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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義和重生,這兩個術語的定義,1–4)
1.「稱義」這教義的含意和重要性
我深信以上我已夠詳細解釋:對於受律法咒詛之人而言,信心是他惟一蒙救恩的方式。我也解釋了什麼是信心,並神藉信心賞賜人何種福份,以及信心使人結怎樣的果子。我們在此要簡潔地重複這教導。父神出於自己的慷慨賜給我們基督,使我們以信心接受祂。接受基督的人同時也接受雙重的恩典:即我們藉基督毫無玷汙的義與神和好之後,我們在天上所有的不是法官,而是慈悲的天父;其次,靠基督的靈使我們成聖就能培養毫無指摘和純潔的生命。與神和好所賞賜我們的第二個恩賜就是重生。我以上已詳細解釋過。然而,我當時沒有詳細解釋以信稱義,是因為我要讀者先明白,神出於祂的憐憫所賞賜使我們白白稱義的信心必定伴隨善行;其次也是為了解釋這些善行的性質。而這善行的性質與我們現在的主題有密切的關聯。因此我們現在要開始詳細解釋以信稱義。我們同時也當留意基督教是建立在這教義的根基之上,好讓我們更在乎這教義。除非你先明白你生來與神的關係如何,並祂因此將對你施行怎樣的審判,否則,你就沒有救恩的根基,也沒有在神面前過正直生活的根基。然而,我們越明白以信稱義就越確信這教義的必要性。
2.稱義的含意
但為了避免我們從一開始就跌倒——而且,除非我們先知道我們所討論的主題為何,否則我們必定跌倒——我們應當先解釋以下這兩句話的含意如何:人在神面前稱義。人藉信心或藉行為稱義。人在神面前稱義其含意是:神將人視為義並因這義悅納他。既然罪孽在神面前是可憎惡的,因此,只要神將任何人視為罪人,這人在神面前就無法蒙神悅納。所以,哪裡有罪惡,神的忿怒和報應就在那裡彰顯。被神視為義人而不是罪人才算稱義;因此這人在神的審判臺前被判無罪,但所有的罪人都必被定罪。若一個義人被指控並傳訊到公義法官的審判臺前,我們通常說他在法官面前「稱義」。照樣,當神將某人從罪人中分別出來,見證和肯定他的義時,這人在神面前稱義。同樣,若有人因他聖潔的生活能在神寶座前被稱為義,或他自己完全的行為能合乎神所要求人那公義的準則,他就能因行律法稱義。相反,若人因不義的行為被棄絕,卻藉信心投靠基督自己的義並穿上這義,那在神面前這人並不被稱為罪人而是義人。因此,我們對稱義的解釋是我們在神面前被悅納為義人。並且稱義在於蒙赦罪和基督的義歸給人。
3.聖經對稱義的教導
聖經有充分的證據能證明這教義。首先,這定義無疑是正確的,也是聖經對稱義的教導。然而,我們若收集並比較一切教導稱義的經文會花費我們太多的時間,所以我們只要告訴讀者們聖經對這教義的教導,之後讀者自己看聖經就可以知道我們的教導是否正確。我在此只要提出幾處詳細教導稱義的經文。首先,當路加告訴我們以色列百姓聽了基督的教導之後就以神為義時(路七29),以及當基督宣告:「智慧之子都以智慧為是」(路七35)時,前者的意思(29節)並不是指百姓將義歸給神。因為義與神是密不可分的,雖然世人都想奪去神的義。而且,他在35節裡所引用的基督的話並不是要稱救恩的教義為義,因這教義本來就是義的。聖經所記載的這兩句話反而有相同的含意——將神和祂的教導所應得的讚美歸給祂。另一方面,當基督斥責法利賽人在人面前自稱為義時(路十六15),他的意思不是他們因行律法稱義,而是他們雖然不是義人,卻不擇手段地想被視為義人。那些對希伯來文比較熟悉的人會更明白我在這裡的意思:因希伯來文的「邪惡」不但是指那些承認自己有罪的人,也是指那些被別人視為罪人的人。因為當拔示巴說她和所羅門必算為罪人(王上一21)時,她並非在承認他們犯了什麼罪。她只是在埋怨她和她的兒子將被羞辱,並被人視為邪惡和受神咒詛的。其實,連拉丁文翻譯本的上下文都證明她所說的邪惡是指從別人的觀點來看,而不是在承認自己有罪。但就「稱義」與現在的主題「以信稱義」而論,c保羅在加拉太書信中教導聖經預先看明神要藉信心稱外邦人為義(加三8)。難道保羅在這裡的意思不就是人是以信稱義嗎?此外,當他教導神稱那原來不敬虔而後相信基督的人為義(羅三26 p.)時,難道他的意思不就是人借著信心能逃脫他們的不敬虔所應得的滅亡嗎?保羅的結論更確實證明他就是這個教導:「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裡復活……也替我們祈求」(羅八33–34 p.)。他就如在說:「誰能控告神所赦免的人?誰能定基督所代求之人的罪呢?」因此「稱義」的意思就是判被控告之人無罪,就如他從末犯罪那樣。所以,神既因基督的代求稱我們為義,他赦免我們並非因我們無罪,而是因基督的義歸在我們身上,使我們不義的人能在基督裡被稱為義。保羅在使徒行傳第十三章中的講道也有同樣的教導:「赦罪的道是由基督傳給你們的。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徒十三38–39)。可見,在人的罪得赦免之後保羅稱這現象為稱義;所以,稱義指的是被判無罪;也是與行律法完全無關;稱義完全出於基督的代求;人借著信心被稱為義。e總之,顯然人藉贖罪祭稱義,因這經文教導我們藉基督被稱為義。c因此,當聖經告訴我們稅吏在離開聖殿後已被算為義(路十八14)時,我們不能說神因他的任何功勞稱他為義。聖經的教導是:在蒙赦罪之後,罪人在神面前被稱為義人。所以,稅吏之所以被稱為義並不是因為他的行為蒙神悅納,而是出於神白白的赦免。當安波羅修(Ambrose)稱認罪為公正的稱義時,這是對稱義貼切的形容。
4.稱義包括赦罪和神施憐憫悅納人
為了避免對稱義這一詞的爭辯,我們只要思想聖經對這教義的教導。保羅在以弗所書信中教導稱義是神對人的接納。他說:「又因愛我們,就按著自己的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借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份,使祂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祂在愛子裡所賜給我們的」(弗一5–6 p.)。這與保羅在另一處所教導:「我們白白的稱義」(羅三24)是一樣的。除此之外,保羅在羅馬書中將稱義視為「蒙神算為義」。他也毫不猶豫地將稱義包括在赦罪之內。保羅說:「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羅四6–7 p.;詩三二1)。保羅在此所教導的並不只是稱義的一部份,而是稱義完整的教導。此外,他也接受大衛對稱義的定義。戴維宣告得赦免其過的人是有福的(詩三二1–2)。顯然,大衛所說的義是罪刑的相反。然而,對這教義最清楚的教導是在哥林多後書第五章。保羅在此教導傳福音事工的整個目的是叫人與神和好,因神喜悅藉基督悅納我們蒙恩,不將我們的過犯歸到我們身上(林後五18–20)。請讀者們仔細參考整處經文。因保羅在下一節中這樣解釋:「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林後五21),為了教導我們人與神和好的方法(18–19 p.)。無疑,保羅所說的「和好」就是「稱義」。顯然,根據他在另一處的教導──我們因基督的順從成為義(羅五19)——除非神在我們的行為之外在基督裡稱我們為義,否則我們是站不住的。
本文來源:加爾文《基督教要義》,三聯書店,第十一章 以信稱義的定義
-- 延伸閱讀--
加爾文:信徒當享受今世的福份為神的恩賜[要義Ⅲ.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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