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持卡人曾經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有過的六點疑慮

2020-12-17 冷看生活

【本文系筆者今日原創】

經常看到新聞「某銀行工作人員到警局報案,某人惡意透支信用卡,警方就把其逮捕了……」。

理由就是:透支人員人沒有正當工作,打零工,跟流浪漢、乞討人員沒有區別,明知沒有還款能力,還大量透支………。

疑問一

申請是每個人的權利,難道審核人員、風控部門都是擺設嗎?如果申請人的資料是流浪人員,你們為何要放款?如果填寫的高大上,比如世界500強企業高管,你們的判斷力放假了嗎?

疑問二

銀行的錢都是無數的勞動者一分一分的血汗錢。騙貸、壞帳事件頻發,作為守護人,擺正自己的位置了嗎?

疑問三

一個巴掌拍不響。沒有相關人員的配合、瀆職,騙貸和所謂的「惡意透支」就沒有發生的大可能、多頻次。在大額貸款方面,有「騙貸」和「非法放貸」。為何在信用卡方面,就只追究單方面的「惡意透支」呢?

疑問四

銀行工作人員主動報案,警方迅速抓捕。在法律上經得起推敲嗎?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嗎?是否存在銀行工作人員惡人先告狀來淡化自己非法放貸和瀆職的可能呢?

疑問五

銀行工作人員的報警、委外涉黑催收對儲戶的資金安全有多少實際的意義呢?

疑問六

法律是用來保護大家的基本權益和財產安全的。如果被個別人用來甩鍋、栽贓、冤枉,有多少人能識別呢?

對金融,對法律該有一個什麼樣的認識,不是大咖、專家能控制的,更多的是我們的生活、我們的實踐!

相關焦點

  • 刑法這樣規定信用卡惡意透支
    據《刑法》第196條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那麼什麼情況屬於「惡意透支」?具體的「數額」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 如何定義信用卡惡意透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已於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對「信用卡惡意透支」規定了定罪量刑新標準。刑法第196條規定:屬於惡意透支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 最新信用卡惡意透支解釋!刑法這樣規定……
    一、將《解釋》原第六條修改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清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 「非法佔有」是區分信用卡惡意和善意透支界限
    國新辦12月15日舉行新聞發布會,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李東榮和中國銀聯董事長劉廷煥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 注意,信用卡這樣惡意透支5萬塊就要坐牢了!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解釋。解釋中,就信用卡透支和惡意透支進行了新的解釋。2、解釋中明確規定了,惡意透支的金額不應包含逾期後的利息、複利、滯納金、年費等,其目的就是杜絕以往某些銀行在起訴持卡人時,將這些費用一併列入透支額度中,給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帶來了公正的裁決。3、解釋中,對透支行為是否屬於非法佔有為目的也進行了明示和新的界定。
  • 讀懂本文透支超5萬也不會涉刑: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的構成要素
    近期戴律師對以刑事案件「信用卡詐騙罪」的裁判文書的提煉和篩選中發現,近年來因為信用卡問題而導致的刑事案件數量越來越多。而被判「信用卡詐騙」的案件中,80%以上是屬於「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有些朋友會問「是不是透支不還都叫惡意透支?」、「透支和惡意透支的區別是什麼?
  • 惡意透支信用卡判多少年?
    編輯:楊琴生活中很多人都會辦理信用卡,但有時候如果不及時還款可能會被認定為惡意透支信用卡,會觸及法律責任,嚴重的還會受到刑事處罰,那什麼情況下才算惡意透支呢,對於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會被判多少年?一、如何認定持卡人是惡意透支?
  • 信用卡惡意透支後果有哪些
    【點擊文末小程序,免費諮詢法律問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會影響個人信用,情節嚴重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還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 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如何理解?
    根據《刑法》第196條,惡意透支的,成立信用卡詐騙罪。但注意幾個細節:1、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行為。這裡的「催收」,既包括書面催收,也包括口頭催收。但僅限於對持卡人本身催收,不包括對保證人或持卡人家屬催收。
  • 兩高:惡意透支信用卡超五萬元入刑 最高可判無期
    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 最高可判無期並沒收財產  28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下發《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稱《決定》),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上調。
  • 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欠錢不還還變更住址,催收急了報警,後果是……
    在享受信用卡超前消費帶來的便利時,大部分持卡人都會選擇按期還款,然而卻有部分人遲遲不還款,帶來「報警要帳」這種糟心事兒。近日,佛山市公安局公布了一則男子惡意透支信用卡20多萬元被刑拘的案件,光大銀行一位催收專員因無法收回欠款,不得不報警求助。最終,嫌疑人覃某強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刑事拘留。
  • 夫妻惡意透支25萬 為躲債常變藏身點
    信用卡本是方便廣大群眾臨時應急所使用,但總有些人自作聰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且拒不還款,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   煙臺開發區公安分局民警將一對詐騙案件夫婦捉拿歸案,此前,二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銀行信用卡25萬元案。
  • 興義:信用卡透支逾期不還 百餘名持卡人被告上法庭
    信用卡逾期未按時還款,持卡人卻對債務置之不理。今年以來,黔西南州興義市100餘名持卡人因信用卡透支逾期不還,被銀行告上法庭。  近日,又有5起信用卡糾紛案在黔西南州興義市法院合併審理,5名持卡人使用某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6萬元至14萬元不等的資金後,拒不償還所透支款項。銀行起訴持卡人,要求償還本息,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 不應把「還不起信用卡欠款」都歸罪於惡意透支而認定為信用卡詐騙
    一定程度上,該《解釋》對合理認定信用卡詐騙罪提供了規範性標準。但是,從司法實踐看,信用卡詐騙的犯罪形勢依然不容樂觀,尤其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發生的比例還是居高不下。儘管兩高《解釋》為惡意透支構建了法定的判斷標準,但應該如何理解惡意透支中的「非法佔有目的」,依然是一個司法難題。
  • 信用卡透支糾紛計息基數爭議大 持卡人上訴超九成
    而持卡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佔96%,上訴率高,二審勝訴率低。對於透支利息的計算基數是全部透支款項還是未償還部分,持卡人與銀行雙方之間爭議較大。  ■爭議焦點  信用卡協議約定不明  據統計,近三年來,二中院共審理信用卡透支上訴案件56件,主要分為兩類,一是發卡銀行起訴持卡人,以持卡人經催收仍欠款不予償還為由,請求判令持卡人償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費用、滯納金或違約金等;是持卡人起訴發卡銀行,以發卡銀行計收的息費標準過高、未予註銷不良徵信記錄、未執行口頭還款協議等為由,請求判令發卡銀行返還多收部分款項或註銷不良徵信記錄等
  • 兩高:信用卡惡意透支50萬以下,公訴前全部歸還的可不起訴
    來源:澎湃新聞 惡意透支信用卡行為有了新規範:5萬以上才可認定為「數額較大」;50萬以下,在公訴前全部歸還的可不起訴。
  • 如何區分逾期不還、惡意透支和信用卡詐騙?
    信用卡逾期不還並不一定都會承擔刑事責任,司法機關需要根據逾期的金額和性質來認定是否是惡意透支和信用卡詐騙的。2、信用卡惡意透支法律上對於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認定,首先是信用卡持卡人透支信用卡出發點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且透支數額至少在5萬元以上,需要經過發卡行至少兩次以上有效的催收並且兩次有效催收之間至少要間隔30天,並且超過3個月仍未還款才會認定為信用卡惡意透支。
  • 逾期3年無力償還的信用卡是惡意透支嗎?會坐牢嗎?2招就輕鬆化解
    信用卡未還,真的構成涉嫌銀行信用卡惡意透支罪嗎? 債友來電詢問,有多張信用卡逾期,無力償還。其中一張是民生銀行,額度是12萬,逾期3年久。今天突然收到一個簡訊說是將以涉嫌銀行信用卡惡意透支罪立案。 問題1、構成惡意透支罪嗎?
  • 深度分解:透支超過5萬也不被判信用卡詐騙的十種情況(附判例)
    ;自查關鍵點三:可認定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六種情況《法釋〔2018〕19號》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
  • 惡意透支信用卡超30萬!玉林一男子被抓
    隨著對網絡賭博越陷越深,透支的信用卡金額越來越大,他的收入已無法補上信用卡的窟窿。自知惡意透支信用卡罪責難逃,2019年底,陳某熙辭去了興業某信用社的工作,索性跟追討欠款的信用社工作人員躲起了「貓貓」,拒接電話,最後電話無法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