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可以直接取消?2021年《民法典》下,物業費要這樣交

2020-10-17 蘭州樓盤網

今年上半年,《民法典》正式問世,並且將在2021年1月1日之後開始施行。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籤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而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由來已久,小編曾經有一篇文章有所涉及,感興趣的朋友可以移步指正。而在《民法典》對物業費做出了全新的規定。

一、關於物業費的取消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民法典》第二百七八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由業主共同決定,並且通過「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這就是說,一個小區的業主可以通過集體表決的方式對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解僱或者委託等事項做出決定,當人數超過一半時,就可以直接取消物業。

二、關於物業費的管理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這就是說,物業公司必須公開收費標準和支出明細,並且及時向業主匯報,而物業公司利用小區共同資源獲取的利益,也必須與業主共享。如果物業公司未能完成承諾的服務要求,業主也有權拒絕繳納物業費。當然,若物業公司沒有違反任何規定,並且小區也共同決定聘用該物業公司,個別業主也無權拒絕支付物業費。

也就是說,《民法典》致力於針對性解決物業公司現在普遍存在的收費項目不透明、服務態度差、佔用公共資源等問題。相信在法律的力量下,我們周圍物業公司也會有比較大的進步。未來的生活也會更加讓人舒心。朋友們的意見呢?歡迎留言批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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