
供
養
親
屬
撫
恤
金
基本概念:(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工資計算基數:《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八章附則第六十一條(本人工資的定義)。
因
工
死
亡:
一
次
性
工
亡
補
助
金
基本概念:(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資計算基數: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工傷保險條例》39條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43條
非
因
工
死
亡
中:
喪
葬
費
基本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23條: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
工資計算基數:本企業的平均工資。
(2013)閔民一(民)初字第5482號: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企業平均工資情況,對此,參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
《勞動保險條例》第14條乙款: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非
因
工
死
亡
中:
一
次
性
救
濟
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23條,由勞動保險基金項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工資計算基數:
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繳納勞動保險金時,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辦理。
工人職員的工資按日或按月計算者,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如按本人工資計算,均以該工人職員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資為計算標準。
工人職員的工資按件計算者,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時,如按本人工資計算,均以該工人職員最近三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如全部工作時間不滿三個月者,應以該工人職員實際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但病傷假期在七日以內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
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的工人職員退職或死亡時,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領取以本人工資為計算標準的撫恤費、救濟費或補助費時,其本人工資,應將所得工資與因工殘廢補助費合併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六、七、八、九條。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非
因
工
死
亡
中:
供
養
直
系
親
屬
生
活
困
難
補
助
費
(需
要
審
查)
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暫不調整,繼續按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增加30%)執行。
工資計算基數: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增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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