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年12月31日 21:01:00 中財網 |
原標題:
博時亞洲票息 :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13年1月5日證監許可[2013] 7號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
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境外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在投
資本基金前,投資者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
斷市場,對認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獲得基金投資收益,並
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風險,一是市場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風險、利率風險、匯
率風險、大宗交易風險、購買力風險、上市公司經營風險、所投資國家或地區政治及市場風
險、信用風險等;二是衍生品風險,包括衍生品市場風險和衍生品模型風險;三是管理風險;
四是流動性風險;五是國家及地區風險;六是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屬於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於亞洲市場的各類債券,其預期收益及風險水平低於
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屬於中等風險/中等收益特徵的開放式基金。
本基金為主動式投資的債券型基金,通過分析亞洲區域各國家和地區的宏觀經濟狀況以及各
發債主體的微觀基本面,尋找各類債券的投資機會,在謹慎投資的前提下,力爭獲取高於業
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本基金主要採用持有到期策略以及其他主動投資策略,力爭獲取中
長期穩定且優良的投資收益,其風險收益特徵與業績比較基準表徵的市場組合的風險收益特
徵相似。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亞洲地區的政府債券、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等,基金淨值除了
會因亞洲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之外,還需面臨匯率風險等投資境外市場的特殊風
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亞洲市場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貨
幣市場工具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
相關規定),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在特殊市場條件下,如證券市場
的成交量發生急劇萎縮、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以及其他未能預見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導致基金
資產變現困難或變現對證券資產價格造成較大衝擊,發生基金份額淨值波動幅度較大、無法
進行正常贖回業務、基金不能實現既定的投資決策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過往業績
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招募說明書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除重大事項變更外其他信息有變動的,每年應至
少更新一次。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的要求,將不晚於2020
年9月1日 起執行。
本招募說明書(更新)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19年11月25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
現截止日為2019年9月30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 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5
第二部分 釋義 ............................................................. 6
第三部分 風險揭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資 ...................................................... 15
第五部分 基金的業績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2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終止與清算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託管人 .................................................... 71
第十八部分 境外託管人 .................................................... 76
第十九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135
第二十二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47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應披露事項 ............................................. 14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 151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 152
第一部分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
理試行辦法》、《關於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
知》、《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及《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指《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
該《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託管協議》:
指《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其
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
說明書》:
指《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
其更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指《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
指《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
《業務規則》:
指《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
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中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保監會:
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外管局:
指國家外匯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2011年6月9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運作辦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並於2004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不時做出的修
訂;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試行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於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實施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通知》:
指中國證監會於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實施的《關於實施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元:
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
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如無特指,指人民幣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指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託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根據基金託管人與其籤訂的合
同,為本基金提供境外資產託管服務的境外金融機構;
登記業務:
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者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結算、基金銷
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等;
登記機構:
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博時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其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辦理基金登記業務的機
構;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
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
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
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指在中國境內合法註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准設立和有
效存續並依法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
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基金份額持有人:
指依《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
資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並經中國證監會
核准的基金份額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
過3個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結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募集金額和基金份
額持有人人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後,中
國證監會的書面確認之日;
存續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額贖回:
指在單個開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
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總數
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日本基
金總份額的10%時的情形;
投資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託管人發
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認購:
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發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內,銷售機構向投資者銷售本基金基金份
額的行為;
申購: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投資者根據《基金合
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
為;
贖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本基金份額兌
換為現金的行為;
代銷機構:
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
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為辦理基金認購、
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機構;
銷售機構: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銷機構;
基金銷售網點: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指定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
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基金帳戶:
指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登記機構
辦理登記結算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交易帳戶:
指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
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
的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轉託管: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
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行為;
開放日:
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T日:
指銷售機構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T+n日:
指T日後(不包括T日)第n個工作日,n指自然數;
基金利潤: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
基金資產總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以及
以其他資產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財產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淨值:
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淨資產值;
基金份額淨值:
人民幣基金份額淨值指以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
金份額餘額後得出的單位基金份額的價值,計算日基金份額
餘額為計算日各幣種基金份額餘額的合計數;外幣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淨值以人民幣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按照計算日
的估值匯率進行折算;
基金資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
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公司行為信息:
指證券發行人所公告的會或將會影響到基金資產的價值及權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動,及其他與本基金持倉證券
所投資的發行公司有關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權益派發、
配股、提前贖回等信息;
法律法規: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
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以及
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不可抗力:
流動性受限資產:
指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
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
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
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
券等。
第三部分 風險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在總結、借鑑基金管理人旗下已有的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風險管理成
熟經驗的基礎上,針對本基金的特點,確立科學的風險管理理念,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
對本基金整個投資過程進行有效的風險監控,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
長。
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國家風險及亞洲國家或地區風險
本基金受到各個國家或地區宏觀經濟運行情況、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稅法、
匯率、交易規則、結算、託管以及其他運作風險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上述因素的波動和變化
可能會使本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此外,本基金所投資的國家或地區也存在採取某些管制
措施的可能,如資本或外匯管制、對公司或行業的國有化、沒收資產以及徵收高額稅收等,
從而對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資產帶來不利影響。此外,由於各個國家或地區適用不同法律、法
規的原因,可能導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資行為在部分國家或地區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
行,從而使得基金資產面臨損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能對亞洲國家或地區的投資比例相對較高,系統性投資風險相應較大。
本基金將在內部及外部研究機構的支持下,密切關注各國、特別是亞洲國家或地區的政
治、經濟和產業政策的變化,適時調整投資策略以應對國家或地區風險的變化。
二、境外投資風險
1、境外市場風險
境外市場風險是指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境外相關金融工具,證券價格可能會因為國際政治
環境、宏觀與微觀經濟因素、國家政策、投資人風險收益偏好和市場流動程度等各種因素的
變化而波動,從而產生市場風險。
此外,境外證券市場可能由於對於負面的特定事件、該國或地區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
法規、市場狀況、經濟發展趨勢的反應較境內證券市場有諸多不同。並且投資市場如香港、
臺灣的證券交易市場對每日證券交易價格並無漲跌幅上下限的規定,因此這些國家或地區證
券的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會帶來市場的急劇下跌,從而帶來投資風
險的增加。
2、匯率風險
匯率風險是指本基金部分投資於以美元計價的證券,由於本基金的記帳貨幣是人民幣,
基金淨值也是用人民幣表示,因此在投資外匯計價資產時,除了證券本身的收益/損失外,
人民幣匯率變化會給基金資產帶來額外的損失或收益,從而對基金淨值和投資者收益產生影
響。
3、稅務風險
稅務風險是指本基金投資各國或地區市場時,因各國、地區稅務法律法規的不同,可能
會就股息、利息、資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國、地區稅務機構繳納稅金,包括預扣稅,該行為可
能會使得資產回報受到一定影響;各國、地區的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能變化,或者加以具
有追溯力的修訂,所以可能須向該等國家繳納本基金銷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資當日並未預計
的額外稅項都可能對本基金造成影響。
4、衍生品風險
(1)衍生品市場風險
本基金管理中為規避系統性風險、個股風險和匯率風險將使用股指期貨和期權、股票期
貨、期權和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此,
各種金融衍生品的價格波動將直接影響本基金資產的價值。
(2)衍生品模型風險
本基金在組合避險和匯率風險規避時採用套期保值方式,將計算組合套期保值比例以調
整金融衍生品的頭寸。由於資本市場的劇烈波動,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結果調整衍生品的持
倉比例或難以實現套期保值的目標,將給本基金的收益帶來影響。
三、一般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
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
化。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4)通貨膨脹風險。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
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5)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
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2、信用違約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信用證券發行主體信用狀況惡化,導致信用評級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約進行兌付的風險。
3、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的風險;流
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付所引致的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基於客戶集中度控制、巨額贖回監測及應對在投資者申購贖回方面均明確了管理
機制,在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客戶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以及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
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資者合法權
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審慎確認申購贖回申請並綜合運用各類流動
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全面應對流動性風險。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規範型交易
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亞洲市場依法發行上市的債券和貨
幣市場工具等),同時本基金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
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份
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
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採取延期辦理贖
回申請的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時,基
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等流動性
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
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並與
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
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基金交易對手方發生交易違約或者基金持倉債券的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債券本
息,或者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下降導致債券價格下降,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5、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
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統故障等
風險。
6、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資操作出現失誤
等,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7、合規風險
合規風險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
有關規定的風險。
8、大宗交易風險
大宗交易是指單筆交易規模遠大於市場平均單筆交易規模的交易。大宗交易價格的形成
並非完全是由市場供求關係決定的,可能與市場價格存在一定差異,從而導致大宗交易參與
者的非正常損益。
9、不可抗力風險
不可抗力風險是指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
行,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境外代理機構破產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及投資人的利益受損。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分析亞洲區域各國家和地區的宏觀經濟狀況以及各發債主體的微觀基本面,
尋找各類債券的投資機會,在謹慎投資的前提下,力爭獲取高於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政府債券、
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住房按揭支持證券、資產支
持證券等債券,債券基金,銀行存款、可轉讓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票據、商業票據、
回購協議、貨幣市場基金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貨
幣遠期/期貨/互換、利率互換、信用違約互換等風險對衝工具。
本基金不主動參與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投資,包括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等權益類
資產和權證,不參與一級市場的新股申購或增發新股。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於亞洲市場債券的
資產佔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亞洲市場債券」包括亞洲國家或地區的政府發行的債券,登記註冊在亞洲國家或地區
或主要業務收入/資產在亞洲國家或地區的機構、企業等發行的債券。
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為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
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的公募基金。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相應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
關規定。
三、投資理念
基於價值投資的理念,主要通過買入持有策略以及其他主動投資策略,力爭獲取中長期
穩定且優良的投資收益。
1、持有一個核心組合以獲得穩定的利息收益;
2、主動式的管理,基於宏觀和微觀的驅動因素,主動交易以創造價值;
3、以最大化的經過風險調整的收益為基本原則,選擇風險回報比良好的債券;
4、通過分析不同國家或地區、不同品種、行業的預期收益及相關性,分散投資於不同
的國家或地區、不同行業的債券品種。
四、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為債券型的QDII基金,基金的資產配置範圍為:政府債券、
公司債券、可轉換
債券、住房按揭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債券,債券基金,銀行存款、可轉讓存單、銀行
承兌匯票、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回購協議、貨幣市場基金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
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貨幣遠期/期貨/互換、利率互換、信用違約互換等風險對衝
工具。
本基金不主動參與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投資,包括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等權益類
資產和權證,不參與一級市場的新股申購或增發新股。
本基金密切跟蹤相關國家或地區經濟的景氣周期以及財政、貨幣政策變化,把握市場利
率水平的運行態勢,從宏觀層面了解亞洲各國家、行業的景氣情況、防範系統性的宏觀經濟、
政治以及信用風險,從而確定基金資產在不同國家、不同行業以及不同債券品種之間的配置
比例。
2、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用的債券投資策略以買入持有策略為主,配合信用策略、期限結構策略、互換
策略等衛星策略。在謹慎投資的前提下,力爭獲取高於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益。
(1)買入持有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資策略是買入期限適中的債券,並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回售期與預期
期限相匹配的債券,獲得本金和票息收入;同時,根據所持債券信用狀況變化,進行必要的
動態調整;此外,本基金通過正回購,融資買入收益率高於回購成本的債券,獲得槓桿放大
收益;同時,本基金也堅持控制單只債券資產佔組合淨值的比例上限,以達到風險分散的目
的。
(2)信用策略
1)信用利差曲線變化策略
通過分析經濟周期和相關市場變化對信用利差曲線的影響,以及分析信用債市場容量、
結構、流動性等變化趨勢對信用利差曲線的影響,最後綜合各種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線整
體及分行業走勢,確定信用債券總的及分行業投資比例。
2)信用債信用變化策略
發行人信用發生變化後,我們將採用變化後債券信用級別所對應的信用利差曲線對公司
債、企業債定價。影響信用債信用風險的因素分為行業風險、公司風險、現金流風險、資產
負債風險和其他風險等五個方面。本基金管理人主要依靠內部評級系統分析信用債的相對信
用水平、違約風險及理論信用利差;此外,也利用階段性信用事件造成的整體信用風險溢價
上升,尋找錯殺品種,獲取超額收益。
3)期限結構策略
通過預測收益率曲線的形狀和變化趨勢,對各類型債券進行久期配置。具體來看,又分
為跟蹤收益率曲線的騎乘策略和基於收益率曲線變化的子彈策略、槓鈴策略及梯式策略。
4)互換策略
不同券種在利息、違約風險、久期、流動性、稅收和衍生條款等方面存在差別,投資管
理人可以同時買入和賣出具有相近特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券種,賺取收益級差。
3、基金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基金投資主要對象為債券基金等固定收益類基金。
封閉式基金:封閉式基金由於份額固定,可直接體現投資管理人的持續管理能力。本基
金對封閉式基金的選擇要素:(1)考察封閉式基金的投資管理能力,選擇持續投資管理能
力卓越的基金,享受因其淨值變化而導致價格變化所帶來的收益;(2)考察基金折價率的
變動,在其他條件相當的情況下,選擇折價率高的基金,享受基金折價率向市場平均水平方
向變動帶來的收益。
開放式基金:對債券型基金考察其久期配置和信用配置能力,利用模型精確刻畫基金投
資行為,根據各指標貢獻度綜合基金排名,精選成立歷史較長,規模大,品牌好的基金公司,
資產管理能力優異的基金作為投資的對象,以爭取獲得長期、穩定且豐厚的投資回報。
4、金融衍生品投資
本基金將以投資組合避險或有效管理為目標,在基金風險承受能力許可的範圍內,本著
謹慎原則,適度參與衍生品投資;可能使用到的衍生產品包含貨幣遠期/期貨/互換、利率互
換、信用違約互換及相關指數,以及股指期貨等可以進行宏觀和微觀風險對衝的工具。衍生
品投資的主要策略包括:利用匯率衍生品,降低基金匯率風險;利用指數衍生品,降低基金
的市場整體風險等。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在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當這些交易所
沒有本基金需要的衍生產品時,在嚴格風險控制的前提下,本基金將採用場外交易市場
(OTC)買賣衍生產品。
五、投資限制
(一)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購買不動產;
5、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6、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7、購買實物商品;
8、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9、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
債券;
12、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13、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14、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二)投資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20%。在基金託管帳戶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稱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個會計年
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銀行。
2、本基金持有同一機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除外)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
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國家或
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購買證券用於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機構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證券發行總量。
前項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合併計算同一機構境內外上市的總股本,同時應當一併計算全球
存託憑證和美國存託憑證所代表的基礎證券,並假設對持有的股本權證行使轉換。
5、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前項非流動性資產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
他資產。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持有貨幣市場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隻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份額
的20%。
8、為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臨時借入現金的期限以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期限為準。
9、本基金如果參與境內投資,還應當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
不符合本款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2)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3)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規定。若基金超過上述投資比例限制,除上述第9條以外,應當在超過比例後30個工作
日內採用合理的商業措施減倉以符合投資比例限制要求。如遇流動性問題等不可抗力影響,
本基金無法在規定時期內調整完畢,由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協商解決。
若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款約定的投資組合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相應調整投資限制規定,不需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金融衍生品投資
基金投資衍生品應當僅限於投資組合避險或有效管理,不得用於投機或放大交易,同時
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2、基金投資期貨支付的初始保證金、投資期權支付或收取的期權費、投資櫃檯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費用的總額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
3、基金投資於遠期合約、互換等櫃檯交易金融衍生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
用評級機構評級。
2)交易對手方應當至少每個工作日對交易進行估值,並且基金可在任何時候以公允價
值終止交易。
3)任一交易對手方的市值計價敞口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4、基金擬投資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產品募集申請中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基金投資
衍生品的風險管理流程、擬採用的組合避險、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6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包括衍生
品頭寸及風險分析年度報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資與實物商品相關的衍生品。
(四)證券借貸交易
本基金可以參與證券借貸交易,並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
機構評級。
2、應當採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擔保物市值不低於已借出證券市值的102%。
3、借方應當在交易期內及時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紅。
一旦借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和處置擔保物以滿足索賠需要。
4、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擔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種:
1)現金;
2)存款證明;
3)商業票據;
4)政府債券;
5)中資商業銀行或由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金融機構(作
為交易對手方或其關聯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銷信用證。
5、本基金有權在任何時候終止證券借貸交易並在正常市場慣例的合理期限內要求歸還
任何單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證券。
6、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基金參與證券借貸交易中發生的任何損失負相應責任。
(五)證券回購交易
本基金可以根據正常市場慣例參與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並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所有參與正回購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
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
2、參與正回購交易,應當採取市值計價制度對賣出收益進行調整以確保現金不低於已
售出證券市值的102%。一旦買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或處置賣出收
益以滿足索賠需要。
3、買方應當在正回購交易期內及時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紅。
4、參與逆回購交易,應當對購入證券採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已購入證券市
值不低於支付現金的102%。一旦賣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或處置已
購入證券以滿足索賠需要。
5、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基金參與證券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中發生的任何損失負相應
責任。
6、基金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歸還證券總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購證券總市值均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50%。
前項比例限制計算,基金因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而持有的擔保物、現金不得
計入基金總資產。
六、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JP Morgan Asian Credit Index Composite Total Return
JP Morgan Asian Credit Index是JP摩根開發的亞洲債券指數,與本基金的主要投資
範圍及品種基本一致,選擇JP Morgan Asian Credit Index Composite Total Return作為本
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能比較貼切體現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以及投資業績。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該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
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
於本基金業績基準的指數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七、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屬於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於亞洲市場的各類債券,預期收益和風險高於貨幣市
場基金,但低於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屬於中等風險/收益的產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時遵循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的原則。
九、基金的融資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十、代理投票權
1、基金管理人應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資基金、證券等的投票權。
基金管理人將本著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勤勉盡職地代理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
票權。在履行代理投票職責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操作需要,委託境外投資顧問、境外
資產託管人或其他專業機構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議、協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
應對代理機構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並承擔相應責任。
2、根據《基金合同》的投資限制,本基金不得購買證券用於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
機構或其管理層。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機構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
證券發行總量。
十一、證券交易管理
1、經紀商選擇標準
(1)交易執行能力:能夠公平對待所有客戶,實現最佳價格成交,可靠、誠信、及時
成交,具備充分流動性,交易差錯少等;
(2)研究支持服務:能夠針對本基金業務需要,提供高質量的研究報告和較為全面的
服務,包括舉辦推介會、拜訪公司、及時溝通市場情況、承接專項研究、協助交易評價等;
(3)財務實力:淨資產、總市值、受託資產等指標處於行業前列,或具有明顯的安全
邊際;
(4)後臺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種方案,軟體再開發的能力強,系統穩
定安全等;
(5)組織框架和業務構成:具有戰略規劃和定位,能夠積極推動多邊業務合作,最大
限度地調動整體資源,為基金投資贏取機會;
(6)其他有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業合作考慮。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上述標準對經紀商進行綜合考察,選取最適合基金投資業務的經紀商
合作,並根據綜合考察結果分配基金在各個經紀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經紀商提供的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按照最佳市場慣例原則確定佣金
費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還,應歸入基金資產。
十二、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合同規定,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
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報告財務數據未經審計師審計。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人民幣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
-
其中:普通股
-
-
存託憑證
-
-
優先股
-
-
房地產信託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2,404,253,984.61
90.90
其中:債券
2,404,253,984.61
90.90
資產支持證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其中:遠期
-
-
期貨
-
-
期權
-
-
權證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6
貨幣市場工具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204,925,283.77
7.75
8
其他各項資產
35,755,872.23
1.35
9
合計
2,644,935,140.61
100.00
2 報告期末在各個國家(地區)證券市場的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分布
國家(地區)
公允價值(人民幣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合計
-
-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託憑證。
3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及存託憑證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託憑證。
4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託
憑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託憑證。
5 報告期末按債券信用等級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債券信用等級
公允價值(人民幣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A+至A-
53,201,066.54
2.07
BBB+至BBB-
168,393,000.81
6.55
BB+至BB-
149,776,701.51
5.83
B+至B-
487,487,285.34
18.97
未評級
1,545,395,930.41
60.14
合計
2,404,253,984.61
93.56
註:評級機構為標準普爾。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
細
序
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
(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XS1219965297
CENCHI 8 3/4 01/23/21
90,000
65,099,820.35
2.53
2
XS1767800961
EVERRE 4 1/4 02/14/23
660,000
52,252,411.01
2.03
3
XS1831038143
YWSOAO 4 1/2 05/30/22
67,400
48,410,251.86
1.88
4
XS2001732283
HRINTH 4 1/2 05/29/29
60,000
44,684,884.70
1.74
5
XS1940394502
GRNCH 8 1/8 PERP
60,000
44,457,420.24
1.73
註:債券代碼為ISIN碼。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
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0.1 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
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
10.2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投資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外的股
票。
10.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人民幣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29,124,018.79
5
應收申購款
6,631,853.44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35,755,872.23
10.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0.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10.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第五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自基金合同生效開始,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期 間
淨值增
長率①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2/1-2013/12/31
5.68%
0.23%
-3.73%
0.32%
9.41%
-0.09%
2014/1/1-2014/12/31
6.01%
0.16%
8.71%
0.14%
-2.70%
0.02%
2015/1/1-2015/12/31
13.37%
0.30%
9.10%
0.26%
4.27%
0.04%
2016/1/1-2016/12/31
14.24%
0.25%
13.04%
0.27%
1.2%
-0.02%
2017/1/1-2017/12/31
2.61%
0.28%
4.23%
0.28%
-1.62%
0.00%
2018/1/1-2018/12/31
-2.71%
0.25%
-1.32%
0.27%
-1.39%
-0.02%
2019/1/1-2019/09/30
10.65%
0.20%
13.45%
0.22%
-2.80%
-0.02%
2013/2/1-2019/09/30
65.12%
0.24%
52.05%
0.25%
13.07%
-0.01%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新社區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21層
辦公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21層
法定代表人:張光華
成立時間: 1998年7月13日
註冊資本: 2.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聯繫人: 韓強
聯繫電話: (0755)8316 9999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6號文批
準設立。目前公司股東為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匯華實業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業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
有股份2%。註冊資本為2.5億元人民幣。
公司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指導基金資產的運作、確定基本的投
資策略和投資組合的原則。
公司下設兩大總部和三十個直屬部門,分別是:權益投資總部、固定收益總部以及宏觀
策略部、交易部、指數與量化投資部、多元資產管理部、年金投資部、絕對收益投資部、產
品規劃部、銷售管理部、客戶服務中心、市場部、養老金業務中心、戰略客戶部、機構-北
京、機構-上海、機構-南方、券商業務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
央企業務部、網際網路金融部、董事會辦公室、辦公室、人力資源部、財務部、信息技術部、
基金運作部、風險管理部和監察法律部。
權益投資總部負責公司所管理資產的權益投資管理及相關工作。權益投資總部下設股票
投資部(含各投資風格小組)、特定資產管理部、研究部。股票投資部負責進行股票選擇和
組合管理。特定資產管理部負責公司權益類特定資產專戶和權益類社保投資組合的投資管理
及相關工作。研究部負責完成對宏觀經濟、投資策略、行業上市公司及市場的研究。固定收
益總部負責公司所管理資產的固定收益投資管理及相關工作。固定收益總部下設現金管理
組、公募基金組、專戶組、指數與創新組、國際組和研究組,分別負責各類固定收益資產的
研究和投資工作。
市場部負責市場競爭分析、市場政策擬訂;組織落實公司總體市場戰略,協同產品和投
資體系以及市場團隊的協同;擬訂年度市場計劃和費用預算,具體負責機構業務的績效考核
和費用管理;公司品牌及產品傳播;機構產品營銷組織、市場分析等工作。戰略客戶部集中
服務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大型頭部保險公司、中央匯金公司等重要金融機構。機構-北
京負責北方地區其他銀行、保險和財務公司等機構業務。機構-上海和機構-南方分別主要負
責華東地區、華南地區以及其他指定區域的機構客戶銷售與服務工作。養老金業務中心負責
公司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本養老金及職業年金的客戶拓展、銷售與服務、養老金研究與
政策諮詢、養老金銷售支持與中臺運作協調、相關信息服務等工作。券商業務部負責券商渠
道的開拓和銷售服務、大宗交易業務、融券業務、做市商業務、股指期貨業務等工作。零售
-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零售-西部負責公司全國範圍內零售客戶的渠道銷售和服務。
央企業務部負責招商局集團籤約機構客戶、重要中央企業及其財務公司等客戶的拓展、合作
業務落地與服務等工作。銷售管理部負責總行渠道維護,零售產品營銷組織、銷售督導;營
銷策劃及公募銷售支持;營銷培訓管理;渠道代銷支持與服務;零售體系的績效考核與費用
管理等工作。
宏觀策略部負責為投委會審定資產配置計劃提供宏觀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負責
執行基金經理的交易指令並進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監督。指數與量化投資部負責公司各類指數
與量化投資產品的研究和投資管理工作。多元資產管理部負責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資產品的
研究和投資管理工作。年金投資部負責公司所管理企業年金等養老金資產的投資管理及相關
工作。絕對收益投資部負責公司絕對收益產品的研究和投資管理工作。產品規劃部負責新產
品設計、新產品報批、主管部門溝通維護、產品維護以及年金方案設計、重要政府部門、監
管部門以及交易所、外匯交易中心等證券市場重要主體的關係維護等工作。網際網路金融部負
責公司網際網路金融戰略規劃的設計和實施,公司網際網路金融的平臺建設、業務拓展和客戶運
營,推動公司相關業務在網際網路平臺的整合與創新。客戶服務中心負責電話與網絡諮詢與服
務;呼出業務與電話營銷理財;營銷系統數據維護與挖掘;直銷櫃檯業務;專戶合同及備案
管理、機構售前支持;專戶中臺服務與運營支持等工作。
董事會辦公室專門負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會各專業委員會各項會務工作;
股東關係管理與董、監事的聯絡、溝通及服務;基金行業政策、公司治理、戰略發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設;與公司治理及發展戰略等相關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關係管理;黨
務工作;博時慈善基金會的管理及運營等。辦公室負責公司的行政後勤支持、會議及文件管
理、外事活動管理、檔案管理及工會工作等。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的人員招聘、培訓發展、
薪酬福利、績效評估、員工溝通、人力資源信息管理工作。財務部負責公司預算管理、財務
核算、成本控制、財務分析等工作。信息技術部負責信息系統開發、網絡運行及維護、IT
系統安全及數據備份等工作。基金運作部負責基金會計和基金註冊登記等業務。風險管理部
負責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資風險管理制度與流程,組織實施公司投資風險管理與績效分析工
作,確保公司各類投資風險得到良好監督與控制。監察法律部負責對公司投資決策、基金運
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等方面進行監察,並向公司管理層和有關機構提供獨立、客觀、公
正的意見和建議。
另設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分別負責對駐京、滬人員日常行政管理和對赴京、滬、
處理公務人員給予協助。此外,還設有全資子公司博時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
博時基金(國際)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公司總人數為593人,其中研究員和基金經理超過90%擁有
碩士及以上學位。
公司已經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內部監察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員工行為準則等公司管理制度體系。
二、主要成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張光華先生,博士,董事長。歷任國家外匯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計劃處處長,中國人
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長、黨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副行長、黨委副書記,廣東發
展銀行行長、黨委副書記,
招商銀行副行長、執行董事、副董事長、黨委副書記,在招商銀
行任職期間曾兼任永隆銀行副董事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招商信諾人壽保險有
限公司董事長、招銀國際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長、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2015年8
月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暨法定代表人。
江向陽先生,董事。2015年7月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共黨員,南開
大學國際金融博士,清華大學金融媒體EMBA。1986-1990年就讀於北京師範大學信息與情報
學系,獲學士學位;1994-1997年就讀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3-2006
年,就讀於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獲國際金融博士學位。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
局金融集團副總經理、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歷任中國證監會辦公廳、黨辦副
主任兼新聞辦(網信辦)主任;中國證監會辦公廳副巡視員;中國證監會深圳專員辦處長、
副專員;中國證監會期貨監管部副處長、處長;中國農業工程研究設計院情報室幹部。
蘇敏女士,分別於1990 年7 月及2002 年12 月獲得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專業學士學位和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蘇女士分別於1998 年6 月、1999 年6 月及2008 年
6 月獲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授予的註冊會計師資格、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授予的註冊資產評估
師資格及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授予的高級會計師職稱。蘇女士擁有管理金融類公司
及上市公司的經驗,其經驗包括:自2015 年9 月及2015 年12 月起任招商局金融集團有
限公司總經理及董事;自2016年6月起任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票代碼:600999;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6099)董事;自2014 年9 月起
擔任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600036;香港聯交所上
市公司,股票代碼:3968)董事。自2016 年1 月至2018年8月任招商局資本投資有限責
任公司監事;自2015 年11 月至2018年8月任招商局創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2015
年11 月至2017 年4 月任深圳招商啟航網際網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自2013 年5 月
至2015 年8 月任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
600026;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1138)董事;自2013 年6月至2015 年12 月
任中遠海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601866;香港聯交所
上市公司,股票代碼:2866)董事;自2009 年12 月至2011 年5 月擔任
徽商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3698)董事;自2008 年3 月至2011年9 月擔
任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000543)董事。蘇女士
亦擁有會計等相關管理經驗,其經驗包括:自2011 年3 月至2015 年8 月擔任中國海運(集
團)總公司總會計師;自2007 年5 月至2011 年4月擔任安徽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總會計
師,並於2010 年11 月至2011 年4 月擔任該公司副總經理。2018年9月3日起,任博時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董事。
王金寶先生,碩士,董事。1988年7月至1995年4月在上海同濟大學數學系工作,任
教師。1995年4月進入
招商證券,先後任上海澳門路營業部總經理、上海地區總部副總經
理(主持工作)、投資部總經理、投資部總經理兼固定收益部總經理、股票銷售交易部總經
理(現更名為機構業務總部)、機構業務董事總經理。2002年10月至2008年7月,任博
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屆、第三屆監事會監事。2008年7月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屆至第六屆董事會董事。
陳克慶先生,北京大學工商管理碩士。2001年起歷任世紀證券投資銀行北京總部副總
經理,
國信證券投行業務部副總經理,
華西證券投資銀行總部副總經理、董事總經理。2014
年加入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現任投資投行事業部副總經理。
方甌華先生:碩士,中級經濟師。2009年起,加入
交通銀行,歷任交行上海分行市南
支行、大客戶二部、授信部、寶山支行行長助理等職位,主要負責營運及個人金融業務。2011
年起,調入
交通銀行投資部,擔任高級經理,負責交行對外戰略投資及對下屬子公司股權管
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並工作至今,歷任高級投資經
理、總經理、董事等職,同時兼任上海匯華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整體運營。2018
年9月起,擔任上海盛業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 2018年10月25日起,
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董事。
顧立基先生,碩士,獨立董事。1968年至1978年就職於上海印染機械修配廠,任共青
團總支書記;1983年起,先後任招商局蛇口工業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秘書、主任;招商局
蛇口工業區免稅品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中國國際海運貨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總經理;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國際招商局貿易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蛇口招商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招商局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有限公司副
總經理。2008年退休。2008年2月至今,任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兼職教授;2008年11
月至2010年10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09年6月至今,兼任中國
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監事、監事會主席;2011年3月至今,兼任湘電集團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兼任德華安顧人壽保險有限公司(ECNL)
董事;2013年6月至今,兼任深圳市
昌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2014年11月起,任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姜立軍先生,1955年生,會計師,工商管理碩士(MBA)。1974年12月參加工作,歷任
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財務處科員、中國-坦尚尼亞聯合海運服務公司財務部經理、日本中鈴
海運服務公司財務部經理、中遠(英國)公司財務部經理、香港益豐船務公司財務部經理、
香港-佛羅倫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總經理、中遠
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
副總經理、中遠日本公司財務部長和營業副本部長、中遠貨櫃運輸有限公司副總會計師等
職。2002.8-2008.7,任中遠航運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執行長、董事。
2008.8-2011.12,任中遠投資(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總裁、董事會副主席、
中遠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總裁;並任新加坡中資企業協會會長。2011.11-2015.12,任
中國遠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執行(A+H上市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12.2-2015.12,兼
任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副監事長、天津上市公司協會副會長;2014.9-2015.12,兼任中國上市
公司協會監事會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趙如冰先生,1956年生,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國際金融專業經濟學碩士研究生。歷任
葛洲壩水力發電廠工作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葛洲壩二江電廠電氣分廠主任、
書記;1989.09—1991.10任
葛洲壩至上海正負50萬伏超高壓直流輸電換流站書記兼站長,
主持參加了我國第一條亞洲最大的直流輸電工程的安裝調試和運行;1991.10—1995.12任
廠辦公室主任兼外事辦公室主任;1995.12—1999.12,任華能南方開發公司黨組書記、總經
理,兼任中國華能集團董事、深圳南山熱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碼0037)副董事長、
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深圳華能電訊有限公司董事長;2000.01-2004.07,華能
南方公司被國家電力公司重組後,任華能房地產開發公司副總經理,
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副董事長、董事;2004.07-2009.03,任華能房地產開發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
2009.12-2016.8,任景順長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景順長城資產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長;
2016.8-至今,任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任
西南證券、
百隆東方、威華股
份獨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何敏女士,1975年出生,中南財經大學會計學碩士。1999年7月至2006年4月任招商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會計核算崗,2006年4月至2009年4 月任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部總經理助理,2009年4月至 2019年2月任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
2019年2月至今任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2019年4月10日起,任博時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長。
陳良生先生,中央黨校經濟學碩士。1980年至2000年就職於中國
農業銀行巢湖市支行
及安徽省分行。2000年起就職於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歷任合肥辦事處綜合管理部部長、
福州辦事處黨委委員、總經理、福建省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2017年4月至今任中國
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機構協同部專職董監事。2017年6月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監事。
趙興利先生,碩士,監事。1987年至1995年就職於
天津港務局計財處。1995年至2012
年5月先後任
天津港貿易公司財務科科長、
天津港貨運公司會計主管、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
天津港財務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2012年5月籌備
天津港(集團)
有限公司金融事業部,2011年11月至今任
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金融事業部副部長。2013
年3月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屆監事會監事。
鄭波先生,博士,監事。2001年起先後在
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總公司、博時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現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總經理兼人力資源部總經理。2008年7
月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屆監事會監事。
黃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碩士。1995年起先後在
廣發證券有限公司、廣發基金管理有限
責任公司投資管理部、
中銀國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時基金
管理公司,歷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
博時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副總
經理、社保組合投資經理、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固定收益總部董事總經理、年金投資部總經
理。現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社保組合投資經理、高級投資經理、兼任博時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2016年3月18日至今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員工監事。
嚴斌先生,碩士,監事。1997年7月起先後在華僑城集團公司、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現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2015年5月起,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屆監事會監事。
3、高級管理人員
張光華先生,簡歷同上。
江向陽先生,簡歷同上。
王德英先生,碩士,副總經理。1995年起先後在北京清華計算機公司任開發部經理、
清華
紫光股份公司CAD與信息事業部任總工程師。2000年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
任行政管理部副經理,電腦部副經理、信息技術部總經理、公司代總經理。現任公司副總經
理兼首席信息官,主管IT、運作、指數與量化投資、養老金等工作,兼任博時基金(國際)
有限公司及博時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凱先生,經濟學碩士,副總經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從事
投資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債券組合經理助理、債券組
合經理、社保債券基金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兼社保債券基金基金經理、固定收益
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總監、社保組合投資經理。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博時基金(國
際)有限公司董事、博時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衛先生,碩士,副總經理。1993年起先後在深圳市證券管理辦公室、中國證監會、
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工作。2015年6月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兼
博時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時基金(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孫麒清女士,商法學碩士,督察長。曾供職於廣東深港律師事務所。2002年加入博時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監察法律部法律顧問、監察法律部總經理。現任公司督察長,兼任
博時基金(國際)有限公司董事、博時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4、本基金基金經理
何凱先生,雙碩士,CFA,2006年起先後在荷蘭銀行(倫敦),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從事投資研究工作。2012年12月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歷任國際投資部副總經理、基金經理助理、固定收益總部國際組投資副總監。現任固定收益
總部國際組負責人兼投資總監、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4.4.2至今)。
歷任基金經理:
過鈞先生,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擔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委員:江向陽、邵凱、黃健斌、李權勝、張龍、魏鳳春、歐陽凡、王俊、過鈞、黃瑞慶
江向陽先生,簡歷同上。
邵凱先生,簡歷同上。
黃健斌先生,簡歷同上。
李權勝先生,碩士。1994年至1998年在北京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學習,獲理學學士學位。
1998年至2001年繼續就讀於北京大學,獲理學碩士學位。2013年至2015年就讀清華大學-
香港中文大學金融MBA項目,獲得香港中文大學MBA學位。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在
招商證券研發中心工作,任研究員;2003年12月至2006年2月在銀華基金工作,任基金
經理助理。2006年3月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員。2007年3月起任研究部研
究員兼任
博時精選股票基金經理助理。2008年2月調任特定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2012年
8月至2014年12月擔任
博時醫療保健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2012.8.28-2014.12.26)
基金經理。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擔任博時新趨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6.7.25-2018.1.5)基金經理。2013年12月開始擔任
博時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3.12.19-至今)基金經理。現任公司董事總經理兼股票投資部總經理,權益投資價值
組負責人,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張龍先生,碩士。1996年起先後在
長江證券、長盛基金、華夏基金、北京金百朋投資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專職委
員。
魏鳳春先生,博士。1993年起先後在山東經濟學院、江南信託、清華大學、江南證券、
中信建投證券工作。2011年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投資經理、
博時抗通脹增強
回報證券投資基金(2015年8月24日-2016年12月19日)、
博時平衡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2月19日)的基金經理。現任首席宏觀策略分析師兼宏觀
策略部總經理、多元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博時頤澤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2019年3月20日—至今)、博時頤澤平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2019年8月28日-至今)的基金經理。
歐陽凡先生,碩士。2003年起先後在衡陽市金杯電纜廠、南方基金工作。2011年加入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社保組合投資經理助理。現任公司
董事總經理兼特定資產管理部總經理、權益投資GARP組負責人、年金投資部總經理、絕對
收益投資部總經理、社保組合投資經理。
王俊先生,碩士。2008年從上海交通大學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歷任研究員、金融地產與公用事業組組長、研究部副總經理、博時
國企改革股票基金
(2015.5.20-2016.6.8)、博時絲路主題股票基金(2015.5.22-2016.6.8)、博時滬港深價
值優選混合基金(2017.1.25-2018.3.14)、博時滬港深成長企業混合基金
(2016.11.9-2019.6.10)的基金經理。現任研究部總經理兼
博時主題行業混合(LOF)基金
(2015.1.22-至今)、博時滬港深優質企業混合基金(2016.11.9-至今)、
博時新興消費主
題混合基金(2017.6.5-至今)、博時優勢企業混合基金(2019.6.3-至今)的基金經理。
過鈞先生,碩士。1995年起先後在上海工藝品進出口公司、德國德勒斯登銀行上海分
行、美國Lowes食品有限公司、美國通用電氣公司、華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年加
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基金經理、博時穩定價值債券投資基金
(2005.8.24-2010.8.4)的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博時轉債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2010.11.24-2013.9.25)、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3.2.1-2014.4.2)、博時裕祥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4.1.8-2014.6.10)、博時
雙債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3.9.13-2015.7.16)、博時新財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5.6.24-2016.7.4)、博時新機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3.29-2018.2.6)、博時新
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8.1-2018.2.6)、博時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LOF)(2014.6.10-2018.4.23)、博時雙債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6.10.24-2018.5.5)、博時鑫潤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7.2.10-2018.5.21)、
博時鑫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7.12.13-2018.6.16)、博時鑫惠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2017.1.10-2018.7.30)的基金經理、固定收益總部公募基金組負責人、
博時新價值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3.29-2019.4.30)、
博時樂臻定期開放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9.29-2019.10.14)的基金經理。現任公司董事總經理兼固定收益總
部指數與創新組負責人、博時信用債券投資基金(2009.6.10-至今)、博時新收益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2.29-至今)、博時鑫源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9.6-
至今)、博時新起點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6.10.17-至今)、博時鑫瑞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2017.2.10-至今)、博時中債3-5年進出口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2018.12.25-至今)、博時轉債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9.1.28-至今)、博時中債3-5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19.7.19-至今)的基金經理。
黃瑞慶先生,博士。2002年起先後在融通基金、長城基金、長盛基金、財通基金、合
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研究、投資、管理等工作。2013年加入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歷任股票投資部ETF及量化組投資副總監、基金經理助理、股票投資部量化投資組投資
副總監(主持工作)、股票投資部量化投資組投資總監、
博時價值增長混合基金
(2015.2.9-2016.10.24)、
博時價值增長貳號混合基金(2015.2.9-2016.10.24)、博時特
許價值混合基金(2015.2.9-2018.6.21)的基金經理。現任指數與量化投資部總經理兼博時
量化平衡混合基金(2017.5.4-至今)、
博時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2018.4.3-至今)、博時
量化價值股票基金(2018.6.26-至今)的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證券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
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
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4、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
公司風險管理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
(2)獨立性原則
公司設立獨立的監察部,監察部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風險控
制工作進行稽核和檢查。
(3)相互制約原則
公司及各部門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間
的制衡體系。
(4)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
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理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2、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結構
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結構是一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組織結構,由最高管理層對風險
管理負最終責任,各個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評估和監控,監察部負責監察公司的風險
管理措施的執行。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分:
(1)董事會
負責制定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對風險管理負完全的和最終的責任。
(2)風險管理委員會
作為董事會下的專業委員會之一,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批准公司風險管理系統文件,即
負責確保每一個部門都有合適的系統來識別、評定和監控該部門的風險,負責批准每一個部
門的風險級別。負責解決重大的突發的風險。
(3)督察長
獨立行使督察權利;直接對董事會負責;按季向風險管理委員會提交獨立的風險管理報
告和風險管理建議。
(4)監察法律部
監察法律部負責對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並為每一個部門的風
險管理系統的發展提供協助,使公司在一種風險管理和控制的環境中實現業務目標。
(5)風險管理部
風險管理部負責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資風險管理制度與流程,組織實施公司投資風險管理
與績效分析工作,確保公司各類投資風險得到良好監督與控制。
(6)業務部門
風險管理是每一個業務部門最首要的責任。部門經理對本部門的風險負全部責任,負責
履行公司的風險管理程序,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系統的開發、執行和維護,用於識別、監
控和降低風險。
3、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制的措施
(1)建立內控結構,完善內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內控結構,高管人員關於內控有明確的分工,確保各項業務活動有恰
當的組織和授權,確保監察活動是獨立的,並得到高管人員的支持,同時置備操作手冊,並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
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做到基金經理分開,投資決策分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機制,從制度上減少和防範風險。
(3)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個員工都明確自己的任務、職責,並及時將各自工作領
域中的風險隱患上報,以防範和減少風險。
(4)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評估風險的委員會,使用適合的程序,確認和評估與公司運作有關的風險;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風險報告程序,對風險隱患進行層層匯報,使各個層次的人員及時掌握風
險狀況,從而以最快速度作出決策。
(5)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
建立了足夠、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如電腦預警系統、投資監控系統,對可能出現的各
種風險進行全面和實時的監控。
(6)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
採取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制手段,建立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數趨勢、
行業及個股的風險,以便公司及時採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分散、控制和規避,儘可能
地減少損失。
(7)提供足夠的培訓
制定了完整的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和適當的培訓,使員工明確其職責所在,控制
風險。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試行辦法》、《通知》、《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2013 年1月5日證監許可字[2013 ]7號文核准
募集。
本基金自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1月30日進行發售。共募集1,790,533,225.99份
基金份額(含利息折份額217,879.14元),有效認購戶數為9,700戶。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於2013年2月1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人民幣(美元折算為人民幣,下同)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說明出現上述情
況的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和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具體的銷售
機構名單及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
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並在基金管理
人網站公示。若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
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另行公告。
投資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銷售機構申購和贖回美元等外幣銷售的基金份額,基金管
理人將於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業務前公告辦理美元等外幣銷售業務的銷售機構名單,基
金管理人可增加或減少此類指定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
二、基金規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中國證監會、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證券投資額度,對基金規模進行控制。
三、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本基金已於2013年4月12日起開始辦理申購、贖回業務。
2、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資場所同
時開放的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暫停申購或贖回時除外)
3、投資者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
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4、基金管理人可與銷售機構約定,在開放日的其他時間或非開放日受理投資者的申購、
贖回申請,屆時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的公告為準。如果投資人在非開放時間提出申購、
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的價格。
5、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對
申購、贖回時間進行調整,但此項調整應在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採用多幣種銷售,投資者在申購時可自行選擇申購幣種,贖回幣種與其對應
份額的認購/申購幣種相同。
2、「未知價」原則,人民幣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該類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美元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的美元折算淨值為基準計算。
3、本基金採用「金額申購、份額贖回」的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5、本基金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
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
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開放時間提出申購、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
時,必須有足夠的該類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的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內為投資者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在T+3日後(包括該日)投資者應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
方式及時查詢申購與贖回的成交情況,否則,如因申請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註冊登記機構的
確認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基金銷售機構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
購、贖回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該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
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帳戶。其中,美
元認購的無效認購款項將退回至投資者認購時的美元帳戶。
投資者T日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登記機構及其相關銷售機構在T+10
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帳戶,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除外。國家外匯管理相關
規定有變更或本基金所投資市場的交易清算規則有變更時, 贖回款支付時間將相應調整。在
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的有關條款處理。
六、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人民幣基金份額: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以人民幣首次申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1元,
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1元;投資者通過直銷機構以人民幣首次申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
10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10元;
美元現匯基金份額: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或本公司直銷機構以美元現匯首次申購的單筆
最低限額為10美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10美元;
美元現鈔基金份額:投資者通過代銷機構以美元現鈔首次申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10美
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10美元(本公司直銷機構不開通美元現鈔申購業務)。
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以上金額均含申購費)
2、人民幣基金份額:每個交易帳戶最低持有基金份額餘額為1份,若某筆贖回導致單
個交易帳戶的基金份額餘額少於1份時,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美元基金份額:每個交易帳戶最低持有基金份額餘額為10份,若某筆贖回導致單個交
易帳戶的基金份額餘額少於10份時,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
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申購金額和贖
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七、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本基金申購費率最高不高於5%,日常申購的費率結構如下:
圖表:本基金人民幣份額的申購費率結構
金額(M)(人民幣)
申購費率
M<100萬
0.80%
100萬≤M<300萬
0.50%
300萬≤M<500萬
0.30%
M≥500萬
每筆1000元
來源:博時基金
圖表:本基金美元份額的申購費率結構
金額(M)(美元)
申購費率
M<20萬
0.80%
20萬≤M<60萬
0.50%
60萬≤M<100萬
0.30%
M≥100萬
每筆200美元
來源:博時基金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投資者承擔,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
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本基金贖回費率最高不高於5%。具體如下表所示:
圖表:本基金份額(包括人民幣份額、美元份額)的贖回費率結構
持有期間(Y)
費率
Y<7天
1.50%
7天≤Y<1年
1.20%
1年≤Y<2年
0.80%
2年≤Y<3年
0.50%
Y≥3年
0.00%
來源:博時基金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本基
金份額時收取。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並將上
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其他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的75%歸入基金財產,其餘部分
用於支付登記結算費等相關手續費。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調低贖回費
率。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實施三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調低贖回費
率。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實施三日前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
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
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
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和調低基金贖回費率。
6、美元申購、贖回費率應參照人民幣申購費率制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
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對任意一類基金份額進行費率優惠,並在《招
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申購和贖回的計算
1、基金申購採用金額申購的方式
(1)投資者在申購時支付申購費用,申購費率隨申購金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計算公式為: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對於5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或100萬美元(含)以上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金
額-固定申購費金額
(2)人民幣基金份額和美元基金份額的申購份額的計算中,涉及基金份額的計算結果
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後第三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涉
及金額的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
財產承擔。
舉例說明:
例1:假定T日人民幣基金份額淨值為1.0560元,某投資者投資50萬元人民幣申購
本基金,對應的本次申購費率為0.80%,該投資者可得到的人民幣基金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500,000÷(1+0.80%)=496,031.75元人民幣
申購費用=500,000-496,031.75=3,968.25元人民幣
申購份額=496,031.75/1.0560=469,727.04份
即:投資者投資50萬元人民幣申購本基金,假定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560元,
可得到469,727.04份人民幣基金份額。
例2:假定T日美元基金份額淨值為1.0560美元,某投資者投資50萬美元申購本基
金,對應的本次申購費率為0.50%,該投資者可得到的美元基金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500,000÷(1+0.50%)=497,512.44美元
申購費用=500,000-497,512.44=2,487.56美元
申購份額=497,512.44/1.0560=471,129.20份
即:投資者投資50萬美元申購本基金,假定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560美元,
可得到471,129.20份美元基金份額。
2、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各計算結果均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
金財產。
例3:某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本基金30萬份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一年兩個月,
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80%,假設贖回當日人民幣基金份額淨值是1.1060元,則其可得到的
贖回金額計算過程為:
贖回總金額=300,000×1.1060=331,800.00元人民幣
贖回費用=331,800.00×0.80%=2654.40元人民幣
贖回金額=331,800.00 -2654.40=329,145.60元人民幣
即: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本基金30萬份人民幣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人民幣基金份
額淨值是1.1060元,持有期所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8%,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329,145.60元。
例4:某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本基金30萬份美元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一年兩個月,
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80%,假設贖回當日美元基金份額淨值是1.1060美元,則其可得到的
贖回金額計算過程為:
贖回總金額=300,000×1.1060=331,800.00美元
贖回費用=331,800.00×0.80%=2654.40美元
贖回金額=331,800.00 -2654.40=329,145.60美元
即: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本基金30萬份美元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美元基金份額淨
值是1.1060美元,持有期所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8%,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329,145.60
美元。
3、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T日的人民幣基金份額淨值在T+1日計算,並在T+2日內公告,計算公式為估值日基
金資產淨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額餘額,估值日基金份額餘額為估值日各幣種基金份額餘額的
合計數。人民幣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如
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未來,若市場情況發生變化,
或淨值計算和發布時間發生變化,或實際情況需要,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本基金可相應調整
基金淨值計算和公告時間或頻率並提前公告。
T日的美元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計算,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在T+2日內公告。T日的
美元份額淨值為T日人民幣基金份額淨值按中國人民銀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
間價折算的美元金額。美元份額淨值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如
遇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也可根據實
際情況調整美元份額淨值計算和公告時間或頻率並提前公告。
九、申購和贖回的註冊登記
本基金申購與贖回的登記業務按照登記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正常情況下,投資者申購
基金成功後,登記機構在T+2日為投資者登記權益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3日
(含該日)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T+2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注
冊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依法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
最遲於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如果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或拒絕基金投資者的某一類幣種或多類幣種份額
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本基金進行交易的主要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
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本基金投資的主要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的公眾節假日,並可能影響本基金正常
估值時;
4、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申購可能
會影響或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因技術保障不充分或人員傷亡
導致基金銷售系統或基金註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6、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
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資產規模或者份額數量達到了基金管理人規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外管
局的審批及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8、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
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的某筆申購;
9、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10、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可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的,申購款項將全額退還投資者。發生上
述1到7項、第9項、第10項和第12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並依照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如果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份額持有人某一類幣種或多類幣
種份額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本基金進行交易的主要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可能影響本
基金投資,或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2個或2個以上開放日巨額贖回,導致本基
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本基金投資的主要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的公眾節假日、休市,並可能影響本基
金正常估值與投資;
5、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贖回可能
會影響或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者延期支付贖回款項的,基金管理人應
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
額支付的,可延期支付贖回款項,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發生的情況制定相應的處理
辦法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支付。
同時,在出現上述第3項的情形時,對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可延期支付贖回款項,最長
不超過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並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
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暫停基金的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指定媒介刊登暫停贖回公告。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依照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日
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
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
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
低於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予以辦理。對於單個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佔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
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
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外,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
價格。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並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
回為止。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對於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
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進行延期辦理(被延期贖回的贖回申請,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
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的份額中未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根據前段「(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但是,如該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
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
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
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5)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指定媒介或基金代銷機構的網
點刊登公告。同時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
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十三、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據《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
額淨值。
2、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
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的轉換
自2013年4月12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共同推出本基金人民幣份額的基金
轉換業務。
1、轉換費用
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基金贖回費和申購費補差兩部分構成,其中:申購費補差具體收取
情況,視每次轉換時的兩隻基金的申購費率的差異情況而定。基金轉換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
人承擔。
2、業務規則
(1)基金轉換隻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隻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代理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登記機構處註冊登記的基金。
(2)前端收費模式的開放式基金只能轉換到前端收費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購費為零的
基金視同為前端收費模式),後端收費模式的基金可以轉換到前端或後端收費模式的其它基
金。QDII基金不能與非QDII基金進行互換。
(3)基金轉換的目標基金份額按新交易計算持有時間。基金轉出視為贖回,轉入視為
申購。基金轉換後可贖回的時間為T+3日。
(4)基金分紅時再投資的份額可在權益登記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轉換申請。
(5)基金轉換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投資者採用「份額轉換」的原則
提交申請。轉出基金份額必須是可用份額,並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
3、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及處理
基金轉換視同為轉出基金的贖回和轉入基金的申購,因此有關轉出基金和轉入基金暫停
或拒絕申購、暫停贖回的有關規定適用於基金轉換。
出現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已載明並
獲中國證監會批准的特殊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基金轉換業務。
4、重要提示
(1)轉換業務適用基金詳見相關公告。
(2)本基金轉換業務適用於可以銷售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登記機構處註冊登
記的兩隻以上(含兩隻)QDII基金,且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同一機構的博時旗下基金的銷售
機構。
(3)轉換業務的收費計算公式及舉例參見2010年3月16日刊登於本公司網站的《博
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開放式基金轉換業務的公告》。
(4)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轉換業務的解釋權歸本公司。
十五、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本基金自2013年4月12日起開始辦理人民幣份額的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1、適用投資者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禁止購買者除
外)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2、定期定額投資費率
本基金定期定額投資的申購費率與普通申購業務的費率相同。
申購費率具體為:
圖表:本基金人民幣份額的申購費率結構
金額(M)(人民幣)
申購費率
M<100萬
0.80%
100萬≤M<300萬
0.50%
300萬≤M<500萬
0.30%
M≥500萬
每筆1000元
來源:博時基金
圖表:本基金美元份額的申購費率結構
金額(M)(美元)
申購費率
M<20萬
0.80%
20萬≤M<60萬
0.50%
60萬≤M<100萬
0.30%
M≥100萬
每筆200美元
來源:博時基金
(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額
投資者須遵循各銷售機構有關扣款日期的規定,並與銷售機構約定每月扣款金額,但最
低每次不少於人民幣1元(含1元)或美元10元(含10美元)。
(四)重要提示
1、凡申請辦理本基金「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的投資者須首先開立本公司開放式基金基
金帳戶。
2、本基金定期定額投資計劃的每月實際扣款日即為基金申購申請日,並以該日(T日)
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額。投資人可以從T+3日起通過本計劃辦理網點、致電
本公司客服電話或登錄本公司網站查詢其每次申購申請的確認情況。申購份額將在確認成功
後直接計入投資者的基金帳戶。
(五)本公司網上直銷交易已開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資業務,詳情可登錄本公司網站
www.bosera.com參閱《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定期投資業務規則》,也可撥打客戶服
務電話:95105568(免長途費)了解或諮詢相關情況。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非交易過戶是指不採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規
則從某一投資者基金帳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基金帳戶的行為。
登記機構只受理繼承、捐贈、司法強制執行和經登記機構認可的其他情況下的非交易過
戶。其中,「繼承」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
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的情
形;「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
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
體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投資者的條件。辦理非交易
過戶必須提供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並按登記機構規定的
標準收費。
十八、基金的凍結與解凍
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的
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
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含境外託管人的託管費;
3、因基金的證券交易或結算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在境外市場開戶、交易、清
算、登記等各項費用以及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信息披露費用,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收益分配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7、為應付贖回和交易清算而進行臨時借款所發生的費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稅務顧問費;
9、基金的資金匯劃費用和外匯兌換交易的相關費用;
10、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導致的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
管人及基金資產由原任基金託管人轉移至新任基金託管人以及由於境外託管人更換導致基
金資產轉移所引起的費用;
11、基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繳納的、購買或處置證券有關的任何稅收、徵費、關稅、
印花稅、交易及其他稅收及預扣提稅(以及與前述各項有關的任何利息、罰金及費用)以及
相關手續費、匯款費、基金的稅務代理費等;
12、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導致的、與基金有關
的訴訟、追索費用;
13、業績比較基準許可使用費;
14、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資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8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8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
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費前,基金管理人應向託管人
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費的收款帳戶。如需要變更收款帳戶,基金管理人應提前10個
工作日向基金託管人出具書面的收款帳戶變更通知。
2、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費
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費(如基金託管人委託境外託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應服務費)
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
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本條第(一)款第3至第13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二、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1、申購和贖回費率
圖表1:本基金人民幣份額的申購費率結構
金額(M)(人民幣)
申購費率
M<100萬
0.80%
100萬≤M<300萬
0.50%
300萬≤M<500萬
0.30%
M≥500萬
每筆1000元
圖表2:本基金美元份額的申購費率結構
金額(M)(美元)
申購費率
M<20萬
0.80%
20萬≤M<60萬
0.50%
60萬≤M<100萬
0.30%
M≥100萬
每筆200美元
圖表3:本基金份額(包括人民幣份額、美元份額)的贖回費率結構
持有期間(Y)
費率
Y<7天
1.50%
7天≤Y<1年
1.20%
1年≤Y<2年
0.80%
2年≤Y<3年
0.50%
Y≥3年
0.00%
註:1年指365天
申購費用由投資者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
記等各項費用。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本基
金份額時收取。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並將上
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其他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的75%歸入基金財產,其餘部分
用於支付登記結算費等相關手續費。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轉換費
基金轉換費用由申購費補差和轉出基金贖回費兩部分構成,其中:申購費補差具體收取
情況,視每次轉換時的兩隻基金的費率的差異情況而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驗資費、會計師和律師費、信息披
露費用等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根據基金髮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
管費率等相關費率。
調高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託管費率,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除非《基金合同》、
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調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或所投資市場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
定履行納稅。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的應收款項和
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本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淨資產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在境內開立證券帳戶、人民幣和外幣資金帳戶,在境
外開立外幣資金帳戶及證券帳戶,上述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境外託管人自有的
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及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境外託管人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和/或其
委託的境外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機構和代銷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
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除
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
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有關資產保管的要求下,對境外託管人的破產而產生的
損失,基金託管人應採取措施進行追償,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託管人進行追償。基金託管人
存在故意或過失行為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並對第三方處理有關本基金事務的行為承
擔責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境外託管人存在過失、疏忽、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為,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將不保證基金託管人或境外託管人所接收基金財產中的證券的所有權、
合法性或真實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轉讓)。
基金託管人和境外託管人應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匯入、匯出、兌換、收匯、現金往
來及證券交易的記錄、憑證等相關資料,並按規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託管人持有的與境外
託管人帳戶相關的資料的保管應按照境外託管人的業務慣例保管。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並為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轉換等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個開放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持有的基金、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和其他投資等資產和負債。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
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
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對於首次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按成本價估值;對於非上市債券,參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權
威價格提供機構的報價進行估值。
3、開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淨值進行估值,開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淨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淨值進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價估值,如成本價不能反映公允價值,則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若衍生品價格無法通過公開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從其經紀商處取得,並
及時告知基金託管人。
5、基金持有的其他有價證券,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有價
證券投資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證券投資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按公允價估值;
6、估值中的匯率選取原則:
(1)估值計算中涉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貨幣,其對
人民幣匯率以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2)其他貨幣對人民幣的匯率採用美元作為中間貨幣進行換算,外匯幣種與美元之間
的兌換匯率將按照彭博(Bloomberg)金融終端提供的估值日的兌換價格為準。若無法取得
上述匯率價格信息時,以基金託管人或境外託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開外匯市場交易價格為
準。
7、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上述第1-6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基金託管人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
計算的基金淨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
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10、估值中的稅收處理原則:
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
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
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託管人分別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將估值結
果以書面形式或者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送至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覆核,覆核無誤後在基金管理人傳真的書面估值結果
上籤章或者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
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在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可以各自委託第三方
機構進行基金資產估值,但不改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資產估值各自承擔的責
任。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主要證券交易所、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
停交易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財產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延遲估值有利於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保護;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應當暫停估值;
5、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約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
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
日的截止時間後計算開放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
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份額淨值予以公布,如因
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錯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擔,基金
託管人不承擔責任。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人民幣基金份額淨值指以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餘額後得出的單位
基金份額的價值,計算日基金份額餘額為計算日各幣種基金份額餘額的合計數;美元等外幣
基金份額淨值以人民幣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按照計算日的估值匯率進行折算,估值匯率選
擇參考本條第(四)款估值方法規定的第6項。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八、估值錯誤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小於基金份額淨值 0.5%時,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在
發現日對帳務進行更正調整,不做追溯處理;當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關於差錯處理,《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代理銷售機構、
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差
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
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
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下列有關不可抗力的約定處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擔的範圍內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基金合同的當
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如採用《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中估值方法進行處理,若基金管理人淨值計算
出錯,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沒有發現,且造成投資者損失的,由雙方根據過錯程度按照
管理費和託管費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基金管理人採用規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確定一個價格進行估值的情形並已告知基
金託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淨值計算出錯,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沒有發現或未提
出異議,且造成投資者損失的,雙方按照管理費和託管費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
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基金管理人應在單方
面對外公告基金淨值計算結果時註明未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有權將有關情況向監
管機構報告,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過錯給投資者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
責任;
4)如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單方面對外公告基金淨值計算結果應該在公告
上標明未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託管人覆核而單方面對外公布的基金淨
值計算結果或公告的計算結果與基金託管人(最終)覆核結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5)由於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登記結算公司或數據供應商發送的數據錯誤,經紀商
或交易對家未能及時確認交易及詳細交易資料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淨值
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
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6)由於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採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後仍不能
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後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
損失,由提供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7)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雙方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8)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
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
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該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
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9)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
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10)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
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
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
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
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11)差錯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12)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
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
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資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但該第三方是由基金託
管人委託的情況下,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賠償並向差錯方追償;
13)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基
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
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
和遭受的損失;
14)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4、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
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登記機構進行更正,
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條第(四)款估值方法規定的第8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
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
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
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響。
3、對於因稅收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基金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
估值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相關估值調整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潤
期末可供分配利潤指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
數(為期末餘額,不是當期發生數)。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即收益分配基準日。
三、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幣種與其對應份額的認購/申購幣種相同;
3、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截至該次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潤的60%。基金的收益分
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潤為基準計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潤以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
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為準。選擇現金分紅方式的外幣基金份額獲得的現金紅
利為相應幣種的外幣,其每份額分配金額根據人民幣份額的每份額分配數額按照匯率進行折
算,具體見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生效不滿三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
資的費用;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人民幣基金份額的現金分紅分配幣種為人民幣,美元等外幣基金份額現金分紅幣種為其
相應幣種;不同幣種份額紅利再投資適用的淨值為該幣種份額的淨值。
5、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至日)的時間不
得超過15個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人民幣份額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
後不能低於人民幣份額面值;對於外幣份額,由於匯率因素影響,存在收益分配後外幣份額
基金份額淨值低於對應的基金份額面值的可能。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
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託管人對相關財務數據進行覆核,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
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
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
則》執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3、會計核算制度按國家有關的會計核算制度執行。
4、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5、本基金會計責任人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應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法律法
規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8、基金管理人在會計年度結束後6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交包括衍生品頭寸及風險
分析年度報告。
二、基金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獨立的、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等對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應
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後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
監會指定媒介披露,並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
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採用中文。
(一)《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招
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
金合同》、《託管協議》登載在各自公司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
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
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不同幣種類別基金份額淨值和不同幣種類別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2個
工作日內,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不同幣種類別的基
金份額淨值和不同幣種類別的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不同幣種類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不同幣種類別的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
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定期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的相關文件的規定單獨編制,由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內容
進行覆核。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1、基金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
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
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
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
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 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
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
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臨時報告與公告
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
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境外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
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境外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50%,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
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30%;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錯誤偏差達基金份額淨值0.5%;
17、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本基金增減外幣基金份額類別或調整有關業務規則;
22、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
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
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或者備案,
並予以公告。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清算報告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
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終止與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以下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1)終止《基金合同》;但當基金資產淨值小於5000萬元人民幣或基金持有人數小於
200人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90%,基金管理人有權終止《基金合同》而
無需召開份額持有人大會;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
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基金的申購費率、降低贖回費率;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使得《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記機構、基金代銷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有關
基金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開通人民幣、美元之外的其他幣
種及相應份額類別的申購、贖回等或調整其業務規則,或終止人民幣之外的其他幣種及相應
份額類別的申購、贖回等;
(7) 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基金合同》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生效後執
行,自《基金合同》變更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終止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權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
售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基金資
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
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財產
清算組,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
和《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
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製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8)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剩餘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2)、(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組做出的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
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1、基本情況
名稱: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招商銀行」)
設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註冊資本:252.20億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行長:田惠宇
資產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83號
電話:0755-83199084
傳真:0755-83195201
資產託管部信息披露負責人:張燕
2、發展概況
招商銀行成立於1987年4月8日,是我國第一家完全由企業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總行設在深圳。自成立以來,
招商銀行先後進行了三次增資擴股,並於2002年3月成功地發
行了15億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掛牌(股票代碼:600036),是國內第一家採用國際會計標
準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發行了22億H股,9月22日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交易(股票代
碼: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額配售,共發行了24.2億H股。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集團
總資產73,059.25億元人民幣,高級法下資本充足率15.44%,權重法下資本充足率12.86%。
2002年8月,
招商銀行成立基金託管部;2005年8月,經報中國證監會同意,更名為
資產託管部,現下設業務管理團隊、產品管理團隊、項目管理團隊、稽核監察團隊、基金外
包業務團隊、養老金團隊、系統與數據團隊7個職能團隊,現有員工87人。2002年11月,
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准獲得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成為國內第一家獲得該
項業務資格上市銀行;2003年4月,正式辦理基金託管業務。
招商銀行作為託管業務資質
最全的商業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受託投資管理託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
(QF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託管(QDII)、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保險資金託管、企
業年金基金託管、存託憑證試點存託人等業務資格。
招商銀行確立「因勢而變、先您所想」的託管理念和「財富所託、信守承諾」的託管核
心價值,獨創「6S託管銀行」品牌體系,以「保護您的業務、保護您的財富」為歷史使命,
不斷創新託管系統、服務和產品:在業內率先推出「網上託管銀行系統」、託管業務綜合系
統和「6心」託管服務標準,首家發布私募基金績效分析報告,開辦國內首個託管銀行網站,
推出國內首個託管大數據平臺,成功托管國內第一隻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第一隻FOF、
第一隻信託資金計劃、第一隻股權私募基金、第一家實現貨幣市場基金贖回資金T+1到帳、
第一隻境外銀行QDII基金、第一隻紅利ETF基金、第一隻「1+N」基金專戶理財、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資產、第一單TOT保管,實現從單一託管服務商向全面投資者服務機構的轉變,得
到了同業認可。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持續穩健發展,社會影響力不斷提升,四度蟬聯獲《財資》「中
國最佳託管專業銀行」。2016年6月
招商銀行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管銀行獎」,成
為國內唯一獲得該獎項的託管銀行;「託管通」獲得國內《銀行家》2016中國金融創新「十
佳金融產品創新獎」;7月榮膺2016年中國資產管理「金貝獎」「最佳資產託管銀行」。
2017年6月
招商銀行再度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管銀行獎」; 「全功能網上託管銀行
2.0」榮獲《銀行家》2017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產品創新獎」;8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
媒體《亞洲銀行家》「中國年度託管銀行獎」。2018年1月
招商銀行榮膺中央國債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度優秀資產託管機構」獎項;同月,
招商銀行託管大數據平颱風
險管理系統榮獲2016-2017年度銀監會系統「金點子」方案一等獎,以及中央金融團工委、
全國金融青聯第五屆「雙提升」金點子方案二等獎;3月榮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託
管銀行」獎;5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銀行家》「中國年度託管銀行獎」;12月榮
膺2018
東方財富風雲榜「2018年度最佳託管銀行」、「20年最值得信賴託管銀行」獎。2019
年3月
招商銀行榮獲《中國基金報》「2018年度最佳基金託管銀行」獎;6月榮獲《財資》
「中國最佳託管機構」「中國最佳養老金託管機構」「中國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項大
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李建紅先生,本行董事長、非執行董事,2014年7月起擔任本行董事、董事長。英國
東倫敦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碩士,高級經濟師。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兼任招商局國際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招商局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
國際海運貨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招商局華建公路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和招商
局資本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曾任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總裁助理、總經濟師、
副總裁,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長、執行董事,2013年5月起擔任本行行長、本行執行董事。美
國哥倫比亞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於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曆任上
海銀行副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長、深圳市分行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零售業務
總監兼北京市分行行長。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長。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曆任本行長
沙分行行長,總行公司銀行部副總經理,佛山分行籌備組組長,佛山分行行長,武漢分行行
長;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業務總監兼公司金融總部總裁,期間先後兼任公司
金融綜合管理部總經理、戰略客戶部總經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業務總監
兼北京分行行長;2017年4月起任本行黨委委員兼北京分行行長。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
行長。
姜然女士,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大學本科畢業,具有基金託管人高級管理人員
任職資格。先後供職於中國
農業銀行黑龍江省分行,華商銀行,中國
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
從事信貸管理、託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
招商銀行至今,歷任
招商銀行總行資產託管部
經理、高級經理、總經理助理等職。是國內首家推出的網上託管銀行的主要設計、開發者之
一,具有20餘年銀行信貸及託管專業從業經驗。在託管產品創新、服務流程優化、市場營
銷及客戶關係管理等領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豐富的實務經驗。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2019年9月30日,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計託管510隻證券投資基金。
(四) 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目標
招商銀行確保託管業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制度,自覺形成守法經
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防
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資產的安全;建立有利於查錯防弊、堵
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制制度,確保託管業務信息真實、準確、完
整、及時;確保內控機制、體制的不斷改進和各項業務制度、流程的不斷完善。
2、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建立三級內控風險防範體系:
一級風險防範是在
招商銀行總行風險管控層面對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二級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設立稽核監察團隊,負責部門內部風險預防和控
制;
三級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在設置專業崗位時,遵循內控制衡原則,視業務的
風險程度制定相應監督制衡機制。
3、 內部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覆蓋各項業務過程和操作環節、覆蓋所有團隊和崗位。
(2)審慎性原則。託管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範風險、審慎經
營為出發點,以有效防範各種風險作為內部控制的核心,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3)獨立性原則。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各團隊、各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不同託管
資產之間、託管資產和自有資產之間相互分離。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獨立於內部控制
的建立和執行部門。
(4)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
權利,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的反饋和糾正。
(5)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適應
招商銀行託管業務風險管理的需要,並能夠隨著託管
業務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
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6)防火牆原則。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配備獨立的託管業務技術系統,包括網絡系
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數據備份系統。
(7)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在實現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託管業務事項和高風
險領域。
(8)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能夠實現在託管組織體系、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4、 內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設。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從資產託管業務內控管理、產品受理、會
計核算、資金清算、崗位管理、檔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保證資產
託管業務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運作。
(2)經營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制定託管項目審批、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雙
人雙崗、大額資金專人跟蹤、憑證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規程,有效地控制業務運作過程
中的風險。
(3)業務信息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在數據傳輸和保存方面有嚴格的加密和
備份措施,採用加密、直連方式傳輸數據,數據執行異地實時備份,所有的業務信息須經過
嚴格的授權方能進行訪問。
(4)客戶資料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對業務辦理過程中形成的客戶資料,視
同會計資料保管。客戶資料不得洩露,有關人員如需調用,須經總經理室成員審批,並做好
調用登記。
(5)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對信息技術系統管理實行雙人雙崗雙責、機房
24小時值班並設置門禁管理、電腦密碼設置及權限管理、業務網和辦公網、託管業務網與
全行業務網雙分離制度,與外部業務機構實行防火牆保護,對信息技術系統採取兩地三中心
的應急備份管理措施等,保證信息技術系統的安全。
(6)人力資源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通過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和員工培訓、激勵
機制、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級隊伍及人才儲備機制,有效的進行人力資源管理。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組合等
情況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在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發送
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絕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整改,整改的
時限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允許的調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
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十八部分 境外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 布朗兄弟哈裡曼銀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 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組織形式: 合夥制 (Partnership)
成立於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裡曼銀行(「BBH」)是全球領先的託管銀行之一。BBH自1928
年起已經開始在美國提供託管服務; 1963年,BBH開始為客戶提供全球託管服務,是首批
開展全球託管業務的美國銀行之一。
BBH的惠譽長期評級為A+,短期評級為F1。
二、全球託管業務及主要人員情況
布朗兄弟哈裡曼銀行的全球託管業務隸屬於本行的投資者服務部 (Investor Services)。在全
球範圍內,該部門由本行合伙人Seán Páircéir 先生領導。在亞洲,該部門由本行合伙人
Taylor Bodman先生領導。
作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擁有服務全球跨境投資的專長,其全球託管網絡覆蓋近一百個
市場。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球託管資產規模達到了4.7萬億美元,其中超過60%是跨境
投資資產。亞洲是BBH業務增長最快的地區之一,我們投身於亞洲市場迄今已逾30年,亞
洲區服務的資產超6,000億美元。
投資者服務部是公司最大的業務部門,擁有近4,900名員工。我們致力為客戶提供穩定優質
的服務,並根據客戶具體需求提供定製化的全面解決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戶為中心」。
由于堅持長期提供優質穩定的客戶服務,BBH多年來在行業評比中屢獲殊榮,包括∶
《全球託管人》 W:\ADMINISTRATION-PTNRS-HR-CONTRLRS\PARTNERS\Partners - Boston\_Partners - BO - Presentations\Tyree PPT 7-2010\Images and Source Files\GC.jpg
《全球投資人》
《ETF Express》
《R&M 調查》
三、境外託管人的職責
1、 安全保管受託財產;
2、 計算境外受託資產的資產淨值;
3、 按照相關合同的約定,及時辦理受託資產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關合同的約定和所適用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開設受託資產的資金帳
戶以及證券帳戶;
5、 按照相關合同的約定,提供與受託資產業務活動有關的會計記錄、交易信息;
6、 保存受託資產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7、 其他由基金託管人委託其履行的職責。
第十九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銷中心
名稱: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銷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8號恒基中心1座23層
電話: 010-65187055
傳真: 010-65187032、010-65187592
聯繫人:韓明亮
博時一線通:95105568(免長途話費)
(2)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稱: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28號久事大廈25層
電話: 021-33024909
傳真: 021-63305180
聯繫人:鬱天嬌
(3)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公司
名稱: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新社區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21層
電話: 0755-83169999
傳真: 0755-83199450
聯繫人:程姣姣
2、代銷機構
(1)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
陳四清
聯繫人:
楊菲
傳真:
010-66107914
客戶服務電話:
95588
網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國
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戶服務電話:
95599
網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
劉連舸
聯繫人:
高越
電話:
010-66594973
客戶服務電話:
95566
網址:
http://www.boc.cn/
(4)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
田國立
聯繫人:
張靜
傳真:
010-66275654
客戶服務電話:
95533
網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
上海市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
彭純
聯繫人:
王菁
電話:
021-58781234
傳真:
021-58408483
客戶服務電話:
95559
網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法定代表人:
李建紅
聯繫人:
鄧炯鵬
電話:
0755-83198888
傳真:
0755-83195049
客戶服務電話:
95555
網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C座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9號文化大廈
法定代表人:
李慶萍
聯繫人:
廉趙峰
傳真:
010-89937369
客戶服務電話:
95558
網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辦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東路689號東銀大廈25樓
法定代表人:
高國富
聯繫人:
吳斌
電話:
021-61618888
傳真:
021-63602431
客戶服務電話:
95528
網址:
http://www.spdb.com.cn
(9)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福州市湖東路154號
辦公地址:
上海市江寧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聯繫人:
曾鳴
電話:
021-52629999
客戶服務電話:
95561
網址:
www.cib.com.cn
(10)中國
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5號、甲25號中國光大中心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5號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曉鵬
聯繫人:
朱紅
電話:
010-63636153
傳真:
010-63636157
客戶服務電話:
95595
網址:
http://www.cebbank.com
(11)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聯繫人:
王繼偉
電話:
010-58560666
傳真:
010-57092611
客戶服務電話:
95568
網址:
http://www.cmbc.com.cn/
(12)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法定代表人:
張金良
聯繫人:
陳春林
傳真:
010-68858117
客戶服務電話:
95580
網址:
http://www.psbc.com
(13)
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7號首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丙17號
法定代表人:
張東寧
聯繫人:
周黎
傳真:
010-66226045
客戶服務電話:
95526
網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
範一飛
聯繫人:
湯徵程
電話:
021-68475521
傳真:
021-68476497
客戶服務電話:
95594
網址:
www.bosc.cn
(15)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州市越秀區農林下路83號
辦公地址:
廣州市越秀區農林下路83號
法定代表人:
王濱
聯繫人:
陳涇渭/劉偉
電話:
020-38321497/020-38322566
傳真:
020-38321676
客戶服務電話:
4008308003
網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6)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
辦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
法定代表人:
謝永林
聯繫人:
施藝帆
電話:
021-50979384
傳真:
021-50979507
客戶服務電話:
95511-3
網址:
http://bank.pingan.com
(17)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8號15-20樓、22-27樓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8號15-20樓、22-27樓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恆
聯繫人:
施傳榮
電話:
021-38576666
傳真:
021-50105124
客戶服務電話:
021-962999;4006962999
網址:
http://www.srcb.com/
(18)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慶春路288號
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慶春路288號
法定代表人:
張達洋
聯繫人:
毛真海
電話:
0571-87659546
傳真:
0571-87659188
客戶服務電話:
95527
網址:
http://www.czbank.com
(19)
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杭州市慶春路46號
杭州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
杭州市慶春路46號
杭州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
陳震山
聯繫人:
嚴峻
電話:
0571-85108195
傳真:
0571-85106576
客戶服務電話:
95398
網址:
http://www.hzbank.com.cn
(20)
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號
辦公地址:
南京市中華路26號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聯繫人:
田春慧
電話:
025-58587018
傳真:
025-58587038
客戶服務電話:
95319
網址:
http://www.jsbchina.cn
(21)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天津市河東區海河東路218號
辦公地址:
天津市河東區海河東路218號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聯繫人:
王宏
電話:
022-58316666
傳真:
022-58316569
客戶服務電話:
95541
網址:
http://www.cbhb.com.cn
(22)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中山路88號
辦公地址:
大連市中山區中山路88號天安國際大廈43樓
法定代表人:
陳佔維
聯繫人:
朱珠
電話:
0411-82311131
客戶服務電話:
4006640099
網址:
http://www.bankofdl.com
(23)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鴻福東路2號
辦公地址:
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鴻福東路2號東莞農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聯繫人:
楊亢
電話:
0769-22866270
傳真:
0769-22866282
客戶服務電話:
961122
網址:
http://www.drcbank.com/
(24)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28號
辦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28號
法定代表人:
喬志強
聯繫人:
王麗輝
電話:
0311-67806407
傳真:
0311-88627027
客戶服務電話:
400-612-9999
網址:
http://www.hebbank.com
(25)嘉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嘉興市建國南路409號
辦公地址:
嘉興市建國南路409號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聯繫人:
顧曉光
電話:
0573-82099660
傳真:
0573-82099660
客戶服務電話:
0573-96528
網址:
http://www.bojx.com
(26)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重慶市江北區洋河東路10號
辦公地址:
重慶市江北區洋河東路10號
法定代表人:
劉建忠
聯繫人:
範亮
電話:
023-67637962
客戶服務電話:
966866
網址:
www.cqrcb.com
(27)江蘇蘇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中山南路1777號
辦公地址: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中山南路1777號
法定代表人:
魏禮亞
聯繫人:
陸文菁
電話:
0512-63969209
傳真:
0512-63969209
客戶服務電話:
4008696068 0512-96068
網址:
www.szrcb.com
(28)
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號
辦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號
法定代表人:
郭軍
聯繫人:
白智
電話:
029-88992881
傳真:
029-88992881
客戶服務電話:
4008696779
網址:
www.xacbank.com
(29)金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浙江省金華市光南路668號
辦公地址:
浙江省金華市光南路668號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聯繫人:
徐曉峰
電話:
0579-83207775
傳真:
0579-82178321
客戶服務電話:
400-711-6668
網址:
http://www.jhccb.com.cn
(30)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668號
辦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413號
法定代表人:
陸向陽
聯繫人:
包靜
電話:
0519-89995066
傳真:
0519-89995170
客戶服務電話:
0519-96005
網址:
http://www.jnbank.cc
(31)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內蒙古包頭市青山區鋼鐵大街6號
辦公地址:
內蒙古包頭市青山區鋼鐵大街6號
法定代表人:
李鎮西
聯繫人:
李佳
電話:
010-84596580
傳真:
010-84596546
客戶服務電話:
95352
網址:
www.bsb.com.cn
(32)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22號
辦公地址:
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22號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聯繫人:
焦明飛
電話:
0371-67009698
傳真:
0371-67009097
客戶服務電話:
95097
網址:
http://www.zzbank.cn
(33)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吉林省長春市經開區東南湖大路1817號
辦公地址:
吉林省長春市經開區東南湖大路1817號
法定代表人:
唐國興
聯繫人:
孫琦
電話:
0431-84999543
傳真:
0431-84999543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96666
網址:
http://www.jlbank.com.cn
(34)
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鍾園路728號
辦公地址:
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鍾園路728號
法定代表人:
王蘭鳳
聯繫人:
熊志強
電話:
0512-69868390
傳真:
0512-69868370
客戶服務電話:
96067
網址:
www.suzhoubank.com
(35)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東1346號
辦公地址:
廣東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東1346號
法定代表人:
劉曉勇
聯繫人:
李陽
電話:
96588(廣東省外加撥0756)
傳真:
0755-82811423
客戶服務電話:
96588(廣東省外加撥0756)
網址:
http://www.crbank.com.cn/
(36)四川天府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涪江路1號
辦公地址:
四川省南充市濱江中路一段97號26棟泰和尚渡南充市商業銀行
法定代表人:
黃光偉
聯繫人:
李俊輝
電話:
0817-7118079
傳真:
0817-7118322
客戶服務電話:
400-16-96869
網址:
http://www.cgnb.cn
(37)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201號渣打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201號渣打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
林清德
聯繫人:
鄭毓棟
電話:
021-38513988
傳真:
021-58769989
客戶服務電話:
800-820-8088
網址:
https://www.sc.com/cn
(38)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58號
辦公地址:
福州臺江區江濱中大道358號福建海峽銀行
法定代表人:
俞敏
聯繫人:
吳白玫、張翠娟、黃鈺雯
電話:
0591-87332762
傳真:
0591-87330926
客戶服務電話:
400-893-9999
網址:
www.fjhxbank.com
(39)浙江紹興瑞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浙江紹興柯橋笛揚路1363號
辦公地址:
浙江紹興柯橋笛揚路1363號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聯繫人:
孟建潮
電話:
0575-84788101
傳真:
0575-84788134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9-6596
網址:
http://www.borf.cn
(40)廣東南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號
辦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號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聯繫人:
廖雪
電話:
0757-86266566
傳真:
0757-86250627
客戶服務電話:
96138
網址:
www.nanhaibank.com
(41)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賽格科技園4棟10層1006#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28號富卓大廈A座6層
法定代表人:
馬勇
聯繫人:
張燕
電話:
010-58325388
傳真:
010-58325300
客戶服務電話:
400-166-1188
網址:
http://8.jrj.com.cn/
(42)廈門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廈門市思明區鷺江道2號廈門第一廣場1501-1504
辦公地址:
廈門市思明區鷺江道2號廈門第一廣場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陳洪生
聯繫人:
徐明靜
電話:
0592-3122716
傳真:
0592-8060771
客戶服務電話:
400-918-0808
網址:
www.xds.com.cn
(43)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南京市高淳區經濟開發區古檀大道47號
辦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中山東路9號天時國際商貿大廈11樓E座
法定代表人:
吳言林
聯繫人:
詹滌非
電話:
025-56663409
傳真:
025-56663409
客戶服務電話:
025-66046166
網址:
www.huilinbd.com
(44)上海挖財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樓01、02、03室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799號
陸家嘴世紀金融廣場3號樓5層01、02、
03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聯繫人:
陳璐
電話:
021-50810687
傳真:
021-58300279
客戶服務電話:
021-50810673
網址:
http://wacaijijin.com/
(45)大河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新華路110-134號富中國際廣場1棟20層1、2號
辦公地址:
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新華路110-134號富中國際廣場1棟20層1、2號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聯繫人:
方凱鑫
電話:
0851-88405606
傳真:
0851-88405599
客戶服務電話:
0851-88235678
網址:
www.urainf.com
(46)騰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區海天二路33號騰訊濱海大廈15層
法定代表人:
劉明軍
聯繫人:
譚廣鋒
傳真:
0755-86013399
客戶服務電話:
95017(撥通後轉1再轉8)
網址:
https://www.txfund.com/
(47)民商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黃浦區北京東路666號H區(東座)6樓A31室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楊路707號生命人壽大廈32樓
法定代表人:
賁惠琴
聯繫人:
鍾偉
電話:
020-50206003
傳真:
020-50206001
客戶服務電話:
020-50206003
網址:
www.msftec.com
(48)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上地十街10號1幢1層101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上地信息路甲9號奎泰大廈
法定代表人:
張旭陽
聯繫人:
孫博超
電話:
010-59925987
傳真:
010-61951007
客戶服務電話:
59922681
網址:
www.baiyingfund.com
(49)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金山區廊下鎮漕廊公路7650號205室
辦公地址:
上海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8樓801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靜波
聯繫人:
方成
電話:
021-38602377
傳真:
021-38509777
客戶服務電話:
400-821-5399
網址:
http://www.noah-fund.com
(50)深圳
眾祿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
辦公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聯繫人:
童彩平
電話:
0755-33227950
傳真:
0755-33227951
客戶服務電話:
400-678-8887
網址:
https://www.zlfund.cn/
(51)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2層
辦公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5號3C座9樓
法定代表人:
其實
聯繫人:
潘世友
電話:
021-54509998
傳真:
021-64385308
客戶服務電話:
400-181-8188
網址:
http://www.1234567.com.cn
(52)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685弄37號4號樓449室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國際大廈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楊文斌
聯繫人:
張茹
電話:
021-20613610
客戶服務電話:
400-700-9665
網址:
http://www.ehowbuy.com
(53)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號1棟202室
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南大道3588號恒生大廈12樓
法定代表人:
陳柏青
聯繫人:
朱曉超
電話:
021-60897840
傳真:
0571-26697013
客戶服務電話:
400-076-6123
網址:
http://www.fund123.cn
(54)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67號11層
法定代表人:
張躍偉
聯繫人:
敖玲
電話:
021-58788678-8201
傳真:
021—58787698
客戶服務電話:
400-820-2899
網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5)浙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杭州市西湖區文二西路1號元茂大廈903室
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街18號
同花順大樓
法定代表人:
凌順平
聯繫人:
吳傑
電話:
0571-88911818
傳真:
0571-86800423
客戶服務電話:
400-877-3772
網址:
www.5ifund.com
(56)北京展恒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鎮安富街6號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德勝門外華嚴北裡2號民建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
閆振傑
聯繫人:
焦琳
電話:
010--62020088-8288
傳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8-6661
網址:
http://www.myfund.com
(57)上
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1033室
辦公地址:
上海浦東新區峨山路91弄61號10號樓12樓
法定代表人:
李興春
聯繫人:
徐鵬
電話:
021-50583533
傳真:
021-50583633
客戶服務電話:
400-921-7755
網址:
http://a.leadfund.com.cn/
(58)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樓二期46層4609-10單元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6層
法定代表人:
趙學軍
聯繫人:
餘永鍵
電話:
010-85097570
傳真:
010-65215433
客戶服務電話:
400-021-8850
網址:
www.harvestwm.cn
(59)乾道金融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村南1號樓7層7117室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德外大街合生財富廣場1302室
法定代表人:
王興吉
聯繫人:
高雪超
電話:
010-62062880
傳真:
010-82057741
客戶服務電話:
400-088-8080
網址:
www.qiandaojr.com
(60)北京創金啟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民豐胡同31號5號樓215A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民豐胡同31號5號樓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聯繫人:
田磊
電話:
010-66154828
傳真:
010-88067526
客戶服務電話:
010-88067525
網址:
www.5irich.com
(61)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9號樓15層1809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SOHO現代城C座18層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聯繫人:
程剛
電話:
010-52855713
傳真:
010-85894285
客戶服務電話:
400-609-9200
網址:
http://www.yixinfund.com
(62)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辦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法定代表人:
錢燕飛
聯繫人:
喻明明
電話:
025-66996699-884131
傳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戶服務電話:
95177
網址:
www.snjijin.com
(63)浦領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13號樓A座9層908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浦項中心A座9層04-08
法定代表人:
聶婉君
聯繫人:
李豔
電話:
010-59497361
傳真:
010-64788016
客戶服務電話:
400-012-5899
網址:
www.zscffund.com
(64)深圳騰元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2028號卓越世紀中心1號樓1806-1808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2028號卓越世紀中心1號樓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聯繫人:
鄢萌莎
電話:
0755-33376922
傳真:
0755-33065516
客戶服務電話:
400-990-8600
網址:
www.tenyuanfund.com
(65)通華財富(上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虹口區同豐路667弄107號201室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799號
陸家嘴世紀金融廣場3號樓9樓
法定代表人:
馬剛
聯繫人:
楊徐霆
電話:
021-60818249
傳真:
021-60818280
客戶服務電話:
95156
網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66)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10號5層5122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20號樂成中心A座23層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聯繫人:
馬鵬程
電話:
010-57756074
傳真:
010-56810782
客戶服務電話:
400-8980-618
網址:
www.chtwm.com
(67)深圳宜投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鯉魚門街1號深港合作區管理局綜合辦公
樓A棟201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2028號皇崗商務中心2405
法定代表人:
華建強
聯繫人:
馬文靜
電話:
0755-23919681
傳真:
0755-88603185
客戶服務電話:
4008-955-811
網址:
www.yitfund.com
(68)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號院2號樓(西環廣場T2)19層19C13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號院2號樓(西環廣場T2)19層19C13
法定代表人:
王偉剛
聯繫人:
丁向坤
電話:
010-56282140
傳真:
010-62680827
客戶服務電話:
400-619-9059
網址:
www.hcjijin.com
(69)深圳盈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商報東路英龍商務大廈8樓A-1(811-812)
辦公地址:
大連市中山區南山路155號南山1910小區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聯繫人:
胡碧萱
電話:
0411-66889888
傳真:
0411-66889827
客戶服務電話:
400-790-3688
網址:
www.fundying.com
(70)一路財富(北京)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9號院5號樓702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號萬通
新世界A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吳雪秀
聯繫人:
段京璐
電話:
010-88312877
傳真:
010-88312099
客戶服務電話:
400-001-1566
網址:
http://www.yilucaifu.com
(71)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丹稜街6號1幢9層1008-1012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丹稜街6號1幢9層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趙榮春
聯繫人:
魏爭
電話:
010-57418829
傳真:
010-57569671
客戶服務電話:
400-893-6885
網址:
www.qianjing.com
(72)北京唐鼎耀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延慶縣延慶經濟開發區百泉街10號2棟236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A303
法定代表人:
張冠宇
聯繫人:
周君
電話:
010-53570568
傳真:
010-59200800
客戶服務電話:
400-819-9868
網址:
http://www.tdyhfund.com
(73)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17號16樓B單元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8號4樓
法定代表人:
劉惠
聯繫人:
毛林
電話:
021-80133597
傳真:
021-80133413
客戶服務電話:
400-808-1016
網址:
www.fundhaiyin.com
(74)北京廣源達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新街口外大街28號C座6層605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13號樓浦項中心B座19層
法定代表人:
齊劍輝
聯繫人:
王英俊
電話:
400-623-6060
傳真:
010-82055860
客戶服務電話:
400-623-6060
網址:
www.niuniufund.com
(75)天津國美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港工業區綜合服務區辦公樓D座二層202-124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霄雲路26號鵬潤大廈B座19層
法定代表人:
丁東華
聯繫人:
郭寶亮
電話:
010-59287061
傳真:
010-59287825
客戶服務電話:
400-111-0889
網址:
www.gomefund.com
(76)北京新浪倉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西路
中關村軟體園二期(西擴)N-1、N-2地塊新浪總
部科研樓5層518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10號院東區3號樓為明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
趙芯蕊
聯繫人:
趙芯蕊
電話:
010-62675768
傳真:
010-62676582
客戶服務電話:
010-62675369
網址:
www.xincai.com
(77)北京加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4號5號樓1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4號北禮士路甲129號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聯繫人:
陳瑩瑩
電話:
010-68998820-8306
傳真:
010-88381550
客戶服務電話:
400-600-0030
網址:
www.bzfunds.com
(78)北京輝騰匯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18號15層辦公樓一座1502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F座12層B室
法定代表人:
李振
聯繫人:
李振
電話:
65181028
傳真:
65174782
客戶服務電話:
400-829-1218
網址:
http://www.htfund.com
(79)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33號11樓B座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1500號萬得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聯繫人:
姜吉靈
電話:
021-5132 7185
傳真:
021-6888 2281
客戶服務電話:
400-821-0203
網址:
www.520fund.com.cn
(80)鳳凰金信(銀川)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閱海灣中央商務區萬壽路142號14層1402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紫月路18號院 朝來高科技產業園18號樓
法定代表人:
程剛
聯繫人:
張旭
電話:
010-58160168
傳真:
010-58160173
客戶服務電話:
400-810-5919
網址:
www.fengfd.com
(81)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277號3層310室
辦公地址:
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 518 號 8 座 3 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聯繫人:
蘭敏
電話:
021-52822063
傳真:
021-52975270
客戶服務電話:
400-166-6788
網址:
www.66zichan.com
(82)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星海中龍園3號
辦公地址: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星海中龍園3號
法定代表人:
李春光
聯繫人:
張曉輝
電話:
0411-88891212-327
傳真:
0411-84396536
客戶服務電話:
400-0411-001
網址:
www.haojiyoujijin.com
(83)北京微動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區古城西路113號景山財富中心341
辦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區古城西路113號景山財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季長軍
聯繫人:
季長軍
電話:
010-52609656
傳真:
010-51957430
客戶服務電話:
400-819-6665
網址:
www.buyforyou.com.cn
(84)泰信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區實興大街30號院3號樓8層8995房間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甲92號世茂大廈c-12
法定代表人:
張虎
聯繫人:
李丹
電話:
13601264918
傳真:
010-53579751
客戶服務電話:
4000048821
網址:
www.hxlc.com
(85)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1800號2號樓6153室(上海泰和經濟發展
區)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488號太平金融大廈1503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聯繫人:
藍傑
電話:
021-65370077
傳真:
021-55085991
客戶服務電話:
400-820-5369
網址:
www.jiyufund.com.cn
(86)上海凱石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西藏南路765號602-115室
辦公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1號凱石大廈四樓
法定代表人:
陳繼武
聯繫人:
李曉明
電話:
021-63333319
傳真:
021-63332523
客戶服務電話:
400-643-3389
網址:
www.lingxianfund.com
(87)上海朝陽永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浦東新區上豐路977號1幢B座812室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
張江高科碧波路690號4號樓2層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聯繫人:
李翔
電話:
021-80234888
傳真:
021-80234898
客戶服務電話:
400-699-1888
網址:
http://www.998fund.com/
(88)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1號1號樓1603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館北路甲2號盈科中心B座裙樓二層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聯繫人:
於婷婷
電話:
010-56409010
傳真:
010-56580660
客戶服務電話:
400-618-0707
網址:
www.hongdianfund.com
(89)深圳富濟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
辦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南七道惠恆集團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
齊小賀
聯繫人:
陳勇軍
電話:
0755-83999907
傳真:
0755-83999926
客戶服務電話:
0755-83999913
網址:
www.jinqianwo.cn
(90)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
法定代表人:
郭堅
聯繫人:
寧博宇
電話:
021-20665952
傳真:
021-22066653
客戶服務電話:
400-821-9031
網址:
www.lufunds.com
(91)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
辦公地址:
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樓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聯繫人:
吳煜浩
電話:
020-89629099
傳真:
020-89629011
客戶服務電話:
020-80629066
網址:
www.yingmi.cn
(92)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鄭州市鄭東新區東風南路康寧街網際網路金融大廈602
辦公地址:
鄭州市鄭東新區東風南路康寧街網際網路金融大廈602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聯繫人:
董亞芳
電話:
0371-85518391
傳真:
0371-85518397
客戶服務電話:
400-360-0000
網址:
www.nicaifu.com
(93)南京途牛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南京市玄武區玄武大道699-1號
辦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區玄武大道699-32號
法定代表人:
宋時琳
聯繫人:
張士帥
電話:
025-86853969
傳真:
025-86853999
客戶服務電話:
4007-999-999轉3
網址:
http://jr.tuniu.com/
(94)奕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 棟 201 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
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路海岸大廈東座1116室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聯繫人:
許雅君
電話:
0755-89460502
傳真:
0755-21674453
客戶服務電話:
0755-89460500
網址:
www.ifastps.com.cn
(95)北京懶貓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區石景山路31號院盛景國際廣場3號樓1119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呼家樓安聯大廈715
法定代表人:
許現良
聯繫人:
張苗苗
電話:
15110085067
傳真:
010-87723200
客戶服務電話:
400-150-0882
網址:
www.lanmao.com
(96)北京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海澱東三街2號4層401-15
辦公地址:
北京市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號院京東總部A座4層A428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聯繫人:
徐伯宇
電話:
400-098-8511
傳真:
010-89188000
客戶服務電話:
400-088-8816
網址:
http://jr.jd.com/
(97)北京電盈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呼家樓(京廣中心)1號樓36層3603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F座12B
法定代表人:
程剛
聯繫人:
李丹
電話:
010-56176115
傳真:
010-56176117
客戶服務電話:
010-56176115
網址:
www.bjdyfund.com
(98)大連網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22號2層202室
辦公地址: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22號2層202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聯繫人:
卜勇
電話:
0411-39027800
傳真:
0411-39027888
客戶服務電話:
400-089-9100
網址:
http://www.yibaijin.com/
(99)中民財富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100號7層05單元
辦公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100號17層
法定代表人:
弭洪軍
聯繫人:
茅旦青
電話:
021-33355392
傳真:
021-63353736
客戶服務電話:
400-876-5716
網址:
www.cmiwm.com
(10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技園中區科苑路15號科興科學園B棟3單元11層
1108
辦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技園中區科苑路15號科興科學園B棟3單元11層
1108
法定代表人:
賴任軍
聯繫人:
劉昕霞
電話:
0755-29330513
傳真:
0755-26920530
客戶服務電話:
400-930-0660
網址:
www.jfzinv.com
(101)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法定代表人:
鍾斐斐
聯繫人:
戚曉強
電話:
15810005516
傳真:
010-85659484
客戶服務電話:
400-061-8518
網址:
danjuanapp.com
(102)深圳前海凱恩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19號金潤大廈23A
法定代表人:
高鋒
聯繫人:
李勇
電話:
0755-83655588
傳真:
0755-83655518
客戶服務電話:
400-804-8688
網址:
www.keynesasset.com
(103)深圳前海歐中聯合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深圳市寶安中心區海秀路19號國際西岸商務大廈703、705
法定代表人:
梁雙鳳
聯繫人:
梁雙鳳
電話:
0755-23073400
傳真:
0755-23328531
客戶服務電話:
0755-23073400
網址:
http://www.ecpefund.com/
(104)深圳前海財厚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
辦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區深圳灣科技生態園三區11棟A座3608室
法定代表人:
楊豔平
聯繫人:
葉見雲
電話:
0755-86575665
傳真:
0755-26640652
客戶服務電話:
4001286800
網址:
www.caiho.cn
(105)天津萬家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天津自貿區(中心商務區)迎賓大道1988號濱海浙商大廈公寓2-2413室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28號
太平洋保險大廈5層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辭
聯繫人:
孫雪
電話:
010-59013825
傳真:
010-59013707
客戶服務電話:
010-59013825
網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06)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687號1幢2樓268室
辦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687號1幢2樓268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聯繫人:
張靜怡
電話:
010-88066326
客戶服務電話:
400-817-5666
網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107)洪泰財富(青島)基金銷售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香港東路195號9號樓701室
辦公地址: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海爾路188號
浦發銀行大廈706
法定代表人:
任淑楨
聯繫人:
任淑楨
電話:
0532-66728591
傳真:
0532-66728591
客戶服務電話:
400-670-6863
網址:
www.hongtaiwealth.com
(108)中國國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光華路14號1幢1層、2層、9層、11層、12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西路3號新恒基國際大廈15層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聯繫人:
趙森
電話:
010-59539864
客戶服務電話:
95162、400-8888-160
網址:
http://www.cifco.net
(109)
中信建投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07號上站大樓平街11-B,名義層11-A,8-B4,9-B、
C
辦公地址:
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07號皇冠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聯繫人:
劉芸
電話:
023-89769637
傳真:
023-86769629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77-780
網址:
www.cfc108.com
(110)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室、
14層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室、
14層
法定代表人:
張皓
聯繫人:
劉宏瑩
電話:
021-60833754
傳真:
010-57762999
客戶服務電話:
400-990-8826
網址:
www.citicsf.com
(111)東海期貨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號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號
東海證券大廈8樓
法定代表人:
陳太康
聯繫人:
李天雨
電話:
021-68757102
傳真:
021-68757102
客戶服務電話:
95531
網址:
www.qh168.com.cn
(112)
弘業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南京市中華路50號
辦公地址:
南京市中華路50號
法定代表人:
周劍秋
聯繫人:
孫朝旺
電話:
025-52278870
傳真:
025-52313068
客戶服務電話:
400-828-1288
網址:
www.ftol.com.cn
(113)大有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芙蓉南路二段128號現代廣場三、四樓
辦公地址: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芙蓉南路二段128號現代廣場三、四樓
法定代表人:
沈眾輝
聯繫人:
馬科
電話:
0731-84409000
傳真:
0731-84409009
客戶服務電話:
400-636-5058
網址:
www.dayouf.com
(114)華泰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761號麗豐大廈20層
辦公地址: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761號麗豐大廈20層
法定代表人:
徐煒中
聯繫人:
黃韻鈺
電話:
18923839281
傳真:
0755-82777490
客戶服務電話:
400-628-0888
網址:
www.htfc.com
(115)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聯繫人:
劉暢
電話:
010-65608231
傳真:
010-65182261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88108/95587
網址:
http://www.csc108.com/
(116)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聯繫人:
李穎
電話:
0755-82130833
傳真:
0755-82133952
客戶服務電話:
95536
網址:
http://www.guosen.com.cn/
(117)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1號
招商證券大廈23樓
法定代表人:
霍達
聯繫人:
黃嬋君
電話:
0755-82943666
傳真:
0755-83734343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88111;95565
網址:
http://www.newone.com.cn/
(118)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州天河區天河北路183-187號大都會廣場43樓(4301-4316房)
辦公地址:
廣州市天河區馬場路26號
廣發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
孫樹明
聯繫人:
黃嵐
電話:
020-87555888
傳真:
020-87555305
客戶服務電話:
95575或020-95575
網址:
http://www.gf.com.cn/
(119)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
北京朝陽區新源南路6號京城大廈
法定代表人:
張佑君
聯繫人:
馬靜懿
電話:
010-60833889
傳真:
010-84865560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9-5548/95548
網址:
http://www.cs.ecitic.com/
(120)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2-6層
法定代表人:
陳共炎
聯繫人:
辛國政
電話:
010-83574507
傳真:
010-66568990
客戶服務電話:
95551/4008888888
網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121)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辦公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聯繫人:
餘敏
電話:
021-33388252
傳真:
021-33388224
客戶服務電話:
95523或4008895523
網址:
www.swhysc.com
(122)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
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
尤習貴
聯繫人:
奚博宇
電話:
027-65799999
傳真:
027-85481900
客戶服務電話:
95579;4008-888-999
網址:
http://www.95579.com/
(123)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8號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8號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層
法定代表人:
餘政
聯繫人:
趙明
電話:
010-85127622
傳真:
010-85127917
客戶服務電話:
4006198888
網址:
www.mszq.com
(124)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南京市江東中路228號
辦公地址:
辦公地址 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28號
華泰證券廣場、深圳市福田區深南
大道4011號港中旅大廈18樓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聯繫人:
鬍子豪
電話:
021-50531281
傳真:
0755-82492962(深圳)
客戶服務電話:
95597
網址:
http://www.htsc.com.cn/
(125)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1號樓20層
辦公地址:
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28號龍翔廣場東2、5層
法定代表人:
姜曉林
聯繫人:
孫秋月
電話:
0532-85022026
傳真:
0532-85022605
客戶服務電話:
95548
網址:
http://www.zxzqsd.com.cn/
(126)
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
法定代表人:
魏慶華
聯繫人:
和志鵬
電話:
18010159340
傳真:
010-66555246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88993
網址:
http://www.dxzq.net
(127)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法定代表人:
葉順德
聯繫人:
田芳芳
電話:
010-83561000
傳真:
010-83561001
客戶服務電話:
95399
網址:
http://www.xsdzq.cn
(128)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5
室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9號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聯繫人:
唐嵐
電話:
010-88085201
傳真:
010-88085195
客戶服務電話:
4008000562
網址:
http://www.hysec.com
(129)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中國北京建國門外大街1號 國貿大廈2座28層
辦公地址:
中國北京建國門外大街1號 國貿大廈2座28層
法定代表人:
丁學東
聯繫人:
任敏
電話:
010-65051166
傳真:
010-65051156
客戶服務電話:
010-65051166
網址:
http://www.cicc.com.cn/
(130)西藏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10棟樓
辦公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8號金座
東方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
陳宏
聯繫人:
付佳
電話:
021-23586603
傳真:
021-23586860
客戶服務電話:
95357
網址:
http://www.18.cn
(131)聯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江北東江三路惠州廣播電視新聞中心三、四樓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2002號中廣核大廈北樓10層
法定代表人:
嚴亦斌
聯繫人:
彭蓮
電話:
0755-83331195
傳真:
021-33606760
客戶服務電話:
95564
網址:
http://www.lxsec.com
(132)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115號德勝尚城E座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115號德勝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
吳濤
客戶服務電話:
400 620 0620
網址:
www.sczq.com.cn
(133)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聖廷苑酒店B座26樓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聖廷苑酒店B座26樓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聯繫人:
丁倩雲
電話:
010-56177851
傳真:
0755-82075835
客戶服務電話:
4006206868/010-56177851
網址:
http://www.lczq.com/
(134)華瑞保險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眾仁路399號運通星財富廣場1號樓B座13、14層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區向城路288號國華金融大廈8樓
法定代表人:
路昊
聯繫人:
張爽爽
電話:
021-68595976
傳真:
021-68595766
客戶服務電話:
4001115818
網址:
www.huaruisales.com
(135)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楊路707號1105室
辦公地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楊路707號1105室
法定代表人:
馬永諳
聯繫人:
盧亞博
電話:
021-50701053
傳真:
021-50701053
客戶服務電話:
4000808208
網址:
www.licaimofang.com
(136)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360-1號三亞陽光金融廣場16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0號聯合大廈701A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聯繫人:
王超
電話:
010-59053660
傳真:
010-85632773
客戶服務電話:
95510
網址:
http://fund.sinosig.com/
(137)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泉州市豐澤區雲鹿路3號
辦公地址:
泉州市豐澤區雲鹿路3號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聯繫人:
董培姍
電話:
0595-22551071
傳真:
0595-22505215
客戶服務電話:
400-889-6312
網址:
www.qzccbank.com
(138)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芙蓉南路一段828號鑫遠-傑座大廈
辦公地址: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芙蓉南路一段828號鑫遠-傑座大廈
法定代表人:
劉永生
聯繫人:
張鵬君
電話:
0731-96599
傳真:
0731-89828806
客戶服務電話:
0731-96599
網址:
www.hrxjbank.com.cn
(139)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裏區友誼路436號
辦公地址: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裏區友誼路436號
法定代表人:
張建輝
聯繫人:
閆勇
電話:
0451-85706107
傳真:
0451-85706107
客戶服務電話:
4006458888
網址:
www.lj-bank.com
(140)浙江樂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浙江省樂清市城南街道伯樂西路99號
辦公地址:
浙江省樂清市城南街道伯樂西路99號
法定代表人:
高劍飛
聯繫人:
金曉嬌
電話:
0577-61566028
傳真:
0577-61566063
客戶服務電話:
96596
網址:
(141)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號
辦公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號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聯繫人:
周佩玲
電話:
0773-3810130
傳真:
0773-3851691
客戶服務電話:
400-86-96299
網址:
www.guilinbank.com.cn
(142)德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山東省德州市三八東路1266號
辦公地址:
山東省德州市三八東路1266號
法定代表人:
孫玉芝
聯繫人:
王方震
電話:
0534-2297326
傳真:
0534-2297327
客戶服務電話:
40084-96588
網址:
www.dzbchina.com
(143)雲南紅塔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雲南省玉溪市東風南路2號
辦公地址:
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世博路低碳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
李光林
聯繫人:
馬傑
電話:
0871-65236624
傳真:
0871-65236614
客戶服務電話:
0877-96522
網址:
www.ynhtbank.com
(144)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CBD商務外環路23號中科金座大廈
辦公地址:
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CBD商務外環路23號中科金座大廈
法定代表人:
竇榮興
聯繫人:
牛映雪
電話:
0371-85517710
傳真:
0371-85519869
客戶服務電話:
95186
網址:
www.zybank.com.cn
(145)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長虹大道619號
辦公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長虹大道619號
法定代表人:
劉羨庭
聯繫人:
劉心皓
電話:
0792-2190262
傳真:
0792-8325029
客戶服務電話:
95316
網址:
www.jjccb.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
並及時公告。
二、登記機構
名稱: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新社區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21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8號恒基中心1座23層
法定代表人:張光華
電話: 010-65171166
傳真: 010-65187068
聯繫人: 許鵬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註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電話: 021- 31358666
傳真: 021- 31358600
負責人:俞衛鋒
聯繫人:安冬
經辦律師:安冬、孫睿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507單元0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普華永道中心11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聯繫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聯繫人:沈兆傑
經辦註冊會計師:張振波、沈兆傑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運用基金財
產;
(3)根據法律法規及註冊登記機構相關業務規則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
並公布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基金轉換、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
得基金管理費,收取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
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託管人遵守相關
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託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
況進行必要的監督。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財產、其
他《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以及採取其他必要
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並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和有關法
律法規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註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業務,並按照
《基金合同》規定對註冊登記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
券;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於
其他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1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
外部機構並確定有關費率;
(1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如認為基金代銷機構違反《基金合同》、基金銷售與服務代
理協議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
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
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9)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2)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5)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6)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代表基金籤訂的重大合同及
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公開披露的
基金信息,並在支付合理成本後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9)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20)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2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3)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及資源分配;
(25)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
他收入;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選擇、更換境外託管人,可授權境外託管人代為履行其承擔的受託人職責。境外
託管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本身過錯、疏忽等原因而導致基金財產受損的,基金託管人應
當承擔相應責任;
(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準時將公司行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確保基金及時收取所
有應得收入;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受託人名義或指定的代理人名義登記
資產;
(5)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6)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7)確保基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目標和限制進行管理;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9)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
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0)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基金管理人投資指令,及時辦
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2)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3)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的相關內容出具意見,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4)按規定從基金管理人處取得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15)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確保基金份額淨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方法進行計算;
(17)確保基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確定並實施收益分配方案;
(18)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20)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21)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
開持有人大會;
(22)確保基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申購、認購、贖回等日常
交易;
(23)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4)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償;
(25)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按照規定對基金日常投資行為和資金匯出入情況實
施監督,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入違法、違規,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外管局報告;
(27)每月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外管局報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資情
況,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28)基金託管人應辦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
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29)基金託管人應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資金匯出、匯入、兌換、收匯、
付匯、資金往來、委託及成交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20年;
(3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以及中國證監會和外管局根據審慎監管
原則規定的基金託管人的其他職責。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
訴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動;
(5)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銷機構及其
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的規則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
具有同等的投票權。
二、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
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
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基金合同》,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基金的申購費率、降低贖回費率;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基金代銷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有
關基金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開通人民幣、美元之外的其他
幣種及相應份額類別的申購、贖回等或調整其業務規則,,或終止人民幣之外的其他幣種及
相應份額類別的申購、贖回等;
(7) 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2、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
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
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
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四、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
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於會議召開日前30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登記日;
(6)代理投票的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用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
並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
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
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通訊方式開會或法律法規和監管
機關允許的其他方式。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託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
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1)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全部有效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
應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託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註冊登記資
料相符。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託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別或共同稱為「監
督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3)召集人在監督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經通知拒不到場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和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額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與註冊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6)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
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
議並表決。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
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並由召集人公告。
(3)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
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
行審議。
(4)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
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其時間間隔不少於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後,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
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30日及時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
並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
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
證後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召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為召集人的,其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
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
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
身份證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量、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
期後第2個工作日在公證機關及監督人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並形成決議。
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絕到場監督,則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的決議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七、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
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
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終
止《基金合同》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並予以公
告。
4、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
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
項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
擔任監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未出席,則大會主持人可自行選舉
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大會主持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大會
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
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並公
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票人在監督人派出
的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如監督人經通知但拒
絕到場監督,則大會召集人可自行授權3名監票人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
予以公證。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
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
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
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
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以下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1)終止《基金合同》;但當基金資產淨值小於5000萬元人民幣或基金持有人數小於
200人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90%,基金管理人有權終止《基金合同》而
無需召開份額持有人大會;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
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基金的申購費率、降低贖回費率;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使得《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基金代銷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調整
有關基金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開通人民幣、美元之外的其
他幣種及相應份額類別的申購、贖回等或調整其業務規則,或終止人民幣之外的其他幣種及
相應份額類別的申購、贖回等;
(7) 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基金合同》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生效後執
行,自《基金合同》變更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終止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權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
售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基金資產中
獲得補償的權利。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財產
清算組,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
和《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
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製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8)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剩餘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2)、(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組做出的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
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部分 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
的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
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
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
力。
(三)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
繼續履行。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銷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複製件或複印件,但內容應以《基
金合同》正本為準。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第一部分 《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新社區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21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新社區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21層
郵政編碼:518040
法定代表人:張光華
成立時間:1998年7月13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6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2.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郵政編碼: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成立時間:1987年4月8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2]83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
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
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
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結匯、售匯;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
款;外匯擔保;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
有價證券;自營和代客外匯買賣;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離岸金融業務。經中國人民
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252.20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第二部分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中實際可以監控事項的約定,
建立相關的技術系統,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對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各投資品種的具
體範圍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範圍予以更新和調整,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根據下述投資範
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政府債券、
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住房按揭支持證券、資產支
持證券等債券,債券基金,銀行存款、可轉讓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票據、商業票據、
回購協議、貨幣市場基金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貨
幣遠期/期貨/互換、利率互換、信用違約互換等風險對衝工具。
本基金不主動參與股票等權益類資產的投資,包括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等權益類
資產和權證,不參與一級市場的新股申購或增發新股。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其中,投資於亞洲市場債券的
資產佔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亞洲市場債券」包括亞洲國家或地區的政府發行的債券,登記註冊在亞洲國家或地區
或主要業務收入/資產在亞洲國家或地區的機構、企業等發行的債券。
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為在已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
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的公募基金。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相應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
關規定。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應自《基金合同》生效起對基金的投資和
融資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基金合同》約定的監督基
金合同約定的基金投資資產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6個月後開始)、單一投資
類別比例限制、融資限制、基金投資比例是否符合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不符合規定的,
基金託管人應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進行整改,整改的時限應符合法規及基金合同允許的
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投資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在基金託管帳
戶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稱銀行應當是中資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行或在最近
一個會計年度達到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銀行。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機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除外)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0%。
(3) 本基金持有與中國證監會籤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
他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
國家或地區市場的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4) 本基金不得購買證券用於控制或影響發行該證券的機構或其管理層。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機構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證券發行總量。
前項投資比例限制應當合併計算同一機構境內外上市的總股本,同時應當一併計算全球
存託憑證和美國存託憑證所代表的基礎證券,並假設對持有的股本權證行使轉換。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前項非流動性資產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規定的流通受限證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
他資產。
(6)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持有貨幣市
場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隻境外基金,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總
份額的20%。
(8)為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臨時借入現金的期限以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期限為準。
(9)本基金如果參與境內投資,還應當遵守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
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
不符合本款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2)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3)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規定。若基金超過上述投資比例限制,除上述第(9)條以外,應當在超過比例後30個
工作日內採用合理的商業措施減倉以符合投資比例限制要求。如遇流動性問題等不可抗力影
響,本基金無法在規定時期內調整完畢,由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協商解決。
若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款約定的投資組合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可相應調整投資限制規定,不需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金融衍生品投資
基金投資衍生品應當僅限於投資組合避險或有效管理,不得用於投機或放大交易,同時
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2)基金投資期貨支付的初始保證金、投資期權支付或收取的期權費、投資櫃檯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費用的總額不得高於基金資產淨值的10%。
(3)基金投資於遠期合約、互換等櫃檯交易金融衍生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
用評級機構評級。
2)交易對手方應當至少每個工作日對交易進行估值,並且基金可在任何時候以公允價
值終止交易。
3)任一交易對手方的市值計價敞口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4)基金擬投資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產品募集申請中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基金投
資衍生品的風險管理流程、擬採用的組合避險、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6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包括衍
生品頭寸及風險分析年度報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資與實物商品相關的衍生品。
證券借貸交易
本基金可以參與證券借貸交易,並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所有參與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
評級機構評級。
(2) 應當採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擔保物市值不低於已借出證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應當在交易期內及時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紅。一旦借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和處置擔保物以滿足索賠需要。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擔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種:
1)現金;
2)存款證明;
3)商業票據;
4)政府債券;
5)中資商業銀行或由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級的境外金融機構(作
為交易對手方或其關聯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銷信用證。
(4) 本基金有權在任何時候終止證券借貸交易並在正常市場慣例的合理期限內要
求歸還任何單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證券。
(5) 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基金參與證券借貸交易中發生的任何損失負相應責任。
證券回購交易
本基金可以根據正常市場慣例參與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並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所有參與正回購交易的對手方(中資商業銀行除外)應當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可
的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
(2) 參與正回購交易,應當採取市值計價制度對賣出收益進行調整以確保現金不低
於已售出證券市值的102%。一旦買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或處置賣
出收益以滿足索賠需要。
(3) 買方應當在正回購交易期內及時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證券產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紅。
(4) 參與逆回購交易,應當對購入證券採取市值計價制度進行調整以確保已購入證
券市值不低於支付現金的102%。一旦賣方違約,本基金根據協議和有關法律有權保留或處
置已購入證券以滿足索賠需要。
(5) 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基金參與證券正回購交易、逆回購交易中發生的任何損失負
相應責任。
(6) 基金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歸還證券總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購證券總市值均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的50%。
前項比例限制計算,基金因參與證券借貸交易、正回購交易而持有的擔保物、現金不得
計入基金總資產。
3、對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為對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進行監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
公司名單,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責任保證該名單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並及時將
更新後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
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採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
生,如基金託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後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託管人有權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對於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關聯交易,基金託管人事前無法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
只能進行事後結算,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 承銷證券;
(2) 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購買不動產;
(5) 購買房地產抵押按揭;
(6) 購買貴重金屬或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
(7) 購買實物商品;
(8) 除應付贖回、交易清算等臨時用途以外,借入現金;臨時用途借入現金的比例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9) 利用融資購買證券,但投資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11)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
票或債券;
(12) 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13)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14) 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其回購交易及監督所需的其他投資品種的交易對手
庫,交易對手庫由信用等級符合《通知》及《基金合同》要求的交易對手組成。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交易對手庫予以更新和調整,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
理人進行金融衍生品、證券借貸、回購交易時,交易對手應符合交易對手庫的範圍。基金託
管人對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交易對手庫進行監督;
5、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事先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據以對基
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6、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中實際可以監控事項約定的基金投資的其他方面進
行監督。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
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
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業務監督、核查。
三、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10個交易日內糾正,投資組合比例的調整時間為30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
時進行核對確認並回函;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如基金管理人未
予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在規定時
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
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
等。
五、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
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
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由基金託管人於估值日結束且相關數據齊備後,通
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基金託管人的投資監督報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受限於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機構提
供的數據和信息,基金託管人對這些機構的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擔保、暗示或表
示,並對這些機構的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七、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其投資策略及決定)及其投資
回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託管人遵守相關法
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託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
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
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無正
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託管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
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
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就基金
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
第四部分 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境外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所有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可將基金財產安全保管和辦理與基金財產過戶有關的手續等職責委託給
第三方機構履行。
6、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外,基金託管人、及其境外託管人不得利用
基金財產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益,違反此義務所得利益歸於基金財產,由此造成的直接損
失由基金託管人承擔,該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恢復基金財產的原狀、承擔因此所引起的直接
損失的賠償責任。
7、基金託管人自身,並盡商業上的合理努力確保境外託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
配託管證券;
8、除非根據基金管理人書面同意,基金託管人不得在任何託管資產上設立任何擔保權
利,包括但不限於抵押、質押、留置等,基金託管人將盡商業上的合理努力確保境外託管人
不得在任何託管資產上設立任何擔保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抵押、質押、留置等,但根據有關
適用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擔保權利除外;
9、對於因為基金管理人進行本協議項下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
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資產所產生的應收資產,
並由基金託管人作為資產持有人,基金託管人應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帳日沒有到達託管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並配合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
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註冊登記機構的帳戶;該帳戶由註冊登記機構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
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
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驗資完成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
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帳戶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基金管理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在境內開立人民幣資金帳戶和外幣資金帳戶,在境外
開立外幣資金帳戶,並確保基金為現金的實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2、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託管帳戶,並對境內帳戶根據中國人民銀
行規定計息。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
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託管帳戶進
行。
3、本基金託管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帳戶所在國或地區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或境外託管人在基金所投資市場的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處按照該交易
所或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開立證券帳戶,基金管理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託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相關證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帳戶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律的規定。
五、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帳戶由管理人負責開立。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投資市
場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託管人或境外託管人負責開立,基金
管理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新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2、投資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辦理。
六、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及其境外託管人的保管
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及其境外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
於基金託管人及其境外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
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及其境外託管人以外機
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七、證券登記
1、境外證券的註冊登記方式應符合投資當地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慣例。
2、基金託管人應確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始終是所有證券的實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財產中的所有證券。
3、基金託管人應該:(a)在其帳目和記錄中單獨列記屬於本基金的證券,並且(b)
要求和盡商業上的合理努力確保其境外託管人在其帳目和記錄中單獨清楚列記證券不屬於
境外託管人,不論證券以何人的名義登記。而且,若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境外託管人以無記
名方式實際持有,要求和確保其境外託管人將這些證券和基金託管人、其境外託管人自有的
資產、任何其他人的資產分別獨立存放。
4、除非基金託管人及其境外託管人存在過失、疏忽、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為,基金託管
人將不保證其或其境外託管人所接收基金財產中的證券的所有權、合法性或真實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轉讓)。
5、存放在證券系統的證券應按照基金託管人及其境外託管人的指示為基金的實益所有
人持有,但須遵守管轄該系統運營的規則、條例和條件。
6、由基金託管人及其境外託管人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證券(無記名證券和在證券系
統持有的證券除外)應按本協議約定登記。
7、基金託管人及其境外託管人應就其為基金利益而持有證券的市場有關證券登記方式
的重大改變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應基金管理人要求將這些市場發生的事件或慣例變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變本協議約定的證券登記方式,基金託管人及其境外託管人
應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有關重大合同後應及時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或加蓋公司印
章的複印件提交給基金託管人。除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在代表基
金籤署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時一般應保證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以將重大合同傳真給
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
件與事後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後果,由基金管理人負責。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與基金託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第五部分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覆核
一、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淨資產值。人民幣基金份額淨值指以計算
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餘額後得出的單位基金份額的價值,計算日基金份額餘
額為計算日各幣種基金份額餘額的合計數;外幣基金份額淨值以人民幣基金份額淨值為基
礎,按照計算日的估值匯率進行折算。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
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每個估值日對基金進行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
合同》、《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將前一工作日
的基金估值結果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對淨值計算結果進行覆核,並在
當日將覆核結果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三、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
正。
五、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
定處理。
六、由於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淨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實際損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淨值數據正確,則基金託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
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
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
分配。
七、由於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或其他中介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
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
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八、如果基金託管人的覆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託管人予
以免責。基金託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基
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於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年度結束後
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對於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應依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負
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託管人應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該等信息的人員範
圍之內。
第七部分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
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
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現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各自繼續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第八部分 《託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生
效。
二、託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託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第二十二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服務
1、正常開放期,每次交易結束後,投資者應在T+3個工作日後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查
詢和列印交易確認單,或在T+2個工作日後通過博時一線通電話、博時快e通網上服務手
段查詢交易確認情況。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資者寄送交易確認單。
2、每月結束後,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訂閱電子郵件對帳單的投資者發送電子郵件對帳單。
投資者可以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http://www.bosera.com)「博時快e通」系統網上自
助訂閱;或發送「訂閱電子對帳單」郵件到客服郵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撥打
博時一線通95105568(免長途話費)訂閱。
二、網上理財服務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投資者可獲得如下服務:
1、自助開戶交易:投資者使用
建設銀行、
農業銀行、
工商銀行、
交通銀行、招
商銀行、
興業銀行、
浦發銀行、
郵儲銀行、
民生銀行、
中信銀行、
光大銀行、平安銀
行、
中國銀行、廣發銀行的借記卡或
招商銀行i理財帳戶、匯付天下天天盈帳戶、支付
寶理財專戶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自助開戶並進行網上交易。
2、查詢服務: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交
易記錄等信息,同時可以修改基金帳戶信息等基本資料。
3、信息諮詢服務:投資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網站獲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類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熱點問題等。
4、在線客服:投資者可以點擊基金管理人網站首頁「在線客服」,與客服代表進行在線
諮詢互動。也可以在「您問我答」欄目中,直接提出有關本基金的問題和建議。
三、簡訊服務
基金管理人向訂製簡訊服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相應簡訊服務。
四、電子郵件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投資者提供電子郵件方式的業務諮詢、投訴受理、基金份額淨值等服務。
五、手機理財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手機登陸博時移動版直銷網上交易系統(m.bosera.com)、手機
基金交易系統(wap.bosera.com)和博時App版直銷網上交易系統,享受基金理財所
需的基金交易、理財查詢、帳戶管理、信息服務等功能。
六、信息訂閱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博時快e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訂製的申請,基金管
理人將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的形式定期為投資者發送所訂製的信息。
七、電話理財服務
投資者撥打博時一線通:95105568(免長途話費)可享有投資理財交易的一站式綜合
服務:
1、自助語音服務:基金管理人自助語音系統提供7×24小時的全天候服務,投資者可
以自助查詢帳戶餘額、交易情況、基金淨值等信息,也可以進行直銷交易、密碼修改、傳真
索取等操作。
2、電話交易服務:本公司直銷投資者可通過博時一線通電話交易平臺在線辦理基
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變更分紅方式、撤單等直銷交易業務,其中已開通協
議支付帳戶的投資者還可以在線完成認/申購款項的自動劃付。
3、人工電話服務:投資者可以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資料修改、投訴受理、信息
訂製、電話交易人工服務、帳戶診斷等服務。
4、電話留言服務:非人工服務時間或線路繁忙時,投資者可進行電話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網際網路地址及電子信箱
網址: www.bosera.com
電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應披露事項
(一)、 2019年10月23日,我公司分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公告
了《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第3季度報告》;
(二)、 2019年08月30日,我公司分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公告
了《關於博時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華瑞保險銷售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並參加其費率優惠
活動的公告》;
(三)、 2019年08月27日,我公司分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公告
了《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半年度報告(摘要)》;
(四)、 2019年08月16日,我公司分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公告
了《關於博時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西藏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並參加其
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五)、 2019年08月15日,我公司分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公告
了《關於博時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浙江紹興瑞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
並參加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六)、 2019年08月12日,我公司分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公告
了《20190812關於博時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玄元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並參加
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七)、 2019年08月02日,我公司分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公告
了《關於博時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
國信證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八)、 2019年07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關於博時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洪泰財
富(青島)基金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為代銷機構並參加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九)、 2019年07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20190722關於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
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並參加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十)、 2019年07月18日,我公司公告了《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2019
年第2季度報告》;
(十一)、 2019年07月0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博時亞
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人民幣基金份額的申購、轉換、定投及最低持有數量限制的
公告》;
(十二)、 2019年05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關於博時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浦領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並參加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十三)、 2019年0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年第1季度報告》;
(十四)、 2019年04月02日,我公司公告了《關於
博時亞洲票息債券QDII基金增加廣
發證券渠道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十五)、 2019年03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年年度報告(摘要)》、《關於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參加
交通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機銀行申購及定投業務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十六)、 2019年03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關於博時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江蘇
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並參加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十七)、 2019年03月18日,我公司公告了《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2019年第1號)(摘要)》;
(十八)、 2019年02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暫停大額申購、轉換轉入及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十九)、 2019年02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關於博時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泉州
銀行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二十)、 2019年02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關於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基金增加渣
打銀行為代銷機構並參加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二十一)、 2019年02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關於博時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四
川天府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二十二)、 2019年02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關於博時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北
京新浪倉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並參加其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
上述文件複印件。對投資者按此種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
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者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bosera.com)查閱和下載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批准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5、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關於募集
博時亞洲票息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備查文件的存放地點和投資者查閱方式
1、存放地點:《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其餘備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
2、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