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一盒藥,藥品說明書上卻寫著「有效期:暫定36個月」。近日,有北京市民對買來的藥品上有效期「暫定」的標註產生了質疑,「連有效期都不能確定,這藥誰敢放心吃啊?」對此,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藥品有效期標註為暫定的情況確實存在,對於消費者來說,如果對藥品的質量有疑問,可以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網站以及舉報熱線12331進行查詢。」(見5月25日《北京青年報》)
消費者到醫院就醫或到藥店購藥,「藥品有效期」是必然會留意的重要信息。藥品包裝標註有效期「暫定」字樣,無疑會讓消費者對藥品質量和有效性產生疑慮,甚至不無製藥廠「是拿我們這些消費者當小白鼠做實驗」的追問。
也許,相關負責人一番「符合規定」的回應,可以表明藥品有效期標註為「暫定」的行為合法性,而筆者查詢到的相關信息也佐證了某知名藥廠嚴先生「藥品上市後,還有3~5年的監測期來確定藥品在36個月之後是否有效,最終確定其有效性」的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護公眾健康的要求,可以對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新藥品種設立不超過5年的監測期;在監測期內,不得批准其他企業生產和進口」。
由此解讀,給新上市藥品標註「暫定」有效期,不僅師出有名、言之有據,而且有助於將其與那些已經臨床觀察、有效性長期穩定的成熟藥品區別開來。但問題是,普通百姓如何了解這些由政府職能部門操作的「監督」內幕。畢竟,權威管理部門「符合規定」的簡單解釋,未必能夠徹底消除人們的內心疑慮,建立其對新藥的消費信心。比如,藥品拿到相關部門批文後的「穩定性實驗」是如何操作的,推向市場的有效期監測是否同樣具有「實驗」的性質?
藥品「暫定」有效期的爭議背後,是權威管理部門與公眾對「暫定」概念的認知差異:權威管理部門把「暫定」作為對新藥觀察與監督的一種管理措施,而在公眾看來,「暫定」的意思就是「暫時」和「尚不確定」。在消費者眼裡,無論是藥品的質量還是有效期,都應是準確無誤的「穩定」而非「暫定」。
圍觀藥品「暫定」有效期質疑,不能止於解疑釋惑,更要反思背後的管理短板和公眾訴求:一是「暫定」的用詞值得商榷。即使消費者知道了藥品「暫定」背後的真正含義,也未必就能放心使用,畢竟「暫定」的有效期還有待觀察與監測。二是藥品知識宣傳有待加強。唯此,才能促進人們對藥品的理性選擇與明白消費,力避由於「不懂行」而造成的誤解,同時有助於更好地對藥品市場經營管理進行社會監督。
(責任編輯: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