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增設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思考

2021-01-08 中國法院網

2005-06-08 14:40:10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雷 文

  論文提要: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選擇,與辦案質量和效率,與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保障密切相關。文章針對刑事「被告人認罪案件」的特點,提出在刑事訴訟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之外,增設特別程序的構想,並從設立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價值目標、立法模式、適用條件及運作規則等方面作了簡要闡述。

  刑事案件錯綜複雜,案件性質、難易各不相同,如何選擇適用不同的程序審理不同類型的案件,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均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肖揚院長曾要求,要「積極探索被告人認罪案件審判方式改革」 ,2003年3月,兩高及司法部聯合制定了《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以期維護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刑事辦案質量和效率。本文以此類案件的審理程序為切入點,構想在我國刑事訴訟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之外,增設一個特別程序,同時從儘快結案、減少被告人羈押時間等角度,考慮實行一審終審。從我國刑事司法實踐的現狀和國外有關刑事案件非正式審理模式的立法例來看,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設置特別程序具有可行性,對於增強司法機關依法懲罰刑事犯罪的能力也有重要的實踐意義。本文試從設立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價值目標、立法模式、適用條件及運作規則等方面作一簡要闡述,如有謬誤之處,敬請方家批評指正。

  一、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多元價值目標及目標間的衝突與協調

  (一)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價值目標

  1、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首要價值目標是提高刑事訴訟效率。人民法院通過適用簡便、高效的特別程序,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被告人認罪的刑事案件及時作出有罪裁判,終結審理程序,從而迅速實現打擊犯罪的刑事訴訟目的。同時,通過特別程序的適用,節省了司法資源,減少了訴訟成本,緩解了刑事審判力量不足與案件數量不斷增加的矛盾,也便於人民法院集中主要力量、主要精力審理重大、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以全面提高刑事審判工作的效率。

  2、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另一價值目標是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被告人如果通過作有罪答辯,自願接受快捷、一審終審的特別程序審理,可以迅速擺脫被羈押以及長時間正式審判的巨大身心壓力,並可能得到比作無罪答辯較輕的處刑,這符合現代社會對人權保障的客觀要求。

  3、刑事訴訟特別程序還應以追求司法公正為價值目標。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追求實體公正目標,體現為人民法院在適用特別程序時,同樣應以查明犯罪事實並準確適用法律,不偏不倚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為目標。而程序公正目標則要求通過公開、有序及高效的訴訟方式和過程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法官在依照特別程序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當以刑事訴訟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為基礎,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的辯解、陳述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等給予同等的對待,對控辯雙方的刑事訴訟權利予以同等的尊重和關注。同時也應要求雙方承擔對等的刑事訴訟義務。

  (二)價值目標間的衝突與協調

  事實上,如果人民法院依刑事訴訟特別程序處理具體案件,上述價值目標間肯定會或多或少存在衝突與對抗。因此,在適用特別程序時應當注意,不應將某一價值目標絕對化、片面化。同時,當價值目標間出現衝突時應當儘量予以協調,力求各價值目標能均衡、充分地實現。比如,為追求提高刑事訴訟效率的價值目標,特別程序中的被告人放棄通過正式的庭審程序受審,其訴訟權利的行使並不充分,但是該被告人部分訴訟權利的喪失,並非司法機關強行剝奪,而是被告人自願選擇的結果,因為被告人對特別程序的適用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因此,我們不能片面認為適用特別程序就是程序的不正義,相反,這反倒可理解為是訴訟效率、程序公正等價值目標的一種協調與統一。又如,被告人作有罪答辯是適用特別程序的基礎,這與追求發現案件真實、準確適用刑罰實現刑事訴訟實體公正的價值目標也有衝突。因為被告人作有罪答辯時,公訴機關的舉證責任相對減輕,這可能導致有的被告人通過作有罪答辯而掩蓋某些罪行或犯罪情節,影響法官對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或者,無罪的被告人出於某種壓力或原因,作出了有罪答辯,法官如果僅看重被告人的認罪答辯而對案件的事實及證據未予充分的關注,則有可能作出錯誤的有罪判決,從而冤枉無辜,放縱真正的罪犯,造成司法不公正。另外還應考慮處刑不均衡的問題,即同樣危害程度的犯罪在適用特別程序所作的處刑可能與適用普通程序時的處刑區別較大,這也影響實體公正目標的實現。因此,為協調上述衝突,本文認為,在修改刑事訴訟法增設特別程序時,應規定適用特別程序的刑事案件必須具備犯罪事實清楚且證據充分的條件,即適用特別程序應當有事實基礎,不能僅憑被告人的認罪便逕行判決。同時,人民法院在對特別程序案件被告人定罪量刑時應當注意嚴格依法律規定的幅度處刑,不能因適用特別程序就處刑偏輕。

  二、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立法模式

  (一)國外有關不經過正式審判而終結案件的刑事訴訟模式介紹

  1、美國刑事訴訟中的辯訴交易。辯訴交易是指檢察官為使被告人認罪,以減少指控罪行、減輕指控罪名或刑罰為條件,與被告方(一般通過律師)在法庭外進行談判,如達成協議,法院就依據雙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罰判決,遂不經過正當程序而終結案件的訴訟模式。辯訴交易在美國普遍推行,其主要原因是由於案件眾多,正規程序的訴訟期限過長,致使檢察官、法官的負擔過重,案件長期得不到解決,因而需要尋求一種簡易、快速處理案件的途徑。但是,由於作認罪答辯,被告人必然放棄若干重要的權利,如陪審團審裁權、不得強迫其自證有罪權,因而對被告人認罪答辯的有效性提出某些要求,比如被告人應懂得認罪答辯的意義及後果並是自願作出,否則法官允許被告人在判決前撤回答辯。

  2、英國刑事訴訟中對作有罪答辯的被告人直接判決的審理模式。在正式審理程序中,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辯,法庭又確信這種答辯是被告人在自願的情況下作出的,就可予以接受,不再召集陪審團,不經聽證和辯論,直接進行裁決。在簡易審判程序中,法庭傳喚被告人到庭,訊問姓名等無誤後,向被告人說明控告的內容,並問被告人作何種答辯。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辯,即對所控之罪表示認罪,法庭則不再聽證,可逕行判決。

  3、日本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包括簡易程序和交通案件即決裁判程序。簡易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發布簡易命令時,應當告知犯罪的事實,所適用的法令、應判處的刑罰和附加的處分以及自告知簡易命令之日起14日以內可以請求正式審判。簡易法院對交通刑事案件適用即決裁判程序時,應即日開庭審理。法院即決裁判宣判時,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適用的法令、科處的刑罰及附加刑一併在公開法庭上宣告,並告知被告人和檢察官自宣判之日起14日內有權請求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判,即請求正式審判。請求正式審判,必須以書面材料提交進行即決裁判的法院。法院必須從速將此意見通知對方當事人。當事人提出正式審判的請求,即決裁判即失去效力。

  (二)我國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立法模式選擇

  設立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無疑需要通過修改現行刑事訴訟法而實現,本文認為,在有關增設特別程序的立法中應當體現以下幾個原則:

  1、特別程序應是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獨立程序。現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第一審程序包括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及簡易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簡易程序是「可以」適用,可見簡易程序雖有其適用範圍,但卻與第一審普通程序並無絕對的界限,當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刑事案件不應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時,該案件即應適用普通程序。本文認為,擬增設的刑事訴訟特別程序在立法中的體現應當與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樣,應作為一種有著特定適用條件的獨立的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規定。即一審刑事案件可選擇適用的程序有三種: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三者有著各自的適用範圍和條件,但並無絕對界限,一般來說,特別程序案件應是可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案件中犯罪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當案件未選擇適用特別程序時,則根據案件性質、類型等依法確定按照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簡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的適用依照現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是,如果是在適用特別程序的過程中,發現有不宜適用特別程序的情形需轉換程序時,則只能向普通程序轉換。這與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換類似。此外,關於審理程序的選擇適用,主要由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根據被告人是否作有罪答辯、可能判處刑期的長短及案件繁簡等情況作出選擇何種程序的建議,一般是就適用特別程序或簡易程序提出建議,由人民法院決定。反之就按普通程序起訴。應當注意,特別程序雖與簡易程序相似,也是以追求迅速審判為目的,但二者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期限等均不盡相同,是各自獨立的刑事案件審理程序。

  2、刑事訴訟特別程序僅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的處刑較輕(可能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的無附帶民事訴訟的刑事公訴案件。之所以作此規定,是因為對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能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基層法院可能判處7年以上較長有期徒刑的案件,需要以完整的、正式的審理方式來保證案件的程序公正,從而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利主張及責任承擔一般比較複雜,加上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一同處理,不易迅速結案。自訴案件情況類似,當事人間的權利衝突較大。加上自訴案件被告人一般未被羈押,人民法院沒有必須快速結案的壓力。因此,上述案件應當排除對特別程序的適用。至於以7年有期徒刑為分界點,本文是根據實踐中基層法院多數案件的處刑情況、刑法關於刑期分檔的規定等提出,是否科學有待研究。

  3、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審理程序相當簡化,並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因為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一般均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被告人認罪,較其他案件簡單,同時特別程序不是正式的審理程序,案件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不必按照繁瑣的程序進行訴訟,案件審理法官的主要工作是審查認定有無影響量刑的法定及酌定情節並對被告人準確處刑。因此,為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辦案資源,對特別程序案件可以實行簡便、迅捷的審理程序並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4、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實行相對的一審終審。即被告人或公訴機關對人民法院依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不能上訴或抗訴,但有在法定期限內(可確定為5日)提出異議的權利。若被告人或公訴機關提出異議,則該判決不生效,案件即轉入普通程序進行審理,被告人、公訴機關對依普通程序作出的判決不服,可上訴或抗訴。反之,若被告人或公訴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則依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5、刑事訴訟法中增設的特別程序應規定被告人有對程序的同意適用權或請求適用權,即特別程序的適用應當以被告人同意為前提。這是因為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是有罪判決,且被告人在特別程序中行使的訴訟權利並不完整。因此,對特別程序的適用應是被告人就該種審判程序及相應的訴訟風險權衡後自願作出的選擇,而不是由司法機關單方作出適用的決定,這體現了刑事訴訟程序的民主和正義,也是對被告人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保障。

  三、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適用條件及運作規則

  (一)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適用條件

  適用特別程序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屬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的無附帶民事訴訟的公訴案件;其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有充分證據證實;其三,被告人作有罪答辯,即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僅提出要求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解意見;其四,人民法院、公訴機關及被告人三方有適用特別程序的一致意見。但是,人民法院及公訴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應排除適用特別程序:1、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2、辨別能力或表達能力受到一定限制的盲、聾、啞人犯罪案件;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的案件;4、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運作規則

  1、程序的提起。

  (1)特別程序的適用一般由公訴機關提出。公訴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若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認罪,且案件符合可適用特別程序的其他條件,公訴機關可在告知該犯罪嫌疑人適用特別程序的利弊後,徵求其是否同意適用特別程序。若犯罪嫌疑人同意,公訴機關可在起訴時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件符合特別程序的適用條件且並無應當排除適用的情形時,決定適用特別程序。

  (2)人民法院對於公訴機關起訴時未建議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特別程序的適用條件的,可在取得被告人同意後,向公訴機關提出適用特別程序的書面建議,取得公訴機關同意後即決定適用特別程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請求適用特別程序的, 公訴機關或人民法院必須告知其作有罪答辯並適用特別程序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以及可能因此喪失部分訴訟權利。公訴機關或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特別程序的適用條件的,參照上述方法操作,由人民法院決定適用。

  公訴機關對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開庭審理時,公訴機關應當派員出庭。

  2、特別程序的運作規則

  (1)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特別程序的,應當在決定之日起7日內開庭審理。在開庭前3日,人民法院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公訴機關、被告人及辯護人。

  (2)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案件,應告知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及訴訟義務,並再次告知被告人如適用特別程序其會喪失部分訴訟權利,若被告人作出拒絕適用的表示,人民法院應即作出終止適用特別程序的決定。

  (3)開庭時,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在宣讀、出示證據時,可僅就提取證據的時間、地點、機關、證據的名稱和證明的事項作簡要說明,不必宣讀、出示證據的詳細內容。

  (4)被告人作出認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後,即轉入法庭辯論,一般就罪輕及量刑進行辯論,控辯雙方在發表公訴意見或辯護意見時,可省略對事實的綜述以及對犯罪構成和法律適用的論證,直接提出對被告人應認定的罪名及量刑意見,控辯雙方的辯論焦點可限於量刑意見。

  (5)法庭必須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6)對適用特別程序的被告人量刑時,可根據其具有坦白、認罪態度好的情節,判決時酌定從輕處罰。

  (7)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公訴機關在當庭宣判後5日內有權對判決結果提出異議,逾期未提異議該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即向被告人送達判決書。

  (8)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應在決定適用特別程序之日起15日內審結。

  3、可能出現的程序轉換

  (1)對依特別程序當庭作出的判決,若公訴機關或被告人在5日期限內提出異議,案件即轉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2)如果在特別程序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不應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情形,也應即轉換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3)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可能得出被告人無罪的結論時,也應終止特別程序的適用,轉換適用普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確保案件實現實體及程序的公正,切實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程序轉換後,原起訴書有效,公訴機關不必另行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的運作規則通知開庭審理即可。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作者單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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