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法院的判決不合理的,或者對法院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那麼要怎麼提起上訴呢?案件中除了原告和被告外還有人擁有上訴權嗎?接下來就由法律快車小編帶各位了解一下吧!
一、如何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而提起上訴可以通過一審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也可以直接向二審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如果當事人直接向二審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的。
而上訴狀中的內容需要寫明當事人的以下信息:
1、當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組織名稱、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2、一審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3、上訴的請求和理由,說明上訴是請求改判還是撤銷原判決、裁定,同時還必須將理由敘述清楚;
4、如果有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需要提供,也需要在上訴狀中提出。
而在提起上訴狀後,一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會在5天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在收到上訴狀副本日其十五天內提交答辯狀,然後一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5天內報送二審法院。但是,對方當事人沒有提交答辯狀的,也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二、案件中除了原被告外第三人可以上訴嗎
根據上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只有案件的當事人才有權提出上訴,那麼案件中除了原被告外的第三人可以上訴嗎?
首先需要明白案件的當事人並不單指原告與被告,還包括了一審程序中的共同訴訟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些都是在訴訟中有權利或義務而享有的上訴權。
除上述之外,第一審判決中確定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因為對訴訟負有義務,所有也是享有上訴權的。
而上訴的期限是在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上面我們了解了提起上訴是需要在一審判決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十五天內,在這十五天內判決還未發生法律效力,而當事人(即上面的原被告、共同訴訟人和擁有起訴權的第三人)可以在這個期限內提起上訴,只有在十五天之內所有當事人都不提起上訴的,一審判決才會生效。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關於不服一審判決、二審上訴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各位讀者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