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稅務總局明確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附解讀)

2020-12-19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

現將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後如需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僅註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以下簡稱「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後,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註明兩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後,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三、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滯留的異常海關繳款書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核對。屬於納稅人數據採集錯誤的,數據修改後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於數據採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三)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數據核對。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通過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申請稽核比對。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第二條和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自2020年2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點擊文末「閱讀原文」下載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9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落實有關稅收政策,規範稅收秩序,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發布本公告。

二、按照《公告》規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應提交的填報資料是什麼?

近期,我局會同財政部發布了《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可以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按照納稅人自主判斷、自主申報、自主享受的原則,本公告明確,符合87號公告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本年首次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向稅務機關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其他仍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繼續按照現行規定適用政策。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8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以後年度是否繼續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已經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並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適用,應分別根據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如果符合規定,需再次在當年首次適用政策時,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三、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稅務機關提供了哪些方式讓納稅人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

納稅人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可通過選擇確認平臺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也可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的方式申請稽核比對。

四、對於稽核比對異常的海關繳款書,是否還有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的時間限制?

本公告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中關於「對於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於產生稽核結果的180日內,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的規定。本公告實施前,因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超過180日限制導致不能抵扣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請數據修改或核對,並按照規定流程進行後續處理。

五、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什麼注意事項?

(一)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均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自願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願原則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並發布)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三)自願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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