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的眼裡常含淚水,因為我對這片土地愛得深沉。
大家好,我是螃蟹。
上訴人(原審被告):高文。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貴仍。
2017年8月5日,黃貴仍與高文籤訂《借款合同》,約定高文向黃貴仍借款33000元,借款期限2個月,借款利率每月2%,利息按月付息,合同到期一次性還清本金。同日,黃貴仍向高文轉帳33000元,高文出具《借據》《收據》確認收到黃貴仍借款33000元。因借款到期後高文未能還款,黃貴仍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高文償還借款本金33000元並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及承擔律師費6000元。
高文抗辯本案是「套路貸」,其實際只借款8250元;其是受金慶公司「身份證貸」「無抵押」等微信放貸廣告的誘惑向該公司借款,黃貴仍為該公司員工;《借款合同》《借據》《收據》均是按黃貴仍的指示填寫借款數額及籤名;確認當天收到黃貴仍轉帳支付的33000元,但主張收款後馬上又被黃貴仍操控其手機,將33000元中的24750元轉到黃貴仍同夥王楚君的帳戶上。黃貴仍否認自己是金慶公司的員工,否認認識王楚君,並認為借款已全額劃入高文帳戶,之後高文對借款的支配和處分與其無關。
高文一審為其抗辯主張提交有高文個人帳戶交易明細、2017年12月20日報警回執、金慶公司的微信放貸廣告截圖以及張貼在高文父親家門口的催債單等證據。並表示,因黃貴仍拒絕前往公安機關配合調查,且雙方糾紛已由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公安機關未予立案。
二審期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傳票傳喚黃貴仍本人到庭接受詢問,黃貴仍本人均未到庭;其代理律師到庭表示無法聯繫黃貴仍,也拒絕當庭致電黃貴仍核實本案事實。經二審比照黃貴仍與高文銀行帳戶的交易明細發現,黃貴仍帳戶於2017年8月5日21:13:20收到案外人張鎮源轉帳支付的33000元,同日21:18:44黃貴仍帳戶向高文帳戶轉帳支付33000元;同日21:20:02高文帳戶向案外人王楚君帳戶轉帳支付24750元。
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調取了王楚君上述收款帳戶的銀行流水。經統計發現,案涉借款發生當天,王楚君帳戶向案外人張鎮源帳戶轉帳支付了106600元;而在此前後各三個月(即2017年5月5日至同年11月5日期間),王楚君帳戶向張鎮源帳戶轉帳支付的金額高達4443600元。另藉助智慧法院建設成果中的審判輔助功能檢索關聯案件,發現黃貴仍曾因向高文的父親暴力催收本案債務,而被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認定構成侵權並判決賠償醫療費等損失2210元。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高文向黃貴仍借款的事實,有黃貴仍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據》、《借據》、銀行轉帳憑證及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為證,一審法院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定。對於借款的數額,高文抗辯稱實際只有8250元,在收到黃貴仍轉帳的33000元後立即由黃貴仍操作其手機向案外人王楚君轉帳24750元,黃貴仍對此予以否認,高文未能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系黃貴仍操作其手機轉帳,且高文自認《借款合同》及《借據》《收據》上的金額33000元均為其本人填寫,故一審法院對於高文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另高文確認籤訂合同時未受到威逼、脅迫,其主張合同上的借款期限、利率及出借人的名字均為空白,卻未提供證據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黃貴仍的訴請符合雙方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故判決:一、高文向黃貴仍償還借款本金33000元,並從2017年8月5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付利息給黃貴仍;二、高文在向黃貴仍支付律師費6000元。
宣判後,高文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相反,如果借貸行為不真實、不合法,甚至是一方為了達到非法侵佔對方財物的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實施,那麼,不但當事人的借貸關係和權利主張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和支持,相關不法行為人也將因此受到法律嚴懲。
根據訟爭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在於,雙方是否存在真實、合法的借貸關係。黃貴仍為了證明高文向其借款33000元的事實,向一審法院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據》《收據》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不可否認,以上證據已經形成證據鏈條閉環。但在高文對上述債權憑證的出具背景、實際收取的借款金額、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等提出合理質疑,並提供了報警回執、個人帳戶交易明細、金慶公司進行微信放貸的廣告截圖以及自己曾經受到暴力「索債」的照片等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作為出借人的黃貴仍,仍然有義務出庭對案件事實作出說明。然而,經二審法院三次傳票傳喚,黃貴仍本人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詢問。
黃貴仍的行為有悖其作為一名「債權人」的正常反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籤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的規定,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亦應由黃貴仍自行承擔。
高文一審提交的個人帳戶交易明細顯示,2017年8月5日黃貴仍向高文轉帳支付的33000元來源於當天案外人張鎮源的轉帳,高文帳戶在收取該33000元後不到兩分鐘,即向案外人王楚君轉帳支付了24750元;而二審調取的銀行流水記錄顯示,僅僅在2017年8月5日這一天,王楚君帳戶就向張鎮源轉帳支付了106600元,且在此前後各三個月時間裡,王楚君帳戶向張鎮源轉帳支付的金額高達4443600元。
由此可見,黃貴仍向高文「出借」的資金大部分已經回流,高文能夠支配的借款實際上只有8250元。再者,根據一審法院(2018)粵0105民初704號民事判決,黃貴仍等人在本案債務出現「逾期」後,曾採取暴力手段或者軟暴力手段進行催收,滋擾借款人及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後者施壓。
以上通過籤訂虛高借款合同虛增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跡,藉助暴力或者軟暴力手段索債,進而提起民事訴訟,企圖將不法行為合法化,並利用司法程序實現非法目的的行為,已經完全符合 「套路貸」的基本特徵。現公安機關就高文被黃貴仍詐騙一案已立刑事案件偵查,這表明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規定,法院已將本案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現對於黃貴仍的起訴,依法予以駁回。
綜上,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黃貴仍的起訴。
近年來,黑惡勢力涉足民間借貸市場,頻繁製造「套路貸」侵佔借款人權益,手段極其惡劣,影響社會和諧。從行為特徵上看,「套路貸」主要表現是以民間借貸為名,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製造被害人向其借款並違約的事實,再藉助民事訴訟程序,企圖將不法債務合法化,進而達到侵佔他人財物的不法目的。由於民事訴訟採取優勢證據規則,而不法分子往往能夠提供借款合同、銀行流水等證據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條,如何查證「套路貸」,成為困擾各地民事審判實踐的一道難題。
本案是法院系統在民事案件中審查出「套路貸」犯罪線索並移送公安機關,最終成功搗毀「套路貸」團夥的第一案(2019年5月13日,相關刑事案件作為重大涉黑案件在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金慶公司所屬「套路貸」團夥的首要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本案的審理,為民事審判中「套路貸」的甄別和處理提供了新思路:
一是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在借款人對債權憑證的出具背景、實際借款金額、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等提出合理質疑,並提供一定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責令出借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尤其是款項的交付經過、資金來源、雙方關係等細節接受詢問,並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要求其籤署保證書,據此加大對借貸事實的審查力度。
二是查證借貸資金的來源及後續流向。借貸資金通過案外人帳戶進行過帳或者到帳後即時轉至案外人帳戶,而雙方均稱不認識案外人的,可通過調取案外人帳戶流水,查證其與出借人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分析是否存在出借人夥同他人與借款人「籤訂虛高借款合同」「製造銀行流水」等情形。
三是利用司法大數據輔助認定。檢索當事人的涉訴信息,分析出借人的經濟能力、資金規模與放貸方式,查找有無關聯案件以及因暴力催收等引起的糾紛,提升個案審判的視野。
四是多方聯動展開打擊。發現存在套路貸違法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展開對不法行為的打擊。必要時可通過民事案件的「審理」為公安機關的偵查行動「打掩護」,防止不法分子轉移、銷毀證據,確保打擊行動順利進行。
在此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由於「套路貸」不同於其他刑民交叉案件,提起訴訟的並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而是設局的不法分子;其起訴不是為了尋求司法救濟,而是為了藉助司法程序實現侵佔他人財物的不法目的;與此同時,「套路貸」往往具有團夥作案、偽造證據的特點,其實施的詐騙行為大多具有隱蔽性和廣泛性,受害人通常不只一人。
為此,如果僅就個案簡單裁定駁回起訴再移送犯罪線索,雖然作為普通民間借貸糾紛的個案可以較快審結,但實際上無異於告訴不法分子,其騙局已被識破,案件將被移送公安機關,結果勢必「打草驚蛇」。收到風聲的不法分子極有可能隨即銷毀證據,轉移「戰場」,之後再另起爐灶,繼續行騙。這樣一來,就無法達到徹底根除涉案黑惡勢力,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目的了。
為此,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先行將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的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待公安機關立案並採取必要偵查措施,收集、固定相關證據甚至控制涉案人員之後,再就民事案件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
本案正是遵循這樣的處理思路令不法分子「偷雞不成蝕把米」,並最終將涉黑涉惡團夥繩之以法。鑑於黃貴仍的行為已涉嫌「套路貸」違法犯罪,為免「打草驚蛇」,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未就個案立即裁定駁回起訴,而是將犯罪線索、材料先行秘密移送公安機關,並藉故取消了原定開庭。
之後不久,公安機關就高文被黃貴仍詐騙一案立案偵查,對相關場所採取了必要偵查措施,收集、固定了相關證據,控制了主要涉案人員。隨後,高文將公安機關向其出具的受案回執和立案告知書作為二審補充證據提交給二審法院。這樣的審判思路公開後,對於之後企圖藉助民事訴訟實施「套路貸」的不法分子,也可以起到震懾作用,令其有所忌憚。
本案二審宣判後引起了巨大的社會反響,老百姓拍手稱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官微點擊量突破4萬次,人民法院報、南方日報、廣州日報、羊城晚報等多家媒體廣泛報導,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為此製作了專題節目《貼在門上的催債單》,認為案件的審理充分體現了人民法官的司法智慧和擔當精神,彰顯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人民法院紮實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堅強決心。
(來源及作者單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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