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在年度彙算清繳所得稅時,有2008年50000的壞帳損失一筆,已在08年確認壞帳費用,但是稅務局沒有批,要求我公司補交50000×25%=12500元的稅款。我公司所做帳務處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2500
貸:應交所得稅 12500
問題是這筆費用在2009年已經轉回了一部分40000元,分錄為:
借:壞帳準備 40000
貸:管理費用——壞帳損失 40000
現在12500元我們已經上交了,怎樣進行帳務處理?
【解答】
會計處理是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的處理,而所得稅彙算清繳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進行的。
下面我先把相關會計處理依據及稅法處理依據說明一下:
1.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第四章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第十五條 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帳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帳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也就是說,如果在08年底預計應收帳款存在減值跡象的,可以按預計減值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壞帳),也就是說貴公司08年的會計處理沒問題。
2.稅務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在稅法上,未經稅務機關確認的減值損失(壞帳)是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在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時候應當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稅務局08年要求調整應交所得稅額是沒有問題的。
3.關於09年後的相關操作:
(1)會計上還是要根據會計準則的方法來對壞帳準備進行操作,即收回壞帳的衝減壞帳準備並調增應收帳款帳面價值。
(2)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比如原50000應收款與實際收回的40000之間的差額,如確實無法收回的,可考慮與對方籤定帳務重組協議,直接減免10000,這類協議稅務機關一般會認同),應當報稅務局同意後再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抵扣,否則當年計提的壞帳準備仍舊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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