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享細
近年來,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詐騙犯罪問題日益凸顯,損害了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影響了保險業的社會形象。如何針對保險詐騙犯罪的現狀和實際難題,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應對,防範化解保險欺詐風險,是當前保險業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當前保險詐騙犯罪的概況和特點
保險欺詐違法犯罪情況日趨嚴峻。據統計,保險欺詐行為主要涉及車險、意外險、健康險和農業保險,其中車險欺詐佔比90%以上。從2016年全年情況來看,廣西全行業排查保險賠案11萬多件,發現可疑賠案1.1萬件,涉案金額3.1億元,減損挽損2.01億元,後兩項分別同比增長214%和125%。其中,公安機關共立案偵辦13件,立案金額2257萬元,同比增長768%。農業保險成為近年來欺詐案件新發領域,廣西梧州市藤縣近期發生的一起涉案金額約2000萬元的公安部督辦森林保險詐騙案,目前案件仍在偵辦當中。
保險詐騙犯罪出現新特點。一是出現隱蔽性較強的專業型欺詐犯罪團夥。犯罪團夥成員通常具備車輛構造和保險查勘定損專業知識,熟悉保險理賠工作流程,作案手法隱蔽,往往以車險虛假事故或擴大車輛損失冒充真實事故進行欺詐作案,作案時間長,涉及公司多,涉案金額大。比如,2015年法院判決多人犯詐騙罪,涉案356萬元的柳州5家修理廠系列車險欺詐團夥,通過專業化分工進行了長期作案。二是車險欺詐出現金額小數量多的情況。不法分子利用 「輕微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機制,大量製造小額賠案進行欺詐,2016年,廣西發現平均賠案金額在3千元左右的車險詐騙司法案件共4起,佔車險類司法案件的28.6%。三是欺詐分子內外勾結作案。不法分子勾結保險機構內部人員,操縱或假冒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報假案,並快速進行索賠、結案欺詐。如,2016年,某產險公司排查發現4名查勘定損人員與外部人員勾結,頻頻參與製作虛假車險賠案,經南寧市公安局立案偵辦,4名嫌疑人已被刑事處理。四是電話、網絡保險欺詐出現。不法分子利用保險電銷、網銷不見人、不見車的特點,先出險再投保,或購買巨額保險後製造虛假事故進行欺詐理賠。例如,2015年,廣西梧州警保合作偵破了一起「先死亡,後投保」的網際網路保險詐騙案,不法分子利用已死亡人員信息通過網際網路購買保險,編造虛假材料詐騙10萬元。
打擊保險詐騙犯罪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法律威懾力存在不足。一是舉證難,影響打擊面。保險欺詐違法犯罪行為通常事後才能認定,保險公司現有的理賠案卷材料多數以正常理賠為主,因證據不足且難以符合刑事證據標準,導致大量高度可疑案件難以被刑事認定。例如,2015年,廣西南寧某涉案130萬元「捷豹」車系列碰瓷欺詐案,雖然公安機關已立案,但相關環境、條件已被破壞,結果是不法分子放棄索賠,因證據不足逃避了刑罰。二是立案難,影響打擊深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保險詐騙罪在立案時對個人的犯罪金額要求在1萬元以上,現實中大部分單個車險保險詐騙案件的涉案金額在1萬元以下,移交公安機關後也無法立案。三是定罪難,影響打擊效果。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欺詐可能涉及刑事和民事兩種不同的法律責任,其在表現形式、主觀動機上具有相似性,有時難以區分,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的爭議。比如,近年來頻頻出現的汽車修理廠製造假事故騙保事件,因其不屬於《刑法》規定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範疇,往往難以被界定為保險詐騙罪。
警保協作打擊力度不夠。一是反保險欺詐組織體系有待進一步增強。目前,反保險欺詐組織體系主要以各省區市警保共建的反欺詐中心、工作站為主,還沒有形成全國性的監管部門、行業協會、保險機構、公安司法機關等廣泛參與的上下聯動組織架構。二是定期專項打擊行動有所欠缺。目前,全國範圍的打擊保險詐騙犯罪專項行動仍然較少,從到各地市反保險欺詐工作站督導調研了解的情況看,各地公安經偵部門普遍存在警力緊張的情況,對涉案金額小、案件數量多的保險案件有時無暇顧及。三是缺少警保雙方信息共享平臺。目前,保險業還沒有建立與公安機關開展打擊保險領域違法犯罪信息交流共享的信息平臺,保險業的違法犯罪可疑案件線索還無法與公安機關的相關數據進行串並、比對,未能適應大數據時代的偵辦協查工作要求。
打擊防範基礎不牢。一是保險機構意識不到位問題。少數保險機構沒有從風險防控的角度認識打擊保險違法犯罪的重要意義,工作積極性不高,甚至為降低監管部門統計考核案發量、避免被問責等原因對業內外犯罪案件進行遮掩。二是保險機構反欺詐專業能力不足。保險機構反欺詐人才數量、素質與工作要求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大部分機構都是兼崗人員,專業性和獨立性不強。三是社會理解度不足影響打擊工作大環境。當前,社會公眾對保險欺詐及其危害的認識較為有限,部分消費者還缺乏分辨保單真偽的基本知識,甚至認為誇大損失多獲賠償最多是道德層面的事情,往往也會被違法犯罪分子所利用而不自知,社會公眾的理解度和支持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打擊效果。
打擊保險詐騙犯罪的對策建議
完善打擊保險詐騙犯罪法律法規。推動細化保險詐騙罪相關標準和司法解釋,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改善懲治保險詐騙犯罪的取證難、立案難、定罪標準不統一難題,特別是推進完善《刑法》中對保險詐騙罪犯罪主體的限制性認定,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及可能作為共犯論處的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外,依據「是否利用保險合同關係實施詐騙」,認定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和主體,更有利於嚴厲打擊屢屢出現且影響惡劣的不良汽車修理廠和專業碰瓷團夥等,進一步增強「保險詐騙罪」的法律威懾力。
提高警保協作打擊工作力度。一是強化專項行動,突出打擊威懾力。加強頂層設計,每年聯合部署各省區市開展打擊保險詐騙犯罪專項行動,將「假機構、假保單、假賠案」這些社會危害性大、屢打不絕的保險詐騙犯罪行為列為打擊重點,持續加大案件查辦工作力度。二是建立警保協作信息共享平臺。聯合公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平臺,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開展保險詐騙犯罪案件線索分析、串並、共享、移送,提高打擊工作成效。三是強化督查督辦工作。保險監管部門與公安部門上下聯動,橫向聯合,每年組織開展對各地打擊保險領域違法犯罪活動的督查督辦工作,強化執法聯動和打擊效果,進一步提高執法協作工作成效。
夯實打擊保險詐騙犯罪工作基礎。一是建議儘快制定出臺全行業《反保險欺詐工作指引》。指導行業進一步規範和建設反保險欺詐打擊防範體系。二是加強反保險欺詐現場檢查工作。監管部門每年持續開展反保險欺詐和案件風險防控現場檢查工作,進一步督促保險公司完善內控管理,提高打擊協作工作水平。三是加強警保聯合宣傳教育工作。警保雙方定期開展交流互訓,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打擊保險領域犯罪的公益宣傳和專題教育,提高社會公眾認知和支持力度,警、保、民聯合,進一步提高打擊保險詐騙犯罪工作成效。
(作者單位:廣西保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