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進行審判所應遵循的程序。
第二審程序並不是審理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第二審程序是否啟動取決於上訴權人是否提起上訴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是否提起抗訴,提起上訴或抗訴的,該案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
第二審程序的引起
上訴和抗訴是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發生的兩種方式。
上訴是指上訴權主體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上訴權人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起上訴,啟動第二審程序。
抗訴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中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二審程序的訴訟活動。
上訴與抗訴的主體
上訴主體指上訴權人,即依法享有上訴權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二審抗訴權的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