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公司動作不規範,存在有意與無意將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的情況,甚至同一個控股股東把其控股的公司之間的利益進行混同的情形。導致公司的財產減少甚至變成空殼,債權人的錢還不了,就以公司有限責任為藉口破產清算了事,嚴重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以後遇到這種情況,你就可以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為理由到法院起訴公司控股股東或關聯公司,讓他們一起承擔償還責任。
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是現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兩大基石,但是公司法人制度在發揮其推動投資增長和迅速積累資本的同時,也可能被股東用作逃避契約或法律義務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關聯公司人格混同,是指關聯公司之間界限模糊,如資產不分、人員交叉、業務混同,甚至註冊地、營業地、銀行帳戶、電話號碼等完全相同,令外界無法分清交易的對象,但由於人格混同的表現形式多樣,混同的手段不斷翻新。認定關聯公司人格混同,一般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判斷:
1.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徵因素
(1)人員混同。這是指關聯公司之間在組級機構和人員上存在嚴重的交叉、重疊。如公司之間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交叉任職,甚至僱員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馬,多塊牌子」。
(2)業務混同。這是指關聯公司之間從事相同的業務活動,在經營過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業務有時以這家公司名義進行,有時又以另一公司名義進行,以致與之交易的對方當事人無法分清與哪家公司進行交易活動。
(3)財務混同。這是指關聯公司之間帳簿、帳戶混同,或者兩者之間不當衝帳。需要注意的是,關聯公司依法合併財稅報表,以及在分開記帳、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現金管理,不應被視為財務混同。
上述三種情形,是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典型表面特徵,是人格混同的常見表現形式。實踐中,人格混同的情形也不限於上述三個方面的表徵因素,還有請如電話號碼一致、宣傳內容一致等。在認定人格混同時,還需要注意的是在集團公司、母子公司結構之下,控制公司對共下屬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進行統一管理是一種經常性的狀態。比如,在人員方面,集團公司會向下屬公司派遣管理人員;在業務方面,集團公司會對下屬公司制定統一的業務規範,下達統一的生產經營計劃,進行統一考核;在財務方面,集團公司會建立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等等。我們認為,這種統一的管理,只要是在合法的範圍內,在控制公司沒有濫用權利、侵犯下屬公司獨立人格的前提下,不屬於人格混同。
2.人格混同的實質因素
財產混同,指關聯公司之間的財產歸屬不明,難以區分各自的財產。如關聯公司的住所地、營業場所相同,共同使用同一辦公設施、機器設備,公司之間的資金混同,各自的收益不加區分,公司之間的財產隨意調用,等等。這是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實質因素,因為財產混同違背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分離、公司資本維持和公司資本不變等基本原則,潛藏著公司財產被隱匿、非法轉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隱患,嚴重影響公司對外清償債務的能力。《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可見,公司的獨立財產是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保證,公司的獨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現在財產的獨立上。
3.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結果因素
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結果因素,是指人格混同的程度必須達到「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後果時,法院才否認關聯公司的法人格,讓關聯公司之間承擔連帶責任。該結果因素實際上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其ー,債權人的權益因為關聯公司人格混同面受到了嚴重的侵害;其二,如果不適用法人格否認將無從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胡禮新,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長期從事公司法律業務,特別是對公司股權相關業務擁有極豐富的經驗,被稱為「股權守護者」研究辦理過九百多起公司法律事務。曾多次受北京律師協會、北京律師學院、點睛網等單位邀請向律師同行做公司股權法律實務主題演講,在清華大學校內為企業總裁、高管及法務工作人員做股權實務主題培訓。央視雲訪談《崛起中國》節目連線律師,新華網、鳳凰網、中金在線和全球財經等媒體曾就股權激勵和投融資等相關專業問題對胡禮新律師進行過專題採訪和報導。出版專著《中小企業股權激勵實操》與《股權衝突預防與應對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