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7月8日訊律師調查令,可以說是律師取證過程中的一把『尚方寶劍』。有了這把寶劍,不僅可以節省取證的時間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對助力法院切實解決執行難,也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近日,在淄博高新區法院審理的一起合同糾紛案中,山東全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在成功取得「律師調查令」證件後,感慨地說:律師調查令,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讓律師們切實享受到司法改革帶來的成果。這也是淄博高新區法院發出的第一份執行「律師調查令」。
2018年7月份,淄博高新區法院受理了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原告範某於2010年購買淄博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一套,按合同規定,被告應於交房後360日內協助範某辦理權屬證書,但是截至2018年,被告仍未履行協助義務。經淄博高新區法院公開審理後,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原告範某要求退還已購房產,被告按現在的市場價退還原告房款160餘萬元,分兩期付清。如被告不履行退款義務,約定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原告辦理涉案房屋產權證書。後因被告拒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範某於2018年11月向淄博高新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範某稱根據目前現狀無法辦理權屬登記,為搞清不能辦理證書的原因,範某委託律師到有關部門查詢房屋登記情況,但是相關部門以涉及他人隱私為由,不予提供相關材料。在這種情況下,範某的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使用「律師調查令」。接到申請後,淄博高新區法院在第一時間依法開具「律師調查令」,委託律師持調查令到有關部門依法調取了相關登記備案情況,搞清了不能辦理權屬登記的原因,為案件執行提供了有力的證據。
據了解,所謂執行律師調查令,是指申請執行人難以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時,經申請批准,由人民法院籤發給其代理律師,向接受調查人收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相關證據的法律文書。之所以把律師調查令稱為尚方寶劍,是因為接受調查的人員或單位在收到律師調查令後,要像對待法官一樣配合律師的調查,如果拒不配合,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以前的民事執行案件,涉及到相關取證,都是律師到法院來找法官求助,只能依靠執行法官查詢相關的財產線索,但是法院面臨著案多人少的矛盾,一味地依靠法官去查找線索,會影響執行效率。」淄博高新區法院黨組成員、審委會專職委員王效志說,有了「律師調查令」,讓律師直接參與取證,不僅可以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能增進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等方面的了解,消除當事人因信息不對稱而對法院執行工作產生的誤會,對實現陽光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司法獲得感發揮了積極重要的作用。閃電新聞記者 孫凱旋 通訊員 王效志 相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