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若你是一名公司的領導,發現新入職的員工在入職體檢時被檢測出愛滋病。
你會怎麼做?
一則關於「體檢不知情被檢測愛滋病」新聞引起了大夥的熱議,一位入職的小夥子在進行體檢時被體檢醫院驚醒了愛滋病病毒(HIV)檢測項目,結果被查出是一名愛滋病病毒攜帶者。
而他所求職的公司因此拒絕聘用,為此他將公司與醫院告上法庭,小夥子認為體檢醫院侵犯了他的隱私權,而公司不錄用是歧視的表現,並認為自己有選擇不進行HIV抗體檢測的權利。
近日法庭判決認為,醫院要求進行HIV抗體檢測,是履行與公司籤訂的委託入職體檢合同義務,其行為並不具備違法性;而醫院疾控中心報送血樣,並進行愛滋病確證行為,是屬於法定職責行為。
那問題到底出在哪?我們先明確知道這幾點:
第一,員工入職體檢,是否有權利選擇愛滋病檢測項目?
實際上,根據《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國家實行愛滋病自願諮詢和自願檢測制度。」
《全國愛滋病檢測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則也規定:「愛滋病檢測工作應遵守自願和知情同意原則,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就需遵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所制定的愛滋病自願諮詢和檢測,自願接受愛滋病諮詢,監測人員還需免費提供諮詢與初篩選擇。
這也意味著,HIV檢測是自願,任何公司都不能強制進行。(公務員體檢標準較為特殊,包含HIV檢測)
第二,一旦檢測愛滋病,醫院是否有權利告知用人單位?
國家愛滋病資源檢測制度中,除了「自願檢測」之外,還有「保密」原則。
在《愛滋病防治條例》第39條也規定:未經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及病人以及家屬相關信息,例如姓名、地址、肖像、工作單位或者病史資料等,以及其他可推斷出具體身份的信息。
這也意味著:即便你同意進行HIV檢測,醫院也不能將其結果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為何這位患者卻敗訴呢?
也許你看到這裡,就會問:既然都遵循「自願」與「保密」原則,就意思說用人單位與體檢機構觸犯原則,患者還會敗訴呢?
事實上,權利這個東西都是相互的,你想要獲得,就必須有投入,就像住院時需要做手術,得「任由」醫生抽血做檢驗,那麼B肝梅毒愛滋等一應俱全。
畢竟愛滋病屬於傳染性疾病,即便相關科普知識做到位,但對於絕大多數人,包括高教育人士,還是比較忌憚與與愛滋病患者朝夕相處。
雖說愛滋病傳播手段主要是性行為、血液和母嬰,但人們意外感染愛滋病病毒也有很多,有些依靠賣血,有些意外被扎,還有些被惡意傳播。
無論有多麼不幸,一旦被確診愛滋病,都務必需要及時堅持治療和習慣碰壁。
雖說愛滋病檢查項目是自願,但很多職業體檢都依然有此項目,例如教師、保育員以及餐飲業的健康證等,這難道算歧視嗎?
對於愛滋病,郭富城和章子怡所主演的電影《最愛》,曾說過一句經典之言:
愛滋病患者,人人都是孤島,被動或者主動,他們都會被隔離。
我想,也許愛滋病尚未被人類徹底攻克之前,這樣悲劇我認為還會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