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曹菲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許多家庭因此爭得面紅耳赤。作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民法典》對離婚家庭子女撫養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律師方梅概括了三點,一是明確父母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二是增加了已滿八周歲的子女自行決定跟誰的條文;三是明確了雙方因撫養問題協商不成,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方梅介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明確了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父母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相比於《婚姻法》第三十六條按照哺乳期內的子女隨母撫養為原則,《民法典》明顯明確且放大了子女隨母撫養的原則界限。」方梅說。「哺乳期內」從字面來看雖是一個明確的意思表示,可在司法實踐中確往往存在無法查清、無法認定、無法正確適用的情形,是否尚在哺乳期也是司法實踐離婚雙方爭執得面紅耳赤的重要內容。
民法典直接明確到兩周歲便是科學規範民事活動的體現、更是合理保護兩周歲以內子女成長,同時也給司法審判機關予以了明確的審判標準。
同時,《民法典》增加了已滿八周歲的子女自行決定跟誰的條文,尊重已滿八周歲的子女的意願,更有利於子女在其舒適的環境中健康成長。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進行了調整。
此外,《民法典》明確了雙方因撫養問題協商不成,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方梅解釋,通俗的講就是夫妻雙方比拼「撫養能力」、「撫養條件」、「哪一方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問題。
主要是體現在:經濟能力(若自己經濟生活都困難,撫養權的爭取處於被動),教育能力,時間、精力、能力(如常年各地出差無法照顧子女處於被動);以及是否患有不能撫養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患者不具備能力),改變生活環境是否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是否存在不良惡習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惡習(如酗酒、毆打子女等)。