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解讀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公告》

2020-1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原標題: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麼?

  答:為進一步規範增值稅發票管理,優化納稅服務,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明確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發布本公告。

  二、納稅人是否可以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答:為了滿足納稅人發票使用需要,稅務總局自2017年1月1日起啟用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為了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公告明確,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

  三、本公告自何時起施行?

  答: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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