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代收社保,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企業應該很麻煩。
將企業社會保險的徵收管理交給稅務機關,主要是緣於控制有些企業通過降低員工基本工資和繳費基數,甚至其他手段不繳員工社會保險等手段,以期降低企業用工成本的目的,而採取的一項管理措施,畢竟稅務機關的徵收管理是強大的。
一、企業不願意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方面的原因。
有些民營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主要是由於繳納社會保險的比例較高,企業的負擔較重,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其企業的盈利能力很差,處於低盈利的空間,有的企業甚至虧損,因此就不願意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企業為了降低繳納社會保險的成本和資金壓力,便採取了各種各樣的辦法。有的企業為了不給員工交保險,便採取了與勞務公司籤約等靈活用工的方式;還有的企業先直接與員工解決勞動合同,然後通過靈活用工平臺解決用工問題,或是將員工變為個體工商戶,其員工取得的收入不再是工資,而是經營所得。另外,還有的企業讓員工籤訂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書等,試圖免除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
現實中,這些方法對員工利益的保障方面都是不利的。
二、社會保險徵收管理的相關規定。
實質上,按照國務院、人社部《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規定,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而不是由稅務機關代為徵收了。所以,毫無疑問,監管力度會加大。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即企業與員工籤訂勞動合同30日之內,企業就應該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事宜,沒有按規定繳納的,除按規定補繳社保外,還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三、企業應承擔社會保險的責任。
應該說,好多民營企業在應繳納社會保險方面的欠帳較多,一方面侵害了員工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真的採取清繳的方式,對有些生存艱難的民營企業來講壓力或許更大;而實際上,各地下調基本養老金的繳費比例至16%,且沒有清繳歷史欠帳,另外在疫情期間國家還出臺優惠政策對中小企業的社保費用進行了適當的減免。
而作為企業來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應盡的義務,在尋求降低企業成本費用時,不要一味地降低員工的待遇,應尋求合適的降低成本費用的途徑。
總之,由稅務機關徵收管理社會保險,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來講有著很強的震懾力,畢竟稅務機關掌握著企業相關的數據和信息,還有強大的金三系統。因此一方面企業應尋求合理合規的減費途徑,另一方面也期待國家出臺更多的減稅降費方面的政策。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